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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中去探究共时现象中的普遍性。多偶制和多偶家庭的存在, 关于近亲性禁忌,有的民族禁这一部分,有的禁那一部分,两性 间的劳动分工也因社会而异,就证明这四个普泛现象并非出自 人类自然属性的要求,均系文化现象。于是他提出的间题是:既 然核心家庭并非自然规律所致,那怎么解释几乎全部社会中她 都无所不在呢 ? 从近亲性禁忌入手,列氏把这类在动物行为中也存在的现 象视为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化状态的连接体。他赞同并引 用一个半世纪前泰勒的名言:要么与外人婚, “ 要么遭外人杀。 ” 在他看来,倘存在着其成员自相交配的生物家庭,那么她将是一 个封闭的集团, 随时为无知、 惶恐和仇恨所苦。 他通过这些常数的否定含义的对立面对这些常数进行剖 析。将近亲性禁忌颠倒过来,便是规定谁有与谁结婚的权利。 同理,某一个性别的成员被指派某些劳作,无疑这类劳作对另一 性别便是禁止的。家庭亦然。不论何处何时,家庭的存在本身 都引起近亲性禁忌,使部分人之间的结合成为不可能,或至少是 可斥责的。 为回答上面提出的问题,必须说明什么是家庭。在考察家 庭时,列氏明确指出,他的定义不是从各类不同社会中收集的资 料出发以归纳的方式作出,也不是仅仅局限于他自己的社会中 占主导地位的情形,而是建立一个由一眼便能看出的那些不变 特性构成的模型。家庭这些特征中的第一个就是“家庭源于婚 姻” 。 这样一来,四个普泛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便是近亲性禁忌 加要求两性合作的两性劳动分工导致婚姻出现,继而构成家庭。 可是进一步的分析很快表明“如果要说是每一桩婚姻都导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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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家庭诞生,那么毋宁说是家庭、更确切地说是众家庭产生了婚 姻。婚姻是众家庭所拥有的、使它们互相联合在一起、为社会所 承认的主要手段。 于是在对这四个常数间的关系推导的终点,求证出一个悖 论。 在这四个常数的循环关系中,列氏认为近亲性禁忌是起点。 是它织成的姻亲网络构成各类社会的框架。舍此任何社会都将 无法维持。与此禁忌完全相反的规范便是指定自我(
) 须 必
与谁结合。由二个集团组成的社会便是典型例子。甲集团的成 员必须去乙集团娶妻,同时乙娶于甲。一些联姻集团总数为大
于
的偶数的社会,亦遵循这一规则。另一种指定何处嫁娶的
娶于
于 于
社会,其联姻集团总数为奇数。
由
, 后 最
娶于
而转圆。这种联姻是在集团之间、而非个人间进
行。其本质是交换妇女(或男人)。在第一种形式中,自我与其 双边旁系交叉亲属结合引起直接交换。这种模式被称为狭义交 换。第二种模式中,自我只与母系或者父系的旁系交叉亲属婚 媾,导致隔代交换现象。他称之为广义交换。这二种亲属组合 被定性为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最后一种类型是,社会明确规 定禁婚对象,但不指定自我必须与谁联姻。这种组合称作亲属 关系的复杂结构。这一类联姻方式中的规律和周期只有从统计 数字中才能得出。列氏认为各类联姻规则表面上复杂而抽象, 实际存在的基本游戏规则却仅仅以上三种。 这里出现的问题是:这三种基本规则可判定为亲属关系的 基本结构吗?抑或称为基本联姻方式更贴切? 最后, 列氏对家庭与社会的关系所作的结论如下:核心家 “ 庭不是社会的基础成分,也不是社会的产物。更准确地说,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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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只有在既与家庭对立同时又遵守她的制约的情况下存 在。……”“社会不信任家庭,对家庭作为分离的实体存在的权 利持异议。社会只允许家庭存在一个有限的时段。虽然其长短 因社会不同而有别,但是必须遵守一个条件,其成分,即构成家 庭的那些个人,无休止地移位借出借入,出让或还回,以致是被 拆除的那些家庭的碎块,使其他家庭得于建立。然后又轮到自 己 化 为 碎 片。 …“ … ” 社会中的家庭,可以说像旅行中的 歇 息,她们是社会存在的条件,同时也是对社会的否定。 本文开篇提出的命题,显然与列氏的结论相去甚远。要回 答我们提出的问题:亲属关系联结起来的人群是否构成社会的 细胞,还有潜藏更深的问题待解决。 在亲属关系、 社会结构这个研究领域里, 列氏是第一个试图 寻求基本原理、建立普遍理论,从而去解释一切有关现象的人类 学家。他从语言学中借鉴的结构方法强调关系的重要性,认为 它是第一位的。他以交换原理为基本原理建立起来的普遍理论 被称为联姻理论。 在 世纪五六十年代大量比较研究的基础上,
和
就该 领域研 究中的理 路进行 了反 年代初 就根本性的问题发出严重质疑:“亲属关
思。先后于
系”有内涵吗?他们作出了否定的回答:没有一个已建立的、跟 “亲属关系” 有关的术语与社会生活中的事实吻合。 尽管列氏理论框架中的许多重要区分,以及由这些区分而 产生的成对的概念之间的连接关系受到一些新的研究个案的挑 战, 但是这些社会中 依然存在着婚姻和家庭。家庭各成员间 的关系仍可视为社会结构中的基本关系,因此, 年列 氏在 (家庭史》一书中的序言中,坚持认为其联姻理论作为二种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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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之一的地位不可动摇。 上述反思对当时的研究成果全面清理,无疑具有积极的意 义。但应该指出的是,他们的出发点中包含着一个弊病。当一 个学科中的术语尚属未经严格定义的概念时,怎能苛望在社会 生 活 事 实 中 找 到 呼 应 呢 ? 实 正 是 如 此。“ 婚 姻 ”“ 家 庭 ” 事 对 和 这 两个重要术语,人类学家反复地进行研究、定义,却屡试未果。 所谓 “婚姻制度”“家庭制度” 和 至今俨然一 座迷宫。 其中作过 在 尝试的学者们对此亦公认不讳。列氏在其作为结构主义人类学 奠基作的巨著《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一书中就未对这些基本术 语作过归纳性定义。这,当然不是由于疏忽。 以从全球各民族社会现象中探求基本规律为己任的人类学 家在 该领 域的理 论思考 因遇 婚家悖 论而搁 浅 。甚至 这样的学者都在其学术生涯将尽时失望地明确宣布人类学只是 一种艺术,无望成为科学。 列氏在 年
德华与他的一次访谈中肯定道:
“她们 (指人文科学) 碰到了一个无法愈越的极限, 因为她们渴望 认识的现实与她们运用的智力手段同等地复杂。为此她们现在 以及将来都无力把握她们的对象。”“我所作的一切努力皆止于 未知 世界的 门槛 。即使 在我五 十年间 所竭力 工作 的有限 领域 里,我也十分清楚地意识到有些东西逃脱了、而且大概念会永远 地逃脱我们的理解力。 民族学家的实地考察真地穷尽了亲属结构的所有类型吗? 婚姻与家庭的悖论将成为千古之谜? 中国纳人的亲属关系的特殊结构的存在似乎可让我们窥见 柳暗花明。居住在喜玛拉雅山东麓滇北川西南交界处的一个约 由三万农民组成的民族团体自称纳,汉称摩梭。他们有语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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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在那里,社会的最小组织单位称作“
(本文译为 支 “
系”)。它纯粹由母系血缘亲属构成。与这种支系相结合的有四 个基本因素:绝对母系的血统规则,与母亲和舅舅共同居住制, 一套纯粹的母系血缘称谓和支系财产共有制。 受到血亲性禁忌原则的制约,纳人的性生活通过男至女方 夜访的方式实现。它包括二种形式:秘密走访和公开走访。 在一个确定的时段中,如一年半载大多数村民仅以第一种 形式生活。在夜访过程中,男方必须避开其情侣支系的男性成 员。在一定的时期内,不论男女,每个人都与多个伴侣维持关 系。每对情侣间的幽会只是以间歇的方式进行。不论男女,其 情侣中的任何人对他(或她)都不拥有性特权。建立和维持这种 关系仅仅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选择。一方的愿望就足以 了结这种关系。这种关系构成一个伴侣关系相互交叉的覆盖整 个社会的网络。 这种关系以多伴侣和每对伴侣间关系的非连续性为特征, 它仅属一种感情、爱情和性的联系。 产于第二种形式, 即公开走访, 由女方女性支系长专门安排 男至女家进一晚餐标志着两个当事人之间公开关系的开始。从 此男性走访者不必再回避女方男性成员。在双方有意维持关系 时,他们间的关系有更大的连续性。然而与此同时,他们又分别 与其他人有秘访关系。单方面的意愿亦足以终结这种关系。她 同样只属于一种感情、爱情和性的联系。 除以上两种性生活方式以外,在这个社会中也存在着共居 和人们通常所说的婚姻。按一般规则,正常情况下共居是被禁 止的。它仅仅是当一个支系在某代无女(或男),而过继又无望 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因此是过继的一种补救措施,其功能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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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一个或多个外人。在男方居住的案例中,男方支系最终目 的是在男方过世后,女共居者及孩子祭祀其祖宗。而在女方居 住的情况下,主户的动机是获取劳动力。至于说这个社会中的 婚姻现象,则始于清初。由于当时中央政府对土司袭职的立法 发生变化,间接地将婚俗加于纳人土司的生活方式中。
年
以前, 只有少部分人采用婚姻方式, 特别是当时在土司体制中任 职者和部分独子富户。然而以共居和婚姻方式生活的人,亦同 时并行秘密走访。 笔者 范围为
人 ( 年至
年底的长时段田野工作时,所取考察
人, 属 分
村, 共
女和
户。在当时实际有性生活的
男) 实行每种性生活方式的人数所占 百 中,
, 访 明
分 比如下: 暗访
, 共居
和结婚
与迄今为止获得的民族志知识和现存的关于亲属制度及社 会结构的理论相比较,纳人的社会组织模式和性行为规范呈现 出强烈的反差。关于亲属制度的著作总是指出没有任何单系血 统制是纯粹单系的,而纳制却是绝对的单系制。就亲属称谓制 而言, 相对于 其他民族的 状况, 一半称谓阙 如, 姻亲称谓。 即 由 于在该民族中, 严格地说无个人财产可言, 在支系中, 财产继承 的问题在任何时候都不存在。 所称的 “婚姻” 大相径庭。 不言而喻, 笔者面临同样的间题: 着手探讨婚姻在这个社会 中是否出缺时,首先必须就何为婚姻提出严格完整的定义并达 成共识。在纳案激起的若干理论热点中,婚姻存在与否的问题 处于核心位置。为使我们获得一个精确清晰的结论,让我们不 惜篇幅在此作一较为详尽的勘察。 年首次田野工作时,直觉就 驱使笔者相信,纳人特有的三种性生活方式的性质与我们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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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现有理论著述基本出自西方人类学 家之手,笔者拟通过三个步骤来进行思考:一、审查 “ 一词 (因为 西 方人 的定 义皆 从该 词出 发 ) 审 查 ; 二、 (李奇) 提出的婚姻定义; 再次尝试定义 三、 “婚姻“ 家庭” ” 并明确 界定什么是婚姻制度, 以及考察 “家庭制度” 究竟是否存在。 在英、 法等文 中,
(英文)“ ” 和
( 法 文 )作 ,
为自然词汇, 其语义场涵盖二个内容: 一个为 “婚礼”指的是一 , 段确 定的时 间里可 以完成的 行动。 另一 个与 “制度 ” “ 、立法” 等 词连用,外延更大。其语义包含第一个语义。以第一个语义, ”指一种仪式。定义一个仪式,无助于解决我们的问 题。众所周知,一种制度或立法是由一套规范组成。这本身无 需定义。于是,在语义学层面上,已逢绝路。此外,使人最终陷 于僵局的还有文化方面,甚至知识论方面的原因。因为在作定 义时,人们处理的首先是一个自然词汇。每个词本身,在任何语 言中都已有其特定含义。这一含义在许多情况下就可能构成障 碍技术词汇 (或科学概念) 产生的深沉隐患。 此外,“ 在
词 。如 “
所属的词族中,还存在表达其他层面的 ,这里涉及的是当事人所处的状态。定
义它等于例数成文或不成文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依旧 于事无补。然而这个状态却暗指一种别的东西的存在,即通常 人们所说的“
”“ 或 。它处
于比权利和义务更高的一个层面上。因此,倘我们不是专注于 字面,而是将目光投向研究对象本身,我们就会发现正是这种 “婚姻联系” 值得确认。 再者, 它也是惟一必须、 而且可能定义的 实体。 让我们引
李奇提出的被视为最具操作和分析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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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为例, 作一剖析。 “被人们一致归类为 “ 定数量的各种权利。
”的那些制度可以归纳为一
” 尤其可用于:
确立一个女人的孩子的合法父亲; 确立一个男人的孩子的合法母亲; 授予丈夫对妻子性活动的独占权; 授予妻子对丈夫性活动的独占权; 授 予丈 夫部 分或 全部 占有 妻 子家 内劳 动和 其他 劳动 的 权利; 授予妻子部分或全部占有丈夫劳动的权利; 授予 丈夫全部 或部分占 有属于 或将归属 妻子的财 产的 权利; 授予 妻子全部 或部分占 有属于 或归属丈 夫的财产 的权 利; 建立一个为因 “ 同的基金; 在丈夫与妻子的兄弟们之间建立在社会上有意义的姻亲 关系。 ” 首先,在这一定义中所出现三次的“ ” 词 似乎 无 一 同样的含义。第一次出现时,它显然指结婚制度。至于第二、三 两次出现,就难以再说它具有结婚制度的含义了。毋宁说它们 指的是上文我们审查的“行动”。特别是从整个定义来看,它们 只能被理解为结婚仪式。其次,无论作者赋予“ 的含义如何, “定义” 这个 与真正的婚姻定义毫不相干。 由此得到验证:开始时作者确想定义一个客观对象。但是 由于在他从各种社会事实里摄取的因素中,无更佳选择;他只好 ” 词 一 ”而产生的孩子的利益而用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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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含义为仪式的 “
”一词作为出发点,并且完全囿于该
词的 自然 词义。 更有 甚者, 对它 进行 在 “定义” 李奇 只不 过提 时, 出了一张作为仪式的 “ ” 各 种 功 能 的 清 单 。 次“ 的 其 ,功 能创 造器官 ” “ ,器官决 定功能 ”李奇 的研究 方法导 致一个 循环 。 论证。归根结底,只要不摆脱他自身文化的羁绊,那就难以避开 这个双重的暗礁:要 么把 “ 度” 对待。 然后值得提出的是: 作者以 “夫“ 妻” ” 为公理, 而未明确说明 哪类男人和女人可以成为夫妻。而这在每个实行婚制的社会中 都有严格的规定。从而在他的定义中,不可避免地缺少一个因 素:当事人互为非血亲的身份。此外,此定义中尚有其他被作者 用 作 公 理 的 概 念 。“ 合 法 父 亲 ” 如 “ 法 母 亲 ”“ 姻 亲 关 系 ” 、合 和 。 谁可成为合法父亲、合法母亲?“姻亲关系”意指什么?这一切 其实均尚待定义。 ”“ 婚 礼 ” 理 , 么 作 制 作 处 要 “
最 后, 奇在 婚 制 中 只 见 权利 ”不问 李 “ , “权 利 ” 源。 此, 之 由 他的研究方法表明婚姻的本质在他本人的社会中与在其他社会 中一样,都处于隐匿层面。如果对其他现存的“ 进行仔细分析,亦可发现同样的问题。 在提出笔者自己的定义和归纳婚制中的全部规则之前,让 我们先来考察理维艾尔的《再考 特殊的价值。因为它考察了处理“
》一文 ” 义 定
。该文具有
” 问题的种种方法。
尤其是,同时它也可以作为我们的分析对象让我们捕捉到西方 人类学家在攻克婚姻间题时拦住他们(包括该文作者在内)的潜 伏障碍。 作者认为, 从根本上讲“ ,各种关于 的功能主义定 义和解释都受到有意识模型的束缚。因而人们最终都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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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功能 和起因( ”同上
“人们从‘
“二者舍
的功能出发去定义其制度和反向操作( ”同上
由
此无彼,无法定位。循环论证的原因正在于此”(同上 他的结论是 “以我之见, 关于‘
’的各种功能主义
理论只有一个缺陷: 它们不合适( ”同上
这里有一个根本的问题需要提出:何曾有过哪一种关于
的理论真正确定过
的成 因 ?
紧接着, 作者建议我们把视线从 “婚制所为移开, 去关注其 组合、 其基本成分及这些成分之间的关系( ”同上 似好建议。然而什么是基本成分呢?他说:“组成 。这看
的
单位是男人和女人,这显然代表了惟一普遍的特征。因此对 的研究必须首先致力于男性和女性这两类现象和她们 之间维系的关系。 ( ”同上 的确,理维艾尔不像李奇那般从夫和妻出发。但是无区分 地将一切男人归为一类,一切女人算作另一类,与李奇一样,他 也没说明这里涉及的是哪类男人和女人。 除此之外,理氏同样未能逃脱其语言和文化的禁锢。以下 便 是 明 证 。他 先 指 出 “ 人 们 成 了 论 点 和 所 有 技 术 词 汇 的 囚
犯 , …( 上 … ”同
。但是两页之后 ,他又提议从类 型的角 研究中的第二步骤 而应用李奇的定义 。
度出发作为 命运。
可见,仅仅注意到别人为某事物所囚,不足以使自己摆脱相同的
其悲观主义的结论是“在使用惟一存在的词( 歧途……( ”同上 。可见由
) 来
描写各不同社会中毫无共同点的那些关系时,我们便已走上了 一词涉及的那 些现 作 象,作为一个整体对他来说依旧是座迷宫。“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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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析的类的地位时,我们便注定永远从它们所‘做’的角度来
研究它。这并不是像人们指责我那 样,我否定
实 本 身 。 …( 上 … ”同
将
的存
在。然而我们所遇到的困难部分便来自其存在过于明显这一事
作为类来处理似乎并不就注定我们必须研究
相联系的因素才被视为不言自 明的公理。
其所做。相反其过于显而易见确为研究者增添了困难。正是因 此许多与 造成该问题研究中如此众多的同语反复。但这丝毫不意味着从 这些现象中无法找出一个统一协调的研究对象。像理氏所做结 论 那样“ 完 全同 意 李奇 的 想 法, 于 ,我 关 义……( 同上 ” 的 (同上 把 没有单一定
“既无任何定义, 也无任何解释” 是可能
作为一类现象来考察以确定其本质是一种必
要的,甚至也是充分的研究方法。但是由于以上提及的种种障 碍,操作中举步维艰。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说,如能更上一层楼, 将婚制作为一个种,而不是类来处理。然后找出另一个亦由一 套制度化规则构成的种,进而将二者进行比较,事情将会容易一 些。正如当我们欲定义人类时,将其与同样作为一种的灵长类 置于一道,将有助于标定每个种的基本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差别, 从而最终找出人类的本质。对于纳人现已获得的知识似正好为 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性。 在这一漫长的巡礼之后,现在必须明确地说明笔者的婚姻 定义。与理氏相反,我建议将婚姻作为一种联系来考察,从它所 “是” 和它的 “蕴涵” 的角度来处理。 我们给婚姻 (
)一词的含义与以下命题的含义相
同:在两个性别相异的非血亲之间由当事人接受、他们所属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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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的、 伴之以陪嫁和 (或) 彩礼的、 受到社会承认并约束而缔结 的一种性和经济的双重联系。这种双重联系的蕴涵如下: 它 (这种双重联系) 的建立意味着一个由两个当事人构成 的性和经济共同体的出现。他们享有互相占有的特权。 由此社会在这方面为他们确定了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它的存在使社会制定了两个新的身份概念:丈夫”“妻 “ 和 子”分别使用于当事的男人和女人。 , 在确定 “夫”“妻” 和 时, 社会还给他们制定了另一种身份概念:配偶” “ 。 它的建立意味着在自此联系建立起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 后,两个配偶的共同居住。 它的存在意味着当事人所属的两个集团之间,或者在两 个当事人与他们一方所属的集团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 利害联系。这种共荣共辱联系因各社会不同而呈现得强 弱程度不同。社会确定夫、妻及他们集团成员具有同一 性, 并给他们制定了一种新的身份概念“ :姻亲”并将他 , 们间的特殊利益联系称为 “姻亲联系” 。 它的存在使社会为丈夫和妻子分别制定一个身份概念: 妻子所生子女的 “父亲” 和这些孩子的 “母亲” ; 给这对夫 妇以 孩子的 “双 亲” 的身份。 于一般而 言, 由 孩子的 生育 是婚姻的必然后果。社会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联系分别 确定为 “父子女联系”“母子女联系” 和 。 ,它的存在使两个当事人成为妻子所生孩子的负责人,并 在双亲与子女之间建立权利和义务。双亲养育孩子。孩 子 (或其中一部分) 在双亲年迈时承担对其之赡养。 此外,在接受这一定义之前,尚须对其中各词进行明确界 定“ 。陪嫁”“彩礼” 和 指数量不同的财产 (其中可以包括人, 但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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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视为财产)在两个集团间作单向或双向的运动,或从它们转到 新婚夫妇手中。这笔财产无论数量大小,甚至可以纯属象征性 的,都标志着两个当事集团的互相承认。“社会约束”指社会监 督当事人履行由这一双重联系建立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并监 督当事人所属社会中的其他成员,使他们尊重夫妻的权利。 至于通过一个仪式或法律行为,或者通过几个步骤,如订 婚、婚礼而体现出的象征性和公开的行动,这并不存在于所有实 行婚制的社会中。因此它们不是建立这种双重联系的普遍的必 要条件。相反对于这种联系的社会承认却是共同点。总之,正 如列氏所言“无论社会以公开还是默许的方式介入都无关紧要。 这里有决定意义的是每个社会都拥有自己的方法来区分事实结 合与合法结合。有多种途径可达此目的。 从以上婚姻定义及其蕴含,可以归纳出一套构成人们通常 所称的 “婚姻制度” 的规范: 婚姻是建立于两个性别相异的非社会血亲的个人之间的 一种性和经济的双重联系。 禁止在两个社会血亲之间缔结这种双重联系。 所有婚姻的缔结都以得到当事人的接受和他们所属集团 的赞同为前提,并由当事人所属的或他们所融入的社会 共同体所承认。 这种双重联系的建立伴之以彩礼和/或嫁妆。 在这种联系的建立后, 男人成为女人的丈夫, 女人成为男 人的妻子,他们互为配偶。 在这种关系建立时或在其后的一段长短不一的时间里, 两个配偶将共同居住。 配偶互相拥有并尊重性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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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彼此对对方现有的和潜在的财产,以及劳动所得都 享有部分或独占的经济权利。 这种联系确定之后, 当事人便互为姻亲, 同时以他们为中 介,他们所属集团的成员亦互为姻亲。 丈夫将是妻子所生孩子的父亲,妻子将是他们的母亲。 双亲有养育孩子的责任, 而孩子们 (或其中一部分) 则对 双亲晚年的生活负责。 把婚姻这一研究对象作为一种社会联系来考察,这种方法 是否合适呢?换言之,鉴于作为社会习俗,婚姻及其蕴含是一道 出现的,那么上文所定义的婚姻及其后果是否依旧没有摆脱同 语反复呢?回答似乎应当是肯定的。其理由极为简单。首先在 两个非血亲之间缔结这种双重联系从不可能没有当事人的接 受。甚至在包办婚和指定婚的情况下亦然。无论出于自愿抑或 受到强迫,当事人接受是一个绝对前提。相反的或极端的情况 将可能引起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的自杀。事与愿违,以失败告 终。这类现象在包办婚或指定婚存在的社会中屡见不鲜。 其次,性联系和经济联系完全可以在两个只凭自己意愿而 无他们所属集团及社会赞许的情况下,尤其是在违背后者的意 志的情况下存在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此时,这种联系决不可 能意味 着 “配偶” “ 、姻亲” 身份的 产生。 必须记 住的是这 类情况 只可能产生于存在着婚俗的社会中。因此为使当事人被确定为 “配偶”,这种双重联系通过他们和他们所属集团及社会同意而 缔结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换句话说,这种双重联系的存在仅仅 是当事人被视为配偶和姻亲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的条 件。并不由于配偶和姻亲概念存在于一种文化之中,两个自行 建立这种双重联系的个人就自动地被社会视为配偶和姻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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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通常所说的“同居关系”便构成婚姻的理想反例。因此当事人 之间的合法地位不是来自为社会所知的关系(同居者常常声名 昭彰,因为在众多的传统社会中这种现象都呈现为丑闻),而是 基于为社会所承认的关系。 与包办婚的结果一样,同居也有两种出路。要么当事人屈 服于社会的压力以分手而告终。要么他们的家庭让步,他们的 愿望以社会的承认而成真。 以上分析表明,在两个非血亲个人之间的性和经济联系的 建立可以是一种社会事务,但也可纯为私事。而确定当事人的 新的身份却只能是社会事务。婚姻制度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 待。并不是在任何社会中存在的某个事实孤立看来与婚制中的 某规范相吻合,我们面对的便是婚姻现象了。不错,婚制中的各 规范是彼此关联的。可是它们既不同质,亦不处于同一层面上。 现在让我们就纳人的走访制度(包括秘密访问和公开访问 二种方式)与婚姻制度作一简洁的比较。在纳人的走访关系中, 性关系的建立和终止都取决于,并且仅仅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 意志。而且它与经济关系毫不相干。每种性别的个人均同时多 伴侣,任何一对伴侣间的性关系都以间歇方式存在。这些基本 特征与婚姻关系特性恰恰相反。再者,在婚姻存在的社会中,从 未仅仅因性关系的存在就使两个当事人成为夫妻。不论是在这 种关系被称作 “私通”“通奸”因而被谴责甚至禁止的社会里, 或 , 还是在婚前、婚外性关系完全被允许,甚至被鼓励的社会里。因 此在同为性生活方式的纳人走访制与婚制之间显然存在着根本 的差别。 然而事不止此。 在第三种方式中, 即共居的情况下, 两个伴 侣之间的关系已不止于性联系,而且也有经济联系。因此共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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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提出了另一个问题,该社会是完全没有婚姻制度呢,抑或走 访制不过代表其基本原则,为使该社会在总体上说无论何种情 况出现时都能运转,婚姻依然不可阙如。 在共居方式中, 二个伴侣共同生活, 分担劳动和对女方孩子 的抚育的责任,共同消费。一眼看去,共居类于婚姻。可是当我 们以动态的观点从结构的角度对其考察时,便可注意到三个特 征。首先,在纳人社会中,共居是以一个人无兄弟姐妹为先决条 件的。在纵横两维上,即同一代和各代中,它都不以连续的方式 出现。在整个社会中它属零星现象。其次,对于接待上门者一 方的支系来说,上门者均分别被视为“帮忙者”。而且在两个血 缘不同的支系之间的关系在男共居者过世后便告结束。最后任 何支系均从未在自己接受一个共居者的同时也送出自己的一个 成员去其他人家共居。与这三个特性相反,在有婚姻制度的社 会里, 原则上讲, 任何地方, 任何时代, 结婚都是生命过程中人人 必经的重大环节。将共居方式置于纳人文化背景上,它的真相 便立即呈现出与婚姻的本质差别。于是可以提出如下假说:在 清代之前,纳人组成一个根本无婚姻现象的社会,而且时至今日 他们依旧没有婚姻制度。为此笔者将她命名为“走访制社会”。 在以上比较余音绕梁之际, 我们不禁要问: 是什么驱使纳人 采取这样一种生活方式呢?此问题与对婚姻成因的解释密切相 联。追根溯源,为何人类的大多数民族实行婚制,而据我们所 知,只有纳人遵循走访制而完全无需借助婚姻呢?这是否如常 言据说“例外证实规则”?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这被证实的 又是哪一种规则呢 ? 如果说我们已知是血亲性禁忌规则迫使血亲在性方面互相 排斥,那是什么力量导致血亲在经济方面也分离从而使二个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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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亲结合以便建立一个新的经济和亲属共同体呢? 一俟着手探索这个问题, 便可肯定, 这两种制度的形成是一 些早已消失在邃古之中的现象。似乎可以合情理地相信,重建 它们的产生过程是绝对办不到的。整个问题在于是否可尝试着 从今天我们所掌握的各种参数中去觅出一个答案。 第一个可能要求婚制存在的因素大约是身体表征系统。我 们知道, 至少在血统制是父系、 双系的社会中, 婚制已不可缺少。 因为舍此便难以想像一个男人作为生父占有孩子。当血统规范 为母系时,逻辑上讲,社会可以在无婚制的状态下运行。但是现 实却表明绝大部分母系社会均未舍去此环。故从总体上看,为 回答我们的问题,身体表征系统仅构成一个必要的理由,但不充 足。真正的解释应该隐匿在其他地方。 我们已知,婚制与访制的基本差别就在于,在第一种方式 中,一般而论,伴侣们透过性和经济的奉献而互相归属;在第二 种方式中,原则上,他们彼此既无性特权也无经济权利。简言 之,在第二种制度下,伴侣互相占有。因受此制约而必须同栖一 宅。而第二种制度中,伴侣独立,受此制约而必须分别生活在各 自的家中。 人类有着一系列的欲望,皆属源于其本性的基本要求。其 中对伴侣的占有欲和对伴侣的多样性欲望大概有助于解释这两 种制度。当然,这一思考的前提必须是,不论在历史长河中发生 何种变化,这两种欲望都始终是支配人的行为的若干因素中的 两种。因此它们是两个不变量。鉴于这两种欲望与两性间的爱 情密切相关,让我们对此作一简略考察。 实际上, 当一个具有某些身体和文化特征 (包括性格) 的人 取悦于另一个时,便激起后者的欣赏。后者通过自发的目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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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的吸引、以及语汇,来表达其倾慕之情。与此同时,也尽力 洞察对方的反映。当两个当事人确信他们彼此的性质与对方的 品位相对应,他们便互相倾心。 这个过程的长短因人和环境而异。其中可观察到一系列的 交流,识别、互动循环往复。简言之,信号的交换。从中双方皆 获得身心和文化的享受。这一切,有意识或无意识一样,皆以追 求这种享受为动力和目的。这种交换本身就是感情表达的过 程, 时 也 是 感 情 的 表 现, 议、 求、 受、 予 和 肯 定。 句 同 提 要 接 给 一 话,感情的发生和实现的过程。而且这种交换同时构成确认和 维系感情的手段。当一方感情消失,交换便停止。在相反的情 况下,当他们的倾慕达某一程度,便升华为激情。在此值得指出 的是两性间的爱情,作为一种激情,可定性而不可定量。定性也 因人而异。因此,笔者使用爱情一词时,指的是二个个人交互作 用而产生的激情。单边感情也可是一种激情,但不是爱情。因 为无对方的肯定反应,如无源之水,往往归于平静、枯竭。爱情 若要实现,即真实存在,只能是两人间的事。相互性是这一游戏 的第一规则。像西方人那样,将爱情理解为“ 这本身便是意欲分解一个不可分解的整体。 让我们继续对两种欲望的审查。在爱情的作用下,占有欲 驱使两个当事人走向更远。部分占有,既感情的占有,已不能令 人满足,他们不仅要求获得对方的感情,而且期望控制对方的躯 体。以便彼此彻底属于对方。并且通过其引申,控制对方现在 拥有和将来可能生产出的一切财产。许多社会中,缔结婚姻时, 都极为显著地表现出这种现象。 对于一个既定的人, 其爱火不是任何一个人皆可唤起, 亦不 会非惟一的另一个既定的人不可点然。每一个人都可能被多种
”“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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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品格所吸引。鉴于每个人体貌既定,在某种程度上其文 化性亦然。被一个人引发的激情只能维系一段长短不一的时 间。人们可以与一人相伴终生,从总体上讲,却不能因一个人而 获得永久的欢欣。单调可畏。其结果,自然与文化的多样性和 人性所至的好奇心将人们不断地置于对欢欣的寻觅之中。驱使 他们相继或同时喜爱多种不同的品位。于是从对多样性的欲望 中萌生出多伴侣的欲望。这也许便是爱情的逻辑和它命定的归 宿,如果说其中确有逻辑和必然性的话。 由于一个人, 不论男女, 可能先后或同期喜爱多人, 必然也 就意欲占有之。从每一性别的角度出发,为同时满足平等和占 有的企望,惟一的解决办法似乎是同等数量的男人和女人同时 互相占有。 目前已知的婚姻方式有三种: 一夫一妻、 一妻多夫和一夫多 妻。逻辑上讲,尚有第四种组合的可能性,它便是上文提到的。 可是从未发现它的存在。难道它超出了我们祖先的想像力吗? 可是这种构思并不复杂!那么据人类学迄今掌握的材料,为何 它从未在任何社会中以制度的形式出现?其原因大约亦极为单 纯:多人同时占有多人,这本身就是矛盾。这已不是占有,而是 瓜分不可瓜分的对象。结果,在尊重二性平等的条件下,如果人 们欲求多伴侣,便不可能独占他(或她)们。于是为维持二性平 等,只有二种可能,要么独占而不享有多样性,要么相反。在第 一种生活方式中,伴侣们丧失自由。反之,以第二种方式生存, 他们无拘无束。 从对自然和文化乐趣的追求中产生出运作机制相互对立的 两种欲望:独占伴侣和多伴侣。于是,当一个社会将占有伴侣欲 望奉为至上原则时,便必然抑制其成员的多伴侣企望。反之,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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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把优势地位赋予多伴侣欲望,便将压制独占欲。从制度的观 点出发,据迄今为止的观察,社会不可能同时完全满足这二种要 求。结果,从这二种对立的欲望中便发源了婚姻和走访这两种 对立的制度。 在给予每一种欲望合法地位,并倡导与之相应的行为方式 时,社会可能抑制甚至禁止另一种行为。当然,由于这二种欲望 都是来自人类本性中最深刻的要求,社会在以一种欲望为原则 时,并不能根除另一种欲望。正因为如此,婚制社会中,婚前及 婚外性自由总是因社会而异,或多或少地存在。当其不被允许 时,私通和通奸现象始终陪伴着婚姻。而且,随着经济与医疗技 术的发展,婚制社会趋向于给多伴侣欲望越来越多的自由,而又 不使独占欲望原则失去至尊地位。正如今天通过结婚、离婚和 再婚,根本上受多伴侣欲望驾驭的个人得以部分地满足这种企 望。在相反的情况下,纳人社会将至尊地位给予多伴侣欲望,但 她也允许成员在情投意合时维持一段相对连续的关系。公开访 问便是这种例证。完全可以想像,无明访这种形式,这个社会亦 可运转。但它正是由于占有欲而成为必要,并为回应这种企望 而成为制度。当然,这只是一种有限占有,因为它不牵涉经济层 面的关系。此外,在一个这样的社会中,甚至也出现私奔。为爱 火所摄,二个恋人渴望彻底互相占有。他们的独占欲望超凌于 多伴侣欲之上,出现与社会基本原则公开对抗的行为。 在对这两种制度的比较中,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共同现象。 不论在哪一种社会中爱情之火从未找到其位置。在一个社会惯 于包办婚时,此俗常常引起私奔、殉情;当一个社会任其成员以 自由意志为择偶依据时,这种自由导致越来越高的离婚率;当一 个社会给多伴侣欲望以优先权时,同样会引发因情出走。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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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爱铤而走险,在社会中挑起混乱。正如常言所说:“爱情是社 会的敌人, 爱情的敌人是时间。 ” 由此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人类这两种欲望的对立逻辑和爱 情的运作机制。使我们较易明白为什么这两类亲属制度不同 构,具有二种截然对立而且互相排斥的运作机制。以上审查得 出的假说如下:不论独占原则还是多伴侣原则都受一个惟一的 原理支配。笔者将其称为“欲望原理”。这一原理是两制的直接 根据。所以如果说我们可以判定纳人的访问制度构成一个证实 法则的例外,那么这一法则决非婚姻制度,而是欲望原理。社会 学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只能通过社会事实、而不能用心理现象 来解释社会现象。不言而喻“欲望”就其根本性质来说,确系心 理现象。然而在本题范围内,它每一步发展导致的后果都立即 是社会性的。 从我们上文得出的假说出发, 立即可以判断, 一个无婚姻的 社会应当必然也没有家庭。哪怕仅仅由于丈夫和父亲的不存 在。 现在我们该来回答 “什么是家庭” 这一问题了。“婚姻” 与 面 临的局面一样“ ,家庭” 苦于定义多而浮泛。 例如 宅、经济协作和繁衍后代为特征的社会集团。 默道克的 在此, 作者的 《社会结构》一书开篇便提出家庭的定义: “家庭是一个以共同住 “家庭” 一词取其广义, 涵盖核心家庭, 多偶家庭和大家庭。 在此 定义中,指出我们的对象是一个社会集团,确系贴切之笔。然而 共同住宅和经济协作都是婚制中的规范,而非家庭的基本特征。 紧接着他进一步明确 道“ (家庭) :它 包括一些性 别不同的、 其中至少二人维系着社会赞同的性关系的成年人以及一个或多 个由这二个成年人生育或过继的孩子。 ( ”同上 ) 首先,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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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孩子并不必都是由双亲所生。例如上沃尔特的萨莫人,他 们的长子(或长女)几乎无一是出自母亲的丈夫之手笔。在中国 云南的奕车人中,此种现象亦不罕见。另外夫妇间的性关系也 属婚制的规范。由此可见,他以婚姻特征做家庭特点。然而正 是他本人强调指出:“不应将婚姻与家庭混为一谈……”(同上 ) 让我们再来看一看 类型的互为亲属的成年人集 团。 古 佛 ) 定 义: 庭 是 在 经 的 家 “ 济及养育后代方面互相协作并同居一宅的一对已婚的人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