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来实施的
。因为除了作为权宜之计的生活方式 )而外,非合理论说不可能认可宪政制度,所
以,它对于民主制度而言是一种威胁。合理的民主社会是具有 公共理性之理想与合法性法律观念的社会。非合理论说的存在 会限制合理民主社会完全实现之目的。这种事实说明的不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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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理性观念的缺失或失败,反而恰恰表明,公共理性所能够达成 的东西是有限度的。这种限度并没有贬低在尽可能范围内努力 实现公共理性之理想的巨大价值和重要意义。 末了,我要说明一下(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之 间的基本区别,以此作为本文的结尾 。《正义论》第一 个明显的意图是从社会契约观念中发展出一种关于正义的观 念。这里的社会契约观指由洛克、卢梭和康德所表述的观念。 (正义论)试图使正义的观念成为不再常常受所谓的致命性反 对意见挑战的观念,并且试图证明正义的观念优越于长期占主 导地位的传统功利主义。《正义论》希望给出一个关于这种理 论的结构框架,以便使之尽可能接近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 并由此给出关于民主社会最合适的道德基础。此外,《正义论》 的另一个目的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概念,将此作为 一种全整的自由论说(虽说在当时我并没有采用“全整论说” 的术语)。在这种全整自由论说当中,秩序良好社会的所有成 员都信奉这种同样的论说。此类秩序良好的社会与合理多元主 义的现实相矛盾。所以,《政治自由主义》认为那种社会是不 可能存在的。 因此, 《政治自由主义) 所考虑的是不同的问题, 即如下情况 怎样成为可能:对于信奉宗教性或非宗教性全整论说的人、尤其 是信奉基于像教廷或圣经之类宗教权威的论说的人来说,他们 同样能够坚信一种支持宪政民主社会的、关于正义的合理政治 概念 ?政治概念既是自由的概念又是自我限定( )的概念,而不是一种全整论说式的概念。然而,宗教 论说可能是全整性的但非自由的论说。尽管《正义论》和《政治 自由主义》都包含某种公共理性观念,但这两本书是不对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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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本书中,公共理性是由全整的自由论说赋予的。可是在 第二本书中,公共理性只是关于政治价值的一种推理方式。这 种政治价值是由自由与平等的公民所共享的。而只要公民的全 整论说和民主政体相符合,公共理性就不对这些论说进行压制。 因此, 《政治自由主义》中所描绘的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社会是 这样一种社会: 在这里, 占据支配和控制地位的公民所信奉并用 来指导自己行为的,是那些虽难以调和却也合理的全整论说。 这些全整论说逐个支持合理的政治概念 的 虽然未必是最合理 这些概念确切说明一个社会基本结构中公民的基本权
利、自由和机会。 注 释 : 〔题注:本文原文载于《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
) 第 》 卷,
年夏季第
期, 第
页 。本文翻译得到了黄万盛先生和白彤东先生的大力支持。他 们不仅提供了大量 背景知识 ,而且在许多疑难问题的 处理上也提供了可 贵帮助 。译者在此 向两位先生表示衷心感谢 。值得注 意的是 ,文章题目 中的“公共理性”一词原文为 。英文的
,和
都可译作中文的“理性”,但含义不尽相同。罗尔斯本人也十 分重视二者之间的区别。在其《政治自由主义》的第二讲第一节当中, 他专门对
义》, 哥伦比亚大学
和
进行了区分 ,参 阅罗尔斯:《政治自由主 年英文平装版,第 页。然而,考虑到康
德所使用的 “纯粹 理性”和 “实践理性”等词在中文 中早已约定俗成 , 本译文在特定情况下照例仍将 译作“理性”,亦即当在“公共”
意义上使用该词的 情况下 ,采用 “理性”之译法 。在 其他情况下 ,根据 上下文我们将 译作 理智” 理由” 合理性” , 定条件下 “ “ 、 “ 、 等 特 译者注〕
还将专附原文以帮助读者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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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是我于
年
月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所做的一
、 琳 凯黎 艾
( 个演 讲的 修改 稿。我 要感谢焦 叔华 科 恩
( 、 尔西 列 宁 皮
、 克 佩里 迈 (
) 和
( 玛格 里特 罗 尔斯
斯坎龙 (
。 在
这篇文 章写作过程 中 ,他们提 供了巨大的 帮助和建议 。我高兴地 接受了 他 们 从 各 方 面 提 供 的 众 多 建 议 。 尤 其 要 感 谢 柏 顿 德里本( ,他 一如既往 地做出 了超乎 寻常的贡 献 。他 帮助我 重新组织 了每 一部分并对正文进行了剪裁,使文章显得更加清晰简明 。否则,本文就会 是另外的面目。包括上述各位,也包括下面将要提及的 ,如果没有他们坚 定的建议与鼓励,我不可能完成对最初演讲稿的修改。 参见约翰 罗尔斯 ( 第八节第五部分(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 文平 装版的第
页。
《政治自由主义》, 第六篇演讲的 年平装本) 本书 〔即 年英
译者注〕下文注释凡涉及《政治自由主
义》的注释, 只给出各讲的篇目和节目; 如果在不涉及整讲篇目、 节或节下 部分的情况下, 也会给出页 码。 注意, 《政治自由主义》 年平装版包括
一个新版导言 。这篇导言作为本书的一部分,试图弄清政治自由主义的 特定层面。导言第五部分,即本书第
页,讨论了公共理性的观念,
并对我现在就这种观念所肯定的一些变化做过素描。那些都可以作为在 此发表的这篇文章的阐释与说明 ,而且对于完整理解公共理性的论点有 重要裨益。还需要注意,本书平装版的页码和原来 是相同的。 〕我将使用 “论说 (
法 ,“ 概 念 用 (
年精装版的页码
”这一术语来代表对所有事物的完整看
” 的术语来表述一种政治概念及其组成部分, 诸如 ”这一词汇是用作一般术
像把个人称作公民之类的概念。而“观念(
语,它根据上下文决定可以代表前两者的任何一个。 当 然 ,每一 个 社 会 也 都 包含 无 数 的 非 合理 论 说 ( 。然而,在这篇文章中,我所关注的是关于民主政府的一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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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范概念。亦即是说 ,只考虑民主制当中理智公民的行为及其所遵循 的原则,假定他们是处于统治和控制之下的。至于非合理论说的活动余 地及人们对之的容忍程度,则取决于正义的原则和他们所能获准行动的 种类。参见第七节第二部分。 参见第六节第二部分。〔罗尔斯在这里将重大的政治问题例举为 美国宪政史上的建国立宪、废奴重建和福利新政三大事件,参阅本书第
页。
译者注〕
, 文根 下
〕参 见本文第一节第二部分。 〔关于 据 情况有时也译作互惠标准。 〕参见注释第 译者注〕
〕这些问题在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六讲第五节中有过描述, 见 第 页 (版 本 同 注
。宪政要旨关注政治权 利和政治自由的问
题。譬如说,假定宪法可以由最高法院或类似的政治实体进行解释,这些 间题就可 能合理地包含 在成文宪法之 中 。基本的 正义问题与社 会基本结 构相关 ,因而主要关注 涉及基本的经 济和社会正 义的间题以及 宪法所不 包括的其他事物。 这 一 术 语 没 有 固 定 一 致 的 含 义 。我 所 使 用 的 公 共 政 治 论 域 一 词 并非我认为的专有术语 。 这里我们碰到一个间题 ,那就是如何划定候选人和竞选管理者以 及其他一般意义上进行政治结合的普通公民等各个部分之间界限的问 题 。对于 这一间题 ,我 们主要通过使 候选人及那 些代表候选人 去管理竞 选的人能够为其所言和所为负责来解决 。 〕论 述这一主 题的作 者在用 词时 ,对 公共论 说的不 同部分往 往不 加 区分 , 譬如 使 用 像 “公共 广场 ( “公 共 论 域 (
”之类的词汇 。在考虑更加精细的区分之必要性时 ,我同意肯特 格林诺瓦特 ( 念与政治选择 ( 页 (牛津大学出版社 ) 观 点 。 参 见 肯 特 格林诺瓦特《宗教信 的 请 ) 》第 年版)(例如,书中描绘了宗教领袖的布道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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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个神职组织 (
)的推动同领导一场大的政治运
动或竞选一个公共职位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参见本文第四节。 罗尔斯 , 《政治自由主义》第一讲, 第二节第三部分, 见第 (版本同注 由此可以认为,背景文化 ( ) 包括各种类型
页
的教区文化与社团文化、和所有层次学习机构的文化、尤其是大学和专业 学校文化、科学团体文化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文化等等。另外,介乎公共政 治文化 ( )和背景文化之间还存在着非公共政治文化 。非公共政治文化由各种 类型的传媒 格讲来应如此称谓 严
组 成: 括 报 纸、 论 期 刊 和 杂 志、 播 电 视、 其 包 评 广 及 ) 公共 的
他众多诸如此类的东西。可将这里的区分同哈贝马斯( 领域 ( 节第三部分, 见第
) 进行比较。 参阅罗尔 斯《政治自由主义》第九讲, 第一 页和注释第 版本同注 〔罗尔斯在这里对于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问题的讨论,主要根据其《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变 ,参阅托马斯 伯 格 ) 等英译本, 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 ( 年英文版。 译者注〕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