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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前引书, 第六讲第三 节, 见第

作者:美-约翰·罗尔斯/译者:时和兴 当前章节:1128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8:51

参阅戴维 霍兰 巴赫 博士 (

) 市 民 社 会: “ :

超越公私二分法 (

(支 持 性 社 区 ( 冬 季 号 )譬 如 , 说 道: 。 他 关于共同善 的对话与论争将不 首先发生于立法或政 治领域 (狭 隘地构想出一个领域,认为利益和权力在其中得以调整)。应该说, 对话与论争 将在市民社会的组成 部分中自由地展开 。市 民社会是文 化意义 与价值的原初载体( 如 大 学、 区、 术 教 艺

) 》第

卷第

页 (

世界 、以及 严肃的新闻界 。只要 有两种人发生理智与批 判性的遭遇

第 50 页

,对 话 与 论 争 就 可 能 随 时 随 地 发 生 。遭遇的一方是善于思考的男人和女人带着他们关于美好生活意 义的信念 ,另一方是另一种传统中的另一些有头脑并具有批判意识 的人,坚持着他们对于这种美好生活的理解。简言之,无论在哪里, 只要有关于美好生活意义的教育和严肃探究发生 ,对话和论争就会 出现。 前 引书 , 第 页。 (按照 年出版的韦伯斯特世界英语大词典,

词可以解释为:在 公民秩序当中实现的公民权利与义 务以及公民正义之 间的一 致性 (见第 种意义上使用 页 (门特尔书店 〔

页 ) 沃 尔 特 李普曼 。 ) 经在此 曾 第

一词,请参阅其《公共哲学 (

年版)。可见,

所指的是公

民的特质及其相互 关系。对此,罗尔斯在讨论公共理 性与民主公民理想 之间关系的时候,对于

有过专门论述,认为这是一种道德

责任,而非法律责任。请参阅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六讲第二节,见 页。鉴于以上考虑,我们将

任” 。

译作 “公民性责

译 者注 〕 这种标准与康德的原 初契约(

) 原 则 有些 相 似 。

参阅伊曼纽尔 康德 而上第一原理(

《道德形而上学探本:权利学说的形

) 》第 ( 剑桥,

( 马 里 格雷格尔 (

节, 第 见

页 (

) 翻 译 )并 参 阅 等 ;

伊曼纽尔 康德《论常识性说法:“这在理论上也许正确,但不适用于实际”

》第二部分,见《康德政治作品集(

) 》第 ) 辑 编 (剑桥

年 第 二 版( 斯 雷思 )翰

) 译) 翻 。

耐斯比 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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