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最好的辩护(出书版)》作者:[美]艾伦·德肖维茨/译者:唐交东【完结】 > 书香门第★最好的辩护.txt

第5章 我的暑假生活——科德角海滩的裸体浴者及环境保护纠纷.2

“这么说,这是一个言论自由的案子了,”我反驳道,“对他唯一真正的指控都与他发表的言论或叫嚷有关。”

“是的,”这位斯坦福大学教授承认,“如果你用孤立的眼光来看待这案子的话。”

“那么关于他请律师的问题呢?”我问。

我的朋友回答说,“他不要律师,他想自己为自己辩护,这样他就可以在听审时发表政治演讲。如果他想要律师的话,不费吹灰之力就会有许多人来为他辩护。”

几天后,当布鲁斯·富兰克林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愿意在听审时作为他的律师,这着实叫我吃了一惊。他告诉我,他确实要进行一场政治辩护,但他也想要一位律师在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其他法律问题上出谋划策。

我告诉他,我现在在研究中心的访问学者身份不允许我担任他的律师。他对此表示理解,可他问我是否愿意跟他见一次面,谈谈找律师的问题,只谈一个小时。

我跟乔尔·克莱恩一起去见他。乔尔那时刚从哈佛法学院毕业,在中心担任我的研究助理,为期1年,现在是一位华盛顿小有名气的律师。我们花了半小时在帕洛阿尔多城中下层人士居住的平房区,一条阴暗沉闷的街区寻找富兰克林的住所。(后来我们得知,他的住所没有地址牌,因为邻居经常故意对他滋事搅扰。)

我们终于找到他的住处,按电铃时可以听到许多把门锁打开的咔嚓咔嚓声响。富兰克林出现在门口,他穿着一件蓝色工装衬衫,用怀疑的目光四下打量,然后叫我们进来,随即把门锁上。

他用典型的黑人腔调说“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那些猪猡们又会破门而入。几个星期前这儿发生过一场枪战。”

我们谈了约15分钟。他用录音机放了几段他演讲的录音,这些内容被当作向他起诉的根据。我们简短地讨论了一下这些言论是否能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然后,他又问我是否愿意接受他的委托,做他的律师。我则再次强调说不行。

当我告辞时,他递给我两本书——一本是《毛主席语录》,那本著名的小红书,另一本是《林彪著作选读》。他说,这两本书应收费若干美元。他见我把这两本书还给他,又说,可以免费赠送,以代替“律师费”。

克莱恩开车送我回家。我后来听说,他又返回富兰克林的住所继续讨论如何帮他找律师的问题。经过一番取舍后,克莱恩同意帮助富兰克林准备在委员会听证时的发言稿及书面辩护词,尽管克伦那时尚未取得律师执照。这恐怕是富兰克林在斯坦福大学对他起诉中能够找到的并且心甘情愿地为他辩护的最好律师了。

我开始在中心从事研究,情形正像来以前人们对我说的那样。我的小屋旁边住着布鲁诺·贝特海默,他是弗洛伊德最得意的门生,曾经用精神分析法对性情孤僻的儿童进行治疗,使这门学科产生飞跃,他撰述的几篇论文在这个领域里被奉为经典。他在中心讲学1年期间潜心撰述一本关于情绪受到波动的儿童的专著,后来以《心灵之家》为书名出版。因为我在对神经不健全者进行医疗监护的法律问题方面写了不少文章,我们经常就彼此的研究著述交换心得。布鲁诺和他迷人的夫人走到哪里就带去一种战前维也纳的派头——差不多每天下午四时贝特海默太太都会来到布鲁诺的小屋,随身带着用银餐具装着的午后茶和多种蛋糕烤饼。我经常受到邀请参加他们的饮宴,一起回忆流逝的时光。

我那时正着手写一篇关于英美法律中预防性拘留法理渊源的论文,所谓预防性拘留是指因为预测到可能的犯罪行为而予以监禁。我每天去我的小屋,瞧着窗外的景色,读几小时书,与我的助手交换意见,与我的同事们一起去吃午饭,然后打几场排球(一般都是由社会科学工作者与“真正的”科学工作者各为一方进行比赛),最后坐下来写作。这以后我去附近的圣克鲁兹海滨,或回家在游泳池里游泳。这种悠闲的生活节奏使我的研究写作极富成效。

但是我却不能完全置身于富兰克林案件之外。布鲁斯有时会来中心找我;他的支持者有时会在我家等我,一些与此无关的人从全国各地给我写信、打电话,认为解雇富兰克林这件事可能会危及学术自由。报纸上每天都报道该案,双方的调门越来越尖锐,日益走向极端。

布鲁斯·富兰克林已经实实在在地打破了斯坦福大学的宁谧气氛。在所有行政人员和大部分教员眼中,他已经成为斯坦福困难年代的象征,正像斯坦福和其他大学在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所经历的那样。与大部分恬静生活般的大学一样,斯坦福大学对这一时期出现的激进观点毫无准备,因为这种浪潮在这所全美最漂亮,有着精心维护的草坪和随风拂荡的棕榈的校园里毫无历史渊源。斯坦福被称作“西部的哈佛”,早已是富裕的加利福尼亚保守主义的象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它一直是种族主义的顽固堡垒,现在已经打开禁锢,从全国各地,特别是从那些常春藤名牌大学中招募了一大批出类拔萃的教授。为了稳定教员队伍,斯坦福提供无以比拟的物质条件,如在环境优美的校园无偿使用土地和对住房进行补贴。正因为有这种舒适圆满的安排,教员从个人角度和作为专业人员两方面来说和学校荣辱相关。斯坦福大学一发生针对学校的抗议活动、游行示威或破坏捣乱,他们就会感到这是针对他们自身的,对很多住在校内的资深教授则更是如此。

在1967年和1971年间,斯坦福校园里经历了一场浩劫,有一位教授形容它“有点儿像在暴政下”的年月。破坏性的捣毁造成了25万美元的损失,纵火事件烧毁了无法重新获得的文件,燃烧弹和子弹破坏了教职员工安宁静谧的天堂。校园里的激进革命者布鲁斯·富兰克林的幽灵无所不在。他被认为是暴力活动的策划者,虽说每次犯罪的现场都没有人看到他。照恶魔的理论,他是撒旦的投胎转世,和斯坦福校园格格不入。

我完全反对布鲁斯·富兰克林的政治活动,也不同意他的方式。作为个人,我也不喜欢他,尽管我们的出身相同,年纪相仿,都出生在纽约布鲁克林中下层家庭。他和我一样,是家里第一个从大学毕业的人。他在阿姆赫斯特大学上学时参加了后备役军官培训班,其后被征召到空军;在战略空军司令部干了3年,是空军中队的杰出军官。(布鲁斯一边驾驶一架载有核武器的飞机,一边阅读毛泽东和斯大林著作,这两种不协调的情景有时还在我的想象之中浮现。)照着这个路子,他在斯坦福念完研究生,并得到英国语言文学博士学位,受聘留校当了助教。那时他的政治观点是自由派的,充满民主思想,他是阿德莱·史蒂文森和林登·约翰逊的支持者。

像许多自由派专家学者一样,越南战争使他的观点变得激进起来,这种激进的思想由于他在巴黎待了1年,受到一些越共知识分子的影响而愈加坚定,回到斯坦福后,他成了一名老练成熟、一心要搞武装斗争的革命分子。他妻子简同他思想一样狂飙突进,他们创立了一个叫作“半岛红卫兵”的组织,它们后来又与一个激进墨西哥移民组织的分支,一个叫作“棕色贝雷帽”的派别合并,成为“必胜”组织。“必胜”是一个主张暴力的激进革命组织。它的正式宣言鼓吹武装斗争,并且要求其成员随身携带武器(最好是M1自动步枪)。

富兰克林竭力否认他个人曾在任何情况下参与了暴力活动,但他以在“必胜”组织中担任中央委员会委员、持有好几件武器而自豪。他在该革命组织中的作用,实际上是决策领导作用,使大学的同事们既惧怕又鄙视他,因为斯坦福大学是该组织最喜欢攻击的目标之一。

随着越战逐步升级,富兰克林的活动也随之升级。当亨利·卡波特·洛奇在1971年1月到斯坦福来演说时,他的演说不断被“猪猡”、“战犯”的喊叫打断,最后完全淹没在有节奏而持续的呼喊和鼓掌声中。后来,洛奇大使的讲演计划不得不取消(就像几年前他在哈佛大学一次类似的讲演被迫取消一样)。富兰克林明明中叫嚣不断,却否认他是用持续鼓掌叫嚷迫使讲演提前结束的策划者之一。

这次事件后,富兰克林收到斯坦福大学校长理查德·莱曼的信,通知他,学校决定给他留职3个月不发工资的处分。富兰克林给莱曼校长写了封回信,信是这样开头的:

致:

利兰·斯坦福财产托管董事会指定的首席代理人;盗窃这片土地巧取豪夺建筑铁路劳工血汗家族的继承人们;发战争财的倒爷们;及美利坚帝国的统治者们

该信结尾署名为:

阮文追精神不死/权利属于人民/布鲁斯·富兰克林/“必胜”中央委员会

(阮文追是一个越共游击队员,他曾在西贡企图暗杀肯尼迪政府的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未遂。)

几星期后,富兰克林在一次反战集会上讲演,矛头指向斯坦福大学计算机技术中心,该中心参与越战中的一些武器技术研制工作。他的讲话包括如下内容:“我们应该为人民作出一点小小的姿态,即我们应去关闭那些与战争机器最有关系的东西,例如计算机中心,依我看这是个好目标,即使这样做会给我们自己带来不便也在所不惜。”

随着“现在就动手”的喊叫,一些听众就朝计算机中心进发,并且动手关闭了该中心,造成了一些损失。富兰克林自己并未参与这一行动,他在一个安全而又隐蔽的距离之外注视着这一切。警察后来把所有人赶出计算机中心,并且命令示威群众解散。

那天晚上,校园里又举行了集会,富兰克林在结束时发表了讲演。在演说中他鼓吹“人民战争方式”。人们对于他是否解释了这句话的实际意义有些争议。他声明,他告诉示威者“人民战争意味着,学生们应该回到宿舍去,把人分成小组,和他们谈心,或在一起玩橄榄球,或干些其他事情,总而言之拖得越晚越好。”

富兰克林讲话后几小时发生了更多的暴力行动,许多学生受了重伤。

第二天,莱曼校长宣布,富兰克林教授将被解雇,剥夺终生教授待遇,因为“他明显地严重失职,对大学和大学社区造成极大的破坏。”

富兰克林要求学校当局举行一次正式听证会以给他申辩的机会,由7名正教授担任的顾问委员会来审查对他的指责,并提出适当的制裁意见。可是,找出7个对富兰克林不抱成见的教授谈何容易,大部分教授都不齿于他。

在我看来,布鲁斯·富兰克林表面上看起来风度翩翩,实际上他是一个心胸偏狭隘走极端的人,在他眼里这个世界只能黑白分明地分成善恶双方。一切资本主义或美国的东西都是假恶丑的。他不承认美国社会制度有任何可取之处,甚至不承认美国宪法保障人权的优点,而他恰恰是依靠宪法赋予他的权利来为自己辩护的。

有个偶发事件或许可以勾勒出富兰克林政治思想的轮廓。有一天富兰克林上门来找我,要求我把林彪的那本书退还给他。“林彪已经正式倒台了,我受到指示要收回并销毁所有林彪的书。”

我哈哈一笑,说我可不想参加什么焚书活动。这本书现在已经属于我所有,我倒是想把它收藏起来。我开玩笑说,如果他能够把所有林彪的书都追缴回来,我这一本没准哪一天就成了收藏家的珍本。

布鲁斯可不觉得有什么好笑的:“我必须收回这本书!”他口气十分坚决。

“很抱歉,”我用同样强硬的口气回答,“你不能收回我的书!”

布鲁斯口气变得蛮横起来:“我会把它弄回来的,就是从你手里夺回来也在所不惜。”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和他冲突,我就对他说,我已经找不到这本书,它大概早就被我扔掉了。他看起来对这个回答还算满意。

2.“这根本不是一桩有关民权的案件”

我到斯坦福以后,有几个星期平安无事。我确实不想参与此案,特别是因为我不喜欢富兰克林此人,不喜欢他待人接物的方法。我倒是希望大学方面能掌握富兰克林亲身参与了暴力事件的证据,这样就不是因为他的言论和声明而解雇他了。

可是,随着时间的消逝,有两件事实越来越清楚,它使我心烦意乱:富兰克林是因为他的言论而被开除的;富兰克林没法从斯坦福大学和周围社区找到一位律师,也无法从其他地方找到律师在听证会上为他辩护。

我在哈佛大学度过了3年激烈动荡的时光。在这段时间里,我看到不少煽动者和激进派受到学校的处罚,我不由自主地对哈佛和斯坦福的不同之处作了一番对比。在哈佛大学,学校当局尽一切努力保证受罚的学生有律师为他辩护。更确切地说,我曾因为担任这些人的辩护人而受到某些同事的抨击,但我总是被允许去充当这种角色。在斯坦福,没有一个法学院的教授准备去为富兰克林辩护,相反,学校从校外花巨款请了好几个第一流的律师对富兰克林起诉,却拒绝支付富兰克林提出的一笔数目不大的钱,以支付他到外面请律师的费用。我对这种情况看不下去:学校花巨款在校外请第一流的律师对一位终身教授的言论进行起诉,而他却无法找到一位律师,甚至是一位法律教授来帮助他,在复杂的事实和宪法权利上为他仗义执言。

要求我给富兰克林辩护的请求一直不断,我也一次又一次地拒绝这样做。最后,几处绝境的我只有想办法把这件事抛给别人,于是我给旧金山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打电话,告诉他们这个案子的情况。他们早听说过这个案子,但没有参与进去。我感到,他们好像不想跟斯坦福大学过不去,这使我更加恼怒。我在来斯坦福前曾经为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全国委员会工作过好几年,我坚信这个组织成立的宗旨。旧金山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前任主席曾经在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书,他极力主张该联盟不要参与此案。我给他打了电话,他在电话中表达了他的观点:“这根本不是一桩民权案件,这是一件合同案子,富兰克林违反了他的合同。”

我问他,合同中哪一款不准他享有第一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他回答说,第一修正案不保护富兰克林的这些言论。然后他向我挑战:“我曾任旧金山地区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主席,我了解这个组织的宗旨。我敢说,除你之外,联盟组织中没有第二个人敢说这是一桩民权案子。”

我接受他的挑战:“好吧,我们在联盟执委会当场辩论一次,让他们来决定。”

他同意了。于是在旧金山进行了一场辩论。在我们两人提出各自的见解之后,执委会进行投票表决,结果是:除一票反对,所有的人都同意我的观点,认为此案有关民权要宗,案中牵涉到的言论应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委员会要求我就此案牵涉到的法律问题写一份意见书呈送大学教员顾问委员会。我认为自己可以进行这项工作而不损害我在中心工作的超脱立场,于是我打报告请求中心允许我写这份意见书。

流言一下子就开始在斯坦福大学校园里传开,说我把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搅进这个案子里来。有人抨击我,说我不该干预邀请我来做客的主人的家务。莱曼校长在学校电台广播中攻击我:

所谓一切言论都在宪法意义上受到保护本来就是神话。美国没有一个精通宪法的律师敢这么说,甚至从哈佛降临到斯坦福把我们从罪孽中拯救出来的德肖维茨教授也不敢出此狂言。

我在《斯坦福大学日报》上发表如下声明,给予反击:

在解雇富兰克林一事中,牵涉到至关重要的民权问题。如果莱曼博士愿意与我就宪法或民权问题,或就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主张一见高下的话,我愿就此中的实体性法律问题与他辩论。

莱曼拒绝与我辩论,他自己继续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还通过形形色色代理人对我大加讨伐。对我和公民自由联盟的敌意很快就蔓延到大学教员中去。不用说,不久就影响到正在考虑富兰克林案子的教员顾问委员会。

刚开始,委员会不接受公民自由联盟提供的任何帮助,既不接受它的口头辩护,也不接受书面辩护意见。后来,它允许我们呈递一份“委员会之友”函。我起草了这份文件,两个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约翰·卡普兰和保罗·布鲁斯特后来在这份文件上签了字,使它生色不少。这份辩护词不是一份激进的文件,它以阐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传统的要求给予受指控的人“合理的警告”开头:“除非已有明文规定禁止,而且这种规定在该被告从事这项行为时已经明确地被告之,否则不能对他从事这项行为给予处罚。”

我强调,这种“合理的警告”在牵涉到言论的案件中至关重要:

牵涉到言论的词句,一个斟字酌句的人有权利使用言论允许的极点,他必须在发表言论之前清楚准确地被告之这条界限在那里。这条界限不应在言论发表之后才划定或找到。

辩护词接着逐项分析对富兰克林的指控。首先是起哄搅扰亨利·卡波特·洛奇大使演讲一事。公民自由联盟当然根本不同意富兰克林关于他有“权”制止一个货真价实的“战犯”进行演讲的争辩:

如果委员会得出富兰克林教授参与了有预谋地旨在阻挠洛奇大使演讲的活动,即根本不让他讲话,民权联盟的立场是,应该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以示惩戒。

然而,辩护词认为富兰克林有权诘问讲演者,有权发出嘘声,有权表示不满,有权表示不同意演讲者的观点。如果听众可以用赞赏的掌声和欢呼表示同意,他们必须同时享有不可分割的表示不同意的权利:

一般的规则是,必须让演讲者讲下去,但可以不断地打断他的讲话,只要每次中断一会儿后就接着让他继续讲。这种规则当然不是为着满足那种最顺心如意和有效的演说,但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认为这种顾全双方的平衡是符合宪法的……

谈到富兰克林在下午占领计算机中心和晚上校园内发生暴力活动之前的讲话,公民自由联盟争辩道,这些言论本身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因为它们并未鼓动即刻的暴力行动。

最后,辩护词讨论富兰克林在计算机中心前,当警察下令人群散开时的言论和行动,认为宪法允许讲演人与警察争论下令让群众散开是否得当。他也有权鼓动其他人不服从命令,只要他出于诚信,认为该命令是不合法的。唯一的例外情况是,如果讲演者的鼓动明显地、即时地有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危险。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只有——

确凿证据证实富兰克林煽动人们立即进行暴力活动反对警察时,这样,这种鼓动才能充分地造成明显的、即时的危险。

这份辩护词确实不是一份激进的文件,它仅仅强调公民自由联盟的一贯立场,并要求委员会把这些原则落实到富兰克林的案子中去。它同时要求大学当局用第一修正案的原则衡量,不要一味强调斯坦福是一所私立大学,宪法对它行动限制是有限度的。辩护词没有讨论案件的事实情节,也没有就此得出具体结论。

听证会的进行完全在人们的意料之中:大学聘请的高级律师小组经验丰富,有节制有分寸地进行诉讼;富兰克林则把听证会当作政治宣传和论战的讲坛。作为公民自由联盟聘请的律师,我参加了几次听证会。

会场上富兰克林一方设一张桌子,另一边是斯坦福大学的席位。富兰克林用各种各样革命领袖的画像把他的桌子装饰起来,其中也包括一张斯大林的粘贴画。由于公民自由联盟代表他一方,布鲁斯邀请我坐在他桌子旁就座。

我对他说,我坐在一张贴有斯大林画像的桌旁感到不自在。他坚持不肯取下画像,所以我就在他桌子旁边另放了一张桌子。有一天,我也带了两张粘贴画,在听证开始之前贴在桌子上。我的粘贴画上的人和布鲁斯招贴画上的革命英雄同姓但不同名,面孔也不一样:我的马克思是格罗查·马克斯注释4;我的列宁是约翰·列侬注释5。当然,我并不想把这些无关痛痒的招贴画保留到听证时,我只是想表示一下幽默感而已。但布鲁斯并不认为我的粘贴画有什么可幽默的,他申斥我有意嘲弄他心目中的英雄。他警告说,在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这种行为是绝对不会被容忍的。

听证会结束几星期后,顾问委员会提出了一份168页的结论。该报告根据公民自由联盟的辩护提纲分析了富兰克林在阻挠亨利·卡波特·洛奇讲话中的表现,结论是,没有证据认定富兰克林阻止了洛奇讲演。

谈到富兰克林在占领计算机中心之前的演说,委员会认为——

富兰克林教授确实故意煽动唆使在怀特广场集会的人们非法占领计算机中心。

委员会也认定富兰克林煽动人们不服从警察下令散开的命令,认为:

富兰克林确实有意煽动和唆使人们不服从警察下令散开的命令,从而加剧了使在场人员被捕和受伤的危险。

最后,委员会驳回了公民自由联盟关于富兰克林在晚上演讲作用的立场:

委员会坚定地认为,富兰克林教授故意煽动和唆使他的听众去破坏大学及其周围社区的正常活动,这些活动会危害到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后,委员会表决,以5票对2票,做出富兰克林应立即予以解雇的决定。这个决定使许多人感到意外。因为不少人,包括富兰克林的最强烈的批评者都认为对他的处理应有某些妥协,如留职察看或降级降薪之类建议。但是委员会排除了这些较轻的处分。莱曼校长和斯坦福大学信托基金董事会立即执行了委员会的决定,富兰克林被通知限期卷铺盖走人。

3.“富兰克林的时代已经过去”

可这并不意味着富兰克林在斯坦福大学销声匿迹了。他对解雇的反应是可想而知的。他在帕洛阿尔多的“必胜”组织总部召开了记者招待会。当他发言时,他妻子手持一枝M1卡宾枪站在一旁。布鲁斯拒绝接受委员会“自由派法西斯分子”的判决,他要求人们用暴力来回答这个判决,“我认为忍耐是有限度的,我当然不认为,应该允许顾问委员会里的人继续在课堂里讲课。”富兰克林发誓要在校外继续反对斯坦福的“法西斯分子”,他威胁说要动用游击战的策略。

可是,有效的游击战争需要内部支持,而富兰克林却没能从斯坦福大学学生教员对解雇他的反应中得到什么鼓舞。《纽约时报》形容校园里的情绪是“冷漠”和“微弱”的。除了一次小规模集会,外加有人威胁要进行破坏捣乱,学生和教员都平静地回到教室去,再没有什么事情发生,布鲁斯·富兰克林在斯坦福大学校园的影响已经微乎其微,尽管以前可能有声有势。用斯坦福大学一位教授的话来说:

斯坦福大学的富兰克林时代已告终结,为大学里的暴力行为辩解的人已经离开……对那个时代、对那些破坏捣乱、纵火、人身伤害的回忆将留在斯坦福大学教职员工心中。

富兰克林被解雇后,我曾就这个案件带来的影响发表了一次演讲。我断言富兰克林本人很快就会被遗忘,因为他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方式在自由竞争的思想市场上不受欢迎。然而,委员会的裁决将作为有关学校内部争端司法裁判的开创性判例得到记载。我批评该裁决未能在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的“鼓吹”和未必受到保护的“煽动”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我解释道:

鼓吹是思想的交流;它仅指脑际的思辨,让听者有机会对它进行思考。而煽动则避开思考过程,驱使人们采取即时行动。正是在这种简明的背景下,才有了在拥挤的电影院里有人大喊“着火了”这一经典案例。喊“着火了”的目的不在于交流思想,让人们去琢磨其中的意思,它的作用和故意拉响火警铃声一样,目的在于激起一系列连续发生的反应。

“而委员会”,我评论道,“却把这些概念混为一谈,把鼓吹混淆在煽动之中。”

结束演讲时,我指责有些教授企图掩饰富兰克林案件中牵涉到的民权问题:

我常常听到那种认为富兰克林是因为他的“行为”而非他的“言论”而被解雇的谰言。这种诡辩并不能抹杀富兰克林的“行为”只是发表言论的事实。多少次,有人说此案不牵涉到“学术自由”问题,它仅仅是雇主解雇不忠诚雇员的问题,就好像忠诚和言论自由是一回事似的。检验是否真正尊重民权的标准,是看他在出现危机时如何对待。

富兰克林案件,至少目前已告一段落。其他方面的活动在继续进行,包括富兰克林在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已经提起的诉讼。(在他被解雇10年以后,这些诉讼仍没有最后结果)。我继续在中心从事研究,很少关注斯坦福校园内每天发生的事情。然而,有一件事却挑动了我的神经。

4.“斯坦福大学永远不会允许教授这种课程”

斯坦福大学众多教授之中,最有争议的人是威廉·肖克利教授。他在1956年因半导体方面的成就而获诺贝尔物理奖。许多年来,肖克利教授一直从事实验遗传学的研究和写作,他曾发表了不少引起争议的论文,宣称白人在智力上优于黑人。不出所料,他的这些奇谈怪论自然受到最受尊敬的遗传学家们的嘲笑和反驳,许多学生和科学家要求对他的著作进行审查删节。斯坦福的激进左派,包括布鲁斯·富兰克林都认为斯坦福校园里不应允许讲授这种观点。肖克利的课经常被阻挠、打断、取消,连他的物理课也常常被充满敌意的学生打断。

我在中心工作期间,这个问题变得严重起来了。肖克利准备了一个研究生选修课程,题为:《劣生学:人类行为遗传学及种族差异的新研究方法》。这个课程一出台,立即在校园里引起轩然大波。一个激进的左派学生组织领导声明:“不应该允许这种课程在斯坦福大学讲授。”

经过一番争论后,一个由5人组成的教授顾问委员会被指定来讨论肖克利教授的课程是否可以在斯坦福讲授。该委员会花了3个月的时间研究这件事,并决定该课程应该在一个授课时完成,而且没有学分。尽管如此,大学研究生部主任还是拒绝批准该课程。

斯坦福大学的左派们对解雇富兰克林十分不满,却对禁止肖克利的决定万分快乐。斯坦福的右派们,虽说对富兰克林的解雇欢欣雀跃,却对禁止肖克利的决定惴惴不安。那些不偏不倚的人对学校的这两个决定都表示支持。差不多没有一个人对这两个决定都持批评态度。

我却认为,研究生部主任禁止肖克利课程的决定恰恰是富兰克林案件的另一个极端:两者都否定了学术自由,而只是党同伐异的争辩。

一开始,我在肖克利事件上保持缄默。我参与富兰克林案件对我的工作干扰不小,而且使我与我在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过去的同事之间产生了严重的隔阂。我极有兴趣地注视着肖克利观点的争论,但在公开场合不发表意见。可是,在主任否决教授顾问委员会允许肖克利开课的决定后,在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对此公开批评的情况下,我在《斯坦福大学日报》上发表一篇文章,评论说,学校在剥夺一个“激进分子”的学术自由权利几个月之后又剥夺了一个“反动分子”的学术自由权利,从而完成了一个镇压言论的循环:

我想有人把这看作某种对称性,以此证明斯坦福在当前一些紧要问题上是不偏不倚的。我以为,在肖克利和富兰克林案件上的两个孪生裁决表现了斯坦福对待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令人黯然的立场……它又一次想找到一条捷径,在肖克利案中向左派的言论检查控制投降,而在富兰克林案中向温和的中间派和反动的右派的言论控制屈膝。真正的悲剧是,在斯坦福似乎没有为言论自由和探讨各种政治观点的学术自由声张的力量。

我的信立刻引起反应。最先一批呼声来自大学里那些无所不在的卫道者。处分富兰克林的教授顾问委员会主席唐纳德·肯尼迪不是去讨论这里面的具体问题,而是学着莱曼校长的腔调对我进行攻击:

德肖维茨教授最新的布道能帮助我们去领悟莱曼校长在谈到这件事时所作的形象描述:“他从哈佛被派到这儿来把我们从罪孽中拯救出来。”可怜的德肖维茨,像猫头鹰一样从研究中心的阳台上向下凝视,错把拉古尼塔斯湖错当成加利利海。

德肖维茨应该回哈佛去,找一个不属于法学院的系开一门课……我一开始想到哲学系,可我又寻思德肖维茨在那儿的同事们会觉得他的道德观点有点儿不同寻常。所以我决定建议德肖维茨教授在哈佛医学院开设胸外科课程,不管德肖维茨的医学知识底子如何,如果医疗事故出现后控告他失职的诉讼随之而来,他应付起来肯定是不成问题的。

我想只要他愿意讨论具体问题而非鹦鹉学舌般地进行人身攻击,我可以回答他提出的问题。可我也忍不住指出,实际上,尽管没有医科学历,我曾在哈佛大学医学院教过课,从未有人告我胡乱行医。

哈佛大学哲学教授罗伯特·诺齐克那年恰好也在中心讲学,他的回答要中肯得多:

唐纳德·肯尼迪竭尽全力地想丑化艾伦·德肖维茨,说什么如果德肖维茨教授提出开设一门普通大学的伦理道德教育课程,他在哲学系教授伦理道德的同事们就会提出抗议。但我们不会提出抗议。

诺齐克争辩道,指责肖克利的观点不足论道,实际上只是为审查他的论点寻找借口。诺齐克问,如果另外一位资历相同的教授想开一门阐述种族智力平等理论的课程,他是否也会被禁止呢?最后诺齐克指出:

斯坦福大学舆论对待德肖维茨教授在富兰克林和肖克利案件中的观点的卑劣态度,一点儿也不能反驳德肖维茨教授指控斯坦福大学对于异议分子的仇视态度。

我至少成功地使自我陶醉的斯坦福教员们在肖克利案件上发生了一些争论。《斯坦福大学日报》接连几个星期连篇累牍地刊载评论、读者投书和讨论该案的文章,但这些都无济于事。至少当我在斯坦福时,肖克利和富兰克林都不能在课堂里陈述他们有争议的观点。斯坦福又恢复了往日的宁谧;持不同观点的人、分裂者及不那么忠心耿耿的人,不管是左派还是右派,甚至是不偏不倚的民权主义者都感到微风轻扬的棕榈树也不欢迎他们。

我在中心研修一年快结束时,《斯坦福大学日报》的一位记者写了一篇关于富兰克林和肖克利案件的报道,该文对我有如下一段描绘,使我颇感自豪:

可是,通过他生气勃勃地为富兰克林和威廉·肖克利教授辩护,他与莱曼及其顾问们那些广为发表引人侧目的笔战,德肖维茨填补了大学里近年来一直空缺的那个位置——斯坦福大学的牛虻。

1972年底我回到哈佛大学。回到哈佛后,我和大学当局之间发生过许多次争论歧见,可我从来没有像在斯坦福那样受到人身攻击。

布鲁斯·富兰克林还是以他的革命方式行事,他后来因包庇藏匿在逃杀人犯而被捕。他现在新泽西州新布隆斯维克的拉特杰斯大学教文学课。肖克利教授还在继续演讲他众议纷纭的种族优劣论。理查德·莱曼已经卸去斯坦福大学校长职务,赴洛克菲勒基金会任董事长新职。填补空缺的,不用说,是唐纳德·肯尼迪。

5.对中央情报局黑幕揭发者的起诉和打击

1977年11月20日,千百万美国人在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名弥遐迩的《六十分钟》电视节目中观看麦克·华莱士采访前中央情报局人员弗兰克·斯奈普。

这个节目绝非寻常,因为它是在一个秘密地点摄制的,提供了极周全的安全保密措施,节目事先也没有预报。这场采访占整个《六十分钟》节目三分之二的时间,而不是像往常那样只占全部时间的一小部分。

斯奈普在节目中讲述了他是怎么从中央情报局的效忠者转变为一个内部的批评者,然后又怎么成为公开揭露中央情报局的腐败、愚蠢、变节和忘恩负义的人。他描绘了中央情报局是如何为了摆脱危险处境而抛弃朋友:

斯奈普:我们把四五百个西贡特种警察部队人员丢弃在跑道上和使馆院墙外面。这些人都是我们训练的,他们的生命直接受到共产党的威胁。我们还抛弃了400~1200名中央情报机构人员,这些人也都是我们训练的。我们还留下了约3万名曾经参加“凤凰行动”的人员。

华莱士:“凤凰行动”是——?

斯奈普:是中央情报局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领导的一次反恐怖特别行动,目标针对越共。

华莱士:你把这种抛弃形容为一种“中央情报局冷酷无情的叛卖行径”,是吗?

斯奈普:在有些情况下确实有叛卖行为。我们只救白种人,而把越南人弃之不顾。

华莱士:你在书里说情报档案都丢弃了。

斯奈普:对。当北越人涌进西贡时,他们发现档案都是完整的。如果经验丰富的反情报人员把资料收集起来,他就可以了解美国在危急情况下是如何行动的。这无论怎么说都是最重要的战略情报。

华莱士:你描绘的图景,斯奈普先生,是中央情报局在越战结束时无可掩饰的劣迹。

斯奈普:是领导的失败。

华莱士询问斯奈普关于没有得到上级准许,绝不泄露他作为中央情报局人员所了解的情报的“誓言”:

华莱士:你签字起誓你不会向公众泄露秘密。

斯奈普:是的。

华莱士:你真以为中央情报局不知道事情已经发展到这个地步了吗?他们真不知道你正在接受我们的采访吗?

斯奈普:麦克,我认为,如果他们知道了,他们就会制止我。我想他们会让法院裁决叫我闭嘴。如果中央情报局用可恶的老一套行事的话,像窃听电话、非法监视,我现在就不可能接受你们的采访。

斯奈普未经批准将在越南看到听到的情况向外界泄露,中央情报局恼怒交加。有人说斯奈普可能会被起诉。

斯奈普接受《六十分钟》节自采访向公众放映几星期以后,他问我是否愿意接受他的委托担任他的律师。虽说他尚未受到起诉,可是这种时候正是一个人最需要法律咨询的时候。我同意他的请求,并约好时间见面。

几天后,当我们在他的出版商的办公室里见面时,他的相貌使我出乎意料。他看起来就像中央情报局招募人员广告画上的模特:西点军校毕业生藏而不露的翩翩风度,礼貌备至几乎到了做作的地步(他甚至称我为“长官”);对祖国极为忠贞不二,小心翼翼地不多说多道。他犯了什么罪?他没有发表或泄露任何不能披露的秘密材料。他对“公司”注释6的批评一点儿也不偏激。确实,他写的这本书即《庄严时刻》在许多方面就像作者本人一样:温文尔雅、不偏激、材料丰富、消息灵通、透露情况时谨小慎微。总的来说,这本书有点儿枯燥无味。

可是,为了使他的书能够出版,斯奈普没有按常规办事——他执意不肯把书稿呈中央情报局主管部门进行审读,做必要的删节,这使中央情报局怪罪于他。中央情报局规定,任何一个工作人员都不能擅自决定某件情报是否可以公开泄露。只有中央情报局对每件准备发表的具体情报进行研究后才能决定。所以每个工作人员都必须签下保密约定,以使他们有义务在发表这类材料之前呈交中央情报局预先审查。

虽说中央情报局只应对那些泄露之后会危及国家安全的材料进行预先审查,但它却动用这种审查权利来保护自己不致因政治丑闻而处境窘迫。例如,它曾对1974年出版的一本书进行审查,该书中有这么一段:“要不是局长理查德·赫尔姆斯在指那个年轻的国家(通常称作马达加斯加)时把它错叫成马拉加什,否则是一次无可挑剔的行动。”它也对这一类“秘密”进行审查:“智利大选定于9月份举行,阿连德,一个毫不掩饰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主要竞选者之一”;“亨利·基辛格是有关智利问题40人委员会中权力最大的人”。以上仅仅是几个公开的例子,其他几个经过审查删改的例子仍然秘而不宣。

斯奈普知道中央情报局对那些泄露后不危害国家安全,但会使它受窘难堪的材料也照样进行审查的政策。虽说他的书中并没有任何未公开过的秘密,但他唯恐经过审查后,书中对中央情报局在西贡撤退中表现无能的评价将会被删除。所以他拒绝将此书预先送审。

实际上,在司法部内部经过几番争论后,卡特政府决定对斯奈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只是要求法院禁止他将更多的中央情报局材料不经审查而发表,强制他将出版《庄严时刻》一书收入全部上缴。弗兰克花了18个月整天埋头此书写作,这意味着如果政府在这场诉讼中胜诉,这位前情报局人员将被剥夺这段时间的全部劳动所得,这笔钱总数约为10万美元。

我在该案中担任的工作是弗兰克的私人律师——以保证他个人权益是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后来,正是弗兰克本人不断地要求他的律师们把民权的利益置于他个人利益之上,甚至在自己可能一文不值的情况下亦如此)。以马克·林奇为首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几位著名律师在法庭上为斯奈普进行辩护。林奇是一位华盛顿开业律师,精通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他承担了主要的取证和法庭辩论任务,我协助写书面辩护词并对诉讼进行顾问咨询。

此案的审判地点是在弗吉尼亚州联邦法院,正是中央情报局总部所在的那个区。主持审理该案的法官是奥伦·路易斯,一个瘦弱的老法官。(我们本来要求进行一场有陪审团的审判,但他否决了这一要求。)路易斯法官被弗吉尼亚州的律师们称作“咆哮的奥伦”,注释7《美国律师》杂志进行民意调查时把他评为他任职的联邦第四巡回区所有法官中最差劲的一个。路易斯的认定总是预先就作好的主观结论。开庭之前他就对斯奈普的律师们说,他敢肯定他们会对他的判决进行上诉。“我不会使你们失望的,”他讽刺地说,然后开始阐述如何去上诉法院上诉。“如果你不知道怎么驾车去里士满注释8,你就向南开,上I95号高速公路。”

开庭本身就是一场笑话。当马克·林奇据理要求法院允许他出示有关中央情报局的证据,证明该局并未向那些夸奖该局的回忆录作者起诉,这些前情报局官员在书中泄露了该局的秘密,却并未按规定事先把书稿送审。路易斯法官却怀疑地问:“你不是开玩笑吧?”并裁决道:“此案并非第一修正案宪法权利性质的案件。”当林奇向政府提供的证人质询时,法官20多次支持公诉人的抗议,而问题恰恰是公诉人和政府提供的证人都没有提出任何抗议,路易斯法官是支持他自己的抗议!

经过一番激烈的唇枪舌剑交火,路易斯法官裁决斯奈普违背了他向中央情报局所作的忠诚保证,故意不将该书送审就予以发表。因此,政府应有权收回该书所得收入。路易斯法官同时发出禁止令,斯奈普不得继续违反保密协议,他必须把其他手稿交给中央情报局进行审查,否则,就犯有藐视法庭的刑事罪责。

斯奈普果真向里士满的第四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上诉,取得部分胜利。上诉法院裁决,联邦地区法院剥夺作者全部收入是不妥当的,因为并没有证明作者“违反了保密协议规定的义务”。如果政府要求的赔偿超出了象征性赔偿的数额,或进行惩罚性罚款的话,就必须进行有陪审团的审判。

这样,斯奈普和公诉方都处于一种无所适从的中间状况之中:因为上诉法院裁决中央情报局合同具有的契约效力应高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斯奈普的不经审查而出版著作的言论自由权利,所以政府已经在它的主要理论基础上获胜;可是,斯奈普却在实际问题上取得重要胜利,因为除非政府准备进行一场艰难的陪审团审判,他不用交出稿费。

这个裁决使弗兰克·斯奈普处于长久的两面为难局面:如果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他上诉法院妥协的结果会被推翻,他最后会两手空空一无所得;如果他决定不上诉,他大概可以保留稿费收入,但他就得放弃自己不惜以死相求的民权原则——不受预先审查而出版的权利(我们也被告之,如果斯奈普不上诉,政府也将放弃要求最高法院调卷重审的权利,同时也不进行一场有陪审团的审判)。出于周全审慎考虑,他应接受这种很不舒服的妥协,但原则性却又主张他去最高法院最后一搏。我把所有的风险都写在一份提纲里交给斯奈普,只有他自己才能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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