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最好的辩护(出书版)》作者:[美]艾伦·德肖维茨/译者:唐交东【完结】 > 书香门第★最好的辩护.txt

第5章 我的暑假生活——科德角海滩的裸体浴者及环境保护纠纷.3

斯奈普,这时候已经成了一个世界级的业余宪法律师,对这一些了如指掌。他不需要再深思熟虑,他决心破釜沉舟,即使破产也在所不惜,去最高法院上诉。

现在,故事就真正变得稀奇古怪起来了,居然还有点儿复杂。我们呈送联邦最高法院一份重审请求书,要求最高法院考虑复查(最高法院有复查和不复查的自主权)。在请求书中,我们对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认为中央情报局要求对出版物预先审查的制度是合法的裁决提出异议。我们要求最高法院对这两个裁决进行复审,驳回下级法院的观点,即中央情报局与前雇员订立的手稿出版前必须预先进行审查的合同效力高出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不受预先审查的出版自由的宪法权利。(议会从来没有授权中央情报局订立这种合同)。最高法院从未正式处理过这个重要问题。我们认为这是最好的案例,因为政府已经承认,斯奈普并未将任何秘密或未解密的材料写进书中。

按照最高法院的程序和规定,我们呈递了一份简短的重审请求书,只有15页,目的只是向最高法院阐明该案牵涉到重大法律问题,要求它允许我们写一份答辩书,并就我们争辩的具体问题进行口头辩诉。牵涉到的第一修正案问题意义重大,这是再明白不过的了。如果最高法院发出复审令,我们就有机会就具体问题进行辩诉,该案就可以得到复查。

政府对我们上诉采取了一种耐人寻味的方针。它呈递了两份文件,第一份是反对对该案进行复审的申辩。该文件认为联邦上诉法院裁决基本上是正确的,所以没有复审的必要。另一份文件则是政府有条件的附带复审请求书。在这份颇不寻常的文件中政府再次强调它在头一个文件中的主要论点,即最高法院应否决对上诉法院裁决进行复审的请求。用它的话来说,在该案中,“上诉法院对违反合同义务的赔偿看起来可以保护情报局的利益。”可它又争辩道,如果斯奈普复审的请求得到批准,政府亦将要求最高法院对上诉法院的裁决进行复审,并将就上诉法院推翻地区法院裁决,否定斯奈普应把该书所得交还政府的判决进行上诉。

正当这些申诉和有条件的附带申诉正在等待最高法院回复时,另外一本书出版了。很多关注此事的人都认为,该书的出版对于最高法院对待斯奈普案件的态度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1979年12月,鲍勃·伍德沃德和斯考特·阿姆斯特朗出版了一本揭露最高法院内部勾心斗角的书,名叫《兄弟会:最高法院内幕》。泄露这些难堪的内幕,尤其是把首席大法官描绘成一个愚蠢、腐败、恶毒和不称职的人,透露这些消息的正是最高法院各位大法官的助理。即使没有明确的合同,按照传统的看法,这些助手们也有义务不泄露大法官的隐私和秘密。据说,首席大法官对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暴跳如雷。《最高法院内幕》一书的出版成了司法界的热门话题。毫不奇怪,它当然也是正在考虑斯奈普案复查请求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关心的话题。在这种背景下,他们用一种无先例可循的态度处理斯奈普的复审请求。

最高法院通常在星期一作决定。我们每星期一都给大法官的助理打电话,询问大法官们是否已经决定批准我们的复查请求。可我们得到的消息一直是“尚未决定”。在1980年2月19日星期二(星期一是华盛顿诞辰日),坏消息终于来了:最高法院已经决定不复查斯奈普案,也不让我们呈交上诉辩护词。这消息就像晴天霹雳,令我极度失望。可是,最高法院已“根据该案的实情,在没有审议辩护词和进行当庭辩诉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判决”。更有甚者,它批准了政府有条件的附带复审请求,推翻了上诉法院关于该书出版所得的判决。这样,在不给我们呈交上诉辩护词和当庭辩诉机会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的表决作了终审裁定,判决斯奈普必须把《庄严时刻》一书收入交给政府。

在最高法院裁决书中,9位大法官对其论述都没有签字。这个裁决既含混又模糊,在9页纸的裁决中未列述任何判例(只在11个脚注中引用了很少几个案例)。我们强调的第一修正案宪法权利的理由只在一条脚注中加以评论,认为“即使没有明确的协议,中央情报局也可以合理地限制雇员活动,以便保护政府的重大利益,即使这种活动在其他情况下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裁决认为,上诉法院判给中央情报局的损失赔偿(政府在上诉请求书中说这种赔偿“足以保护该局的利益”)不足以保护该局的利益。换句话说,最高法院想给政府的比它所要求的更多。政府得到一半就会满足,而最高法院却给他一倍半。

没有一个判例比这一个更能刻画这些所谓“保守派”法官的伪善了。他们声称坚持“司法约束”原则,反对“主动创造司法先例”,而斯奈普案恰恰是他们主动创造司法先例的典型:议会已经表示不能通过禁止政府工作人员透露重要情况的立法,就像斯奈普案中的那种泄露方法;也不能授权政府以没收有泄密情况的作者稿费收入的权力。另外,政府对上诉法院作出它不能得到损失赔偿的裁决是满意的。尽管这样,掌握最高法院大权的那些所谓坚持“司法约束”的“保守派”法官们也主动给政府未经议会批准的权力,给予政府连它自己也没有要求的权力,这难道是“司法约束”吗?

最不能容忍的是,弗兰克必须把《庄严时刻》一书收入缴还给政府,虽然他并没有在书中发表任何列为保密的材料,或泄露任何中央情报局尚未解密的机密情报。其他政府雇员,如亨利·基辛格就被允许保留他出书的收入。甚至在他们泄露了机密,没有预先把手稿交付审查的情况下也不追究,仅仅因为他们在书中替他们工作的政府部门涂脂抹粉。注释9

斯奈普从此受到终身禁止令必须把不管什么内容的手稿在出版前交给中央情报局审查删改,否则就冒着藐视法庭受到刑事处分的危险。一句话,这是联邦最高法院在言论自由方面迄今作出的最重要、影响最深远、因而最富危害性的裁决;而这一裁决是在没有审阅上诉辩护词和当庭辩诉的情况下作出的。斯奈普的名字已经成了法律词汇的一部分——律师们现在把一位当事人在最高法院申诉受到不予考虑对待称作“予以‘斯奈普处理’”。注释10

公众对斯奈普案裁决的反应显得又快又激烈。《纽约时报》评论员安东尼·路易斯写道,最高法院的保守作为影响之大,可以适用于千百万政府雇员身上,“因此,当最高法院在‘斯奈普诉美利坚合众国案’中那么突然地、武断地判决时,人们就有足够的理由感到不安。”纳特·亨托夫认为,“在美国历史上还没有一个这样深深危及内幕揭发者的判决,美国人民可能因此再也无法揭发政府的愚蠢和腐败。”

该案裁决后不久,在纽约召开了一次讨论会来研究该裁决的影响。主持讨论会的人是麦克·华莱士,安东尼·拉法姆(他是前中央情报局首席法律顾问),还有我本人。华莱士谈道:

弗兰克是我的朋友,但我并不赞同他违反合同义务。在我看来,合同应有约束力,如果你参与了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活动,你就得为此付出代价,作出赔偿。

当然,马丁·路德·金不应为他的民事不服从行为而被判无期徒刑。而弗兰克·斯奈普……写书挣的所有收入却被剥夺了。

拉法姆则陈述了中央情报局的立场:

这些义务,即不泄露在受雇期间了解到的保密情报,在手稿发表之前给中央情报局一个审查的机会,是不可分割的义务。如果没有保密要求,中央情报局就没法干下去了……

这个裁决可能在极有限的程度上减少新闻界与那些愿意拿国家机密来换取钱财的前政府工作人员接近的机会。这在我看来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我指出,如果最高法院的论点在几年前,当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写关于尼克松政府内幕的书时实行的话:

如果那个秘密情报来源是个政府雇员,签了保密合同(很明显,他必须这样做才能受雇),那么,政府就可以没收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写书的收入、《华盛顿邮报》发表文章的收入、《深喉》电影的制片公司的利润,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在讨论会上,为了展示最高法院裁决中可能孕育的一系列可怕后果,我假设,“弗兰克·斯奈普写了一首诗,一首歌颂越南树木的诗歌,”我大声问道,最高法院的禁止令是否对诗歌小说也适用?不久,这个假设不幸而言中。

裁决下来不久,斯奈普开始写一本关于暗杀肯尼迪总统的小说(那场悲剧发生时,斯奈普才20岁)。中央情报局认为,即使是这样虚构的作品也必须送审。根据中央情报局对保密协议的解释,斯奈普在小说初稿呈交中央情报局审查之前不能让编辑看。这太令弗兰克感到惊骇了,可他又无可奈何,只有把手稿交给中央情报局审查,同时附上一封未加审查的信来表达他的愤慨:

谁能想象得到,这种事竟然发生在美国?我敢肯定那些起草宪法的先辈万万想不到,他们苦心孤诣地酝酿了第一修正案,以此抵制抗拒18世纪英国用来镇压异端言论文章的制度。在那种黑暗年月里,作家只能用一种策略来绕过政府施加于他们的束缚。他们写寓言……但你们却比当年英国人走得更远,你们实际上认为你们甚至有权审查删改寓言,我们已经糟糕到什么样子……

你们现在面对着的是一部小说,它可能带来的唯一“无可弥补的危害”是使花钱买书的读者感到索然寡味,而读者有权指望他们花钱换来的应该有价值。

中央情报局不理睬斯奈普的抱怨,将该书送有关部门审查。后来此书通过审查,一字未删。

6.“争取自由使人心焦力瘁”

国家安全和言论自由之间的矛盾是真正的麻烦,每一个对民权负责,同时又关心自身安全的社会都应正视和解决这种冲突。在这方面,现实情况与支持对所谓黄色淫秽物品进行审查的理由就不同了。在大多数黄色淫秽物品案件中,这种“冲突”是由人们分析解释出来的,根本不需要实际存在。在一个自由的多样化社会中,有足够的地方去满足一些人从淫秽物品中得到快感的需要,也提供足够的保护,使另外一些人不受那些令人不快的物品干扰。“你有权挥舞你的拳头,但必须在没碰到我鼻尖前就停住,”这条指导性原则指出了一种可行的方法,去限制纯粹冒犯性的物品。可是对言论自由和国家安全来说,就无法定出简单的规则,因为言论可能泄露国家安全,造成很大危害。

然而,以下指导方针不无裨益。首先,大部分认为言论自由将危及国家安全的说法都是不真实的,这种说法甚至连提出此种理论的政府官员自己都不相信。那个符咒般反复袭用的“国家安全”老谱,明眼人很容易看出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仅仅为了某种政治上的好处,避免个人或政治上的难堪。所有关于国家安全,或“公司安全”,“大学安全”或任何一种机构的安全之说,都应该受到严格的检验,以便搞清什么是虚构的,什么是实际存在的。但这也不能消除矛盾冲突在安全和自由之间仍会有些真实而难以处理的冲突案例。美国宪法目的在于消除对自由的疑惑,可是有些案例即使用这种推定也解决不了,尤其是,当真正出现了国家安全利益超出了言论自由宪法原则推定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找到适当的方法去解决争端。解决的办法不能撒手让那些负责安全的人去干,尤其是政府行政部门或军队。经验告诉我们,在危机时刻把决策的权威托付给他们是不可靠的。

十分幸运的是,为着我们自由的生存,总是有一些美国人,常常是少数几个人,有时并不直接牵涉到他们的利害关系却勇敢地站出来与政府的高压作斗争,甚至在危机时分也义无反顾。根据美国宪法制定的制度,只要有一个人反对政府的行为,就足以构成一个争议、一场诉讼,最终必须由司法部门去解决。

这并不意味着正义公道在国家存亡的真正危机前应不闻不问。正像前最高法院大法官阿瑟·戈德伯格曾经说的:“宪法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但它也不是一种自杀协定。”正是在危机时刻,当短期利益和长远保证之间的平衡发生倾斜,法院就显示了最要紧的作用——保持或恢复正确观察事物的态度。

自由与国家安全之争长期存在,斗争中我们预期行政和司法单位会支持后者。司法当局,它的成员的终生职位,它传统的独立性及其独特的维护美国人天赋不可剥夺权利的地位,使其成为一个在危急时刻抵御怯懦避免冲动的最适当机构。

可是,自由不是可以一劳永逸地永久留存的商品,它不能被动地保留着。为民权而战斗,正像美国民权联盟创始人罗杰·鲍德温经常喜欢说的那样,“永远不能一战而胜”,它必须由新一代人来保持,通过战胜新的危机来维持活力。托马斯·潘恩在美国独立革命前夜教导我们的话语现在看起来仍然是千真万确的:“希望收获自由带来的果实的人,必须殚精竭虑地去支持它。”

注释1: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902年至1932年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译者注

注释2:麦尔维尔(Herman Melville,1819-1891),美国小说家,此处作者写成Maoville;霍桑(Nathaniel Hawthorne,1804-1864),美国小说家,此处作者写成Hothorne;这里Mao指毛泽东,Ho指胡志明。——译者注

注释3:洛奇(Henry Capote Lodge)是当时的美国驻南越大使。——译者注

注释4:马克斯(Groucho Marx),美国著名的电影演员。——译者注

注释5:约翰·列侬(John Lennon),美国著名的甲壳虫乐队歌星。列侬和列宁(Lenin)发音相似。——译者注

注释6:指中央情报局。

注释7:咆哮(Roaring)和奥伦(Oren)谐音,故有此文字游戏。——译者注

注释8:里士满(Richmond),联邦第四巡回区上诉法院所在地。——译者注

注释9:中央情报局最近作出决定,认为该局前局长威廉·科尔比在他的回忆录法文版中没有删去某些保密情报,但他并非故意违反保密协议。中央情报局从局长到一般工作人员都签有一份同样内容的保密协议。

注释10:斯奈普,英文为Snep,此字与Snipe(狙击)相近,此地作者暗喻委托人受到最高法院的暗算,就像他们对待斯奈普一样。——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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