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死刑是野蛮和不人道的”
我一直对废除极刑怀有极大的热情。早年上中学参加辩论小组与对手争论时,我就常常在以“极刑应予以废除”为题的辩论会上站在支持一方。(我还保留着一套为辩论而准备的资料卡片,证明大部分犯有谋杀罪的罪犯都是“环境”的产物,所以我倾向废除极刑)。在大学里,我以此为题目写过一篇论文,在法学院读书时,我曾经给以色列总理写过一封信,主张废除死刑,甚至连阿道夫·艾赫曼注释4
也应免于死刑。
我从法学院毕业后,先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首席法官戴维·贝兹隆手下任录事,做些文书助理之事。我曾参与处理一件死刑案。该案主要情节是:一个黑人青年在与警察争夺枪支时,失手误杀了这个警察。这个黑人青年被判处死刑,因为争斗是由于该犯企图在一家酒店行抢,因此可沿用 “由抢劫而引起的谋杀”原则。贝兹隆法官主张免于被告死刑,这一主张作为正式见解写在了我那时协助贝兹隆法官起草的判决书里,并予以发表。
1963年夏,我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阿瑟·戈德伯格的秘书处工作。上班的第一天,他就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问道:“你对死刑有没有什么想法?”
“想法很多”,我急不可耐地回答。
“那好,我现在正想着一件事,可能你会感兴趣,”大法官说,“我想让你给我写一份有关死刑利弊的备忘录,围绕其中与宪法权利有关的问题写”。
“太愿意了。”我简直无法掩饰自己的兴奋心情。
戈德伯格大法官说,“在你钻进故纸堆里引经据典之前,咱们先谈谈这方面的事。我有些想法,想跟你讨论讨论”。
我告诉大法官,我也一直在想件事,一年前我曾经协助贝兹隆法官处理过一桩死刑案。
“戴维注释5曾经谈到过死刑的问题,他的一些观点很有趣”,大法官说,“可是,就我所知,从未有过一位法官触及过死刑是否符合宪法精神的问题。”他接着说:“宪法第八修正案注释6
禁止‘残忍及不寻常的惩罚’,什么惩罚能比国家有意识地决定消灭一个人的生命更残酷呢?如果说酷刑折磨是一种残忍而不寻常的惩罚,那么经过深思熟虑的国家的杀人行为不会比这更好。”
他的观点大胆而充满想象力。可是历史上这种观点反复被批驳过。我就此提醒大法官说:“宪法第八修正案立法之日,正是殖民者在美国到处杀人之时,宪法的起草人当然不认为死刑是违宪的。”
大法官戈德伯格早就意识到我会提出这样的论据,所以他早已准备好他的回击:“这就是为什么美妙的人权宣言出世的原因。这是一部划时代的文件,它意味着今天的一些事情与1792年相比已经发生了变化。这项残忍及不寻常惩罚条例——”他停下来,到书架上去取一本书,“必须从逐渐演化代表进步成熟社会的正直标准中去汲取它的现实意义。这就是头儿注释7在《特洛普诉达勒斯》一案中阐述的观点”。
我记得那个判例。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裁定因犯罪而剥夺一个人的公民权是一种残忍而不寻常的惩罚。我可还记得,首席大法官华伦在表达他个人意见——律师把这种论述称为Obiter dictum注释8
——中称“死刑在美国历史上一直沿袭至今,目前仍被广泛使用,不能说它违反了宪法意义上的残酷的含义”。我提醒戈德伯格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的论述,是5年前才作出的结论。
他神情黯然地摇摇头说:“我知道头儿都说了些什么。我真希望他没有这么说。在《特洛普诉达勒斯》案中并没有论述死刑的必要,因为该案并没有触及死刑的问题。头儿对这个问题肯定会坚决反对,但我们坚信,我们应该开始推动这个法律问题的探讨。或许我们在第一个案例判决时不能得到多数票赞成,可至少我们可以使律师和法官们开始想这个问题,并在判处死刑时从宪法的角度提出异议。”
我离开大法官时心里寻思着,为什么律师和法官们还没有这么做。我想起我的同事艾伦·斯通的评论,他说,之所以没有设诺贝尔法律奖,是因为法律这种职业是唯一不靠发明创新,而靠利用已有先人先例可依的规定取胜的职业。律师习惯于寻求和引证“权威”——那些过去的律师或法官的言论典范根据,来支持自己的看法。对于法律来说,创造性主要是指通过分析过去的判例来绕开壁垒,或渐进地修改法律。律师很少在信仰上骤然变化,或对基本概念有突破性的改变。(我还记得在中学上犹太教法典课程时,有一次我声称发现了一个新见解,老师用以下“第22条军规”般的诡辩来回答我:“如果你说的是这么一个好主意,那么,很明显那些比你聪明得多的拉比们早就会想到了;如果这些比你聪明得多的拉比们没有先想到,这个主意就不可能是一个好主意。”)
戈德伯格大法官关于死刑是否违宪的想法,是思想方法上的巨大飞跃。现在,我的任务就是设法使这个认识看起来就像是根据许多现有的法律和权威自然而然推导出来的结论一样。我带着一种使命感埋头典籍。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曾判处过几千人死刑,这些犯人中大部分是黑人,穷困潦倒,没有机会上学。现在,最高法院终于有机会来拯救许多人的生命了。
经过几个星期的调研写作,我向戈德伯格大法官呈交了一份厚厚的研讨死刑是否违宪问题的备忘录。备忘录勾画出英美两国反对残忍和不寻常处罚的历史,并对最高法院裁决中与此有关的所有判例加以探讨。结论是,可以提出合理的宪法依据来反对死刑判决。我在备忘录中建议,最高法院应首先“仔细研究手头的死刑案例,以此对各种不违宪的类型进行分类”。我建议戈德伯格大法官应该宣传他的死刑违反宪法精神的意见,这样,律师在为死刑判决上诉时就可以引用宪法第八修正案据理以争。这会促进这个进程,逐渐削弱死刑符合宪法精神的理论,从而慢慢地形成一种新观点,并运用在一个判例裁定里,宣布过去所有的死刑判例中,给予死刑处罚都是违宪的。
戈德伯格大法官接到我的第一稿就着手修改加工,他准备在备忘录定稿后抄送给最高法院所有的大法官传阅,以此作为试探气球,看看他究竟有几个支持者。我为我亲手写的备忘录——尽管基本思想是戈德伯格大法官首先勾画出来,备忘录最终也由他审定——能够送到最高法院每一位大法官的案头而心花怒放。
经过无数次重新起草,修改加工,戈德伯格终于发出他的备忘录。备忘录强烈地表达了他对“国家用立法形式来剥夺人的生命”是“野蛮的、不人道的”的观点。但备忘录也承认,“最高法院兄弟会Brethren,指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的工作关系。——译者注
可能会不同意……死刑,如上所述,是违宪的”。因此,他希望各位大法官考虑他的建议,即“至少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某些特定类型的罪犯判处死刑,是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
这篇备忘录像一颗炸弹,它立刻成了最高法院的热门话题,在大法官和工作人员中间引起热烈的议论。当然,并非每一个人都喜欢这篇备忘录。最感不安的是两个最高法院所谓的“自由派”——厄尔·华伦首席大法官及雨果·布莱克大法官。华伦,这个精明的政客,总是关心公众对最高法院裁决论述的接受程度。他坚信,任何关于死刑判决是违宪的的提法都可能损害最高法院裁决,尤其是关于禁止种族隔离和其他敏感有争议问题的裁决的权威性。
布莱克,这个制宪自由派,对于戈德伯格企图“重写”人权法案注释9可是布伦南和道格拉斯这两位大法官同意戈德伯格的观点。斯图尔特大法官对这种探讨表示了一些带有疑问的同情。
最后,在首席大法官华伦的要求下,戈德伯格大法官同意不公开发表备忘录。这对我来说不啻是晴天霹雳,我担心我们辛苦一番的结果会付诸东流。可是戈德伯格大法官和道格拉斯及布伦南一起,决定将他们三位大法官在一个死刑案的裁决书中陈述的不同意见发表,该案涉及一个黑人男子被控强奸一个白人妇女,他为此被判处死刑。
戈德伯格大法官的目的在于,提醒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注意,至少在最高法院有三位大法官对某些情况下判处死刑是否符合宪法有疑问。
反应来得又快又强烈,既来自司法界,也来自新闻界。
《纽约时报》形容戈德伯格的异议提出了“意义可能极为深远的观念”。《华盛顿邮报》赞扬它是“法的思辨精神对未来聪明才智的呼吁”。
并非所有的社论作者都感到高兴。威廉·劳埃勃,极端保守派报纸《曼彻斯特联盟导报》的发行人,写了整版社论,题目是“美国最高法院三人帮为强奸撑腰鼓气”:
当然,这个令人无法置信的观点,只能给那些企图强奸的家伙帮忙。这些恶魔没有了死刑的威胁,又熟知许多假释委员会主管人的古道热肠,会以为对他们滔天罪行的惩罚不会过严,从而倾向于再度以身试法。
就连共产党骨干分子也不能比这些人在破坏摧毁健全社会赖以支撑的基本原则上干得更出色了。用不了多少年……鼓吹对女性的蔑视就会将我们伟大的文明社会变成一个屠场。
可是劳埃勃没有告诉读者,在他自己的新罕布什尔州,强奸罪不判处死刑起码已有100年的历史了。其他报纸,特别是南方的报纸也有类似的咒骂,虽说可能不如劳埃勃来得花哨。
美国法院对戈德伯格的异议也不甚欢迎。只有很少几个法院附和他的观点,很多则用相当华丽的语言反对。例如,佐治亚州最高法院就说:
我们反对这个企图减弱对人类母亲——文明社会基石,上帝创造的极盛——保护的想法。我们反对那种比死亡更加恐怖的罪行,即对女性肉体——她圣洁殿堂的强暴,从而永远地玷污她的贞操——全人类最珍视的特质。〔原文如此!〕
然而,戈德伯格异议目的在于向刑事案件被告辩护律师发出一个信息,以使他们提出残忍和不寻常惩罚这一法律问题;给各级法院从法理上、事实上和历史上提供武器库,使它们能够从内部作战。这一信息十分清晰而且明白无误地传送到了,尤其是对两个全美最权威的律师组织——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委员会法律保卫基金会(NAACP Legal Defense Fund)注释10及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来说。
正像麦克尔·麦尔茨纳,许多在这一信息感召下开始行动的律师之一,所说:“戈德伯格观点唤醒了我们对死刑是否符合宪法精神的兴趣,它震撼着我们去采取行动。”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改变了它一贯的认为死刑“不牵涉到民权问题”的政策,并马上开始着手接受为死刑犯辩护的工作。美国有色人种进步全国法律保卫基金会组织了对判处死刑的人的种族成分调查。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全国各地努力来制止执行任何形式的死刑,并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呈报了许多案例要求复审,理由都是死刑判决是违反宪法的。这一全国性的高潮是在安东尼·阿姆斯特丹的娴熟指导下形成的,他大概是美国最富创造性、最生气勃勃的民权律师了。他从一个州飞到另一个州,造访一所所监狱,出席一个又一个庭审,不知疲倦地为被告辩护。阿姆斯特丹在戈德伯格异议的基础上,劝说法院扩大这个短小精悍论点的影响力。
正当这种努力初见成效时,我开始和戈德伯格大法官合作为哈佛大学法学院学报撰写一篇论文。大法官那时已经从最高法院退休。论文的题目是《宣告死刑违反宪法精神》。
该文从宪法角度详尽地举证,呼吁法院,立法机关和各州首席行政官员援引宪法理由来阻止死刑判决的执行。
这篇论文发表不久就结出一颗硕果:宾夕法尼亚州司法部长在写给州监狱狱长的信中,引用论文的观点,指示他“把死刑执行室的电椅搬掉……”
还有一些小范围内的胜利: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在裁决中认为,判处强奸罪犯死刑是违宪的。联邦最高法院在一次裁决中认为,把为执行死刑感到良心不安的陪审员排除出陪审团是违宪的。然而,也有挫折的时候。
1972年6月29日,阿瑟·戈德伯格和安东尼·阿姆斯特丹,还有他们许多同事们,包括麦克尔·麦克茨纳、弗兰克·赫弗隆、勒鲁瓦·克拉克作出的丰功伟绩受到了褒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福尔曼诉佐治亚州”一案的上诉裁决中宣布,各州现行刑事诉讼法规中的死刑处罚全部是违反宪法精神的。三位大法官——道格拉斯、布伦南及马歇尔同意戈德伯格关于死刑判决是残忍的不寻常的惩罚的论点。另外两位大法官——斯图尔特和怀特尚不准备走那么远,他们认为:根据法官和陪审团的处理权限判处死刑,如果其实行方式是“如此不负责任,如此反常”,正像以残酷和不寻常的方式执行死刑那样,则是违宪的。正像斯图尔特大法官所说:“死刑判决是残忍的,不寻常的,正像被雷电击死一样,是残忍的和不寻常的。”注释11
首战告捷,600名被判死刑等待执行的犯人可以免去一死。戈德伯格大法官在最高法院裁决公布后几小时即给我打电话。“我们成功了,”他说,“一切辛苦都没有白费。”历史上从未有过一个法庭裁决的结果拯救了这么多人的生命。从未有过一次司法决定宣布这么多法律为无效,不管是州法律还是联邦法令。从未有过一个法院,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如此重大的一项社会变革。
可是,这场战斗远未结束。在对“福尔曼”一案裁决的异议中,首席大法官华伦·伯格——一个号称主张实行司法克制的人,建议各州修改刑法有关条例以便适应“摇摆的大法官”,如怀特和斯图尔特阐述的观点。在该裁决发表后,许多州立即开始这么办。
几年之内,美国大部分州又恢复了死刑,通过了意在符合怀特和斯图尔特大法官论点的死刑法例。1971年加里·吉尔摩的死刑判决被执行了,这是美国在10年之内执行的第一例死刑判决。这场斗争还在继续。
近年来,这个争议成了州议会和法院之间的一场乒乓球比赛。州议会修改了有关死刑的法律,法院则裁决某些法规无效,州议会便再度修改法律。有些州在联邦首席大法官伯格的启发下通过了“强制性”的死刑处罚立法,规定不管什么人,只要犯了某种特定的罪行就必须自然而然地处以死刑。可是,最高法院很快又裁定这些规定也是违宪的,因为用这种流水线式的立法来对待人的性命与“天赋的人的尊严”水火不容。
另外一些州则试图在政策的持续性与不同情况用不同方法处理的需要之间走钢丝。他们创造出一种精细推敲过的“双层”量刑程序。在可判死刑的罪行被认定之后,再单独举行一场听证会,届时法官或陪审团将考虑被告案情的“严重”或“轻微”因素,如被告是否有前科,前科是一般过失还是重罪,或是因年幼无知,或受逼迫而为。法官或陪审团将逐一检查这些因素,若“情节严重”的因素压过“情节较轻”的因素,则可判处死刑。
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格雷戈诉佐治亚州”案裁决之前,一些州就有上述类型的死刑判决立法。根据许多州立法机构明白无误的愿望,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只要作出死刑判决的人——不管是法官还是陪审团——在以上方针范围之内酌情处理,可以在宪法精神范围之内判处死刑。
然而,这个论点解决的症结同时又变成了新的疑难,包括最重要的那个问题,即什么样的罪行构成宪法容许判死刑的情况?根据“格雷戈诉佐治亚州”判例法裁决的案例都是认定有罪的被告蓄意并亲手谋杀了受害者,这一条件是非常清楚的。
即使这样,泰森兄弟案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如果一个人,他自己并没有亲手杀人,却参与了一项其结果导致了谋杀的犯罪,他是否可被判死刑?最高法院自从1972年作出《福尔曼》案裁决以来,尚未支持过一例死刑判决。虽然有这种情况的案例曾经上诉到最高法院,但每次都是因为下级法院另外一些法律实体或程序错误而被驳回。
我决定给泰森兄弟上诉。
我觉得,如果该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死刑判决有可能会被推翻。布伦南和马歇尔大法官自从“福尔曼诉佐治亚州”判例之后,一直反对死刑判决。怀特大法官曾在直接与我们这个案子有关的问题上发表过清楚的意见,他在“洛克特诉俄亥俄州”案裁决中阐述道,判处一个没有开枪致人于死,或有致人于死的故意的人死刑,是不可能符合宪法精神的。可是最高法院并未就这一重要法律问题作出结论。泰森兄弟案严峻地提出了这个问题。我认为我们有可能劝说最高法院禁止在被告既未打致命的一枪,又没有致人死命的故意的情况下作出死刑判决。
不管泰森兄弟案如何了结,反正我不能眼睁睁地看着这两个青年被送进毒气室而置之不顾。我此生已为反对死刑花费了许多时间精力。这是我劝说司法机关不要采取司法谋杀的方式去剥夺罪不当死的人的生命的一次机会。
我在呈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上诉书中阐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死刑的裁决,强调新判例中至关重要的罪罚平衡适当的理论,我特别引用怀特大法官的论点,即判被告死刑之前必须证明他有杀人的故意,强调自从美国某一个州的法院25年前判决一个自己并没有扳动枪机的被告死刑并实际执行该判决以来,还没有一个州这样做过。我希望,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不会是第一个在这种情形下执行被告死刑的州。我希望法官认识到,处死这两个年轻人将成为以其父之罪治其子的极端案例。
10.探访死囚犯
呈递了上诉书以后,我就去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进行辩诉。在1980年秋天准备此案的辩护工作时,我蓄胡子留长发。可是在法庭辩诉前一星期,我偶然跟一位亚利桑那州的律师谈过话。我们谈到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谈到该法院是多么保守。“你知道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最近说了些什么?”我的律师朋友有技巧地问道,“他在最近接纳州律师协会新会员宣誓会上讲话时表示,他很高兴这一批亚利桑那州新律师中没有一个‘蓄胡子留长发的嬉皮士’。”
一小时后,我就坐在理发馆的椅子上了。“来一个亚利桑那式发型,”我告诉剑桥的理发师,“要剃得又短又整齐,把大胡子刮掉。”
里基和雷蒙因其父造下的孽已经够麻烦了,不能因为他们律师的形象而使他们再受连累。我头发剃得纹丝不乱,两腮刮得精光,穿着一身深色细条子律师西装前去亚利桑那。
我先去死囚监狱。我还从未见过泰森兄弟。他们要求在上诉当庭口头辩诉之前见我一下。
你要是单独会见刑事罪犯,就会感到他们并非想象中的那种样子。雷蒙和里基看起来就像普通的小城镇少年一样。雷蒙是个态度娴雅容貌端庄的小伙子,即使是穿着监狱里的粗斜纹布号服,他的面容也不禁令我感到活像一位抱负不凡的保险公司推销员。他说话温和,不紧不慢,真诚坦直,一开始他就把握着情势。他从一捆报纸剪贴里取出有关报道,拿出一些法律文件开始向我细细道来。
里基长得更逗人,表情更丰富。他一边上下打量我,一边会心地笑着。他脸颊上带着圆圆的酒窝,但并不是天真无邪的。他经常打断哥哥的讲话,说一句笑话,或提示一个有见地的想法。里基比雷蒙更喜欢插话,情绪更富变化。他总是面带微笑,或者说,总是看起来像在微笑。一位当地电视记者形容他是“令千百万亚利桑那人作呕的媚眼秋波”。他哥哥雷蒙提醒我说,“里基老是有牙齿咬得太紧的毛病,这使他不管感觉如何看起来都是在笑”。
探讨一番与明天辩诉有关的案情事实和法律要点后,两个孩子要求与我谈谈他们个人的事情。“我们很了解你,”他们说,“尽管这是我们第一次见面,在这之前我们对你的身世已作过一番了解。”
我知道他们对我的身世感兴趣,因为他们写过好几封信探询我的情况。我的回信是含蓄的,这是通常律师的做法。“丹·戴克跟我们说了一些关于你的情况,妈也跟我们说了一些你的情况,有些犯人也听说过你。我们曾在一次电视辩论节目中见过你发表反对死刑的观点。”
里基开始谈他的父亲:“他是我们认识的人中间最有决心,最说干就干的人。如果他下决心干一件事,就一定能够成功。他根本不问别人可不可以。他有一种磁力。他能在别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影响别人。如果他处在你的地位的话,他会成为一个很棒的律师。”我对他们经历了这么一场沧桑之后还这么想感到不解,可我理解,父子之情常使人变得盲目。
“里基说得不错,”雷蒙又说,“爹从来不问别人。你懂得他希望你做什么。”已死的加里·泰森很显然具有巨大的威慑力。可真正使我感到惊异的是他竟然能保持这种威力,甚至在他死后,在他犯下如此罄竹难书的罪行之后。
我问孩子们,你们是否有过与父亲和兰迪·格里纳沃尔特分开行动的想法。“在事情即将结束时有过。在到达那个路障之前,我们曾谈到过。很明显,爹已经失去控制。我们讨论了分散开,各走各的,各自逃生。我们那时已经成了爹的负担。他和我们在一起比没有我们要累赘得多,他得照顾我们。除此之外,没有他我们就不知道该干什么,该往那儿走。”
“逃亡对我们来说是一种全新的经历,”里基解释道,“我们不知道等待着的是什么。爹知道。他就是坐牢的老手。他以前也有从狱中逃跑的经验。他知道该什么时候走,得躲开什么,在一个地方应该待多久。这些事他都一清二楚。”当他说这些事时,里基把头低下来,带着一种失望的口气。“可是爹对外面的有些事情也不了解,他在里面待得太久了,不知道食品的具体价格,不知道警察都配备了电子设备,不知道世界发展的这么快。他还是60年代那一套,他已经制度化了,逃出去以后,这些局限使他处于不利的情况。”
我问他们自己如何评估自己在这场犯罪中的作用。雷蒙说,那场杀人是可怕的,不可饶恕,尤其是谋害了那个两岁婴儿。“我们要想阻止谋杀的唯一可行方式是杀死爹,可是即使那样做也没有用,因为为时已晚。”里基说话时眼睛垂着,“有些人认为,在育玛枪杀发生后,我们应该把爹干掉。可是我不能干掉爹,不管他干了些什么。我不可能把枪顶在爹的脑袋上扳动枪机。他是我爹,我仍然爱他,尊敬他。”
“他们判处我们死刑,就因为我们没有干掉爹,”里基补充道,“我们为此有罪,可是我们并没有犯杀人罪。我们对阻止杀人无能为力。我们也不希望这些事发生,可我们无法阻止。”
“你想象不出,当我们听到枪声时脑海里闪过的念头,”雷蒙继续说道,“我们从来没经受过这个,真是太可怕了!”
“我现在仿佛还听见枪声,”里基插进来,脸上仍然带着那种时刻凝固着的生硬微笑。他接过话头时,脸上的酒窝开始抖动,“我们感到绝望、恐怖,我们不敢相信这种事居然真的发生了。”
“特别是那婴儿。可为什么要杀那婴儿?他不会去指认任何人,”雷蒙说,“他大概早晚得死,可他们为什么要去枪杀他?”
“你知道,因为那个婴儿,狱中的犯人还时时威胁说要结果我们的性命,”里基补充说,“我俩被捕时,很多人都说要结果我们的性命,甚至有一个教会组织也这么声称。现在只有狱中犯人这么说了。甚至那些犯下更加恶毒罪行的犯人也因那婴儿的死诅咒我们,朝我们脸上吐唾沫,威胁要结果我们的性命。”
雷蒙解释说,“不管一个人多么坏,不管他们曾经干出多么愚蠢恶劣狠毒的事情,每个人都有一个极限,每个人都可以去谴责他们认为比自己更坏的人。对很多人来说,没有比杀害一个婴儿更可恶的了。谴责了我们,他们就可以安慰自己。不管我都干了些什么,至少我从来没杀害过婴儿”。
雷蒙随后问我,我是否准备把他们从煤气室救出来。“我们会在那里被处死吗?你能把我们救出来吗?”两兄弟目不转睛地看着我,等待着答复。“法律上可没有万无一失的担保”,我说。我只能承诺一件事:在他们的死刑判决取消之前,我不会罢休。
我起身告辞时,雷蒙向我转过来,一脸乐观的表情,他竖起大姆指:“你会救我们的,我知道你会的”,他说。里基第一次脸上不带笑地看着我,说,“我们全靠你了,只有你才能使我们活着离开这里。”
11.法 庭 辩 诉
第二天早晨的情景与我会见泰森兄弟时相比,简直是天上地下。口头辩诉是在亚利桑那大学法学院举行的。在法学院“模拟法庭”课堂里举行辩诉使人加深了这一切是否当真的感觉。模拟法庭里架起了摄像机,以便把整个过程摄制下来并在法学院播放。对学生来说,这是一场教育,对在场采访辩诉会的亚利桑那几十家电视台的记者来说,这也是极富娱乐性的活动,对雷蒙和里基来说,这是生死的关头。
5个法官鱼贯而入(都剪了短发,脸刮得光光的)辩诉开始。我决定,我的策略是强调亚利桑那州宪法,亚利桑那州法令,亚利桑那州判例。我可不愿意像个外地人那样闯进来,挥舞一本美国宪法教训当地人如何行事。我想劝说亚利桑那州的法官,照亚利桑那州的法律来解释,泰森兄弟不应被判处死刑。在准备这次上诉辩诉时,我已阅读了几十个亚利桑那州死刑判例,我了解该州最高法院法官对死刑问题的看法。
我指出,亚利桑那州有关死刑的刑法条例并没有在这类案件中处死刑的立意——这类牵涉没有严重前科的青年、本人并未开枪致受害者死亡,本人并不能控制局势,本人并无杀人故意的案件。
州首席法官立刻打断我的辩诉,质问我,孩子们把枪偷运给一个杀人犯的“意图”是什么。我回答道,意图是使父亲越狱,这一罪行并不属于可判死刑的犯罪。亚利桑那州唯一可判死刑的犯罪是蓄意杀人,偷运枪支并不一定意味着里基和雷蒙有蓄意杀人的故意。所有的证据都已证明这一点。
我指出,甚至判死刑的下级法院法官也未能认定里基和雷蒙这两个被告有谋杀的故意,或亲手执行了谋杀。所有法官认定的,只是“该罪行本身”是用“一种极为凶恶、残忍和卑劣的手法”进行的。可是里基和雷蒙这两个被告并没有协助加重这种谋杀的凶恶性、残忍性和卑劣性。开枪杀人、控制局势、选择杀害对象——包括那个婴孩的人是加里·泰森和兰迪·格里纳沃尔特,而不是里基和雷蒙。
确实,我在那天早晨进行口头辩诉前几小时发现,量刑的法官把那些关于罪行的凶恶性、残忍性和卑劣性的论述逐字逐句地从他认定格里纳沃尔特有罪的裁决中删去了,该法官判处格里纳沃尔特死刑。我怀疑这可能是由于法官们的懒散而致,甚至对重大的新闻界广为宣传的案件都是如此不负责任。我给格里纳沃尔特的律师打电话,请他去核对一下。他肯定地告诉我,量刑法官描述里基和雷蒙参与谋杀利昂斯一家的用词与描述格林纳沃尔特参与同一罪行一模一样。尽管事实是格林纳沃尔特亲手开枪杀人,而雷蒙和里基都没有打过一枪,量刑法官仍然用完全相同的词句描述他们迥然不同的作用。这最好不过地证明,该量刑法官未能在判死刑时分别考虑每个情况不同的被告。
亚利桑那州刑法是清楚明了的。法官只能在认定“被告用极为凶恶、残忍或卑劣的手段犯罪”的情况下,才能给一个人极刑处罚。“罪行”是由“另外一个被告”用这种手段进行的并不够判死刑。而里基和雷蒙作为个人的单独认定中并没有这些内容。他们是因为别人而被判处死刑——因为他们死去的父亲和他的杀人同伙犯下了凶恶、残忍和卑劣的罪行。
辩诉结束后,我被电视摄像机包围,面前都是话筒。亚利桑那的新闻界问起问题来充满敌意:我为什么打老远从马萨诸塞州跑来给这两个孩子辩护?我是否认识到他们应负的罪责?我是否有为谋杀婴孩者辩解的癖好?我信任亚利桑那州的律师吗?
我当时还没有认识到他们对泰森两兄弟的敌意是如此激烈。我开始担心,这可能会影响到法庭的判决。法官们也会受到周围人的感情和敌意的影响。他们读的是相同的报纸,看相同的电视节目,也像其他居民一样听信同一种谣言。黑色的法官袍子并没有使他们成为另外一种人,他们只是看起来不同罢了。
我乘飞机回到剑桥去等候裁决。我不知道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得用多长时间来作出最后决定。也可能是几天,也可能是几个月。回家后的第一晚我辗转不眠,我的梦魇一会儿是那个婴儿正在被枪杀,一会儿又是泰森兄弟被押进煤气室处死。梦境中,我好像看见里基·泰森转过身往回看,那种无所不在的微笑由于恐惧而扭曲,他好像盼着我带着取消死刑的法庭赦免令向毒气室的门口跑来。可是他没看见我。我被这种无奈的画面震慑,我无法驱散这种恶魇。
当我写这些话时,眼前仍然晃动着这些画面。泰森兄弟俩仍关在死囚牢里。1981年夏,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核准了死刑判决。该裁决承认里基和雷蒙都没有开致命的一枪或有致受害者死亡的故意,可是它仍然认为,根据亚利桑那州法律,这并没有什么区别:
〔至于〕他们并没有具体想杀死利昂斯一家和特莉莎·泰森的故意,他们并没有参与策划这些杀人行动,他们没有实际扣动导致致命伤害的枪的枪机,这些都无关紧要。里基和雷蒙·泰森把他们自己与那些故意杀人、并在过去有过杀人前科的人联系在一起。
里基和雷蒙将因为他们与杀人的父亲为伍而被处死。
现在该案已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里基和雷蒙在等待着。我也在等待着。可是他们俩是在死亡的阴影中等待着——他们离那装有氰化毒气的金属罐只有几码远。
注释1:原文为“Lifer”,指无期徒刑。——译者注
注释2:唐纳德的昵称。——译者注
注释3:以上系里基和雷蒙·泰森的陈述。
注释4:著名的纳粹刽子手,奥斯威辛集中营的冲锋队队长,他曾亲手处决无数犹太平民。——译者注
注释5:指贝兹隆法官——译者注
注释6: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Amendment VIII):由美国国会在1791年通过,内容是:不得索取巨额保金,也不得课以巨额罚款;不得用酷刑及使用不寻常的惩罚手段。——译者注
注释7:指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华伦(Earl Warren)。——译者注
注释8:拉丁语,意为偶然的论述。此为法官对处理该案并无直接关系的论述,有时可以是纯学术的论述。——译者注
注释9:Bill of Rights,即美国国会于1789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译者注极感不安。
注释10:NAACP即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是著名的进步组织,关心帮助黑人和少数民族的利益。——译者注
注释11:这种类推是错误的:雷电击死人是胡乱的、偶然的;而死刑判决是经斟酌掂量后作出的;尤其是对黑人、穷人、男性,以及那些不肯进行庭外协商以认罪换减刑的人来说。
第三部 为正义抵制非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