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最好的辩护(出书版)》作者:[美]艾伦·德肖维茨/译者:唐交东【完结】 > 书香门第★最好的辩护.txt

第10章 将欲取之必先予之——埃德蒙·罗斯纳诉美国司法部纽约南区检察官办公室案.3

就更私人的层面看,检察官可以在许多方面给辩护律师方便,或叫他吃不了兜着走。这些事虽小,却很重要,如同意合作或不继续合作;在律师阅卷时提供方便或从中作梗;对一些技术性要求采取变通方法或是铁面无私;在委托人请律师时帮助推荐还是暗中使坏;还有在小事上采取顺水推舟给人方便的态度,还是处处找碴,极尽刁难之能事。

许多检察官在使用他们的权力时毫不踌躇犹豫,指望以后能从辩护律师处得到回报。我并不是说以上作法有何不妥之处,尽管这么做时常有离谱的可能,我只是说与检察官办公室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多么重要。

很多检察官有心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一分高下,只要问题限于被告是否有罪的范围之内。可是只要问题牵涉到检察官本人是否公正诚实,辩护律师与“检察官被告”之间就很难保持良好的个人或工作关系了。所以大部分辩护律师在委托人需要他们直接攻击检察官的案子中都退避三舍。最好的情况,他们也只是把矛头对准“政府”,以造成不针对任何个人的印象。

在本案中把我的进攻矛头对准某一位检察官是必不可少的,不管我是否因此得罪了人。我早就听说莫维洛的脾气极坏。我曾经在法庭外亲眼看见他声嘶力竭呵斥一个说他“健忘”的辩护律师:“你这个婊子养的。你等着瞧吧,有你好受的!你再也别想跟我们打交道了!”对于一个在纽约南区这块地盘上执业的律师来说,这些话不啻是一份吊销营业执照的命令,一份破产声明: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刑事犯罪部门——莫维洛是个部门的主管——将不会跟这个律师进行庭外协商或私下交易了。注释14鲁齐先生:鲍勃·莫维洛跟你可大不一样,他不是坐在那里心平气和地向我解释……他神情十分激动,一会儿蹦起来,一会儿又坐下。

法庭:……所有熟悉本法庭的人差不多都能发表关于莫维洛先生会怎么表现的司法意见。

当然,没有一个检察官会喜欢受传唤出庭作证,被人追根刨底地盘询他是否知道鲁齐犯有其他罪恶,他什么时候知道的,为什么他没有将此事公之于众。不管怎么说,这是水门事件的最后一个夏天,正当我们举行听证时,一位美国总统注释15正因他在一件丑闻中参与掩盖活动而行将被迫辞职。在这场事件中,许许多多律师的声誉都受到玷污,其中许多人过去曾是或现在就是检察官。鲍曼法官反复地把他主持的听证与在华盛顿进行的听证加以类推。

我决心接受委托在纽约南区进行挑战并不是因为我比别的律师更有勇气。我只是,或至少我以为我这么做比别人失去的少。作为一个有终身聘约的教授,在另外一个城市兼职做律师,我并不像其他执业律师那样依赖与当地检察官的关系。我一般也不进行庭外交易或鼓动委托人通过庭外协商换取减刑。我主要是依据委托人的宪法权利进行诉讼。我认为自己相对来说比较保险,因为对我进行报复打击的可能性较少,因此我就有额外的义务去向违法乱纪的检察官进行挑战。另外,作为一个教授法律道德规范的人,我对许多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衡量检察官和律师的行为时实行双重标准感到万分震惊。极少有检察官因他们工作时过分热情而受到纪律处分,哪怕是批评也难得有。可是我很快就了解到,辩护律师由于过分热情地为委托人辩护而受到吊销执照的威胁。

正因为这些原因,我一直很愿意挺身而出对检察员和法官的行为提出异议。确实这也成了我进行宪法实践内容的一部分。可是罗斯纳案是我第一次直接向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是否公允诚实提出挑战。

20.向检察官罗伯特·莫维洛起诉

我们传唤的第一个证人是罗伯特·莫维洛。这个人矮胖短粗,有人说他长得很像巴迪·哈克特,只是没有他那种幽默感罢了 。他讲话调门又高又尖,带着一种嘲讽的味道。由于他是检察官办公室刑事案件部门的负责人,他脸上流露出一种不可一世的神气,十分不情愿地出庭作证。

莫维洛之所以有今天是因为他自己在1972年1月刻意隐瞒“男爵”揭发鲁齐的事实。“男爵”揭发鲁齐的材料,与瘾君子们在要求重审动议听证会上作证时揭发鲁齐的犯罪勾当一模一样。

莫维洛在法庭上作证时一副趾高气扬的样子。他用断然决然的口气回答每个问题:对“男爵”揭发鲁齐问题的调查是 “彻底的 ”;“所有的指控都绝对没有任何事实根据”;这些指控“完全站不住脚,”“它们完全不可靠”;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男爵”都“可悲地没有通过测谎试验”。

后来出庭的证人拿出证据,表明这些调查是多么不彻底。实际上并没有追查手头的线索,没有询问证人,没有核对这些人被捕的档案材料,其他调查机构掌握的 有关材料也未去了解。确实,在一个政府认为事关重大的问题上,调查人员寻找一个据“男爵”揭露的靠近东帕克大道的商店,这地方位于布鲁克林主要闹市区。而这些调查人员却出去到处寻找:“东大道”——一条并不存在的街道。他们找不到这地方,就不再继续寻找。

调查人员把他们的慵懒无能归罪于“男爵”未能通过测谎试验上去。可正是在这个问题上莫维洛的调查最不堪一击。美国最有名的测谎专家,也就是阿诺德·鲍曼在私人开业时聘用的那位专家作证说,弗吉尼亚那家公司进行的测谎试验是一场哄骗,那架测谎机并不准确,所问的问题“准备得粗劣草率”,测验结果“完全不足以说明问题”,没有一个测谎专家会根据“这么平直的电图”基础做出“男爵”是在撒谎的结论。最后,该测谎机构的总裁也对莫维洛关于“男爵”在所有方面“可悲地未能通过测谎试验”这一点提出异议。他作证说,“男爵”可能“隐瞒”了部分真相,未能“把他所知的全部情况透露。”测谎报告从未对莫维洛说“男爵”所说的“全都是撒谎”。莫维洛关于测谎结果的证词看起来已经支离破碎。

21.向检察官埃利奥·萨戈尔起诉

我们现在面对的听证是一场更为敏感,更加艰巨的战斗——现在要讨论的是联邦地区副检察官埃利奥·萨戈尔在最近对罗斯纳审判中的所作所为。他是审判中起主要作用的政府律师。我们认为,萨戈尔直到最近的新审判中仍在继续政府的掩盖活动,我们确信萨戈尔甚至故意在美国联邦总检察长面前进谗,而总检察 长本人则使联邦最高法院在政府律师对于鲁齐的犯罪活动究竟知道多少,究竟在什么时候知道的问题上偏听偏信。

埃利奥·萨戈尔给人的印象并不差,他也试着让自己看起来很强悍。他一味模仿莫维洛——模仿他的坏脾气及其他特点,可他学得并不太像。他这个人简直是矛盾百出:虽说他天性谨小慎微,但他又处处显得浮夸自负,活生生的一个初出茅庐的检察官,有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里那些年轻检察官的作风。虽说这个人本质不坏,诚实可靠,但他给我的印象是对违法的事情不吱一声,在紧要关头明哲保身。他自己虽不撒谎,可你永远也别想知道他是否跟你说心里话。当他走上证人席时,他看着我,一副不屑一顾的样子。注释16

我一开始就问他那件已经被人称作“戈伊备忘录”的文件。“戈伊”备忘录在第二阶段听证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该文件是一份两年前鲁齐的供状,共二页纸,交代他在1965年伙同另外三个警官在没有搜查证情况下闯入民宅搜查毒品,并在那人家里盗窃了200美元现款。这份备忘录是因为鲁齐向一位联邦调查人员罗伯特·戈伊交代此事而得名。当时负责鲁齐问题调查的爱德华·肖后来听说了这一 事件和他的供词,然而该备忘录在罗斯纳案审判中并没有透露给被告辩护律师,我们仅仅是在这次听证开始之前才打听到这些情况。

“戈伊备忘录”对我们的论点是个很大的支持:它成为无可争辩的书面证据,证明在罗斯纳审判前有责任通知对方律师的政府公诉人已经知道鲁齐实际上至少还犯有别的罪行,而不仅仅是他准备承认的那三项。另外,在“戈伊备忘录”中谈到的罪行与其他三项罪行性质不同。鲁齐企图为他承认的那三项罪行,即他作为中间人出现的那些犯罪活动辩护,说他的动机是保护那些孤立无援的警察搜捕对象。而“弋伊备忘录”里承认的罪行却不能以此类推,这是一个赤裸裸的执法人员共谋合伙犯下的盗窃行为,他们负有调查罪行之责却犯下这种罪行。大部分陪审员将比较倾向于同情警察犯罪的 “受害者”,而不是鲁齐承认他作为中间人所犯罪行的“受害者”(如果真有什么受害者的话)。他们只拿走200美元并不能改变这件事的性质。如果他们找到更多钱的话,他们也会一个不剩地拿走。另外, 一位联邦法官已经判约翰·艾利希曼注释17

入狱,因为他参与了对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医生的精神病诊所撬锁闯入活动,虽然他们在诊所里什么也没有拿走。

然而,“戈伊备忘录”里揭露出来的意义超出了它揭发出来的具体罪行。它使罗斯纳的律师猛然醒悟,认识到鲁齐的腐败活动完全是另外一种类型。他们就可以对这种犯罪方式——受命搜查毒品的警察进行偷窃——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会怎么样呢?它表明鲁齐承认的罪行只不过是冰山一角。鲁齐实际上承认了十几件类似的盗窃行为,他共窃取现金约达25万美元。这份秘而不宣 的“戈伊备忘录”很可能成为发现鲁齐秘密犯罪的关键线索。

毫无疑问,根据法律政府有义务在罗斯纳审判开始之前将“戈伊备忘录”透露给被告辩护律师。甚至连埃利奥·萨戈尔在质证时也不太情愿地承认,他一发现有这份材料就立刻“认识到‘戈伊备忘录’应在审判时交给被告辩护律师。”可是爱德华·肖这个负有向被告方面透露鲁齐过去犯罪情况责任的检察官却没有这样做。

萨戈尔承认,他第一次拿到“戈伊备忘录”大约是在1974年4月8日左右。这一天并非稀松平常,因为第二天他就向鲍曼法官呈交了一份签字宣誓证词。在这份证词中他信誓旦旦地说,罗斯纳在要求重新审判的动议中对鲁齐的指责“都是毫无意义的”。

我追问萨戈尔,为什么 他在宣誓证词中丝毫不提“戈伊备忘录”的情况。他起先 试图用 语法不通的词句来搅浑这件事的脉络:“我第一次看见‘戈伊备忘录’,是在政府答辩书必须在4月9日下午5点前呈交鲍曼法官之前一个小时。”我紧追不放,要他澄清究竟是什么时间。他终于承认,他在签署宣誓证词之前读了“戈伊备忘录”。他对证词中未提及该材料的辩解是,那天他的调查“尚未完成,对‘戈伊备忘录’的真实性尚不能肯定”。

鲁齐的证词使萨戈尔的说法黯然失色。根据鲁齐的证词,萨戈尔在“准备宣誓证词时”就与鲁齐深入地谈论过“戈伊备忘录”。还有,鲁齐特别指出他们是在深夜进行这场谈话的。所以这场谈话起码是在规定时间4月9号下午5点前一天发生的。鲁齐证明在谈话中萨戈尔问他“戈伊备忘录”,对他的指控是否属实,鲁齐承认这些都属实。这场谈话并非无关紧要的泛泛闲扯。鲁齐作证说当萨戈尔发现“戈伊备忘录”后,他立即传唤鲁齐,朝他大喊大叫:“还有哪个狗日的白痴知道这件事?他是在哪儿知道的?”他那时已经读完备忘录里谈到的第三个案子了。

这样我们就可以证明,萨戈尔绞尽脑汁有意识地决定在1974年4月9日呈递宣誓证言时既不把已有“戈伊备忘录”这件事告诉被告方面,也不通知鲍曼法官。可是,据我们看来, 他曾干了一些比这还要严重的事:他同时也决定不向联邦最高法院透露“戈伊备忘录”这份攸关重要的文件,当时最高法院正在考虑我们请求复审的要求。

我们也证实萨戈尔曾就他面临的难题——“戈伊备忘录”——与联邦检察官办公室里的各方专家进行磋商,其中包括约翰·戈登,那个负责与总检察长办公室联络的政府律师,他处理政府与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事务。读了“戈伊备忘录”后,戈登对萨戈尔说“我们没把这东西转交出去真是不幸啊”。

在1974年4月19日,即萨戈尔收到“戈伊备忘录”11天后,鲁齐开始承认他有伪证行为后的第二天,总检察长对罗斯纳呈联邦最高法院的复查请求书进行了批驳。总检察长办公室——当时还不知道存在“戈伊备忘录”这件事——声明“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否认……公诉方面对鲁齐的伪证有任何了解”。总检察长也表示,如果任何一个检察官“知道此事”或“隐瞒实情”,后果都将是“极其严重的”。而“戈伊备忘录”却证明检察官肖知道此事。这样,美国政府就向联邦最高法院呈交了错误的报告。它这样做是因为它在华盛顿的左膀有意地隐瞒了它在纽约的右臂的所作所为。

从这一点开始,这个故事开始变得越来越糟糕!

由于鲁齐不断地向外抖漏他的犯罪活动,约翰·戈登终于决定通知总检察长办公室,以免日后可能出现难堪。可是,在我看来他们充其量只是讲给总检察长办公室一半真情,甚至可能完全是谎言。戈登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汇报说,鲁齐开始交代更多的问题,都是他在罗斯纳审判时没有交代过的。可是他接着说“这些鲁齐曾撒谎掩饰的罪恶在鲁齐作伪证时我们并不知道”。这些说法根本不是全部事实。这里面至少有两件犯罪事实检察官肖是知道的,即“戈伊备忘录”中承认的盗窃罪及在布朗克斯阴谋擦抹录音带及作伪证。戈登自己也“很清楚”他与总检察长办公室联系之前就已得知有“戈伊备忘录”了。(我们未能询问戈登或萨戈尔他们是否知道擦抹录音带的事,因为我们只是在听证会结束后才听说这件掩盖了的罪行。)然而戈登并未告诉总检察长办公室“戈伊备忘录”的事,也未告诉检察官肖知道在备忘录里鲁齐承认了其他罪行的事。其实他通报的是完全相反的信息: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人除鲁齐在罗斯纳审判中承认的罪行以外其他任何新罪行一概不知。

情况发展到这般地步简直是没法再糟了!

根据鲁齐最新供认的伪证罪,总检察长认为他有义务使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不要被错误的材料或不完整的材料所影响,他决定向最高法院呈交一份补充文件。他随之起草了一份文件,请最高法院注意,鲁齐在罗斯纳审判时隐瞒了他过去的问题。总检察长用电传把文件草稿传到纽约的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让萨戈尔和戈登看一下这么写是否准确。在这份文件中总检察长强烈认为应该批准罗斯纳重新审判的请求,如果

……对已有的这些新证据举行听证,包括对罗斯纳提出指责而联邦检察官否认的那些对于如何处理重新审理动议至关重要的那些证据进行听证。

萨戈尔用笔在上面进行修改,把这段话改成:

……对已有的这些新证据举行听证,包括对罗斯纳提出指责说政府“了解鲁齐的其他犯罪行为”而联邦检察官否认的那些对于如何处理重新审理动议至关重要的那些证据进行听证。〔黑体字为萨戈尔修改部分〕

萨戈尔就这样“修正”了总检察长呈最高法院意见书的草稿,这样最高法院被告之,联邦检察官否认政府了解鲁齐的其他罪行。在萨戈尔用笔“修改”这段话时,他已经读过“戈伊备忘录”,他与几个法学专家讨论过此事,他对这样做的后果是完全清楚的。然而,他还是“修正”了总检察长的意见书,以此来否认“戈伊备忘录”里已经证明的东西。

总检察长对这些至关重要的文件和事实一无所知,就这样向最高法院呈递了一份误导性的意见书。

最高法院否决我们复查请求两个星期后,当我得知萨戈尔使的这个暗算手腕时,我怒火中烧。他不仅仅在关键事实上蒙骗了美国最高司法机构而且还断绝了我们前去改正错误材料的通路。我捶胸顿足发誓要揭穿这个掩盖行为,这个发生在司法机关的丑恶行径,我要在鲍曼法官主持的听证会上发动毫不留情的攻击。

22.“我们可以在纽约读这些材料……”

可是当我开始证明萨戈尔的非法行为时,代表政府的乔注释18·贾菲排山倒海般地发出阵阵抗议,企图保护萨戈尔使他免于就自己的行为作证。面对我对政府律师的频频攻击,鲍曼法官则越来越坐立不安,不断批准贾菲的抗议。随着恼怒和挫败感的增加,我要求法庭允许我“提出证据”,即如果允许我继续对萨戈尔进行质证的话我将证明的东西。我开始提出这些内容:

我们将提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曾有意识地精心地企图对即将对复查请求作出答复的联邦最高法院隐瞒实情……这份“戈伊备忘录”就没有让最高法院知道……

根据我知道的事实,提出这种证据似乎是够合情合理的。我没有预料到鲍曼法官的反应会如此激烈。他从座位上站起来从上朝下瞧着我,摇着两根手指做出威胁的姿势:“我认为这个指控是极其严重的,”他说:“你最好能够证明这些指控。”

这里面包含的威胁是明确无误的,就像在犹太人保卫同盟案审判时一样,鲍曼法官还是用他的老把戏——企图用威胁恐吓被告辩护律师的方法扭转对政府的严厉指责。他想把我推上法庭受审,因为我想把政府推上法庭受审。他想对我先下手为强,正像我想对政府先下手为强一样。

那天早晨余下的时间可苦了我。每次我想要对证人进行质证时鲍曼就会上前切断我的话头:“我还在等着你就联邦检察官有意识地、精心地企图对联邦最高法院隐瞒实情作证哩。我希望你立即就谈这一点……这可能是明天早晨报上的头条新闻,可我要你现在就把证据拿出来。”

随着这个攻击,他宣布上午的听证结束,并“指示”我“在下午两点钟开庭时证明那条具体指控。”他起身而去,用力把身后的门砰地关上。

我们后来从法院的传闻中得知,在鲍曼法官的更衣室里发生了什么。鲍曼指示他的助理——一位刚刚从法学院毕业的年轻人去起草对我的正式指控,因为我“毫无根据地对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进行指控。鲍曼说他吃完中饭回来就要看这份东西,然后把它送到律师协会纪律监察委员会去。说完他转身就走,留下那个充满疑惑的助理伏案疾书。

当鲍曼回来时,那个书记员对这位法官说,他不想参与起草指控被告辩护律师的工作,因为他不认为该律师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如果鲍曼法官想要呈递指控书,他就得自己亲手去写。鲍曼怒气冲天,却不得不说他可以自己动笔。

进入法庭以后,鲍曼法官要我再“斟字酌句地念一遍我对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指控”。他假模假式地举着一根铅笔,说:“我要彻底搞清楚你到底说了些什么。你说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有意识地、精心地对最高法院封锁证据。”他一边说,一边当着法庭里所有的人把这些字句写下来。很明显,他想设圈套让我上当。

我开始对萨戈尔进行质证。可是萨戈尔不回答我的问题,他学着鲍曼法官的样子想把矛头扭转过来对准我。当我问他,他在午间休庭时是否查对了一个他应该加以查对的日期。法官竟然允许他做如下回答:“坦白地说,德肖维茨先生,我感到你的指控勇气如此可嘉,我觉得与其去查对日期不如出去吃午饭。”

在另外一个问题上,他回答说,他只能把他的声明建立在“你德肖维茨先生在法庭上公开声明的基础上,而我不想就这种声明是否确切发表评论”。当我宣读文件中萨戈尔修改过的那部分时,他打断我的话,说:“我们也可以在纽约读这东西嘛。”

听证会已经失去控制,而鲍曼法官丝毫无意去控制形势。有时候萨戈尔好像忘了他是个证人而不是检察官,他忘乎所以地吼叫着命令我“德肖维茨先生,我对记录内容很熟悉,别光坐在那里不动,提出你的问题……”只是当萨戈尔企图彻底与我们调换个位置,竟然向我问起问题来时,鲍曼法官才转向证人,说:“等等,好像应该是你回答问题来着。”

我问萨戈尔他是否记得,我曾对他说“戈伊备忘录”是“政府知道这回事的第一个确凿证据”。他的回答是:“你不记得我一笑置之吗?”他的回答引发了鲍曼法官滔滔不绝的猛烈攻击——不是针对萨戈尔,而是针对我:

法庭:我要你们搞清楚,那没有什么可乐的。这一切结束后,我要德肖维茨教授告诉我,他打算怎么证明这件糟糕透顶的——

德肖维茨先生:我已经准备好了——

法庭:请不要打断我的话。如果他不能证明,我将考虑采取什么纪律制裁……我自己不会放过这件事,我要穷追不舍直到这件事在适当的地方得到适当的处理。

最后的结果是我有办法通过萨戈尔自己的证词来证明就是他出主意不让总检察长或最高法院知道“戈伊备忘录”的;就是他在得知政府确实知道“戈伊备忘录”的内容后修改了总检察长的意见书草稿,加进了否认政府“知道鲁齐其他犯罪行为”的话。我这样就确凿地证明了我提出要证明的东西——隐瞒“戈伊备忘录”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有意识地向联邦最高法院隐瞒实情”。证明了这一点,我有信心鲍曼法官将会撤销他对我进行纪律处分的威胁。

我错了。鲍曼法官不等我把萨戈尔有意识地不让总检察长和最高法院了解“戈伊备忘录”的事实陈述完,就假装不知我指控的隐瞒行为是指“戈伊备忘录”事。

“我绝对不相信任何有理智的人会根据‘戈伊备忘录’就指责说这是故意对联邦最高法院隐瞒实情……我敢肯定,而且我认为你也知道我敢肯定,这件事远比受贿50美元严重!”

可那正是我提出的指控。我清楚明白地提出要证明的正是“戈伊备忘录”一事:“这份‘戈伊备忘录’没有告知最高法院。”我说得再清楚不过了。

在我成功地证明了我提出要证明的指控后,鲍曼法官现在要改变游戏规则了。现在,他要我证明“远比它严重的”指控。他裁定,在“戈伊备忘录”中承认的罪行“微不足道”,“关于‘戈伊备忘录’的问题,不管是直接的或间接的都不准再提起。”

当晚电视节目中对这件事的报道很不利。一个电视评论员结束他对今天听证情况介绍时说,“如果德肖维茨能证明他的指控,那么他的委托人就可以免于锒铛入狱;可如果他不能证明他的指控,那么他就得和他的委托人一起品尝铁窗的滋味了”。

我返回剑桥去谋划反击事宜,与哈维·西尔伏格雷特及珍妮·贝克商讨一番。我们第一个想法就是我应该抢在头里先去律师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告鲍曼法官一状,告他不断对我进行威胁。我们对律师行为规范和纪律进行深入的研究,发现其中并无法官可以威胁一个出以公心、提出要证明政府非法行为的律师的规定,即使这位律师最终未能向法官充分证明这一点。哈维和珍妮都肯定地说我完全证明了我提出的指控。我们一致同意,不是我正是鲍曼法官的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正是他提出了毫无根据的指控;正是他允许萨戈尔在证人席上对我胡言乱语喧嚣怒号;正是他声称警察盗窃200美元是“小事一桩”,不值得法院认真考虑。

我给赫夫斯特拉法学院院长门罗·弗里曼打电话,他是美国刑事诉讼职业道德方面的权威。弗里曼院长听我讲了鲍曼法官的所作所为后十分愤慨:“这些检察官出身的人总是想找那些跟政府作对的律师的碴儿。我看你的所作所为无可非议。”我问他对我们准备控诉鲍曼法官有什么看法,他略微沉思,然后回答说:“总有一天有人会起来揭发法官的不检点行为。可现在这么干于形势不利。鲍曼刚刚宣布他要退休,纪律检查委员会里不会有人愿意处分一个刚退休的法官,我觉得他们总会找到点儿理由来为他辩护。”我问他,在他看来我应做些什么。他忠告我,最妥当的办法是使鲍曼改变主意,三思而后行。我问弗里曼他是否愿意在纪律检查听证会上为我辩护,他说他愿意效劳。

23.对我自己的“审判”

当我出席律师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我进行审查的听证会时,弗里曼院长为我撑腰壮胆。对我自己的“审判”即将开始。弗里曼院长要鲍曼法官明确指出,我违犯了哪一条法规,哪一条律师协会准则或法律道德规范。鲍曼法官对此拒绝作答。他想把这件事呈交给律师协会负责处理律师纠纷的专门委员会,去“决定辩护律师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这些规范中的任何一条。”弗里曼告诉法庭,他已经对所有适用法规进行过调研。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他认为我可以根据我掌握的材料指责政府有意识地隐瞒实情。而且,如果我的委托人要求我这样做的话我有义务这样做。弗里曼指出,联邦检察官和法官都不能超越法律,对他们都可以批评。弗里曼谈到最近华盛顿的联邦地区法院宣判美国司法部长约翰·米切尔无罪,他就此精辟地议论道:

就在这座法庭里,最近审判了一位前联邦检察官、现任美国司法部长,他受到有意识地阻碍司法正义的指控。提出这一指控的律师们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点。我从未听说有人建议对他们这样做进行纪律处分。

鲍曼法官看起来似乎没有被弗里曼院长说服。他要弗里曼向法院呈交一份法律备忘录。这件事正在升级,可我认为这件事有解决的可能。这里面牵涉到鲍曼法官的自尊心,我感到如果他面子上过得去,他没准会顺着台阶下。于是我请求法庭允许我汇报一下当时证明我的指责时使用“有意识地”这个字时的真实体会。法官表示他愿意听听我的解释。我解释道,我用“有意识地”这个字,是指在标准的法律适用范围内的意义:

即未能向被告方面透露,公诉方面不可能遗漏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情况。

我并不准备把萨戈尔的行为看作“邪恶的”,虽说“在我看来……政府的决定并非偶然而属深思熟虑”。

虽然我两下所说并无本质不同,但我这回说法中暗示着曲意迎合的调子。这对鲍曼法官已经足够了。他说:“现在,法庭记录上你所说联邦检察官的话已经澄清,你对使用‘有意识地’一词的本意也已有所解释,我认为没有必要对此再加纠缠。”可是,在结束这个插曲之前,鲍曼法官还是忍不住对他以前的工作岗位表示一番敬意:

这并非由于本人曾在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效力过,而是因为这个地区的联邦检察官多年以来,特别是现任联邦检察官本人在职业道德方面要求严格堪称表率……该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有着正直的悠久历史,我不能不告诉你们,我从未发现任何人有不正当行为。

听证很快结束,鲍曼法官回到办公室去撰写他最后的司法决定。这将是他的得意之笔,他的传世之作。

24.起诉还是不起诉鲁齐?

正当罗斯纳听证会在法院里公开审理时,另外一场秘密听证也在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紧闭的大门里进行着。讨论的内容是鲁齐罄竹难书的滔天罪行,他作的伪证简直难以计数,加上他最近又承认了许多罪行,究竟该不该对他起诉?

据说,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是美国毒品缉查总署的特工们提出来的,他们鄙视和唾弃鲁齐,希望把鲁齐绳之以法,以警告其他缉查毒品警察不要重蹈覆辙。第二种是一些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年轻检察官,他们要求严惩鲁齐以便对那些作伪证的警察杀一儆百。他们还认为对鲁齐起诉可以增强他们在罗斯纳案中的地位。第三种是鲁齐的同盟者,这些人自称是“我爱鲁齐俱乐部”成员。这伙人的头儿是肖、斯库匹塔及乔里亚尼,他们施加压力,反对向“自己人”起诉,因为这样一来告密者就会退避三舍,不愿意与政府合作了。

新任命的联邦检察官保罗·卡伦决定不向鲁齐起诉。看来肖下的功夫没有白费。他曾对卡伦说罗伯特·鲁齐——这人恐怕是纽约有史以来最腐败堕落的警察了——“是我手下的英雄好汉”。这样,这个警察犯罪的“城市之王”得以继续留在纽约警察局里任职。他竟然还被分配到一个新成立的“警风道德整顿”科去工作,本来这个部门应由作风正派的警官任职。鲁齐一直未受到控告,也未受到丝毫纪律处分。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机构清算他的滔天罪行,他非法获得的几十万美元都中饱私囊而且税款分文未纳。

25.鲍曼的终审裁决

埃德蒙·罗斯纳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在1974年8月15日,鲍曼法官下达了30页纸厚的裁决。

他认为“戈伊备忘录”里提到的200美元盗窃行为“不足为道”。他还认为鲁齐与劳伦斯之间关于毒品交易的谈话录音是“含糊不清的”,即便“事实很清楚……在这场交易过程中鲁齐已显示出他熟于此道,而劳伦斯则需要从鲁齐那儿一批批地弄从被捕的毒贩子手里缴获的毒品。”因此,他得出结论,肖和斯库匹塔未能将这些材料交给被告方面是出于疏忽。

然而,鲍曼结论所依靠的关键事实是,陪审团认定埃德蒙·罗斯纳有罪并非根据鲁齐作为证人的可信性,而是鲁齐费尽心力录下来的这些录音带:

我发现不管鲁齐的可信性怎么遭到损害,不管是由于一件偶然事故还是他的全部罪行,都不可能对陪审团的认定有任何影响。……我不认为鲁齐的可信性大小会对政府的起诉有决定性的影响。没有丝毫迹象表明陪审团即使了解到“戈伊备忘录”事件及鲁齐与劳伦斯的交易会作出不同的认定。

鲍曼法官从头至尾地否决了我们的重审动议,他还把我们关于“戈伊备忘录”的论据形容成“令人惊异地与事实不符”。他临别的一炮实在打得震天价响。

鲍曼法官的论点看起来又在关键时分篡改了规则。他否决我们复审动议的理由并不是从听证过程中找到的。确实,他认识到我们已经成功地证明了我们在要求重审时提出的所有指责——鲁齐连篇累牍的伪证,肖在开庭之前已经得知“戈伊备忘录”情况,还有斯库匹塔在开庭前就了解到鲁齐与劳伦斯关于毒品的谈话录音内容。他的决定使我们的重审动议夭亡,这个决定依据的材料都是鲍曼法官在听证前了解到的。他的裁决是对上次审判进行估价,在他认为鲁齐在陪审团是否认定罗斯纳有罪上的可信性无关紧要这个基础上得出的。因为鲍曼法官可以不举行听证就得出相似的结论,我们很纳闷他为什么花费大笔经费去传唤与此无关的证人、宣读不必要的文件。可讥可讽的是,在听证会前政府竭尽全力及时召开听证会,理由正是鲍曼法官可以在原审记录基础上裁决此案,而不必传唤新证人。鲍曼法官嘲弄了政府的论点。

罗斯纳,作为一个长期与陪审团打交道的律师对鲍曼认为“陪审团即使了解到鲁齐的全部历史也会认定罗斯纳有罪”这种主观专断感到愤慨万分。“陪审员根本不是这么思考问题的,”他不断地说。“如果他们知道这个警察为非作歹无法无天10年之后竟然不受惩罚,他们会怨恨政府,他们绝不会根据我的所作所为作出有罪认定。”

26.陪审团究竟会如何决定

我一边准备下一步在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上诉,一边苦思冥想如何证明鲍曼法官对陪审员的主观臆断是站不住脚的。

蓦然间一个念头闪现在我脑际。为什么不可以问问陪审员本人呢?比起鲍曼法官来,他们理所当然地更清楚自己在那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做。

当然,审判罗斯纳的陪审团早已解散,恢复各自原来的生活,要想找到他们是很困难的。此外,法律上也有规定,限制律师与以前审判时担任陪审员的公民接触,以便保护他们,免受报复打击。美国律师协会曾建议,在辩护律师开始与前次审判的陪审团成员谈话前,应通知政府,这样政府就可以从法院得到适当协助。

我们把这种打算通知了政府。检察方面立即要求鲍曼法官下禁止令不准我们与前次审判的陪审团成员接触。然而鲍曼法官拒绝这么做。

经过好一番工作,我们终于找到两个前次审判的陪审员并安排与他们谈话。我们先到布朗克斯一幢公寓里,在那里碰到西尔薇娅·科恩。她是个热情洋溢的人,我们一坐下来她就端上茶水和糕点。

“那个罗斯纳案子真有意思”,她说,可怜的他曾拥有一切,却因为自己的作为惹上麻烦。

她丈夫在旁边插话说:“这场审判可真够长的。那几个星期西尔薇娅就知道谈这个案子。”

我问科恩太太,她是否还记得认定罗斯纳的证据是什么。

“那当然”,她回答道,“是那个看起来讨人喜爱的警察鲁齐。”

“你对录音带怎么看?”我问。

“呵,这些录音带么”,她说,“我记得这些录音带。你很难听清楚上面录了些什么。你光是听见音乐声和静电的嗡嗡声。我们非常仔细地听了,结果也没听出个所以然。你很少听见罗斯纳讲话,大部分是鲁齐和另外两个带意大利口音的家伙在讲”。

我问科恩太太,陪审团秘密辩论时发生了什么。

“我们就罗斯纳先生是否受这个警察诱骗而去犯罪讨论了很长时间。罗斯纳说的和鲁齐说的完全不一样,起码他们两人当中有一人是撒谎。最后我相信那警官的话,他好像比较老实。他甚至承认自己年轻时曾经干过一些坏事。”

我拿出鲍曼法官的结论,叫她读一读法官总结鲁齐新承认的那些罪行的几页。她慢慢地读完了那部分,她嘴里默读着每一个字。我看得出,她念的时候感到难堪。

终于,她转过脸来看着我,问:“这些都是真的吗?警察鲁齐真的干了这些事吗?”

我告诉她,鲁齐承认了所有的罪行,包括在罗斯纳案审判时作伪证。

“那真是糟透了,他确实是耍了我们,”她喃喃地说,一脸羞愧的表情,“他看起来那么正经,很难相信他在扯谎。”

我问她,如果她那时知道鲁齐的真实情况,她在陪审团投票表示时是否还会投票认定罗斯纳有罪?

“呵,如果我那时知道这家伙的罪行,特别是知道他骗了我们,我无论如何也不会投票认定有罪。我们当时认为他说的都是真话。我认为如果我当时对警官鲁齐的所作所为有彻底的了解,我就不会相信他的话了。我会相信罗斯纳先生的话。”

另外一位陪审员是西摩·米兹纳。我给他看了鲍曼法官在结论中列举鲁齐最新承认的罪行材料。他一边看,一边不住地惊呼:“哇!”“我的上帝哟!”“真难以相信啊!”“这坏蛋比罗斯纳更邪乎!”米兹纳随后转过脸来问我:“他们把他关进监狱了吗?”

我开始给他解释,罗斯纳仍然交保在外,可是米兹纳打断我的话,“不,不,不,不是问罗斯纳。鲁齐怎么样了?”

我说,鲁齐仍然当他的警察,他甚至没有受到起诉。

“那现在连瞎子也可以在公路上开车了!”米兹纳生气地说,“要是一个恶棍出庭作伪证而逍遥法外,那我可不信他说的话。”

我提醒米兹纳,鲁齐在审判时曾经承认犯过三次罪,而且他并不认为会因此对他起诉。

“是的,他说了。可这些都是旧账,已经不能追究了。我们不知道他用出庭作证换取不予起诉,现在我们明白了。”

我告诉米兹纳,政府宣称它在罗斯纳案审判时并不知道鲁齐新承认的那些罪行,所以不可能答应他用出庭作证换取豁免权,不再为那些政府不知道的罪行而受到起诉。

“可是鲁齐明知他已犯下这么多罪行。他是个滑头警察,他知道总有一天他会陷入法网,那时他就得把他干的坏事一件一件都向政府交代。我看他已经这么做了,他现在可以没事了。”

我指给米兹纳看鲍曼法官结论中关于陪审团认定的那一部分,鲍曼认为陪审团即使当时知道鲁齐犯下的全部罪行,也会投票认定罗斯纳有罪。

“他怎么能知道呢?”米兹纳问,“他当时在陪审团秘密讨论的房间里吗?他怎么能知道我们将如何投票呢?”

我紧逼米兹纳:“如果你那时了解鲁齐的全部罪恶,你将怎么投票吗?”

他想了一会儿,然后回答道:“如果我当时了解鲁齐的犯罪历史,知道他曾犯下难以数计的罪行,知道他在撒谎的话。我就不会相信鲁齐的证词,就不会投票认定罗斯纳有罪。”他停了一会儿,又说:“这法官可真敢干啊。告诉我,我应该投票认定有罪还是无罪呢?”

我倒是想告诉上诉法院我们与两位前陪审员的谈话结果。我知道在上诉中我们最大的法律障碍是鲍曼在裁决中写的“本案事实”清楚那部分,即“陪审团对罗斯纳的有罪认定不可能会因为了解鲁齐的伪证行为和惯犯性质而改变”。上诉法院极少对下级法院对事实的陈述进行检查。虽说陪审员究竟怎么认定纯属猜测,你很难把这种猜测看作“查清的事实”,但鲍曼法官置司法规则于不顾,出格夸大地把这种猜测描述成一种结论,就好像这是他纵观整个审判得出的结论。他还在前面加上这么一段话:“作为主持这次审判的法官,对整个审判进程和内容加以细致入微的观察,我不以为……”这类语言是专门为了使上诉法院法官陷入难题而设的——这些法官没有“主持这次审判”,他们只能根据第二手材料来猜测。我认为陪审员的宣誓证词倒是可以提供一些解毒剂,来解释鲍曼法官对此案是如何裁定的。

南茜·罗斯纳不同意我的做法。她认为与前陪审员的谈话内容看起来既“虚假”又不像专业法律人员的所作所为,这会损害我们自己的法律地位。她强调如下事实——这事实我十分清楚,即政府在整个审判中的策略是把攻击矛头从自己身上引开,指向罗斯纳和他的律师。南茜争辩说,陪审员的宣誓证词只能使政府在上诉法院使用这种策略获得更多弹药。我明白这些危险是存在的,可是南茜的理由并不能说服我,我们争论不休,而南茜的论点占了上风——至少在那会儿占了上风。

27.罗斯纳案改判

正当我们准备上诉时,我们受到另外一个法官的传唤——尊敬的安泽尔·怀亚特法官阁下召见我们。怀亚特法官在上诉法院第一次上诉后主持对罗斯纳案的改判工作。上诉法院因为莫维洛备忘录的原因撤销了鲍曼法官作出的入狱5年判决。

我们向他呈交了一份详尽的审前案情陈述备忘录,引用联邦法规中有关判刑的材料,说明即使像法官或联邦检察官这样的联邦政府官员被认定犯有受贿罪,对他们的判决也绝少超过2年徒刑。

我强烈要求怀亚特法官对罗斯纳的判决不要超过对腐败法官和检察官判的刑期。在我提出这点时,他点点头,表示同意,可是当他宣布判决时,他说:

鲍曼法官作为考虑因素,在判决时把所有其他因素,即德肖维茨先生在他的备忘录里以及今天下午他当庭向我指出的都包括进去。我在应判什么样的刑期这个问题上与鲍曼法官意见相左。

他随后判决罗斯纳入狱3年。我的印象是怀亚特法官为了对他即将退休的同事鲍曼法官表示尊重,给罗斯纳多判了1年徒刑。我们并不认为怀亚特法官应该把鲍曼法官明显的非法错判作为考虑因素。不管怎么说,罗斯纳对原来的判决被减轻感到高兴,因为判3年徒刑他就可以在艾伦伍德感化院服刑,这是个关押白领阶层犯罪分子的监狱,待遇是最好的,而判5年徒刑一般都在路易斯伯格监狱服刑,那地方专门监禁最危险的罪犯,待遇最坏。

怀亚特法官批准对罗斯纳暂缓执行,直到我们上诉有结果。

28.第二次上诉

第二次上诉的法庭成员有亨利·弗兰德利法官,他是一个享誉极高的法学家,威康·廷伯斯法官,一个康涅狄格州的保守派及穆雷·格尔芬,以前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最近刚刚被提升为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我们对格尔芬法官参与此案感到欢欣,因为我们本来打算主要依靠第一次上诉时他做的结论部分来据理以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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