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将欲取之必先予之——埃德蒙·罗斯纳诉美国司法部纽约南区检察官办公室案.4
这次上诉由我为罗斯纳辩诉,萨戈尔为政府辩护。我提醒法庭,特别是格尔芬法官,在第一次上诉中由他执笔的法庭结论把此案的关键形容为鲁齐与罗斯纳之间的一场可信性之争,法庭认为被告之间最初没有录音的会见对陪审团决定是否有诱骗犯罪“至关重要”。现在,法庭如果接受鲍曼法官关于陪审团的认定是完全根据录音带而不是根据对鲁齐的可信性的分析这个“结论”,上诉法院就需从自己原先的结论上来个180度大转弯。
辩诉后几个星期,我们接到通知,法官要亲自审听鲁齐与罗斯纳谈话的录音带。萨戈尔和我一起来到上诉法院会议室,在那里已准备好五副耳机。三位法官和两位律师开始听鲁齐与德斯捷法诺和拉玛蒂纳的谈话。他们听了一会儿才听到罗斯纳的声音。他的声音含糊不清,没头没尾,但是他似乎在同意为得到他的案情材料而付钱。其他的内容就不能肯定了。法官们已经听得精疲力尽。有个法官几次三番地要求重放对话部分,他们不停地摇着头,一脸疑虑的神情,就好像是说:“他们这是在说什么?是谁在说话?”我们离开会议室时都确信,没有一个人仅凭这些录音带就能决定罗斯纳是否被诱骗去犯罪。
又过了几个星期,消息杳无。随后在1975年4月29日,辩诉结束五个星期后,上诉法院下达了裁决,三个法官的意见是一致的——罗斯纳又一次败诉。
这个结论,与第一个结论一样是由格尔芬法官执笔的,可是你很难认为这两个结论是出自一个法官的手笔,甚至是同一位法官在法庭上宣读的。如果说第一个结论反复地强调陪审团是依靠鲁齐的当庭证词和可信性做出有罪认定,第二个结论却同意鲍曼法官的结论,认为“鲁齐不是政府赖以取胜的关键,录音带才是取胜的关键”。法庭因此做出结论,如果“戈伊备忘录”和鲁齐——劳伦斯谈话录音带当时已交给被告方面(就像它们早就应该这样做一样),他们就不会改变陪审团对鲁齐可信性的理解,即以“他是被骗去犯罪为由对罗斯纳是否应该被判有罪产生疑问”。除了主观臆断外,格尔芬把注意力集中在“戈伊备忘录”和劳伦斯录音带上,这样就避开了关键问题:如果陪审团预先知道鲁齐的全部罪恶,包括他反复再三的伪证行为,他们会做出什么认定?令人费解的是,格尔芬法官一直未能正视这个关键问题。
相反,他把焦点集中到审判之后莫维洛和萨戈尔隐瞒情况上。在这个问题上他同意我们的分析。他用严厉的口气作出结论,认为莫维洛“未能通知被告辩护方面关于劳伦斯的情况,酿成大错”。法庭认为我们“认为在劳伦斯对鲁齐的指控完全符合上诉人在要求重新审判动议中指出的那种行为时,检察方面不应单方面地认定劳伦斯的可信性不足”,这是完全正确的。法庭也认为萨戈尔可能不恰当地向联邦最高法院隐瞒了“戈伊备忘录”。可是法庭在结论中说这些错误并没有给罗斯纳带来什么偏见和不利影响,虽然对此未加深入分析探讨:
这样,上诉人的律师虽然十分雄辩,很有说服力,然而他未能证明政府受指控的非法行为给上诉人带来任何特别的、具体的偏见和不利影响。
根据我们的理解,这段话的意思是,不管你怎么为罗斯纳辩护,他也得进监狱,他的律师执照也得被吊销。(格尔芬法官后来私下向一个朋友透露了这个意思,那人恰恰也是我们的朋友。)
那种理解在格尔芬法官做出罗斯纳案裁决6天前,为同一个法庭对另一个案件做出的裁决所证实。在那个案子中,政府的关键证人在审判中承认“他曾吸用鸦片;他嗜海洛因成瘾;他非法出售海洛因;在审判期间他一直在服用美沙酮注释19
。”审判结束后,又发现该证人除了以上严重吸毒贩毒问题外,还曾被法庭认定犯有“私藏大麻罪”。政府当时说它把这桩私藏毒品有罪认定的材料“错放在另一个人的档案里了”,所以在审判时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并不知此事。
在那个案子中,上诉法院裁定:虽说“过去曾犯有私藏大麻罪与〔该证人〕贩卖毒品的罪行相比只是小事一桩,”然而,因为陪审团若得知政府疏忽大意地使他们未能得知私藏大麻的有罪认定,他们必然倾向于认定被告无罪,所以有罪认定应予撤销。
而罗斯纳案的事实则比上面那个案例更有说服力,更应该推翻原判有罪认定。可是格尔芬法官却在法庭结论的一条脚注里争辩说,那个案例与罗斯纳案有根本的不同,除其他不同之处外,在那个案例中“政府有未能及时发现过去犯罪记录的过失,而这种情节在罗斯纳案中无可争辩地并不存在”。这后面的理由完全不是事实。罗斯纳从不认为政府在他的案子中没有发现鲁齐过去的犯罪历史,恰恰相反,他的律师用了几百小时,花费了几十万美元,写了成百页的辩护词来证明政府与未能发现鲁齐的罪恶历史有直接的关系。如果一个律师在上诉书中提出这个指控,他就有可能被指责成说谎,有可能受到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可上诉法院三位法官却成心在公开发表的法庭结论中把这个错误结论写进去。这个插曲终于使我看清上诉法院已经下决心枉法,不愿撤销对罗斯纳的判决。
我们立即给上诉法院的九位常任法官写了一封申诉书,要求重新举行听证。在申诉书中我们对格尔芬法官所说罗斯纳承认政府没有过错提出质疑,认为这两个案子的结论“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上诉法院否决了我们的请求,于是我们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最后的申诉。在申诉书中我们提出本案“案情独特,极适合最高法院做一番复查。”因为我们的论点正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在前次要求复审请求尚未决定时有意识地向这个法院隐瞒了有关情况”。我们提请法院注意,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遇到这类法律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在1976年6月30日否决了我们的请求,但没有下达具体的文字意见。
到了这个关节——所有申冤告状的渠道都已访遍, 我这才得以说服罗斯纳夫妇公布与两位前陪审员的谈话内容。我们把这些签字宣誓证词呈交联邦最高法院,争辩说,有了这些材料鲍曼法官和上诉法院的结论就显得根据不足了,而且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如果陪审团预先知道了鲁齐的全部罪恶历史,他们很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最高法院签署了一份文件,要求政府对此作出回答。这种做法极不寻常,极大地鼓舞了我们,因为大部分要求复查的请求都得不到这种特别关注。政府在答复中又一次发动进攻,指责我“在未通知联邦地区法院的情况下与前次审判陪审团成员接触”,这违反了正常的司法行为规范。我们对此作出正式答复,指出政府曾试图要求联邦地区法院下禁止令阻止我们与陪审员谈话,但未得逞,这怎么能说我们未通知联邦地区法院呢?可是政府还是说服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考虑陪审员的证词只能使事情复杂化,后患无穷,最高法院最终否决了我们的复查请求。
最后,在1977年,经过5年的诉讼,在挨个遍访了所有十几个司法部门之后,埃德蒙·罗斯纳被押解入狱,在艾伦伍德监狱开始服为期3年的徒刑。
29.后 记
罗伯特·鲁齐的结局:
这个“城市之王”后来又成了万人瞩目的英雄。他不再调查犯罪活动,不再明察暗访或从事诱骗犯罪分子上钩的活动。他成了一本书的主角。
这本书的书名恰好叫《城市之王》,它成了一本畅销书,后来又拍了一部轰动一时的电影。这本书加上这部电影的报酬,再加上他显然是从当警察时聚敛的钱财使他成了美国有史以来最富有的警察。罗伯特·鲁齐最近从纽约市警察局退休,享受工龄20年的退休金。
在我对他进行交叉质证7年后,我在波士顿庆祝电影“城市之王”首演式上与鲁齐又见了面。我们俩人都受到邀请在电影放映后参加一个讨论会。
“哎哟,艾伦,你看起来比7年前可年轻多了”,他说着, 一边用胳膊搂着我,就好像想从我身上搜出一台录音机似的。
鲁齐看上去一点儿也没变,只是穿着更加时髦,一改当年花哨轻浮的作风。我们胡叨了一气,各自谈到道听途说的罗斯纳、鲍曼和那些检察官的情况 。
我对鲁齐说,我很难相信肖在审判罗斯纳前对鲁齐犯下的其他罪行一无所知。“我敢肯定,他对我承认还干过其他非法活动心里有数”,鲁齐说,“他肯定知道,麦克可不是等闲之辈”。
我问:“那么他怎么会安闲地坐在那里对你在证人席上当场撒谎听之任之呢?”
“他倒是事先不知道我当时是在撒谎,”鲁齐答道,“他心里肯定起疑,而且他一定认为我说的内容有诈,可我预先对他说不要逼我,所以他就适可而止。我当时说自己干过‘三件非法活动’”,鲁齐伸出三根手指,咧开嘴大笑,“他就得照此办理”。
鲁齐又说:“检察官每天都在唆使别人做假证,艾伦,你太清楚这一点了。他们要警察改变证词以便使案情对他们有利。你知道警察这么干是跟谁学的吗?是跟检察官学来的。而且百分之九十九的案子里警察这么干都是出于公心。他们这么干比被告辩护律师这么干要好一百倍。那些人唆使被告作伪证只是为了钱,他们把有罪的犯人重新放回去,在社会上为所欲为。我们警察和检察官的责任就是防止这种事发生。”
这部电影的内容强烈地暗示肖知道鲁齐曾给吸毒上瘾的告密者毒品,肖对鲁齐宣誓作证时否认这一点装作若无其事。如果此事属实,他就构成唆使他人作伪证罪——恰恰与罗斯纳一开始被控诉的罪名相同,这真是讽刺。电影放完后我问鲁齐这个情况,他说:“就我所知,肖绝对没有错的时候。他是神灵,他是上帝,对于我来说,他就是托马斯·杰弗逊。”弦外之音是:不管肖做什么,都绝对正确,对鲁齐来说他的所作所为都是上喻圣旨。
可是鲁齐对其他检察官就不那么恭敬了。他最近在与记者交谈中评论说,“警察除非对自己能摆脱干系有十分把握,是绝对不会轻易干一件事的……”城市之王在检察官不知道的情况下是不会“非法窃听,使用假搜查证的……”鲁齐随后洋洋洒洒地大谈刑事诉讼制度中作伪证是多么普遍:
警察在警官学校学习时差不多已经被教会如何做伪证了。其实这种说假话行为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不管他们是否向违法者发出超速驾驶罚款通知或非法停车罚款单,他们几乎是无时无刻不在撒谎。可是极少有警察就一个案子的实际情况撒谎。他们可能会以他们自己对最高法院某个愚蠢透顶的判例的理解来编造一气,以便使自己的行动看起来合法注释20
。
由于本书要付梓,我又获得不少触目惊心的鲁齐作伪证材料。我会见了另一个警官,他是检察官在罗斯纳审判之前讯问鲁齐时在场的人员之一,这些讯问都录了音。据这位警官介绍(他的话有好几位见证人签字宣誓作证),鲁齐当时对检察官说,他当警察期间只有三次犯罪行为,在每次犯罪活动中他都充当警察与黑社会犯罪集团人物之间的中间人。根据这些警官的说法,讯问录音带全都还给鲁齐,他随后就在烤牛肉的炉子里销毁。
我最近跟那个警察谈话,从中看到一幅完全不同的图画。他在另一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肯定地说他曾亲眼见到鲁齐向检察官承认,除了已在罗斯纳审判中承认的三次犯罪外,他还犯有许多其他罪行。他说:“鲁齐告诉我们他在街头上干的各种勾当,交代了自己是如何把大案要案的内部情报向犯人通风报信以换取好处,坦白了自己是如何出售毒品的。”故事实在精彩万分。
这位警官还告诉我,警察局里的人都认为鲁齐并没有销毁那些录音带。“他要是发疯了才会烧掉那些录音带呢!这些录音带是他手中的备用王牌。只要他手里掌握着这些王牌,联邦政府就不敢以作伪证向他起诉。鲁齐的录音带能证明他告诉了检察官除了那三次犯罪活动之外的其他罪行,如果他做了伪证的话,检察官们同样也做了伪证。”
最后,这位警官告诉我,在《城市之王》一书出版后,他把这些情况告诉一位联邦副检察官,这人叫他再也别提这些事,因为这些旧账都“老掉牙了”,而且“在大庭广众之下抖漏自家的隐私对谁都没有好处”。
这位跟我交谈的警官很担心他自己是否受到报复打击,他允许我在书中披露他谈的内容,但不要提到他的名字。
罗伯特·莫维洛的结局:
鲁齐——劳伦斯事件结束后过了好几年,我又发现了另外一件检察方面的枉法行为,这一次情节更为严重,对这件事的掩盖活动更为猖獗,这些违法活动都是罗伯特·莫维洛指使的。
我那时正在为一个被认定倒卖股票进行诈骗的委托人辩护,认定的根据是一个叫迈克尔·赫勒曼的人提供的证词。当监狱的大门在我的委托人身后咣当一声关紧后,我才听说赫勒曼的回忆录快要出版了。
书中透露了这么一件事:赫勒曼为政府工作时他的一位同事向长岛一家已宣布破产的公司诈骗了80000美元,他带着这笔钱潜逃到巴哈马群岛,在那里干起高利贷的生意。赫勒曼急需一笔钱去付他自己借的高利贷,他就要求莫维洛帮他把这笔钱弄到手,以便他自己去还债。
莫维洛安排联邦调查局人员起获了这笔钱。这时候,这笔钱本应由联邦政府扣留作为物证,或发还给原来的主人——那家破产的公司及它的债权人。可是莫维洛并没有这么做,他和赫勒曼合计好,用一种巧妙的安排逐步地把80000美元赃款都转到赫勒曼账下,供他自己私用。
我意识到,这个故事如果属实,罗伯特·莫维洛就犯有协助盗窃他人财物的罪行。我随后请求举行一次听证会来调查这个问题,结果暴跳如雷的莫维洛在证人席上再次和我刀光相见。联邦地区法院做出结论,认为“这个稀奇古怪的故事”确实发生过。他认为,“政府很清楚如果发还这笔赃款,它不可避免地会落到赫勒曼的腰包里去。实际上政府有心装作对此视而不见,这样就帮助了赫勒曼,使他轻而易举地搞到那笔80000美元赃款……”
这位法官被莫维洛的行为深深地激怒,以至于他竟然没有在长达50页的裁决中提到莫维洛的名字。他提到他时只是称他的头衔,绝口不提他的名字。为了预防舆论对莫维洛进行批评,这位法官没有公开发表他的结论。
《乡村之声》报后来把这个裁决当作内幕新闻全文发表。它的大标题是:“刑不上检察官?!莫维洛伙同他的告密眼线敲诈宣布破产的公司。”报导把这件事形容成一件“丑闻”,说它败坏法律。
莫维洛反击道,“艾伦·德肖维茨在美国各地颠簸奔走,每一个跟他对簿公堂的检察官都会遭到他的指责,被控行为不端。我可以列举出他在50个案子中指责检察官行为不端”。当记者向我核对事实时,我逐一作答。这位记者写道,我总共在5个案子中指出检察官行为不轨,“每次都有直接证明”。这位记者报道说,这个“事件”——即莫维洛未能从赫勒曼的书稿中删去那个80000美元事件使他失去了觊觎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机会,也使他失去了“即将荣升纽约东区联邦检察官的大好机会”。所以,在我揭露他与赫勒曼作奸犯科以后不久,莫维洛对我的一位律师朋友说,如果他再在法院附近看见我的话,他非“痛揍”我一顿不可。
莫维洛离开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后不久转为私人开业。他后来当了由一小批刑事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组成、负责对受控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进行调查的委员会主席。任命他的人不是别人,正是他以前的上司小惠特尼·诺斯·西摩。
阿诺德·鲍曼的结局:
他在我们仍在对他的裁决进行上诉时就从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位置上退休了。同时他又在报纸杂志上连篇累牍地发表文章抱怨司法人员薪俸太低不敷生计(当时法官的年薪是40000美元,现在已超过70000美元)。
他现在是世界上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谢尔曼及斯特林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在那里他坚持别人必须称他“法官先生”,这当然比起他当法官时坚持要别人称他为“法庭”有所长进。他再也用不着抱怨工资太低了,因为现在他的年收入估计不会低于25万美元。
埃德蒙和南茜·罗斯纳的结局:
罗斯纳在艾伦伍德关押了8个月后被转到曼哈顿一个拘押所去。他晚上在那里住,白天则在一家法律书籍出版社劳动。
1979年5月《美国法律报》发表了一篇关于罗斯纳的专访,把他当作受吊销执照处分的大名鼎鼎的律师描写一番。罗斯纳说吊销执照比蹲监狱滋味还不好受。他谈到自己的罪行及法庭对他的有罪认定,他“手里不停地揉搓着一张纸餐巾,直到揉成碎纸团”。罗斯纳对记者说,“法律对我来说真是个拈酸吃醋的情妇”。
埃德蒙·罗斯纳被认定有罪及吊销律师执照的代价不仅仅是他的“情妇”,还有他的娇妻。南茜在他服刑时就离开了他。以后几年中南茜的事业突飞猛进,她为那些江洋大盗出庭辩护,她的委托人中还有黑社会犯罪集团的大头目。在她的事业达到鼎盛时,《展览》杂志以她为封面采访了她。她说她每天工作12小时准备辩护词和上诉状,可是这些辛勤劳动是有回报的,她说看看她的客户对她多么忠诚就明白了,“他们为我不惜赴汤蹈火”。确实,她给一个委托人印象如此之深以至于她在联邦地区法院请求下达人身保护令得到批准,推翻了对他的有罪认定,然后两人风风火火地私奔而去。可惜联邦上诉法院又否决了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定,命令南茜的伴侣重新入狱。南茜现在又回到纽约,经营房地产生意。
埃德蒙·罗斯纳下决心要重返法界。他最近根据《城市之王》一书透露的情况再次提出动议要求重新审判他的案子。这本书第一次透露了许多惊心动魄的内幕,包括鲁齐是如何阴谋擦抹录有布朗克斯警察有组织有预谋地抢劫几百架电视机的录音带;还谈到他如何与检察官达成协议在法庭上作伪证。政府隐瞒了这些罪行,在罗斯纳审判开始之前就隐瞒,在审判中和上诉申诉过程中一直隐瞒。这里面最为严重的是隐瞒鲁齐与政府达成协议在法庭上作伪证,因为这个罪行直接牵涉到鲁齐是如何处理录音带,根据政府、鲍曼法官和上诉法院的说法,罗斯纳与鲁齐谈话录音带是罗斯纳案的“关键”。
可是,当罗斯纳以鲁齐阴谋擦抹录音带为由提出重审动议时,政府又改变了应对策略。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在宣誓证词中声称“就审判中为罗斯纳辩护而言,录音带的内容未起任何作用”。一审法庭这回也做出结论,认为“录音带与诱骗犯罪没有任何关系,因为罗斯纳声称他受诱骗的那几次会见都没有录音。”在以前的结论中,法庭都认为录音带是政府向罗斯纳起诉的“关键”,可现在就是这些录音带在同一个案子里又“没有任何关系了”。这里面唯一不变的东西是“罗斯纳败诉”的结论。就像我的朋友在我接受这个案子之前警告我:“你割下了癌毒,你就不会把它再放回去。”事实证明他们甚至不惜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动大手术来防止这个结果。
罗斯纳向联邦上诉法院第5次上诉。1980年12月上诉法院做出所有法官一致同意的裁决,维持联邦地区法院的结论。这个裁定的依据是“下级法院的结论,”正是这个结论认为录音带在诱骗犯罪中“未起任何作用”。在上诉法院裁决书中附有一份盖有印章的声明,警告说,“任何人都不能报导、利用该裁决中的任何内容”,也不能在上诉法院或其他任何法院与此无关的案件中引用。这个裁决是想说“罗斯纳败诉”,可是法院解释这个结果的论述却不能具有判例的法律意义,也不能在今后的案子中引用。这看起来就像上诉法院对自己在罗斯纳案子中的所作所为感到羞耻似的。这当然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美国联邦纽约南区检察官办公室的情况:
尽管不检点的行为再三发生,就像在罗斯纳案和赫勒曼案中揭发的那样,联邦纽约南区检察官办公室仍然享有“联邦司法制度明珠”之美誉。当然这是一颗黯然失色的珍珠。一种可敬可畏的腐败枉法气味——以更高的司法利益为由而违法犯法——飘散在曼哈顿下城圣安德鲁广场那些看起来似乎绝对公正清廉的法院走廊里。那些以他们自己的方式知法犯法的检察官绝不会去收受贿赂,或假造证据,他们也不至于白日撒谎。可是他们之中有些人会在作伪证的人面前装作视而不见,他们也会歪曲事实,并参与掩盖活动——这一切都在保全社会不受邪恶侵犯的大道理掩护下。他们是在某些法官明知或默许下干着这种知法犯法行为,而那些法官一直被尊崇为品格高尚刚正不阿而在司法界享有最高的声誉的人。
那些年轻的联邦副检察官们不仅仅在学校里就学会了如何“知法犯法”,更糟糕的是,他们受的教育就是这种欺骗是合法的,是应该受鼓励的。他们受到榜样的鼓舞,他们心目中的英雄就是罗伯特·莫维洛、爱德华·肖及小惠特尼·诺斯·西摩之流。他们从那些过去是检察官后来成了地区法院法官的样板中得到鼓励,这些人当上法官后继续玩他们当检察官时的那一套把戏。他们从上诉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原判中悟出一个道理,即“知法犯法”是行得通的,法院总是向着检察官的。他们看到那些不容置疑的枉法证据,看到那些把“知法犯法”的艺术锤炼得炉火纯青的检察官们是如何每战必胜而名声大振。有些检察官还向他们的后继者传授经验,把这些真传带到私人执业或法官的审判席上去。没有一个人敢在司法界这个精英荟萃之所仗义执言,抨击这种做法的欺骗实质。
例如,在最近的一桩案件中有两个前联邦检察官从他们的委托人口中得知,政府的主要证人是个臭名昭著的骗子。为了增强他们的谈判地位,这些前检察官们对法院主管刑事部门的负责人说,他们握有政府主要证人劣迹斑斑的罪证。可他们又不愿意在审判进行之中透露这个证人的名字,怕这样做会给政府添麻烦。这些前检察官们知道,如果他们这样做,政府就有义务要求暂停审判,把这些新证据通知法官和辩护律师。而这些前检察官们又是怎么干的呢?他们深谙纽约南区检察官办公室的门道,耍了个明显的诡计:他们说“宁愿等几天再把这个人的名字告诉现任检察官”。一个稍有心计的检察官很容易就明白,这个神秘的证人已经在一场正在进行、“不几天”就会结束的审判中作了证。可是这个检察官就这样等待着,时候一到,你瞧——陪审团一作出被告有罪的认定,前检察官就会告诉现任检察官那个政府主要证人、那个骗子的名字。可是把这些新证据告诉陪审团已经为时晚矣,这正是那个小计谋要达到的目的。
有人会说,法庭应关心和主张维护宪法原则而不是鼓励人们藐视宪法。如果他们了解到前检察官和现任检察官之间的小小“猫儿腻”,怕是会暴跳如雷吧?可是当我在三位法官——这三人以前都当过联邦检察官——组成的法庭前为这个案子辩护时,他们对这个触及到宪法的根本利益的问题不置一词。相反,他们把火力都集中到我身上,因为我看见了“烟”而没有确凿的“着火”证据就要求举行调查听证。
法官的这种态度带给检察官的信息是很清楚的:放心大胆地去知法犯法吧,如果有必要,冒些烟雾也不必过虑,但千万不要弄出火光来,尤其是连那些法官也无法假装视而不见的火焰。
这类检察官有时参与的胡作非为绝不能用“粗心大意的治安长官”小过失来辩解。我这里指的副检察官并不是那些笨头笨脑的人,这些人工于心计,受过良好教育,是精明油滑步步为营的律师。他们一意孤行放纵警察诱骗他人犯罪,对伪证假作不知,帮助与他们合作的证人掩盖劣迹,这些都绝非偶然。至少他们做出的绝大部分决定是经过一番仔细斟酌,他们可能相信自己做得完全正确,因为不管怎么说他们是在把罪犯绳之以法,他们在保护公众,与那些肆无忌惮地为罪犯张目,利用一切法律手段为有罪的被告开脱的律师斗争。他们用法律和道德的言辞来为自己的过失辩解,认为这是为了“更高的正义”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手段。
根据我的经验,这种知法犯法现象在检察官决定要跟某个具体的“坏蛋恶棍”被告一决高下时尤为盛行。当检察官办公室“盯”上了一个黑社会犯罪集团头领,一个腐化堕落的政府官员,或在埃德蒙·罗斯纳案中那么一个万人唾弃的不老实律师。在办这类案子时有时会产生一种“战时需要”心理——在战场上不管怎么干都是必要的。在这种战斗中唯一的目的就是把那个坏家伙绳之以法。为了这个目的,有些不甚妥当的手法就被动用,来与被告及他雇佣的“打手”斗智斗勇,这样做看起来完全合情合理。可以理解的是检察官的行为开始变成像被告辩护律师一样,他们忘记了在这个司法对抗制度中他们的作用与律师是完全不同的。
当一个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揭露政府的腐败行为时,副检察官们总是认为这是他们受雇于人的夸张不实之举。法官居然也僭权出格地极力偏袒保护副检察官。偶尔法官也会抨击副检察官们,但这种抨击是必须付出代价的。
这么说并不意味着所有或大部分副检察官们都参与了这类知法犯法活动。我就遇见过一些副检察官拒绝同流合污的情况。可是有不少身居高位的检察官也参与其事使这种行为愈演愈烈。我这么说并不意味着别的地方情况要好些,众所周知,在许多其他地区的州和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情况更糟。美国联邦纽约南区检察官办公室或许可以当之无愧地被称作全美最优秀,最清廉公正的检察机构之一,那也是为什么它很少受到批评,为什么出类拔萃的年轻律师都到那里去邯郸学步,把这地方当作公正清廉的典范的原因。这也就是为什么我要挺身而出,揭露它纯洁无邪外表后面隐藏的令人摩掌叹息的黑暗面的缘故。
注释1:埃德蒙的昵称。——译者注
注释2:《展览》杂志在1976年8月22日登载一篇封面文章,报道南茜·罗斯纳。她描述在一个走私海洛因的棘手案子中如何使被告无罪获释时说,她“得到一个意志坚强的男陪审员的同情”。这人“对她的反应简直像是电影里打退暴徒拯救美人的英雄”。“这个黑眼粉黛身穿一件昂贵丝绸上装,扣子打开,酥胸袒露到不能再低的程度。她说她在那位陪审员前‘用最含蓄隐晦的方式委婉陈情’。6小时后,她的委托人便无罪获释。”
注释3: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度对鲁齐究竟承认了三次还是四次敲诈活动有疑问,因为其中一次活动牵涉到两件事。为了不使事实前后矛盾,我这里说有三次,而不是四次,正像罗伯特·戴利在《城市之王》里提到的一样。
注释4:《城市之王》一书出版之前曾经鲁齐和其他几个政府官员审阅和校订过。
注释5:罗伯特的昵称。——译者注
注释6:在《谢尔曼》案中,一个叫卡钦尼安的政府密探在医生的诊所里与被告谢尔曼见面,这两个人都是来医治毒瘾的。卡钦尼安问谢尔曼他知不知道哪儿有大批毒品出售。谢尔曼开头想避开这个话题,可是卡钦尼安缠着不放,便答应帮他弄点毒品来。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推翻下级法院的有罪认定,因为谢尔曼是被政府用非法手段诱骗上钩的。法庭裁决道:
本案说明了对这种非法诱骗进行辩护想要达到的目的。即政府利用一个无辜的人孤立无援的不利地位,诱使他去犯否则绝不至于以身试法的罪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并不需要使用这种手段。
注释7:尼古拉斯的昵称。——译者注
注释8:指尼克松在水门事件中为掩饰他的掩盖活动而擦去录音带某些对他不利部分。尼克松声称这些擦去部分是因为“录音机出了机械故障”。——译者注
注释9:“金”(king)即“国王”之意,所以金与鲁齐之争就成了国王与王子之争。——译者注
注释10:Little Italy,是纽约的一条街,与唐人街毗邻,是意大利人聚居之地。——译者注
注释11:Horse,指毒品。——译者注
注释12:Rosetta Stone,是1797年在埃及尼罗河口罗塞塔地方发现的古碑,用象形文字、古埃及俗语及希腊文三种文字刻就。该碑的发现是诠释象形文字的初步依据。——译者注
注释13:见《城市之王》第298~299页。
注释14:在鲁齐听证会期间,甚至连鲍曼法官也表示了莫维洛的脾气太坏的“司法意见”。
注释15:指尼克松。——译者注
注释16:我与萨戈尔的关系用我还依稀记得的老电影中的对话来表现倒是十分妥帖:
第一位律师:你不相信我么?
第二位律师:绝不。
第一位律师:我也绝不相信你。
注释17:约翰·艾利希曼(John Erichman),曾任尼克松政府的白宫办公厅副主任,因水门事件中的掩盖活动入狱。——译者注
注释18:约瑟夫的昵称。——译者注
注释19:美沙酮(methadon),一种作用与咖啡相似的迷幻剂。——译者注
注释20:见本书序言部分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规则。——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