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这种前任和未来的检察官开创了一种特殊的“辩护”方式。他们主要是为那些向政府告密、当眼线的人,政府找来的证人或是亟待讨价还价达成交易的被告服务。他们很少实打实地对簿公堂,他们从来不愿公开批评检察官,相反他们赖以生存的正是与现任检察官的私交。
那些犹豫不决、又想与政府合作、又有几分迟疑的被告经常通过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介绍给这些律师。他们之所以介绍是因为检察官自己一般不能直接与可能的被告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打交道,然而他们又不情愿让愿意与当局合作的证人去找一个独立自主的律师,那样的律师会叫这个委托人不要与政府合作。通过介绍自己“信得过”的律师,检察官既不违反自己的职业道德,又保证这个证人能继续提供合作。耍了这个小小的猜字谜把戏,政府表面上看起来没有对证人施加压力,却又能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局势。
美国联邦检察官纽约南区办公室过去常年掌握着一份名单,上面有它“信得过”的律师姓名,遇到比较合作或将来有可能合作的被告或证人,就把他们介绍给这些律师去代理。这些律师大部分都是前联邦副检察官,是信得过的自己人,他们会千方百计地劝说他们自家的“委托人”与政府合作。如果这个名单上的律师开始变得不听话了,或对政府的态度变得敌对起来,他们的名字就会从名单上被勾掉。
上了这个名单就等于加入这个特别俱乐部。它能给你带来收入可观的生意,因为白领阶层犯罪案大多牵扯到收入丰盛的阔人,他们付得起高昂的律师费,这些被告如果愿意与政府合作的话,律师就可以指望有一笔收入。
加入这个“俱乐部”也使你能保证给你的委托人减刑——前检察官和现任检察官之间心照不宣的默契常常使委托人坐收渔利,起码表面看起来他们是这样干的。
对政府和“穿着辩护律师外衣的检察官”来说,谁都相信这些前检察官一般都能给委托人捞取不少实惠(特别是鉴于这些人很少能在公开审判时胜诉),这一点至关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才愿意去找这些律师,接受他们的建议去和政府合作(这些律师自然也可以在他们执业成绩表上添加一次胜利的记录)。
有些检察官和司法人员还有另外一张名单,上面记着总的来说对政府不友好,喜欢鼓动委托人与政府做对的律师名字。有些司法人员就曾要挟被告辞去这类律师,否则他们自己就会冒得罪政府的危险。
我最近听说了纽约市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眼下正在玩弄的一种花招,正是 这种把戏的一个变种。法院文书处每天都公布为无力请律师的证人服务的律师名单,以使这些受传唤在大陪审团前作证的人也能得到适当的律师服务,而联邦副检察官们会细细琢磨这张名单表,以便专门等到他们“自己”的律师——即轮到那些“穿着辩护律师外衣的检察官”被指定担任委托代理之时,专门在那一天传唤某个可能愿意与政府合作的证人出庭,而这位指定的“辩护”律师则可尽量努力劝说证人与政府合作。该证人当然不知道这位“专门为他预备的”辩护律师是政府挑的,目的全在于使他不会与政府作对。
对于被告来说,有时请这样的“辩护”律师,听从他们的劝告不无益处。以与政府合作换取从轻发落(或免予刑事处分)对某些被告来说是最佳的选择。可是选择这个路子应该在真正独立思考的律师指点下,客观地分析得失利害,然后才决定是否应该这样做。这种不受别人左右的律师能清醒地认识到在什么情况下应与政府合作以通过“联邦检察官哥儿们”的关系网获得实惠。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些律师则会明确地告诉委托人,与政府对着干恰恰是对他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千万不要听从那些自己另有一番盘算的律师,这些“穿着辩护律师外衣的检察官”提出的辩护计划一般来说都努力为委托人争取最好的结果,但它也可能想使公诉人脸上有光,为此不惜牺牲委托人的利益。
5.“佩里·梅森”式的律师
佩里·梅森注释6式的辩护律师是指那些能够巧妙地使用心理战术来使撒谎的政府证人上勾的人。可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策略常有搬起石头砸自己脚之虞。对证人进行质证几乎不可能使他承认以前说的都是谎言。对律师或是法学院学生来说,学会在什么时候使用质证方法,什么时候见好就收适可而止,什么时候急流勇退,是大有学问的。
日常的刑事案件审判并不像电视剧中描写得那样惊心动魄、一触即发,实际上审判是在一种磨人而又节奏缓慢的对证中进行的,对交叉质证的回答都是千篇一律的。
律师这种以退求进结果适得其反的故事满筐满箩。一个辩护律师朋友告诉我,有一回他给一个有前科的委托人辩护,此人出庭作证时律师本想向陪审团证明自己光明正大襟怀坦白,就问委托人他过去是否犯过罪。“犯过”,那人答道。律师接着又问,他是否有过重大犯罪行为。委托人答道:“有过。”然后律师要求委托人告诉陪审团他曾几次被法院认定犯有重大犯罪。这人停下来,掰着手指头掐算一番,最后他抬起头来盯着律师的眼睛说,“加上这一回,不多不少正好四次”。
另一个律师的“实践经历”是一场丈夫被控谋杀妻子的诉讼。虽说并未找到尸体,但有不少明显的间接证据证明丈夫杀了妻子。辩护律师在最后陈述中对陪审团说,他们现在就要看到一件令人吃惊的事情了:他数到10,那位据称被害身亡的妻子就会从法庭的大门里走进来。“1、2”,律师开始数。数到“7”时,所有的陪审员都把眼睛抬起来瞧着门口。“8、9、10”,律师接着数下去。陪审员急不可待地等着,可那门仍然关着,没有人进来。
这位辩护律师笑了,向陪审团解释道:“看呵,你们每个人都看着门口啦。你们每个人心里都对那妻子是否真死了有所怀疑。”这位律师随即得意洋洋地宣布:“我这个小小的试验证明你们都怀疑这妻子是否真死了,所以你们得宣布被告无罪。”
尽管他的逻辑推理不错,陪审团还是认定丈夫有罪。事后这位大失所望的辩护律师问一个陪审员,既然所有的陪审员都盯着门口,为什么她还投票认定被告有罪?“我们确实都瞧着门口了”,那陪审员回答,“可我们也注意到被告可没有瞧着门口。他知道不可能有人从门口进来”。
这类审判策略偶尔也会得手。在犹太同盟案中对帕罗拉的交叉质证就是好例。在该案中我们略施小技使他误认为我们掌握了某些谈话录音带。在那种情况下通常法官会立即予以斥责。我的朋友和同事哈维·西尔伏格雷特——一个鬼点子贼多又胆大无比的刑事诉讼被告辩护律师就曾多次为此受到惩戒而要我为他辩护。
有一回,他的一个委托人被控贩卖毒品,那位当场逮捕被告的警官在法庭上作证时指天发誓,说他可以准确无误地当场指认贩毒的被告。这位警官那时蒙在鼓里,不知道被告有个双胞胎弟弟,与他长得一模一样,他就住在被告被捕时待的那个公寓里。开庭那天哈维安排被告的弟弟坐在哥哥应坐的前排位置上,即被告席上。这个“调包”目的是看看那个警官究竟能否辨别谁是贩毒犯。当佩里·梅森在电视剧中使用这个伎俩时,警官未能认出这个被告是无辜的。可当哈维故伎重演时联邦副检察官立即要求对他实行纪律制裁,后来这事不了了之,可是人们很担心哈维会被判藐视法庭罪,或给予纪律处分。
这种小谋略因为佩里·梅森出了名,可此中蕴藏着危险的陷阱,想要东施效颦的真正刑事诉讼辩护律师万万不可粗心大意。这么干总的说来得不偿失,律师用这种策略虽胜算一时,但常常受到攻击。用这种手腕几乎不可能获得佩里·梅森式的效应,但一旦成功就会出现电视里的一幕:作伪证的证人被迫坦白交代,涣然冰释的法官对律师赞不绝口,无辜的被告沉冤大白。
6.正人君子律师
在所有大城市里都有这么一些被人称作“刚正楷模”的律师。这是一些著名律师,自以为严守公道不偏不倚。他们要求自己对法院和政府绝对公平无私,一般在诉讼时都很小心谨慎,辩护时也不动感情,不管审判的结果对委托人是多么命运攸关,他们永远也不会考虑在审判中使用某种策略,更不用说耍点小花招了。他们也不攻击政府或法院。他们打赢官司凭的是别人对他们的尊敬,而不是威胁恐吓或设计用谋。他们是司法界的政治家,是未来的法官人选。
这些正人君子律师一般来说把他们自己的声誉——他们在律师界的地位——看得比某个委托人的直接得失要重。他们认为保持这种正人君子声誉从长远观点看,从整体上说是符合委托人利益的。这种着眼于“未来客户”的观点由我在哈佛法学院的同事、著名审判策略专家罗伯特·基顿法官极妙地论述如下:
从长远的观点看问题,而不是仅仅着眼于手中的案子,你避免用习以为常的方法——那种人家说你虽然合法却不光明正大,为胜诉而无计不施的手段,这么做符合你的利益。这种处世哲学,这个好名声使你在今后为委托人辩护时束手缚脚。这个司法制度追求社会正义的目标,未来客户的利益及自己声誉和将来律师工作中的效率都逼着你去改正那种认为律师有义务使用所有合法手段和借口为自己委托人服务的极端看法〔重点系本人所加〕。
这种观点或许是正确的:委托人能从律师“不偏不倚”,“秉公断案”的好名声中获益。可是在任何一件具体案子上,如果需要律师敢做敢当时他反而当断不断,委托人就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正人君子律师这一美誉也可能是建筑在那些认定有罪判刑入狱被告的生命年华上,这些委托人眼下的个人自由恐怕得作出牺牲,去建立律师自己公正刚直的声誉。
你在委托这样一位正人君子律师之前,请千万好好想想,你一定要搞清楚这位律师将会利用他的好名声去帮助那个被告,而不是利用那位被告去帮助律师自己创牌子。
人们对用甲委托人的利益来换乙委托人的利益,或换取自己的好名声这种诱惑很难抵御。听说厄尔·华伦大法官在加利福尼亚当联邦地区检察官时,他总是把每个新来的免费为公众提供辩护服务的年轻律师叫到办公室来,向他提出做一笔交易:如果为公众辩护的律师真的相信某被告是无辜的,他应向华伦坦率直言,华伦就会把该案的全部卷宗拿出来给他看。如果这位热心公益的辩护律师读了案卷之后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华伦就会撤诉。想想看,这个看起来多么慈天悯人的交易会使免费为公众辩护的律师何等为难呵:每次只要辩护律师不说他认为他的委托人是无辜的,他实际上就等于承认,他认为此人有罪。可是他为了在厄尔·华伦面前保持公正无私形象,为了使一些未来的无辜被告开释,一个留有余地的辩护律师就不能总是说他的当事人是无辜的。
只要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开始过分考虑维持他自己公正刚直的声望(正像法官和检察官用他们自己的标准来衡量这些字的含义一样),他们牺牲某个委托人,特别是那些穷困潦倒或为人不齿之徒的利益就见怪不惊了。就这一点来说,那些牺牲委托人利益去换取自己好名声的正人君子律师与那些利用新闻媒介把委托人的利益置于自己出头露面需要之下的律师是一路货。可是律师协会总是谴责后者,赞美前者。
7.在委托人身上押宝的律师
有些被告辩护律师专门从事刑事诉讼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弘扬自己的主张——反对死刑,憎恶警察暴力行为,要求在法律面前不分贫富、种族、性别一律平等。他们追求扩大《人权宣言》中赋予民众的权利,鼓吹改造监狱,主张对美国政府机构实行更彻底更激进的改革。这些理由或许都是很高尚的,但每一项主张至少有时会与某位委托人的具体利益相冲突。
威廉·康斯特勒就是那种大声疾呼自身主张并身体力行的律师典范,他对体现了自己主张的委托人倾注全部身心为其奔走呼号。
“我只为那些与我目标相同的人辩护,我不是那种出卖劳动力的律师,我只为我热爱的人服务,”他宣称,“我为理想而斗争,浑身充满活力”。
他把自己描述成“人民律师”,把法律看作“敌人”,看成“光天化日之下的谎言”。他把自己如此紧密地与委托人和他的事业相连,以至如果委托人被判刑而他不能分担炼狱之苦就问心有愧(他声称有一次曾与列尼·布鲁斯一起在男厕所注射海洛因,这样他就可以更好地体会委托人的感觉)。
我认识康斯特勒已有多年,在他因“芝加哥七人帮”案辩护工作而受到藐视法庭指控并认定有罪后,我参加了为他上诉的律师小组,并执笔撰写上诉书。康斯特勒在那场轰动一时的审判中是首席辩护律师,他还参与过不少其他要案的辩护,以其不受驾驭喧嚣暴躁而出名。
最初的被告是8个在1968年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总统候选人选举大会期间领导示威游行的“策划者”。他们是:汤姆·海登,莱尼·戴维斯,戴维·迪林格,阿比·霍夫曼,杰里·鲁宾,约翰·弗罗因斯,李·瓦纳和鲍比·西尔。(西尔的案子后来与其他人分开处理,才有“七被告”之说。)因为联邦法律法规中并无禁止骚乱或煽动骚乱的条文——这类活动都由州地方法规去禁止——这几位被告都以1968年通过的联邦民权法案中反对骚乱条款为由,以被告阴谋跨越州界去煽动骚乱起诉。公诉人承认这些“阴谋策划者”从未有组织地在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聚会过,而鲍比·西尔甚至不曾与其他被告见过面。这8个被告各自代表的政治观点囊括了形形色色的派别,其中有政治激进派(海登);有玩世不恭的雅皮士(鲁宾及霍夫曼);还有黑人权力鼓吹者(西尔)。这些人听说自己被控的罪名是“共同阴谋策划”什么政治行动时觉得这简直是天大的笑话。正如阿比·霍夫曼所说:“搞阴谋?见鬼去吧!我们连一起去什么地方吃午饭意见都不一致呢。”莱尼·戴维斯更是一语成谶:“把我们这8个人拿出来示众,政府就把60年代各种持不同政见的人一网打尽。我们则针锋相对,把这场官司看成是审判过去10年政府的所作所为。”
这次审判的雷光电闪和唇枪舌剑组成了一幕令人目眩的活报剧,而康斯特勒在导演这场对抗中大显身手。他们认为美国现实生活中政治弊端比比皆是,司法制度伪善透顶,被告们决心要进行一场“政治”辩护。造成这场混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对方的性格。这里面的头号人物是易怒好辩的74岁老人尤里乌斯·霍夫曼法官,据一位芝加哥律师说,他自诩是“联邦司法精神的体现”。被告阿比·霍夫曼毕竟慧眼明察,审判开始前就曾预言这次对抗将是“万花筒般丰富多彩,有街头革命,民俗节般的五花八门轮番出场,还有为民请愿的人民党击节助兴。”这场审判后来成了一出现代罗马宫廷杂耍闹剧,霍夫曼法官扮演着暴虐的君王,毫无例外地否决被告提出的要求和动议,公开鞭笞斥责被告和他们的律师。公诉人也好不了多少,他们和法官沆瀣一气,不失时机地蹂躏对手。而被告们则毫不手软地以此饵敌,必欲置于死地而后快。康斯特勒为这混乱的情况负点责任。
阿比·霍夫曼与法官没有血缘关系,却故意称他自己是法官的“私生子”,三番五次地提到他们共同的犹太血统,他在法庭上用结结巴巴的意第绪语向法官狂吐秽言污语。
其他被告都有令人瞠目的表现。他们在法庭上乱撒橡皮糖豆,把生日蛋糕切开分送,还大穿花里胡哨奇形怪状的服装。
康斯特勒自己并没有直接参与任何这类恶作剧,可他却反复借用观点激进的委托人的雄辩言辞。他称霍夫曼法官的裁决“格调低下”,是“不人道”的,简直像“儿戏”,是他“有生以来第一次听见的最令人愤怒的判决理由”。他形容法庭是“中世纪的拷打室”。他当着法官的面要求判他藐视法庭罪,“因为阁下的所作所为辱没了法庭的尊严”。
霍夫曼则接二连三地羞辱康斯特勒,指责他“为法庭上的动乱煽风点火”。这些你来我往后来变成荒唐可笑的互相攻讦。有一回,法庭就某事项作出裁决,被告发出一片“哼哼唧唧的嘲骂”:
(法庭上一片抱怨声,嘲骂不断)
霍夫曼法官:治安官先生,我要求你对这种行为采取措施。
康斯特勒先生:法官阁下,这种冷嘲热讽之声是完全无可非议的,既然我得不到您的帮助,委托人时不常地抱怨几声至少可以帮我分忧解难。
霍夫曼法官:我认为你赞成你这位委托人在堂堂法庭上抱怨嘲骂。
康斯特勒先生:在你没有告诫〔公诉人〕也不要那样干的情况下,法官阁下,我赞同这种抱怨之声。
霍夫曼法官:我警告他们,我立刻警告他们,先生。
这场审判是美国有史以来第一次被新闻界大肆渲染的刑事诉讼,它最后竟落得如此一团糟的结果,令司法界十分震怒。他们主要是对被告和他们律师的恶作剧生气,同时也对霍夫曼心甘情愿地促成此事表示不满。
审判过程中,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召开了一次政治案件辩护研讨会。与会两位主要讲演者是威廉· 康斯特勒和列昂尼德·波丹——一位著名的民权斗争律师,他前些时候为本杰明·斯波克博士的反战活动案件辩护。研讨会由我主持。
康斯特勒照例姗姗来迟,我们在他没有到场时就宣布开会。波丹开始讲话,预言康斯特勒来时会径直走上台,先拥抱亲吻我们两人。后来康斯特勒果然一进场就直接跳上台和我们亲吻,惹得台下一片喝彩起哄。
波丹认为,律师在给委托人提供辩护服务时应该尽量不带政治色彩,避免使开庭变成政治审判。康斯特勒则认为律师应带政治色彩,鼓吹律师直接参与委托人的事业,用一切手段,包括政治手段去打赢官司,并利用审判本身来实现政治目标。他结束讲话时说,他预料到霍夫曼法官很可能会裁决他犯有藐视法庭罪。他随后问我,如果他被判藐视法庭罪,我是否愿出庭为他辩护?我笑着答道,“比尔,我得明着跟你说,我不爱你,可我随时愿意为你辩护。”他说他不需要我的爱情,只需要我能拥护他就够了。
几星期后,康斯特勒及另一个辩护律师列昂尼德·威恩格拉斯,还有所有的被告都被判藐视法庭罪,罪状共有175条之多。比如说,称呼法官为“霍夫曼先生”而不是“法官阁下”(迪林格为此被判入狱6个月);在法庭里悬挂一个装着小虫子的笼子(霍夫曼为此被判入狱4天);在法庭上鼓掌(判入狱14天);在庭上大笑(判入狱15天)。康斯特勒的罪名要严重得多,包括煽动起哄吵闹,违反法庭命令,在陪审团面前高呼鼓动性口号,以及鼓动被告“在被告席上发出嘘声”。
因为康斯特勒犯有数不清的藐视行为,霍夫曼法官判他4年零13天监禁。(陪审团裁决所有被告都没有阴谋策划犯罪,驳回对弗罗因斯和瓦纳的所有指控,但认定海登、戴维斯、迪林格、霍夫曼及鲁宾犯有跨越州界企图在另一州煽动骚乱的罪行。所有这些有罪认定在上诉时都被推翻,上诉法院还极不寻常地评论说“如果不追究法官和检察官的其他错误的话,他们的不轨言行就应该纠正”。)
我是担任康斯特勒和威恩格拉斯藐视法庭罪上诉工作的辩护律师之一。摩顿·斯塔维斯,一位新泽西州纽瓦克市聪明能干的律师,担任口头辩诉工作。在1972年5月——差不多在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4年之后,联邦地区法院审判2年多以后——联邦上诉法院下达了判决:撤销全部被告和律师的藐视法庭犯罪认定。上诉法院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说,一些指控并不构成藐视罪,另外一些指控则需批回原法院由另一位不带成见的法官重新审查。
几年后,这桩藐视法庭案件由爱德华·吉努法官主持重审。吉努的结论是:对康斯特勒和威恩格拉斯的大部分指控都在律师积极主动辩护允许范围之内,而康斯特勒的另外一些行为则超出了这个界限。可是,这位法官断定,审判中出现这种乱哄哄马戏团气氛的原因主要应怪罪于霍夫曼法官和公诉人。他由此得出结论,如果判这些被告入狱,“除了报复打击之外不会有任何积极意义”。康斯特勒无罪释放,继续用他那激进方式从事辩护工作。
最近几年来,康斯特勒开始把目标对准许多他自己过去的同事,攻击他们是叛卖者。他把马克·拉尼——那位马不停蹄连轴转穿梭旅行的律师、那位认为每件谋杀案中都有阴谋罪的人——看作“一种病态的人,极度执着于在社会上出头露面,即使臭名远扬也在所不惜。”
他也谴责了原“芝加哥七人帮”审判案最初的辩护律师之一迈克尔·泰加尔,因为他为沙特阿拉伯商人贿赂丑闻案中一个联邦众议员辩护。康斯特勒说,“我看这事太可怕了,简直是骇人听闻……我永远也不会再和他一起工作”。他也攻击了乔安·贝兹,因为他抨击北越和柬埔寨违反了人权。他叱骂我在夏兰斯基审判中的活动是“对苏联指手划脚”。在康斯特勒看来,一个“进步的人”——天晓得这到底是什么意思——不应该公开批评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不管该国政府是多么独裁专制。
康斯特勒自己最新的“事业”与“人民律师”的形象大为不符。他曾为一个叫威廉·菲利普斯的前警官辩护,这是个凶残腐化的家伙,以前专干侦缉毒贩子、妓女、皮条客,而自己后来被认定谋杀了一个皮条客和一个妓女。康斯特勒没有会见委托人就接受了这个案子,他解释说他没有听说“有人不喜欢他,他也许是个逗人乐的无赖”。
康斯特勒的另外一个“事业”牵涉到其他一些流氓无赖,很少会有人认为这种人是逗人乐的,这是有组织的黑社会犯罪活动。康斯特勒认为每个被告都有受到律师辩护的权利,所以他也应该给黑社会犯罪嫌疑犯辩护。但这远远不够,他要在这个广阔天地中大干一番。“做暴徒的诉讼代理人是个民权问题”,他宣称,“雷蒙·帕特里亚卡〔新英格兰地区臭名昭著的黑社会犯罪集团大龙头〕在某种意义上说正像马丁·路德·金一样。他正是那些当权者极力想解决的人……”康斯特勒承认他可能是把帕特里亚卡“想得过分浪漫了”。他说:“可能我把他当成了教父,当成了马龙·白兰度,可我很难把他放到现实生活中去当作真正的犯罪集团大头目看待。那些暴徒比起美国的主要大公司来要诚实干净得多,这些大公司照样干杀人越货的勾当——可能干得更多哩。”他不肯为仅仅与黑社会组织有联系的嫌疑犯辩护:“他们必须是具有相当本事的人。”他的黑帮分子委托人或许不能满足他“热爱”的那一类标准,他自称这些人“就个人来说是很可爱的”。我则怀疑他的这些新客户是否有意为任何事业献身,这些人只是想从麻烦中脱身。
确实,康斯特勒近来重事业轻顾客的做法引起了一些冲突,搞得大家都很狼狈。康斯特勒在为罗得岛一些臭名远扬的黑社会犯罪人物辩护时,听说联邦调查局在一个当地律师办公室里安装了窃听器。他事先没有和那位律师商量就向全国性的新闻媒介宣布,他要控告政府,要求1亿美元赔偿。他着手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
那位当地律师听说他的所作所为后恼怒万分,他说:“我反对发生的一切,我不同意康斯特勒参与本案诉讼,因为这会损害我的委托人的利益,他们的案子悬而未决,调查工作仍在继续。”康斯特勒声称他代表那位律师采取这些行动,他这样做也给那位律师惹了麻烦:审判中透露的事实说明不仅他的委托人,连他自己也是窃听的目标之一。
有人问康斯特勒他怎么解释这种事情:他擅自以委托人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而该行动又会损害该委托人的利益。他回答道:“我只不过想用一种完全不同的哲学方式来处理整个案件……”可是,这里面真正的症结所在是:律师是否有权把自己的“事业”强加在一位不情愿的委托人身上。这个问题的答案只有一个,即毫不含糊的“不!”
8.过分热情和缺乏热情的辩护律师
我自己曾多次遭人斥责,说我辩护起来热情过分。我承认自己有这个毛病。在这样一个慵懒无能缺乏热情的律师随处可见的世界里,我以自己不顾一切地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斗争而自豪。我在有疑问时总是倾向于委托人,主张积极热情地为委托人辩护。这种工作方式使我在犹太同盟和罗斯纳案中差点儿与鲍曼法官干起来,可是我毫无悔意,今后还会如法炮制。
罗斯纳案件结束大约1年以后,波士顿的一位刑事诉讼辩护律师被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首席法官安德鲁·卡佛雷指控犯有不轨行为,因为他指责政府检察官“可能已经在”被告的辩护律师内部安插了一个坐探。为了证明他的指控确凿可靠,这位律师向法院呈递了一个波士顿警官的宣誓证词,并要求法院宽延他一段时间以便进一步调查此事。可是这位法官——像鲍曼法官一样——说该律师必须当时在现场证明他的指控。经过一番听证之后,卡佛雷法官驳回该指控,正式宣布被告辩护律师“行为不轨,违反律师职业规范”,并有“玩忽司法从业人员职守之责”。马萨诸塞州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对这位律师进行了审查,准备处分他,包括暂时吊销执照,甚至可能把他永远开除出律师协会。
我极力鼓动当地公民自由联盟干预此事,我自愿为这位律师写申诉状。
纪律委员会最后做出结论,认为他“没有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行为”。可是,明显地出于对首席法官的顺从,该结论又认为“双方各有各的道理”,该律师的行为“介乎违法与合法之间”。
在我看来,此案中唯一有争议的问题是,卡佛雷法官用完全不能成立的罪名来指控一个积极热情为委托人辩护的律师,这样做是否符合正当的司法行为规范?辩护律师向政府挑战,然而它又不能超越模糊的界限,这个问题一直没有答案。
我希望这位满腔热情的辩护律师不会因为纪律处分威胁而噤若寒蝉,他提出的问题有理有节,使鲍曼法官和卡佛雷法官暴跳如雷。
对很多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来说,真正的问题并非过分热情认真,而是缺乏热情漫不经心。那些懒散的刑诉辩护律师比比皆是,他们最关心的是律师费。这些人要求客户先付费,因为他们知道这笔预收的“手续费”是他们可能挣到的全部收入了,不管这案子多复杂,不管时间拖多长就只有这么多钱。所以他们拿到这笔钱以后,就一心只想尽快了结此案,以便再接新案,再收取费用。这些辩护律师对待委托人就像百货公司对待货物一样:最快地进货,最快地出手,最大地赚钱。
我跟这种律师打过许多交道。偶尔我也给某个认为自己的一审辩护律师慵懒无能的委托人写上诉书。其中有个案子牵涉到阿诺德·鲍曼法官,那时他结束了法官生涯,重新私人执业。他受理的第一桩案子有好几个共同被告,其中一个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被控为了帮助一个价值25000万美元的办公楼群项目获得政府建筑许可,他阴谋向新泽西州福特利市市长行贿100万美元以便破格批准该工程。毫无疑问,贿款是一个叫阿瑟·萨顿的人出面给市长的,市长用联邦调查局给他的录音机当场录下了谈话。萨顿真是上天无路下地无门。他在被捕后向律师咨询,决定与检察官讨价还价寻找以认罪换减刑的庭外解决。他向政府检举要他去行贿的是一个大房地产投资公司的三个主管人员,这家投资公司正是给这项工程贷款的单位。这三个主管受到起诉,被告之一委托阿诺德·鲍曼为他辩护。
这场审判基本上是被告与萨顿之间谁可信性更大的较量,因为没有主管人让萨顿去向市长行贿的确凿证据,只有双方截然相反的证词。
在对萨顿质证时,一个叫詹姆斯·西尔伏的年轻人来找鲍曼的委托人,说他能证明萨顿是个骗子,是个专门干向政府官员行贿这种下贱勾当的无赖。西尔伏曾在萨顿手下工作过好几年,对他的手法和历史了如指掌。更重要的是,西尔伏告诉鲍曼,不是别人,正是他向美国联邦地区检察官揭发此案的。
这些材料对被告至关重要,因为被告在预审时就提出动议,要求政府提供现已掌握的对萨顿不利的所有材料。政府公然违抗法律,未向被告提供西尔伏掌握的情况。
鲍曼决定对这些情况置之不理,把这颗重磅炸弹丢弃一旁。也可能审判到了这个阶段再叫西尔伏这样一个证人出庭为时已晚,可是鲍曼至少可以把检察官这种非法行为告诉一审法官。可只有鲍曼自己知道他为什么没有把西尔伏提供的情况通知法官和陪审团。
陪审团在没有对公诉人的主要证人不利的证据情况下,认定被告有三项犯罪。法官判处被告5年徒刑,对于非政府官员犯的这类贿赂行动来说,该刑罚是极其严厉的。(大部分在沙特阿拉伯商人行贿案中被认定有罪的公职人员只判3年徒刑。)鲍曼的委托人要他对此进行申诉,但他拒绝这样做。他对委托人说,他当法官时曾经判处一个行贿未遂的律师5年徒刑。这显然是指罗斯纳案,可是鲍曼有意不告诉他的委托人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个判决,而由另外一位法官重审,结果判了3年徒刑。
判决后,我受那位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生之托给他上诉。在一番长久激烈的辩论中,我指责政府非法地在预审时未将西尔伏提供的情况告之被告辩护律师,我们要求推翻三项认定中的二项,对另外一项进行复审。后来,我们通过庭外协议了结了此案:委托人同意撤销对公诉人非法行为的指控,而法庭则把刑期减为6个月。
我遇到过的对委托人虚与委蛇态度最恶劣例子,当属在佐治亚州拉尼耶县给一个死刑犯辩护的律师爱德华·皮基·帕里什。被告是个目不识丁的黑人名叫森·佛莱明,被控参与谋杀白人警长詹姆斯·吉登斯。这场谋杀发生之前,在佐治亚州乡间小镇阿戴尔一家叫“早7点到晚11点”的小百货铺发生了武装抢劫。森·佛莱明没有参与抢劫,这是他的侄儿19岁的拉里·佛莱明和他的朋友,21岁的亨利·威里斯干的。这两个年轻人很显然是在抢完商店后把森接上车的,随后吉登斯警长就发现他们了。吉登斯掏出报话机报告说他要去截住这辆车。但他追上这辆车后又被车上的人制服,后来被开枪打死。车上的三个人都以谋杀罪被审判,而森·佛莱明既未参与抢劫,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他参与枪杀警长的行动。以后的预审和审判经过堪称法律教学的经典范本,充分暴露了律师的无能、懒散、缺乏积极进取精神。
实际上帕里什当时在预审这个至关重要的关头睡着了。他对谋杀事件发生时的前因后果未作详尽调查。他在审前听证中没有提出查阅政府证据的动议。他直到正式审判时才知道委托人曾对警察有过几次招供,交代自己在这次犯罪中的作用。他仅仅知道委托人在审前有过一次谈话,但他既没有费神去要一份这个重要谈话的副本,也没去了解委托人是否通过这次谈话放弃了某项权利。因为他未能弄清这些谈话的内容,他的辩护在陪审团看来是前后矛盾的。帕里什还错过了提出另外十几个动议以改善处境的机会,要是此案由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辩护,他肯定会提出这些动议,使他们在上诉时处于有利地位。
帕里什拙劣的辩护能力在审判终结之前向陪审团作的最后陈述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被告作证说,他曾被几个白人警察毒打过。公诉人对此表示疑问,并说被告在撒谎。而帕里什作为森·佛莱明的辩护律师又干了些什么呢?他以委托人的名义说:“公诉人已经讲了不少关于森是在撒谎的话,我不知道这是真是假,可我同意他的话……我不认为森被警察毒打过,我不信有这种事,这种事根本不可能发生。”
最后,在被告被认定犯有谋杀罪后,法庭允许帕里什出示森的犯罪有从轻情节的证据,以此为由量刑时可免遭一死。虽说有不少对森有利的证据,如他精神不正常,情绪不稳定,他的个人背景,加上其他有利情况,可帕里什一条也没提出。连量刑法官自己都说“根据本案的事实并不能完全证明被告是有罪的。”可是,由于没有可以减刑的明确依据,他判处森·佛莱明死刑。佛莱明现在关押在死刑犯监里等待着联邦法院上诉的结果。在亚特兰大有个律师事务所为他上诉,我是律师之一,我们竭尽全力消除一审中他的律师给他带来的损害。
帕里什在为森·佛莱明辩护的不负责任态度——确切地说他的无能很可能置森于死地。可是从未有人以帕里什处理此案的表现为例来说明律师素质低,缺乏热情,不负责任。
该案结果向刑事诉讼辩护律师传达了一条清楚的信息:在过分热情地辩护和消极地应付差事两种态度之间,如果你关心自身安全的话,最好是采取后者。很少有辩护律师因为没有指责政府的非法行为而受到责难,甚至在完全掌握证据也不这样做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他们也不会因消极被动地为委托人辩护而受到责难。可是,只要辩护律师指责政府的非法行为,即使有确凿证据,只要他们过分热心地为委托人辩护,他们就会遇到麻烦。
尽管有双重标准,但总是有一些律师能够认识到,积极主动地进攻很可能是为刑事被告辩护的最好策略。
9.最好的和最坏的辩护律师
最好的辩护律师总是这么一些人:他们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能够把自己的风格和专业技术结合到某个客户的需要上去。我在前面已经介绍了各种“类型”的刑诉辩护律师。经常有人问,“究竟哪种类型的律师最好?”对这个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但是如下一些准则是适用的。
选择最好的律师要注意的首要大事是:确切弄清楚该律师是一心一意地为委托人寻求最好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寻求其他人,或自身的利益(如沽名钓誉,追求知名度,希望树立正直的名声,或指望借此与检察官搞好关系)。
第二条,律师在专业上谙熟业务,能够应付各种情况,他们必须是全方位律师。那种只做庭外交易的律师实际上没有多少讨价还价的本钱,而那些在庭上使检察官心惊胆跳的辩护律师才能在庭外与检察官达成最有利的协议。以公正而出名的律师,一旦需要,使用出其不意的策略来对付检察方面,会给委托人带来意想不到的好结果。
虽说那种全方位的律师是没有的,可如下类型律师则是人们必须时刻警惕,避免委以重任的:那些懒散闲逸或无事瞎忙,实际上不知道怎样把力量用在抓案件的重点上的;那种不管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管具体的法律适用,只知死套现成条框的律师;那种不注意利用公诉方面和法官在审前或审判中所做的不恰当判断或错误以便在上诉中加以利用的律师。当然,最重要的是避免和那些奸猾无耻的律师打交道,还有那些欺骗委托人,诡称自己无意之中上当的律师。确实,也有一些辩护律师向法官或检察官行贿,时不常地有一些律师为此被抓获判处徒刑。这种问题过去十分猖獗,而现在则日渐减少。可是仍然有那么一些律师对他们的委托人说,或暗示他们自己可以跟法官或检察官“拉近乎”。他们索要额外的费用,声称他们将把这些钱用来打通关节。实际上这些律师常常是神吹胡侃,或是私自把钱扣下中饱私囊。这使人回忆起一个法庭工作人员的故事。这人经常分别去找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暗地商量。他对双方都说,没准儿可以用1000美元买通法官做出有利的裁决。这人向双方各预收1000美元,答应如果办不成事则把钱如数退还。用这种手段,他从当事人双方各得1000美元,可他不会真去对法官说些什么。在法官裁决之后,他会把败诉一方的1000美元退还给他,跟他说未能打通这位法官。可他将收下胜诉一方的钱,而对那个人说钱已经发生作用了,使那人觉得这钱花得不冤。所以,特别要警惕那种漫天许愿的刑事诉讼辩护律师。
10.自由的最后堡垒
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动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去呼吁、去保护那些孤立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的正当权利。(甚至连有钱有势的人,他们可能动员的力量,他们的经济力量与政府相比,也相形见绌,虽说富人与穷人相比有天壤之别。)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看它如何对待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律师。在大部分专制国家里,独立自主的辩护律师队伍是不存在的。诚然,专制压迫肆虐无忌的明显标志之一就是政府开始迫害辩护律师。莎士比亚说过,“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杀掉所有的律师”。
要想使被告辩护律师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工作,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责难他们为有罪之人辩护是否合适。那些鼓吹辩护律师应该把他们的委托人限制在无辜的被告上,或仅为某种类型的人或社会阶层辩护,这样做实际上是为建立一种由政府决定谁有权受辩护、谁无权受辩护的制度大开方便之门。如果我们授予政府、授予律师、授予任何权力机关这种权力,就意味着独立自主的辩护制度开始走向死亡——这也是自由终结的开端。
在刑法制度中最难于向公众解释清楚的就是那些为有罪委托人辩护的律师所起的作用。我在1980年曾到中国去为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咨询意见。大部分中国律师似乎都理解应该有一个独立自主不受干扰的审判机构和检察机构。可是很少有人——甚至是那些在“文化大革命”中饱受迫害的律师——认为,律师有必要为一个他已认识到有罪的委托人或“反革命分子”辩护。(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用来称呼那些最受鄙视的人的惯用语。)我最经常碰到的问题是“为什么政府要花钱为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人辩护?”我试着向他们解释,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实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由于被告生来在智力和其他方面都良莠不齐,他们在表达能力、思维逻辑和雄辩口才方面差别很大。被告辩护律师——他们在这方面受过专门训练——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被告提供这些帮助。决定一个被告是否应被认定有罪、应受到惩罚,政府必须提供证据,而被告应享有公平的辩护机会。
我还向中国律师们解释说,在今天看起来针对反革命分子的法律,明天就可能变成针对他们。正像门肯注释7曾经指出:“为人类自由而奋斗的麻烦是,你会花很大力量和时间为那些狗杂种们辩护,因为专制的法律最初的对象总是这些渣滓,而如果想制止专制迫害,就得在一开始就制止它。”
对我来说,为有罪之人,为那些为人不齿之徒辩护最有说服力的论据就是扪心自问一下与此相反的情况。那些阻拦或禁止为有罪之人辩护的政府有什么资格在什么是司法正义上指手划脚呢?他们的制度比起我们的更腐败、更不公正,总的来说效率更低。温斯顿·丘吉尔以前关于民主的评论也许可以说是对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概括:“除了其他曾经试验过的方法外,它可能是最坏的司法制度。”注释8
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为有罪的人和为世人所不齿的人辩护的律师永远不会有好日子。人们会怀疑他们的动机,人们会以为他们忠于委托人的利益甚于忠诚于社会正义;社会舆论会把他们委托人的不良行为和他们联系在一起。他们会被人当作唯恐天下不乱的宵小之徒,是滋事的牛虻。这些辩护律师中的佼佼者总是最先受到打击迫害,总有人想找碴吊销他们的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