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德曼局长终于授权帕罗拉答应西格尔最急切想要的东西——如果他说出谁是艾丽丝·康尼斯之死和哥伦比亚艺术公司爆炸案的肇事者,当局保证绝不在任何审判中揭露他的告密者身份。帕罗拉告诉西格尔,他被授权向西格尔作出保证,以换取胡鲁克和哥伦比亚公司办公室爆炸案件罪犯的姓名。以这个承诺为基础,西格尔向帕罗拉告发了参与者的名字,并承认炸弹是他制造的。
当西格尔告诉我这些时,我问他,这些都录下音来没有?有了保证西格尔永远不会被要求去在胡鲁克和哥伦比亚艺术公司爆炸案中作证的录音带,一旦西格尔拒绝出庭作证反对其他被告,就有极大的好处。
西格尔悲哀地摇摇头。那天录音机正好坏了,所以这场至关重要的谈话没有录下来。我叫西格尔别对别人声张这件事。
就是没有这盘录音带来证明,我也倾向于相信谢尔顿所说帕罗拉向他作的保证。这件事与以前录了音的谈话前后相符,并且它本身就相当可信。
然而,西格尔告诉我们,政府否认帕罗拉曾答应用这种承诺换取密告胡鲁克和哥伦比亚艺术公司爆炸案肇事人姓名一事。政府计划在胡鲁克——哥伦比亚爆炸案中把他当成一个关键证人来出庭作证,并且准备揭露他的坐探面目,披露他向当局密告有关犹太人同盟的情报已近1年历史。
谢尔顿的末日即将来到。他怎么办?他必须出庭作证吗?我们能帮他一把吗?
10.还继续当他的律师吗?
西尔沃格雷特和我听完这个充满暴力、腐败和两面派作风的故事后已感到心焦力瘁。我们不知道更生谁的气——是对谢尔顿和犹太人保卫同盟不可饶恕的逆行怄气,还是对政府官员故意侵犯西格尔的宪法权利,否认自己信誓旦旦的承诺,出尔反尔的劣迹更反感。如果说,政府的行动从防止暴力活动和外交危机的需要来说还有情可原,但这种行动仍然是非法的,至少在我们看来是如此。它提出了严重的民权问题。虽说民权主义者对告密者并不太同情,可他们的宪法权利也需要得到保护。与被告不同,为政府出庭作证的证人权利和补偿过去和现在都没有在宪法意义上划分清楚。如果我们继续干下去这个案子可以成为指责政府用恶劣手段对待告密者证人的极好把柄。还有,西尔沃格雷特和我一致认为,西格尔被政府利用,他急需法律上的帮助。由于这个双料特务骗了我们这么长时间,我们犹犹豫豫地答应继续参与此案。
我们决定对政府和犹太同盟都采取完全中立的立场。我们将从其他被告辩护律师正在进行的准备工作中脱身,我们将不去影响委托人,我们只尽可能地给他提供法律咨询,由他自己决定是否出庭作证。
西格尔已经决定,他不会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出庭作不利于他朋友的证词。他想确切知道,政府有什么合法手段来使他“不得不”作证,这样他可以权衡利害。
一般情况下,已给予免于起诉豁免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可以其拒绝作证为由判处藐视法庭罪。给予豁免据说是为了给宪法赋予公民不自我提供罪证的特权提供一个替代,因为证人所说过的一切都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他的罪证。西格尔了解这个规定,因为帕罗拉和帕特森已经告诉过他,他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就得坐牢。
可是,这个问题的另一面政府却从未告诉过西格尔——在特殊情况下,一个证人,即使已给予豁免,也可以合法地拒绝作证。例如,有一条联邦法规具体规定,政府不能使用任何用非法窃听得来的情报起诉。据此,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如果证人——甚至是给予豁免的证人,面对用非法窃听获得的情报提出的问题,他可以合法地拒绝回答这类“不适当”的问题(“不适当”,是因为它是根据非法窃听获得的情报提出来的)。
就在西格尔告诉我们他的故事的同时,政府透露了联邦调查局用秘密窃听手段来对付犹太同盟和谢尔顿·西格尔。犹太同盟总部的电话从1970年10月起到1971年7月之间,西格尔家的电话从1971年12月15日至1972年3月之间一直被窃听。谢尔顿的很多次谈话都被窃听了。这些窃听都是由美国司法部长约翰·米切尔亲自授权进行的。尽管联邦最高法院在1967年的一个裁决中规定,窃听必须首先取得法院签署准许状,但政府在这两处装置窃听设备时,均未申请准许状。尼克松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法律依据是,在牵涉到本国或国外组织,其活动可能影响到美国的安全,就可以在没有法院签署准许状情况下安装窃听装置。可是,联邦最高法院在1972年驳回了尼克松政府的观点,它在一个牵涉到“争取民主社会学生组织”的案例中裁决,在牵涉到国内组织的案子中,必须由一位不带党派色彩的法官预先签署准许状,而不是经可能带有党派倾向的司法部长的批准。最高法院未就牵涉到“外国”或外国机构的案子时,是否需要就预先取得法院签署的准许状做出裁决。
我们获悉窃听装置一事后,就要求司法部和国务院提供所有关于窃听的备忘录。这些文件有不少是绝密的,于是我们要求对这些文件解密。最后我们得到了要求提供的大部分文件(并非全部),这些文件给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用的材料。
11.政府的秘密备忘录
这些首次公开的秘密备忘录揭示了苏联政府一直向美国政府施加巨大压力,要求对犹太同盟加以控制。在纽约的苏联民航办事处玻璃窗被砸后,苏联中止了原定第二天召开的“四国会谈”,把责任巧妙地推到美国政府身上。在苏联艺术家访问演出中发生的捣乱事件导致了莫斯科大剧院芭蕾舞团和歌剧院取消了原定的访美演出计划(这些文化交流计划当然都是索尔·胡鲁克促成的)。备忘录对苏联当局可能以犹太人保卫同盟的破坏活动作为“一个借口”,来“结束或延迟为限制苏美战略武器谈判进程”表示关切。
苏联在抗议中指责,没有美国政府主动积极的“共谋”和“纵容”,犹太同盟就不可能如此有组织地不断对苏联人进行威吓骚扰。苏联驻联合国大使雅各布·马立克在他一封典型的致联合国大会的信件中罗织了如下文法不通又夸张过分的罪名:“专制的美国当局在对付一伙无事生非的犹太复国主义分子时(不可能)如此无能,这些人鼓吹极右沙文主义的种族主义以及法西斯分子的‘种族优劣论’,在美国制造对外国人民的仇视情绪,并公开宣扬以恶化苏美关系为己任”。(可讥可讽的是,根据一份政府特别调查小组的报告,犹太人保卫同盟被列为具有“左翼政治倾向”的组织,因为埃德加·胡佛认为所有反纳粹的组织都属于左翼。)还有一份苏联电报对迄今“这些罪犯没有一人受到惩罚”提出抗议,并表示愿意向美国当局提供“这些干蠢事的人的住址,如果司法部找不到他们的话。”
美国国务院在一份绝密备忘录中要求司法部确保对犹太同盟活动分子的起诉,认为这将“极大地提高美国在外交政策具体问题上对付苏联的能力”。
当苏联法院判决两个犹太人死刑,因为他们企图夺取一架苏联飞机并飞到瑞典去,这时犹太人保卫同盟立即发出威胁,如果死刑判决执行的话,他们就杀死四个苏联外交官。国务院内部电报透露了美国外交人员的担心,他们认为犹太同盟确实会说到做到。在原定执行日期前夜,国务院要求外交人员保持最高戒备状态,可是判决终于改为无期徒刑。(我那时一点儿也没有想到,我很快就成了这些持不同政见者的律师之一,并且去苏联为他们的释放而努力。)
鉴于犹太同盟具有破坏美苏关系的潜在力量,联邦调查局局长埃德加·胡佛给司法部长米切尔写了一份备忘录,要求批准其在同盟成员的电话上安放窃听装置。胡佛把同盟形容为“美国当今最好战的亲犹太人组织”,宣称“白宫已表示关切”。由于同盟支持“犹太种族”的活动可以造成“美国在国际上的尴尬局面”,为避免这种情况,胡佛要求米切尔批准该局安装窃听设备,以便提前获取犹太同盟活动的蛛丝马迹。这一要求得到批准,随即安放了窃听器。
我们研究了这些秘密备忘录后,要求法院作出裁决,宣判对犹太同盟安放窃听器是非法的,因为它并未经法院预先批准。我们争辩说,不管犹太同盟有什么样的观点,它只是一个美国国内组织。尽管用胡佛的话来说,它的目的是为“犹太种族”的利益效劳,同盟却没有得到任何国际上的支持,甚至连同盟有时宣称代表其利益的以色列政府也不赞成它,谴责它的暴力活动。
政府公诉人争辩道,同盟是一个国际组织,最高法院关于国内组织的裁决对它不适用。首席公诉人亨利·普泽尔站起来就此洋洋洒洒一番,可鲍曼法官却打断他:
法官:你是说有人想对……窃听犹太人保卫同盟活动情况与美国的国际关系利害攸关提出异议?
普泽尔先生:否则我脸上就不会这么严肃了。如果法庭裁决这不是一种国际间的侦讯情况,而是一桩国内侦讯情况,那么——
法官:我就是这样裁决的。
我到现在还不理解为什么政府不继续努力在国际关系这个论据上据理以争,也不明白为什么鲍曼法官如此积极地了结这个问题。从国务院文件的内容中可以得出结论,即窃听“与美国的国际关系有关”,即使犹太同盟只是一个国内组织的话也是如此。这是一个好机会,使政府可以寻找一个对外情报工作例外情况更广泛的解释,来避开安装窃听装置必须经法院批准的规定。可是鲍曼法官排除了这个问题,案子在不管什么性质的电话窃听都是违宪的这一双方都没有异议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诉讼。
考虑到这个裁决,我们要求政府提供这些记录窃听内容的录音带,以便我们收听它们的内容,来考虑从西格尔处得到的口供是否被这些非法窃听“玷污”了,如果已“玷污”,就成了“有毒的树结的果子”。
这些有关“玷污”和“果子”的概念是传统的法律用语,来隐喻有疑义的证据与最初政府的非法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比方说,如果政府非法搜查了一所房子,发现了毒品,这些毒品就是“玷污”的,成为“非法搜查之树结出的毒果”。然而,如果在搜查过程中警察发现一本地址本,上面有一个证人的名字,通过这个人后来找到毒品,那么这些毒品是否应被看作是被最初非法搜查“玷污”的,或非法搜查的“结果”就不那么明确了。法院可能会裁决最初的“玷污”已因后来有了活生生的人证而减弱,毒品也就不成其为政府非法行为的“果实”了注释21。
如果我们能证明,政府想在法庭上讯问西格尔的问题,是直接根据非法窃听得到的情报得出的,我们或许可以劝说鲍曼法官认为这些问题确实是有毒的树上结出的玷污果子。这样我们就可能得到想争取的裁决——西格尔不需要在胡鲁克案中出庭作证反对他的朋友。
我们等待着司法部把录音带送来,然后就可以逐字逐句地听一遍,找寻与西格尔口供有关系,通过非法窃听得到的情报。
可是我们到头来也未能听这些录音带。普泽尔宣布,窃听录音带在联邦调查局对其内容作简单记录之后早已“定期地”、“无意地”擦掉,以便接着使用。帕泽尔告诉我们,这样的“记录”,是“逐日由窃听电话的特工人员作的简明摘要”。我们要来了这些记录,读完之后发现它们没有什么用处,只有联邦调查局窃听特工认为“有用”谈话内容的最扼要记录。
可就是这些简明摘要也暴露出窃听行为的不端。从西格尔电话交谈中窃听到的内容包罗万象,从狗食、汽车、炸弹、步枪到他家庭里的每一个成员,他的所有熟人朋友,不一而足。对我来说,甚至连读这种简明摘要都感到难堪,因为我本人认识许多其中讲话的人或听电话的人,这些人都被录下音来。
仔细研究了这些记录之后,我们发现,联邦调查局早于1971年2月,苏联外贸使团爆炸事件两个月之前,搜查沃尔沃轿车4个月之前就通过窃听手段了解到西格尔是犹太人保卫同盟的积极分子。到3月份,他们已探听出西格尔参与了同盟购买枪支的活动。到5月份——在苏联使团爆炸事件之后几个星期,西格尔被“电器小屋”商店经理指认之前,窃听使他们了解到西格尔十分担心当局可能正在追查他与苏联使团爆炸案的联系。
12.西格尔进退两难
这就是西格尔目前的局面——
如果他出庭作出对他朋友不利的证词,政府就会撤销对他的一切指控。他就可以免予起诉,如果有必要,他可以搬到西海岸去定居。可迁居外地并非西格尔所求,因为这意味着他须与生于斯长于斯的老家、他已奠定基础的人生之路绝断。
另外,如果他拒绝出庭作证,政府就会拿出所有的记录来揭露他。他会因藐视法庭而被判罪。根据最新的判例,政府将要求判处最高处罚——无期徒刑,正像胡鲁克案中其他被告可能受到的最高刑罚一样。他还会因在布鲁克林庭外预先承认有罪被判处最高刑罚;他也会因在纽约州私藏爆炸物而被起诉判刑。
我们劝告西格尔,胜诉的可能性很小。我们有可能要求法庭裁决西格尔不能因拒绝作证而被判藐视罪,因为政府早就肯定他的合作是不合法的。我们也可能会要求布鲁克林联邦地区法院撤销他的庭外认罪,因为他有那封豁免信。由于搜查他的沃尔沃车是非法的,我们有可能使纽约州撤销起诉。但我们提醒他,如果他拒绝出庭作证,三个罪状同时被撤销的可能性是渺茫的,如果我们在任何一项中败诉,他就得蹲很长时间的大狱。
谢尔顿随后问,他有无可能暂缓作出最后决断,在我们向法庭提出这些动议之后,看情况而定,那时他就清楚拒绝出庭的后果了。这给我们出了个难题,因为法律对与政府对抗的证人从来是不客气的。一般规律是,证人只能在法庭判他藐视之后才能得知他拒绝作证的结果。
尽管有这项由最高法院裁决引导出的规定,我们还是决定在西格尔作出事关重大的决断之前,想出某种方法以求法院作出裁决。我们决定主动出击,向政府提起诉讼,而不是像政府希望我们干的那样,干等传西格尔出庭作证。
我们的策略是把政府置于守势;使帕罗拉、帕特森和其他政府官员在能够把犹太同盟的被告带上法庭为杀害艾丽丝·康妮斯而受审之前,就让他们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受审。
13.发 动 进 攻
绝大部分刑事诉讼被告确实是有罪的,当一个刑事被告辩护律师为一个确实有罪的委托人辩护时,有时最现实的途径可能就是对政府进行起诉。美国独特的司法制度使这种倒行逆转成为可能。美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将政府置于被告地位受审。可是“人权宣言”对政府和政府机构规定了重要限制——宪法第四修正案限制政府搜查、逮捕和没收的权利(逮捕没收的权利也被解释为包括窃听的权利);第五修正案禁止政府强迫任何人在任何刑事诉讼案中出庭作证反对他自己。为了落实这些宪法修正案中体现的精神,最高法院已经制定出后来被人们称作“排斥法规”,即陪审团或法官不能考虑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这些排斥条例最初并没有被看作宪法基本内容的组成部分。然而,有一类证据,即使在美国司法制度初创时期一般来说也是被排斥在外的,这就是逼供取得的证据。这种排斥源于英国法律,因为用酷刑拷打逼出的供词极可能是假的,它使无辜的被告被定罪。
美国法院把第五修正案排斥条例逐渐扩大,用逼供手段取得的证据,即使供词属实,即使该口供和其他人证,物证单独对证也完全一致时,也不能作为证据。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判被告无罪,并非因为对被告是否真正有罪有疑问,而是因为被告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发展中的排斥条例开始把注意力放在警察和检察官的行为是否导致了这种值得怀疑的口供,而不仅仅是注意被告有罪还是无辜。有了这些,被告辩护律师就可以在法庭上控告政府。如果警察和检察官被认定侵犯了被告的第五修正案权利,那么被告的供词都是无效的,被告应予以释放。
最高法院后来把受宪法保护的排斥条例适用到第四修正案上去。注释22最高法院1961年在“麦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裁定,认定犯罪的物证,即使是最可靠,最无可争议的物证,如果是用“官方的非法手段”取得,违反了第四修正案的话,也必须被排斥。最高法院还把排斥条例适用到非法窃听上去。有了这些法规,被告辩护律师就可以证实,反对他的委托人的证据是用“官方的非法手段”取得的。把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拒之门外,最高法院打开大门召开以政府为被告的小型审判,审判政府“官方的非法行为”。(近年来,特别是在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主持下,最高法院为第四、第五修正案适用的排斥条例制定了一定的例外情况和限制,但时至今日有经验的被告辩护律师仍能置政府于被告地位。)
我们想要置于被告地位的“官方的非法行为”自始至终没有停止过,从没有法院签署准许状就进行窃听,搜查沃尔沃车,到逼迫西格尔充当告密者的方式,最后,还有政府翻脸不认原本为使西格尔就范作出的承诺。
我们碰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与被告不同,一个证人没有提出这种指控的现成途径以便把政府置于被告地位,而一个被告则可以在审判他自己时,提出动议,要求法庭排除政府寻求的被告自我定罪的证据。可是西格尔本人不会因胡鲁克——哥伦比亚爆炸案受审;不会有反对他的证据,他仅仅会以证人身份出庭反对其他人,并问他一些问题。西格尔要是在胡鲁克——哥伦比亚案子中作为被告人身份出庭就谋杀罪受审,情况会比他作为有免予起诉豁免的证人身份出庭更好:作为被告,他有权因政府为取得反对他的证据包括证言及物证而使用的策略而控告政府;作为一个证人,他是否有这个权利就有很大的疑问。
我们决定尝试一下以前从未用过的方法——我们将要求法庭以谋杀罪对西格尔起诉。对于一个刑事诉讼被告辩护律师来说,这是一个极不寻常,确实像是自投罗网的策略。可是这策略确实相当安全。我们确信西格尔在胡鲁克——哥伦比亚爆炸案中的共犯证据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没有这些证据就不能认定他犯有谋杀罪。我们提出的动议,尽管早就知道不会被采纳,可以作为一种戏剧性的姿态来说明政府曾企图间接地达到他无法直接达到的目的,即要西格尔为他在胡鲁克——哥伦比亚爆炸案中起的作用受惩罚,他的这种作用,政府是用“官方的非法手段”查获的。
审判定于1973年2月开庭。在一个星期五早晨,我们来到法院,准备为我们非正统的策略揭幕。当美国联邦副检察官亨利·佩特·普泽尔和助手约瑟夫·贾非在政府公诉人席上就座时,法庭里气氛十分紧张。坐在他们后面被告席上的是谢尔顿·戴维斯,斯图尔特·科恩和他们的律师。
我们选择了另外一张桌子,以便强调我们的独特身份,既不同于政府公诉人,也不同于被告。我,哈维·西尔沃格雷特与珍妮·贝克,一位年轻的西北大学法学院学生,正帮助西尔沃格雷特作调研的助手坐在一起。
鲍曼法官一进入挤得满满的法庭就问普泽尔先生:“合众国的立场是什么?”普泽尔先生慢慢地走向讲台,几乎是用揶揄的口气宣布道:“政府现在提议进行分别处理。”
在场的所有律师立刻明白这话的意思——“分别处理”动议是政府把真正的被告——这些人将受审判,与告密者——他将不受审判,或者至少不在同一时刻受审的分离程序。这个动议是被告律师最怕的,因为它一般都意味着被告之中有一人已经成为告密者了。一个将为政府作证的人必须从其他被告中“分离”出来,因为宪法禁止政府传唤任何一个被告作为证人在对他自己的审判中作证。
普泽尔还未就他的分别处理动议陈述理由,我便站起来要求该动议应在法官的办公室里讨论,而不是当着公众的面在法庭里讨论。提出这个要求的理由很明显:如果西格尔确实已经得到不揭露他告密者面目的承诺,而且,如果这一承诺可以合法地执行的话,政府肯定不应该在我们提出辩诉理由供法庭裁决之前公开揭露西格尔的面目。普泽尔的回答为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定了调子:“我不知道曾对西格尔先生作过任何为他保密的承诺。”法官没有允许我们就此提出异议,并裁决分别处理的动议应当着公众在法庭上讨论。
开场这一轮我们输了。
普泽尔继续说:“我们提出分别处理动议的理由是,西格尔先生提供了有关此案的情报,他在大陪审团前作了证,我们向他保证,在适当时机,也就是现在,他将为他出庭作证而得到豁免权……西格尔先生将被传唤,作为政府方面的证人出庭……”
法院审判厅里坐得满满的犹太同盟成员发出惊呼,这简直无法令人相信,这惊叹随后变成愤怒。这个组织里过去从未出现过内奸,虽说一直担心着是否会有告密者,可又有谁想到,这竟是他们最好的炸弹专家呢?(不久,西格尔和我就会收到恐吓信,提醒我们,根据犹太法,一个告密者不应苟延残喘地活着。)
政府公诉方面接着提出动议,要求法庭给予西格尔豁免权。
我立即提出反对。
鲍曼法官用一种难以置信的眼光看着我,好像我说错了,然后又问:“你反对给他免予刑事起诉的豁免权?”
“正是,我们反对”,我回答道,“我们的立场是,希望政府向被告起诉,不给他豁免权”。
法官怀疑地摇着头,说,“以我的经历,这是有史以来政府给予被告豁免权第一次被谢绝。”
普泽尔要求法院延期一个月开庭,以便“调查是否有任何不恰当的压力”施加到西格尔身上。我们怀疑政府倒是想利用这段时间向他们三心二意的关键证人施加点儿压力。意识到只争朝夕对我们有利,我提出动议,要求在星期一开庭,并向法庭保证,届时有关法律文件——程序动议、宣誓证词及其他法律备忘录都会备齐。
就在我说这话时,西尔沃格雷特在拉我的袖口,几乎是吼叫着说:“我们还未动笔呢!到星期一不可能全部准备好呀!”我回头向他低语:“只要有必要就办得到。”我们必须说到做到,法官把听审日期定在星期一,条件是,届时一应文件皆办理完毕。
我们急匆匆地赶回波士顿,召集了自愿报名的法学院学生,组织起一条24小时不间断运转的流水线来完成法院要求的法律文件。到星期天夜里,我们完成了这项工作,我们立即驱车去纽约,准备第二天早晨的听审。
因为西格尔付不起我们的旅馆费用,一个犹太同盟的支持者让我们使用他在曼哈顿东三十八街的英国旧式住宅作办公室,在晚上工作,兼作集体宿舍。我们在子夜时分到达那里,对这究竟是个什么地方心里也没底。这房子里有个游泳池,还有桑拿浴室,这所房子的墙上都装饰着红色天鹅绒墙纸,整面墙上都是玻璃镜。这里有一间密室,用手揿一下按钮,镜子后面的一扇门就会开启。楼上的房间都在电子监视设备保护之下,只要有人从楼梯上来,电铃就会发出警告。这所大房子里有好几个酒吧,都满满当当地储存着水、酒,冰箱里塞满鱼子酱和点心肉饼。我们看到这里的十几张床都没有毯子,但有许多洗得干干净净的床单和毛巾。晚上这里没有暖气。
我们一边心旷神怡地准备着今晚在第三十八街这所房子里的工作,一边把环境布置得像一个临时的律师事务所——装备了一个小法律资料室,一个打字间,一个听录音中心,还有一个谈话间。我们将有许多个不眠之夜消磨在这里,听录音、准备质证材料,草拟法律备忘录。
我们来到这所没有生火的房子里时,外面气温在冰点以下,我们就在桑拿浴室里开会。在凌晨1时左右西格尔摸索着找到这里,告诉我们他在他沃尔沃车备用胎底下又找到一卷录音带。这卷录音带散成一团,看起来已经没法听了,可我们还是把它重新卷好。珍妮·贝克被指定专门听录音,来弄清其中是否有第二天开庭时有用的材料。
大约清晨4时,我听到楼上传来一声尖叫,哈维和我立即冲上楼去(关了电子监视设备),发现珍妮坐在床上,凝神注视着录音机,嘴里喃喃自语:“我找到了,我找到了。”
我们问找到什么了。她回答说,“我找到证据了,政府第一次发现西格尔是从窃听得知的。”
我要珍妮把这个关键部分放给我听。以下是我听到帕罗拉对西格尔说的话:“你自己清楚你在商店里买了什么东西,你知道我们怎么搞到这些消息的。你知道这些都——这当儿录音上有一个字听不真切,既可能是‘没有’,也可能是‘有’——‘窃听为证’。”注释23
我失望地关上录音机,说“这对我们有什么好处?帕罗拉只是说‘你知道这些都没窃听’。”
珍妮和哈维不约而同地喊道:“什么?你是聋子吗?它分明是说‘你知道这些都被窃听了’。”
我们一遍又一遍再三再四地听录音,大概听了十几遍。哈维和珍妮坚持他们的结果,我开始动摇。在录音带的上下文中,这个不清楚的地方两种解释都说得过去:
帕罗拉:如果我们想以第一个案子对你起诉,难道你不相信如果来真格的,就很容易叫你吃不了兜着走吗?
西格尔:没那么容易吧。
帕罗拉:假如我决定作证。你自己清楚你在商店里买了什么东西,你知道我们怎么搞到这些消息的。你知道这些都〔(窃听/没窃听)——原著者注〕了。
西格尔:这与第一个案子有什么关系?
帕罗拉:因为这就是你怎么栽到我们手上的。知道你是怎么被认出来的吗?我们干的。我们又去那商店查了一次,我们发现你买了这些电池,我们寻思你这小狗日的不是个好鸟,我们觉得还是盯着你点儿,因为你这小狗日的不是个好鸟,在这之前我们一直不知道你,这就是你怎么栽到我们手上来的,你自己明白,如果你不明白,你就是条蠢驴,要么你的狗操的律师是个屎包。
关键的那个字——“窃听”或“没窃听”含混不清,带着典型布鲁克林味儿的鼻音。仔细听,我可以听到压低的“d”音,或许是“n”音,但没法儿清楚分辨。我越听越觉得像是“none”注释24,我仍然不能相信它是“done”。注释25因为我和帕罗拉及西格尔是一个地方人,我自以为是识别波洛公园区口音的“老手”。布鲁克林的直觉告诉我它是“没有”,可我剑桥哈佛大学的推理又提醒说,它可能是“有”。作为一个辩护士,我有义务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力争,这段谈话证明帕罗拉承认警察是通过窃听偶然找到西格尔的。西格尔自己记不清这次谈话,不能肯定帕罗拉究竟是怎么说的,但他极力鼓动我们按对他最有利的解释去争取,这是可以理解的。不管怎么说,我们还不准备现在就在法庭上放这段录音,甚至不打算透露西格尔手里有录音这件事。我们有令政府出其不意的招法,录音带将成为我们的备用金。
我们在第二天上午10点到达法院,大家都睡眼蒙眬、疲惫不堪。
我开始陈述西格尔的立场:
德肖维茨先生:一开始就进行了窃听……以下是整个系列的各个环节:
先是窃听;随后发现西格尔先生与苏联外贸使团驻地爆炸案有关;
紧跟着就是搜查他的汽车,结果发现了他与爆炸事件有关的证据。
我们将证明……帕罗拉先生之所以能够使西格尔成为一个告密者,仅仅是因为从窃听和搜查中得到了情报。
我指出,因为用于窃听的录音带已不存在了,我们就被置于极为不利的条件下。联邦调查局销毁录音带的行为,不管是有意的还是偶然的,都违反了联邦窃听条例,根据这个条例,联邦机构所进行的所有窃听录音带都必须妥善保存。我争辩道,不应允许政府从违法行为中获得好处。政府的律师就此巧妙地答辩道,联邦条例要求保存的只是那些根据条例要求而进行的窃听,而现在讨论的窃听并非根据联邦条例要求所进行的,他们是条例所不允许的,因此是非法的。因此,政府认为,有必要合法地把这些录音带销毁。换言之,当我们在争论一错(无法院准许状安装窃听设备)加一错(销毁窃听录音带)等于二错时,政府却辩解说,第一个错误抵销了第二个错误。法庭没有对这个论题进行裁决,却要求政府方面传唤第一个证人出庭作证。
14.窃听录音带
政府传唤了一连串的证人,包括联邦调查局的侦探和帕罗拉。这些人都矢口否认联邦调查局的窃听和帕罗拉的活动有任何联系。帕罗拉发誓说他不知道有任何窃听的存在。我们很难理解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因为他们有理由说进行窃听是为了给当地执法机关提供有关犹太同盟暴力活动的警告,以此来预防这种暴力行动。
为了阻止别人对帕罗拉在没有利用联邦调查局窃听到的情报自己发现西格尔的说法发生质疑,政府提出了西格尔是如何被发现的经过。据说有个叫麦基根的侦探在他独自办的一个爆炸案中察觉谢尔顿·西格尔是个嫌疑犯。帕罗拉作证说,麦基根和帕罗拉两人那时正好在同一间屋里,当他提到那辆黄色沃尔沃车的车主叫欧文·西格尔,就是他在“电器小屋”买了电线和电池时,麦基根突然“一跃而起”,连称他“正在找一个叫谢尔顿·西格尔的家伙”,就是这小子开一辆用他兄弟名字登记的黄色沃尔沃汽车。侦探麦基根当时正住医院,所以无法回答帕罗拉证词不可避免地带来的疑问——他怎么打听到谢尔顿·西格尔的?他根据什么把西格尔列为爆炸案嫌疑犯?麦基根的情报是来源于“玷污”了的窃听活动吗?
意识到麦基根的缺席使政府的解释不能自圆其说,鲍曼法官下令传唤仍在休养之中的麦基根到庭作证。
我们原计划把麦基根和帕罗拉从别的证人中提出来质证,以便寻找在我们看来是不一致的地方,以证明这些说法不过是无中生有。就在帕罗拉作证前,珍妮·贝克看见他递给麦基根他的车钥匙,对他说你身体不好,就回家去吧。珍妮立即打断他们的谈话,召来一位政府方面的律师,要求麦基根留在法庭以备必要时传唤他作证。帕罗拉开始作证,问了几个问题后,公诉方面要求休庭。帕罗拉离开法庭时显得如此匆忙,使我们顿生疑窦。我跑出去找他们。走廊里空无一人,我就到男卫生间,发现这两个警官都站在窗前,帕罗拉正在唆使麦基根“离开这儿”回家。实际上,麦基根后来开着帕罗拉的车一溜烟离开法院,其速度比一个罪犯在街头招贴栏上看见通缉捉拿他的照片时还快。我们立即把这个厕所会谈向法官汇报,可帕罗拉和麦基根却没有因不遵守法庭禁止他们讨论此案,麦基根必须留在法庭以备传唤的命令而受到警告。
15.疯子才会那么干
听审探究的第二个领域与搜查西格尔的车,起获制造炸弹的材料有关。关于这次至关重要的搜查的来由,政府是按照一个叫杰罗姆·霍华德的侦探的供词描绘的。霍华德搜查了那辆沃尔沃车,发现了那些材料。据霍华德的说法,他在执行监视任务时跟踪西格尔从布鲁克林直至曼哈顿。由于交通拥挤,等红灯时间很长,霍华德下了车,向沃尔沃走去。根据他的证词,在那儿他看见西格尔的伙伴艾泽·丹齐格,正坐在车前座上制作一颗炸弹。后来,当西格尔把车停在停车场离开那里,车门是敞开的,炸弹一眼就可以看见,放在前排两只圆背座位之间。霍华德面不改色心不跳地作出这个证词,尽管他承认西格尔知道有人跟踪他,他甚至还下车给霍华德拍了张照片,这张抢拍的照片我们可以作为证据。
鲍曼法官看起来早已准备接受霍华德关于西格尔行为的离奇报告,这报告想叫人相信西格尔和丹齐格竟然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当着一个警察的面进行严重犯罪活动。(检查一个被告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精神错乱,经典的检验方法是看这个罪犯会不会在警察“近在手边”时当面犯罪。)鲍曼对着被告辩护律师说:
我看这个人在处理这件事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我建议……你只须谈你现在面对的已经作为证词的事实……我是说,不要让法律术语干扰普通人一般的日常认识。
侦探霍华德的故事里面用心良苦地放进了人们日常听见警察证词中的所有成分。当警察在没有法院签署准许状的情况下就进行搜查,抄缴物品而遭到被告一方的诘难时,这位警察官毫无例外地证明,他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对方藏有非法物品,情况紧急不允许他先去签署准许状,或者说非法物品就在警察眼前。注释26
后来,偶然发生的两件事使鲍曼法官对霍华德的证词也不完全接受了。第一件:我们想办法找到了那天在停车场值班的服务员。他作证说,是他把那辆黄色沃尔沃车开进停车场的,还陪着霍华德警官及那队搜查了汽车的警察。他对法庭说,他可以肯定,炸弹并不是一眼就可以看见的。他说,“疯子才会把座位上放着一颗炸弹的车沿着盘道开进停车场。”第二件偶然发生的事是,在霍华德出庭作证后不久,他就因受贿而被停职了。
16.法庭上的“游击战”
质询的最后一个领域与我们宣称帕罗拉曾答应西格尔永远不会传唤他作为证人出庭有关。在这个问题上的关键证人是西格尔和帕罗拉。看来一对一的诚信较量近在眼前。法庭里的人却看好帕罗拉,只有西格尔自己和他的律师们心中有数,唯有他们知道西格尔有暗中偷录的录音带。
我们已苦思苦冥良久,想找到一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手中这点小小秘密的方法。我们的最高目标是证明帕罗拉曾经具体允诺过,如果西格尔告诉他那些应对胡鲁克和哥伦比亚爆炸事件负责的肇事人名字,就不会传唤他出庭作证。可惜的是这个至关重要的允诺没有录音。我们必须让帕罗拉自己以证人身份承认,他作过这一承诺。
我们计划好把对帕罗拉的质证分成四个阶段来进行。第一个阶段,我们先让帕罗拉以为他和西格尔的谈话没有录音,他可以无所顾忌地撒谎,因为他知道,与他的证言相矛盾的只有西格尔的证言。我们将诱使他作出回答,这些回答——我们知道,而他不知道——随后将被偷录下来的他自己的话证明是在说谎。
在第二阶段,我们将在质询中逐字照录一些帕罗拉和西格尔的谈话,这样,给他造成一种印象,即西格尔有可能录下了他们谈话的部分内容,如果不是全部内容的话。
在第三个阶段,我们的计划是,继续给帕罗拉念听起来像是从一次与胡鲁克——哥伦比亚爆炸事件有关的谈话录音“逐字照录”的“抄本”。实际上,我们将念抄本,但不是录音带的抄本,而是根据西格尔与帕罗拉谈话的追忆粗略整理过的文字。我们希望帕罗拉会以为,我们是照读录音带的抄本,这样他就不得不承认确实作过如我们读给他听的那些承诺。
在最后一个阶段,我们将播放录音,使法庭具体了解哪些言论是录了音的,哪些是没有录音的。
我们知道,这个策略会给我们带来相当大的风险,因为这要求进行质证的那位律师有意使证人、政府和法官产生误解,至少是在一段时间内产生误解,以为——或至少是觉得我们手中有某些实际上我们并没有录音的谈话内容。
我们带着这些问题去请教了好几个在司法道德方面的权威人士。他们认为,虽说这是个危险的问题,我们计划对帕罗拉做的事并无不妥之处。我们认识到这是在辩护制度容许的边缘上行走,可自信这个策略在目前情况下是正当的。
我决定亲自担任对帕罗拉的交叉质证。我有两个理由。一是我明显缺乏讼场经验,这反倒会带来一些好处——在质证的第一阶段,很有必要使帕罗拉感到信心百倍。我们策略的关键在于使他感到,除了西格尔会提出异议,除了一个讼场生手主持对他不起什么作用的质证外,他无所畏惧。
第二个理由,如果有人要为质证的哄骗性质而受到谴责的话,那就由我承担责任,因为我是被告的首席律师,这策略是我想出来的。
质证的第一阶段以一般的盘问开场,目的是使帕罗拉放心。过了一会儿,我开始问他关于那场谈话的问题,那些谈话我们都有录音:
问:你是否告诉过〔西格尔〕,你没有告诉他他的权利是因为他向你提供的情报永远不能作为反对他的证据?
答:不,先生,我没有。
问:你是否跟他进行过这种谈话?
答:不,先生,我没有。
帕罗拉始料不及的是,我们有谈话的录音,而且不止一次谈话,我们随后就会证明这一点。
问:你是否曾向他作出承诺,如果他向你提供苏联外贸使团爆炸案的情报,他就永远不会被公开揭露?
答:没有,先生。
录音带将再次揭露帕罗拉曾再三再四地向西格尔保证,如果他提供情报,他就不会被公开揭露。
问:关于你向西格尔先生索取关于向苏联外交使团射击事件的情报,你是否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对他说过,如果他提供那方面的情报,你就永远不会在任何审判中传唤他出庭作证,或揭露他的告密者面目?
答:西格尔先生自愿把这情报告诉我。
当然,录音带会不容置疑地显示,西格尔并不是“自愿”把这情报告诉他的;帕罗拉用了好几个星期来压犹豫不决的西格尔,只是在帕罗拉反复承诺不会暴露他是情报来源的保证后,才得到这个情报。
帕罗拉越来越深地陷入我们设下的陷阱里去。他接二连三地扯谎。他当然知道这些回答都是假的,但他并不认为我们能够证明这些回答是假的。确实,在一次休庭时,他向珍妮·贝克吹嘘他对付我的交叉质证是多么得心应手:“那个教授,你的头儿,在教室上课能行,可他一点不懂怎么向一个警察质证。”
第二阶段到了——帕罗拉得开始觉得,然后就将相信,我们掌握他和西格尔谈话的录音带。
重新开庭后,我朝讲台走去,手里拿着一个录音记录抄件夹子。(这当儿,哈维把几盒录音带放到律师坐的桌子上。由于害怕政府可能会没收这些带子,从而弄清这些带子上究竟录了些什么,哈维把真正的录音带放在公文箱里,而把一些录有音乐的带子放在桌上的盒子里。甚至在讨论应放什么性质的音乐带也引起了争议,哈维想放一盒“诸神的黄昏”,可西格尔坚决反对任何一种瓦格纳的乐曲;他们最后达成协议放贝多芬的乐曲。)我请求法庭准许我在继续对帕罗拉进行质证时引用他的“污言秽语”。鲍曼法官庄严地回答说,他的一贯做法是,“实际上怎么说的就怎么引用。”这个说法立刻引起法庭里听众一片嗤嗤的笑声。(我母亲也旁听了这次开庭,她后来痛责我未经她同意就用下流语言。)念着记录抄本,我问帕罗拉,他是否“曾经与谢尔顿·西格尔有过如下对话”:
你不会因这两个案子被判刑,如果你说出来这是我说的,我就会否认,我会在一天晚上找到你,我要用车轱辘把你碾个稀巴烂。
帕罗拉没有立即领悟正在发生的事情。
答:不,先生,我否认。
问:你肯定你从未说过用车把他碾死之类的话吗?
答:我从未说过这类话。
我继续进逼证人。我问他,他是否说过如下言论:
要是我告诉你什么,要是你敢糊弄我,要是你暗地里使坏,我就要你小狗日的脑袋开花。
帕罗拉开始用不那么肯定的口气回答:“我不认为我发表过这样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