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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

作者:法-孟德斯鸠/译者: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 当前章节:622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7:38

在十大官的整个统治时期,人们没有争议的权利。但是,自由恢复后,又会看到萌发起的嫉妒,只要贵族还保留什么特权,平民就要去剥夺。

如果贫民只停留在剥夺贵族的特权而不侵犯贵族公民资格本身的话,就不会有多大的害,处。当人民按照胞族或百人团召集会议时,元老院议员,贵族和平民都参加了。在争论中,平民有一点获胜[39],这就是不需要贵族和元老院,平民单独制定法律,即所谓“平民会议表决法”。制定这种法律的平民会称为部落民会。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贵族[40]会无权参与立法[41],而服从国家另一团体的立法权。这是一种自由的狂热。民众为了建立民主政体,反而破坏了民主政体的原则本身。这样一种过分的权力看来会给元老院的权力带来毁灭性的灾难。但是,罗马有一些令人赞赏的法规,特别是其中的两项,一项是用来调整人民的立法权,另一项是用来限制人民的立法权。

监察官和他们以前的执政官[42]可以说是每五年要把人民的团体重新组建一次,他们为有立法权的机构本身也立法。西塞罗说:“监察官提贝留斯·格拉古,用不着他的善辩才能,而只需说一句话,打个手势就能把解放了的奴隶转移到这个城市的部落中去,要不是这样的话,我们今天勉强维持着的共和国早就不存在了。”

另一方面,元老院,可以说它有权通过所设置的独裁官把共和国从人民手中夺走。在独裁者面前主人低下了头,连最得人心的法律[43]也变得苍白无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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