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行使自己的主张,或者,至少(如果要从所有体系来说的话)自己认为是在行使自己的主张。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感,或者至少自己认为是安全的。
这种安全感是一向在公或私的控告中受到威胁的。因此,公民的自由主张要取决于好的刑法。
刑法并不是一下子就能达到完善,甚至在那些人们非常渴望自由的地方,也不是总能找到它。亚里士多德[1]告诉我们,在丘麦,原告的父母可以作证人。在罗马君王统治时代,法律极不完善,以致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亲自宣告对安库斯·马尔蒂乌斯的子女的判决,这些子女被指控有暗杀国王——他的岳父[2]——的罪。在法兰西初期的各王朝时代,克洛泰尔制定了一项法律[3],规定被告未经审讯不得判罪。这说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某些野蛮民族那里的做法与此相反。卡龙达斯对伪证提起审判[4]。当公民无罪的时候得不到保障,自由同样也没有 保证。
关于在刑事审判中应该遵守的最稳妥的法规,人们有某些国家已经获得的知识以及将来在其他国家将要获得的知识,要比世界上任何东西都更使人类关注。
只有在这些知识变成实践的基础上,自由才有可能建立起来。在一个拥有最好法律的国家里,哪怕是一个被告并在第二天就要绞死的人,也要比土耳其的一位高官要自由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