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论法的精神》作者:[法]孟德斯鸠/译者: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完结】 > 论法的精神.txt

把亵渎君主罪的罪名强加于非亵渎君主罪的行为。这又是一种粗暴地滥用职权。罗马的皇帝[15]有一条法律规定,凡是对君主的判决表示异议或对君主任用的人选的才能有怀疑者就以渎圣罪提起诉讼[16]。这个罪名无疑是为内阁和宠臣们制定的。另一条法律宣称,谋害君主身边的大臣和官员就像谋害君主本人一样,定为亵渎君主罪[17]。多亏两位君主的软弱无能在历史上是出了名的。他们的臣相牵着他们就像牧羊人带领着羊群一样。这两位君主在宫中受人支配,在国王参政院是孩童,在军队中是外人。他们其所以能保住帝国是因为他们天天把帝国断送。宠臣中有人阴谋反对他们的皇帝,他们甚至要推翻帝国,把野蛮人引入帝国。当人们要起来制止他们时,国家已极度衰弱,以至于不能不违犯法律的规定,冒着触犯亵渎君主罪的危险来惩罚这些宠臣。

但是德·珊马尔先生一案的审理中,告发人所依据的却是这条法律。在证明德·珊马尔打算驱逐红衣主教黎希留,使他不能参与国家大事,是犯了亵渎君主罪时说:“这种犯罪触犯了君主的大臣的人身;根据皇帝们的宪法来看被认为是和触犯君主们本人是一样的严重。一个大臣能很好地为他的君主和国家效力,把他从君主和国家夺走,就像君主失掉一只手臂,国家失掉一部分威力。”当强制本身来到人间时,就不会有别的说法了。

瓦连提尼耶诺斯、提奥多西乌斯和阿加底乌斯还有另一条法律[18]宣布,伪造货币属亵渎君主罪,这不是把事物的概念都混淆了吗?对别的犯罪也加上亵渎君主罪的罪名,这难道不是减小了亵渎君主罪的恐怖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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