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民把钱借给另一个公民,就使自己处于比借钱的公民相当明显的优越地位。那是因为借钱的人仅仅是为了消费,消费过后,钱就不再有了。如果法律还要增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支配权,那么在共和国将会出现一种什么样的局面呢7.
在雅典和罗马,最初允许把无力还债的债务人卖掉[46]。梭伦改正了雅典的这种做法。他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以卖身清偿民事债务。但是十大官们[47]没有同样地改革罗马的做法。尽管梭伦的法规就摆在他们面前,但是他们却不愿去仿效。《十二铜表法》里十大官企图破坏民主政体的宗旨,并不仅仅是这一个地方。
这些对债务人残酷的法律曾多次使罗马共和国面临危险。一个遍体鳞伤的人从他的债权人家里逃出,出现在公众场所[48],人民为此而被激怒,迫使债权人不敢再抓人,其他公民从禁闭室走出来。他们无法使这些法律废止,但找到了一个保护他们的官员。人们走出无政府状态,险些陷入专制统治。
曼利乌斯为了取悦民心,去从债权人手中赎回被债权人降为奴隶的公民[49]。人们还迎合了曼利乌斯的意图,但是,痛苦总是存在着的。有一些特别法律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提供了方便[50]。罗马428年,执政官们提出一项法律[51],剥夺债权人扣留债务人于自己家中服劳役的权力。一个名叫巴比利乌斯的高利贷者想污辱他所关押的男青年。塞克司图斯的犯罪使罗马获得了政治自由;巴比利乌斯的犯罪使罗马获得民事上的自由。这个城市的命运就是如此,新的犯罪确认了旧的犯罪使它拥有的自由。阿比乌斯谋害维珍妮的事件又把人民引向反对暴君恐怖的斗争中。在巴比利乌斯犯下可耻罪行三十七年[52]⑥的时候,又有一个同类的犯罪案件使人民退回到燃尼丘林,使为债务人的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获得新生。
从这时起,债权人由于违法受到起诉的案件要比债务人因末清偿债务而受到起诉的案件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