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种制度或许适用于共和国,因为政治品德是共和国的原则。然而在君主国里为了标榜荣誉,为了唤起恐怖,就不必花费心思了。
这些独特的法律制度只能在小国实行。在那里可以实行普遍的教育,可以像培养一个家庭中的孩子一样培养全体人民。
米诺斯、莱喀古士和柏拉图的法律,要求全体公民彼此之间以一种独特的关注方式来维系。一个拥有众多民众的国家,其事物错综复杂、门类繁多,便不可能拥有这种关注了。
如上所述,这些法律应当排斥金钱。然而在大型社会里,由于大量的事物、繁多的社会现象、频发的困境和事件的重要性,以及购买活动的便利,交换手段的迟缓,呼唤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如果要使这一标准在各地都具有权威,或普遍得到拥护,就应该使各地与之相关的人们认可这个权威的实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