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由于土地的分配,使民法的内容增加。在那些不实行土地分配的民族,民事法规很少。
把这些民族所作的规定,与其叫做法律,倒不如叫做习俗。
在这些民族中,那些记得往事的老人是很有威望的,在那里人们不能用财富,但可以用手法或智谋而出人头地。
这些民族游荡和散布在牧野或森林之中。在他们那里婚姻不像我们这里那样牢靠。我们这里,婚姻通过住所固定下来,女人被固定在一个家里。这些民族的男人则很容易更换妻子,或者一个男人有几个妻子,有时甚至把妻子混同于牲口。
放牧的民族不能离开他们的畜群,牲畜就是他们生活的全部。他们也不应该离开自己的老婆,因为她们在照料牲畜。所以,这一切都应该一起面对。特别是他们通常生活在辽阔的草原上,没有可靠的防御地势,他们的妻子、儿女和畜群往往会成为敌人攻击的目标。
他们的法律规定了对战利品的分配,而且像我们的撒利克法一样,对偷盗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