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大宪章规定,在战争状态下除非为了报复,禁止占有或没收外国商人的商品。英国人把这条规定作为其自由权利的条款之一是非常适宜的。
1740年西班牙和英国的战争时期,西班牙制定了一条法律[9]:凡给西班牙进口英国商品者一律处死;同样,凡给英国出口西班牙商品者也将被处以极刑。我想,只有在日本的法律中才能找到同此法律如出一辙的条款。这样的法律条文与我们的民风和贸易的精神格格不入,使量刑的比例失调。它还混淆了人们的思想观念,把一些仅仅是违警行为看做是国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