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方面,罗得人更进了一步,赛克斯都·思比利可指出:在罗得,儿子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借口来逃避替父还债。可以说罗得人的法律是为以商人为基础的共和制国家规定的。然而我认为,根据贸易的理由还应加上如下限制:即自从儿子开始经商后,其所获得的资产不应受到其父债务的牵连。一个商人应始终清楚地知道他所承担的责任,并时刻能以其资产情况来为人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