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假定银每马克值49磅,铜每马克值20苏。
[9]见《西印度群岛西班牙人内战史》。
[10]在法国,人们把拉斯计划简称为体制,而不再冠以拉斯的名字。
*拉斯(John Law),原是苏格兰人,Law在古法语里发音为拉斯,拉斯曾任法国财政总管,他创建了东印度公司和一种银行体制,人们把他的体制实行的时代称为体制时代——译者注。
[11]参阅苏格拉底《教会史》第2卷。
[12]荷兰人根据他们自己之间的协议给几乎整个欧洲规定了最有利于他们自身利益的兑换率。
[13]在一个地方如果银子比纸币多,那么银子就多,如果纸币比银子多,那么银子就少。
[14]即1744年。
[15]见普利因《自然史》第33卷第13条。
[16]见普利因《自然史》第33卷第13条。
[17]名义上收到了20盎司铜,实际上只收到10盎司铜。
[18]名义上收到了20盎司铜,实际上只收到16盎司铜。
[19]见普利因《自然史》第33卷第5条。
[20]参阅茹柏尔神父1739年所著《货币科学》一书第59页。
[21]见《道德与邪恶篇》。
[22]参阅《萨乌特》第2卷第7章以及1681年7月28日《学者报》所刊登的发现了5000枚钱币的新闻报道。
[23]英格兰。
[24]这里所谈的金银不是可以作为商品来出售的金银。
[25]见塔西佗《史记》第6卷。
[26]对罗马人来说高利贷和有息贷款是一回事。
[27]参阅德尼斯·阿利卡尔那斯的著作,他对此有很好的论述。
[28]半利、1/3利、1/4利,见罗马法典及关于高利贷法律的各项法令,尤其是《关于高利贷法律》第17条及其注释。
[29]参阅德尼斯·阿利卡尔那斯的著作中所载的关于阿比乌斯就此问题发表的演说。
[30]见《史记》第6卷。
[31]即罗马388年。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6卷。
[32]见《史记》第6卷。
[33]根据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7卷所述,这是在曼利乌斯·托尔卡图斯和普劳第乌斯统治的时代,正是塔西佗在《史记》第6卷中所谈的法律。
[34]原文是拉丁文:semiuniciaria usura(译者注)。
[35]见塔西佗《史记》第6卷。
[36]该法是由护民官瑞奴西乌斯提议通过的。
[37]即于罗马66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