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法律和宗教会产生许多种类的民事结合。伊斯兰教徒的婚姻就是如此。他们的妻子有不同的等级,所生的子女也将视其是出生在家里,或是因民事契约所定,或是因其母亲的奴隶身份,或是因其父亲事后认可等情况得到认可,但他们的身份则有所区别。
认可父亲的行为而使其所生的子女受辱,这是违反理性的。所有的子女,除非有特殊情况的以外,都应享有继承父亲的权利。在日本,只有皇帝赐予的妻子所生的子女才能有继承权。实行这一政策的目的是,皇帝所赐的财产不能过分地被分割,因为这些财产就像我们欧洲以前的封邑一样都赋有一定的使命。
在一些国家,一个合法的妻子在家庭里所享有的体面与我们一妻制环境下的妻子的体面几乎相差无几。偏房所生的子女被视为正房所出。中国的情况就是这样的。孝道和严格的丧事礼仪并非是为了生母,而只是用于法定的母亲[5]。
依照这样一个假定[6],这样的孩子就无所谓是私生子了。没有这种假定,人们清楚地看到,如用法律强制使非婚生子女合法化,那么这一法律将会使民族的主体受到伤害。在这些国家同样也不存在奸生子女的问题。那里的女子与男子分离,幽居深闺。太监的监护,深宫高墙,都使得奸情很难发生。并且法律也认定这种事情不可能发生,况且倘若真有此类事情发生的话,法律也会把母、子二人同时处以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