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制国家里,权利是完全授予受权力委托的人。宰相就是专制君主自己,而每一个个体的官吏就是宰相本身。在君主国家里,权利的行使不甚迅速;君主授予权力,但又加以限制。他的权力分配方式是,当他把一部分权力授予别人时,就必定为自己保留更大的一部分权力。
因此,在君主国里,城市的执政官虽然由省督管辖,但是由君主管辖的地域更为广大;军队里的军官对将军的服从不能超越对君主的服从程度;
在绝大多数的君主国家里,人们都明智地规定,那些拥有稍微广泛指挥权的人,不得隶属于任何一个军团,因此,他们只有在得到君主特殊命令时才能行使指挥权,他们或许被任用,或许不被任用,他们会被以某种方式认为在役或不在役。
这种情形与专制政体是不相称的。因为,如果没有实际职位的人仍然拥有特权和头衔的话,朝中自有自诩尊贵的人物。这与专制政体的性质是背道而驰的。
如果某个城市的执政官不受省督的管辖,那么每天都必须以某些折中的方式使双方得以融洽。这对专制政体而言是一件荒唐的事情。加之,如果这个城市的执政官能够抗命不遵的话,省督又如何对他管辖的省份负责呢?
在专制政体下,权威总是摇摆不定的。即使是最低级的官吏的权威也不比君主的权威更为稳定。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法律到处都体现着明智,并且都是家喻户晓;所以即使是职务最低的官吏,也能够有所遵循。但是在专制国家里,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即使君主是英明的,官吏们又如何遵从某个他们所不知道的意志呢?那么,官吏们理所当然地遵从自己的意志了。
加之,由于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所在,其结果,便非常有必要有无数的人们为君主表达意志,并且像君主一样地表达意志。
总之,法律既然是君主一时的意志,那么,那些替他表达意志的人们也必然像君主一样,即兴地表达其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