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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神的法律和人的法律

作者:法-孟德斯鸠/译者: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 当前章节:576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7:38

应该由人的法律裁定的事物,就不能用神的法律来裁定,反之亦然。

这两种类型的法律其渊源、目的和性质是不同的。

大家都承认,人的法律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宗教的法律,这是一个重大原则。然而这一原则要服从其他一些原则,对此我们应加以研究。

1.人的法律的性质受制于发生的一些突发事件,并随着人类意志的变化而变化。恰恰相反,宗教法律的性质是永远不变的。人的法律裁决事物是为了“好”,而宗教法律的宗旨则是为了“最好”。“好”还可以有另外别的目的,因为有许多个“好”,但“最好”却只能有一个,因此是不能改变的。人们可以修改法律,因为法律只要被认为是好就行。然而宗教制度始终被认为是最好的。

2.有一些国家,其法律的存在等于零,或者是其君主反复无常时的意愿而已。在这样的国家里,如果宗教法律的性质同人的法律的性质一样,那么宗教法律也将等于零。然而,一个社会必须要有一些固定的东西,宗教就成了这类固定的东西。

3.宗教的主要力量来自人们对它的信仰,而人的法律的力量则来自人们对它的恐惧。古老的东西适合于宗教。越是久远的东西我们常常越是相信,因为我们没有这些时代的知识可以进行反驳。而人的法律则恰恰是以其新鲜为优势,使立法者马上特别注意,让人们遵守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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