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对一些罪犯处以刑罚,而对另外一些罪犯则处以训斥。前一种罪犯为社会所不齿,而后一种罪犯则被强迫遵照社会规矩去生活。
在实施警政时,与其说法律是惩罚者,不如说官吏是惩罚者。而在审判罪犯时,与其说官吏是惩罚罪犯,不如说是法律在惩罚罪犯:警政事务随时发生,通常较为琐碎,无须迅捷,而且量以重刑是很不适宜的。警政永远处理的是一些琐碎小事,人们也不会为他们树碑立传。与其说它是法律,不如说它只是一些规矩而已。受警察管制的人没有一时一刻不处于官府的监控之下。假如这些人还能逞凶施暴,那就是官府的错误。因此,不应当把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同轻微触犯警规的行为混淆在一起,因为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正是由于将这两者混为一谈,所以在意大利的这个共和国,人们并没有按照事物的本质行事。在这里,携带火器所遭受的刑罚同死刑罪的刑罚是一样的。在这里使用火器做坏事的竟然不比仅携带火器遭受更大打击。
还有,这个共和国的皇帝还做了一件令人“赞不绝口”的事情,他将一个面包商以木桩刑处死,其原因仅仅是因为他发现这个面包商在舞弊。这是苏丹的行为。他不懂得怎样才能做得公正,而且使公正过于极端化了。
第二十五节 当问题应服从由事物的本质产生的特殊规则时,就不应按民法的一般规则来处理
在航行途中,水手在船上签订的所有民事契约全部无效。这是一条好法律吗?弗朗索瓦·比拉尔告诉我们,在他那个时代,葡萄牙人并不遵守这条法律,而仅仅是法国人遵守它。人们只是暂时地呆在一起,没有任何需求。君主给他们提供了一切,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航行。他们不再是社会的一员,而是船上的公民。因此不应缔结这些契约。这些契约仅仅只是为了承担文明社会的责任而被引进到船上的。
罗得人在沿海岸航行的时代也制定了一条具有同样精神的法规。这条法律是:遭遇暴风雨时,留在船上的人有权占有船只及船上的物品,弃船而去的人则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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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歌剧《费德尔》。
[2]例如非洲的洛文果。
[3]当庞培围困犹太人的圣殿时,犹太人就没有抵抗。
[4]鞑靼人的这条法律十分古老。普利斯库说,阿提拉在某个地方停下来要娶自己的女儿为妻。他说这是西叙亚人的法律所允许的。
[5]早期的罗马人就是如此。
[6]在罗马,堂表兄弟实际上用一个姓氏,他们也就是兄弟了。
[7]在古代罗马,堂表兄妹是禁止通婚的。后来为了庇护一位极得人心的人物,人们制定通过了一条法律,准许堂表兄妹结婚。这位人物娶了自己的表妹。
[8]人们认为这类婚姻要光荣一些。见《十诫的特殊法律》,巴黎1640年版,第778页。
[9]领主派官吏向农民征收通行税,伯爵强迫绅士们捐款,主教强制僧侣们交钱。我们注意到了以上两件事实,我们就会看到,后人们对“贝壳放逐法”的理解是不正确的。
[10]是古雅典平民大会的一种特殊投票法,旨在防止僭主政治之再起。每年召开平民大会时,公民将他认为可能危害民主政治的人的名字记于贝壳内,当这个人的票数过半时,他将被放逐国外十年。然而被放逐的人并非有罪,十年后他可以返回祖国(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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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卷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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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论法的精神 作者(译.著):[法]孟德斯鸠著 孙立坚 孙丕强 樊瑞庆译
著者在本卷着重对欧洲各国法律的起源、历史和变革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并对建立这些法律的理论根据、历史渊源、人物和事件进行了考证和甄别。著者以严谨而具有说服力的论证和丰富的史实,勾勒出一幅欧洲封建法律的理论、体制,形态的发生、发展、兴盛和衰败的广阔的历史全景图,尤其阐述了封建法律的理论与君主国的建立,以及与君主国革命的关系。许多封建法律中的诉讼程序、判决方法、惩处方式的起源和实施过程对于读者了解法律,剖析历史具有经典性的指导意义。另外,本卷中反复提及和论述的“赋税”、“贡赋”、“封地”等与封建法律的司法程序有关的称谓,以及“封臣”、“近臣”、“自由人”等封建社会等级与法律沿革之间的关系,也具有极高的史学意义和进行学术探讨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