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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蛮族人的法律都是属人法

作者:法-孟德斯鸠/译者: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 当前章节:609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7:38

法律不拘泥某个地域,这是蛮族人法律的一个特点。法兰克人按照《法兰克法》来裁决;阿尔曼人按照《阿尔曼法》来裁决;勃艮第人按照《勃艮第法》来裁决;罗马人按照《罗马法》来裁决。在那时,人们根本没有想到能把各征服者的法律统一起来,甚至也没有想到成为被征服者的立法者。

我们在日耳曼各民族的习惯中,可以找到日耳曼人的法律渊源。这些部族被沼泽、湖泊和森林所分隔。我们甚至在恺撒的著作中,可以看到这些部族的人喜欢分开居住。他们最惧怕罗马人将他们统一。在这混杂的民族里,每一个人都应该依据本民族的习惯和风俗来接受裁决。所以,当这些民族分开居住时,他们都是自由和独立的;当他们混居时,仍然是独立的。他们共有一个国家,一个特别的共和国,共居一片土地,但各自都有各自的民族。因此,在各部族的人离开自己的家园之前,在这些民族之中,已经产生了属人法的精神,而且这些民族还把这种精神带到了他们的征服地。

我们看到了,这一习惯建立在了马库尔富斯《法律程式》里、在蛮族人的法典中、尤其是在《利普里安法》中、在罗马初期诸君王的法令中。第二朝代所颁布的关于这个问题的敕令,就是从这些法律引申出来的。子女遵从父亲的法律,妻子遵从丈夫的法律,寡妇又重新遵从她们自己的法律,脱离奴籍的人遵从原奴隶主的法律。不仅如此,每个人都可以选择乐于遵从的法律。但罗达利乌斯一世的法律规定,这种选择必须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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