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决斗裁决的时候,控告法庭上一个法官裁决不公的控告者,有可能因为决斗失败而败诉,但他绝不可能胜诉。的确,已经获得有利判决的一方不应当由于他人的所作所为而被剥夺了对其有利的判决,然而决斗胜出的一方还是要同对方的诉讼人进行决斗。这次决斗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裁决原判决是否合理;决斗并不是冲着原判决而来的,因为决斗本身已经把原来的判决取消了。决斗的目的就是为了要证明这一要求的合法性。人们也就是为了这一新的问题而决斗。这也许就是我们宣判方式的由来。也就是说:“法院把上诉取消;法院把上诉和所上诉的判决取消。”
事实上,如果上诉裁决不公的人决斗失败,他的上诉也就不存在了。如果他战胜了对手,他的上诉和他所上诉的判决也将一起化为乌有。这就应该进行新的审判了。
如果通过法庭调查来裁决这个案件,这种宣判的方式则不会发生,这是千真万确的事实。德·拉·洛石·佛拉文先生告诉我们,讯问法庭在创立初期并不能使用这种宣判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