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论法的精神》作者:[法]孟德斯鸠/译者: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完结】 > 论法的精神.txt

这就是《法制》的命运:在极短的时间内经历了从产生,衰老到消亡的全部过程。

就这一点我想谈一下我的几点意见:

首先,就被称为“圣·路易《法制》”的这部法典而言,尽管在其序言中称这是一部为整个王国服务的法律大典,可实际上并非如此。编辑这部法典的本来目的是想搞一部通用法律,包含所有的民事纠纷、财产的遗嘱处置或生前处置、妇女的陪嫁资产和特殊赠与、封地的收益和特权、治安事件等。当时每个城镇、村落都有自己的习惯,如果颁布一部通用的民法汇编,就等于要推翻王国各地所有的、现行的特殊法律。取消所有的特殊习惯而实行一部通用法律,这种做法,即使是在完全服从于君王们统治的时候,也是非常轻率的。因为,如果利弊相等,就不应改变别人的习惯,在利少弊多的情况下,就更不应该改变了,这是非常正确的。如果注意一下当时王国的情况,即各领主都在倾心于扩大自己的主权和增强自己的实力,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试图全面改变原有的法律和习惯的做法与当时的统治者的思想是格格不入的。

其次,以上所讲述的情况还证明了一个观点,那就是在一份被杜刚支先生所引用的亚眠市政厅的文件原稿中所说的那样,《法制》这部法典没有在议政院被男爵和法学家们批准。在其他文件原稿中,我们发现这个法典是圣·路易于一二七零年去突尼斯之前颁布的。这一说法并不是事实,因为照杜刚支先生所说,圣·路易去突尼斯的时间是一二六九年。所以他推断这个法典是在圣·路易不在的时候颁布的。可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圣·路易怎么能选择在他不在的时候做一件有可能引起骚乱的事情呢?怎么有可能做一件不是进行变革,而是会引起革命的事情呢?类似这样的行动比其他行动更需要密切关注。这根本不是一个软弱的摄政政权所能从事的伟大工程,尤其是当这一摄政政权是由一些企盼这个工程不要成功的领主们所组成的时候就更是如此。组成摄政政权的这些人就是圣·德尼神父马太、内尔伯爵西门·德·克莱蒙以及在他死后的爱乐主教菲利普和棚斗伯爵约翰。我们在上面看到过,棚斗伯爵曾经反对在他的领地内执行一种新的审判制度。

再则我认为,我们今天所见到的这部法典与圣·路易的关于审判顺序的《法制》很可能不是一本书。这部法典引用了《法制》的条款,因此,它是关于解释《法制》的一本著作,而并不是《法制》这部法典本身。此外,常常讲到圣·路易的《法制》的波马诺亚也仅仅只是引用了这位君王的一些特殊的法律条文,而并非是《法制》的编纂本。生活于这个君王时代并从事著书立说的戴方丹像讲述一个十分遥远的故事一样向我们讲过这部关于审判顺序的法典被付诸实践的最早的两个例子。所以圣·路易的《法制》先于我所讲的关于这部法典的编纂本。从这部编纂本法典的严厉性和在其序言里被一些无知的人加进去的谬误来看,它是在圣·路易的晚期,甚至是在这个君王死后才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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