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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节 续前

作者:法-孟德斯鸠/译者: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 当前章节:445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7:38

因此,并不是法律禁止领主们自己开设法庭;也不是法律取消了家臣们在法庭里的职务。以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必须设立法官;也没有任何法律授予法官审判权。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司法审判力量的推动而逐渐形成的。对罗马法、法庭的判决和新写成的习惯的了解都需要进行研究,在这点上,贵族和文盲都是做不到的。

我们所了解到的关于这方面的惟一法令就是强迫领主从世俗的人中选择他们的大法官的法律。认为这个法律是由领主们所创立的这一说法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个法律只是告诉了我们它的内容,并没有讲更多的东西。再则,这条法律是根据一定的理由制定的,它告诉人们:“应该从世俗的人中间选定大法官,这样当他们渎职时就能够受到惩罚。”我们知道当时僧侣是有特权的。

领主以前享有特权,今天已不再享有了。我们不应该以为他们的这些特权是被强行剥夺的。其实,一些特权是由于忽视而丢失的,另一些则是被放弃的。因为几个世纪以来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特权不可能与这些变化一起继续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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