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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各种政体中刑法的轻重度

作者:法-孟德斯鸠/译者: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 当前章节:818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7:38

严厉的刑罚比较适用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绝不适用于以荣誉和品德为原动力的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爱国心、廉耻心、畏惧责难的心理,都是某种约束力,它们能够有效地阻止某种并不需要施以强力。

在这些国家里,一个有良知的立法者热中预防犯罪应甚于惩罚犯罪,注重激励良好的社会风范应多于施用刑罚。

中国的著述家们有一种永恒的评述,在他们的帝国里,刑罚愈严厉,革命就愈接近。这是因为世风每况愈下,刑罚便愈严厉的缘故。

在所有的国家或者说是几乎所有的国家里,刑法的增减与人民获得自由程度的大小成正比,这一点很容易得到证明。

在专制国家里,人们的境遇异常悲惨,以至于人们对死亡的恐惧更甚于对生活的珍惜。因此,那里的刑罚就更为严酷。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人们对丧失其生活的恐惧感更甚于对死亡的畏惧。因此,在这种国家里,刑罚只需剥夺人们的生活就足够了。

极端幸福和极其不幸的人,都同样倾向于严酷。僧侣和征服者就是例证。只有身处平凡和命运顺逆兼容的人才具有温柔和怜悯之心。

个人所面对的一切,也是所有国家面临的事情。在野蛮人居住的国度,人们遭受艰苦生活的磨难;在专制国家里,只有一个人受到幸运之神的极端恩宠,其余所有的人则受尽凌辱;这两种国家的人同样都是残忍的。仁慈之光只笼罩着政治宽和的国家。

当我们从史书上读到苏丹的残酷的司法例证时,不禁以某种痛苦的心情感到人性的各种邪恶。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对一个有良知的立法者而言,无论什么都可以用来作为刑罚。斯巴达运用的最主要的刑罚之一,便是不准许某人把妻子借给别人或是接受别人的妻子,而只允许他与童贞女子同宿,这岂不是不可思议的事吗?总之,法律认为什么可以成为刑罚,什么就将是有效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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