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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节 法兰西的习惯

作者:法-孟德斯鸠/译者: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 当前章节:1904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7:38

正如我所说过的,法兰西曾经是一个由不成文的习惯支配的国家,其各个领地的特殊习惯构成了民法。波马诺亚说过,每个领地都拥有自己的民法,而且具有各自的特殊性。所以这位被人们视为是那个时代的一位伟大的出类拔萃的作者说:他不相信在整个王国里,有两个使用同一法律的领地。

这种在使用法律上的千差万别有其第一根源,也有第二个根源。读者一定还能回忆起我在前面“地方习惯”那一节里所讲的东西,那就是第一根源。至于第二个根源,人们可以在决斗裁决的不同表现中找到。这种裁决不断出现的意外情况,使得新的习惯也就自然产生了。

虽然这些习惯仍然留存在老人们的记忆中,但却逐渐形成了法律或成文习惯。

(1)在第三朝代开始的时候,诸国王们既颁布特别宪章,也颁布普通条例,比如菲利普·奥古斯都的《法制》和圣·路易的《法制》。颁布这些宪章、条例的方式我已经在前面论述过了。同样,大的封臣也会根据情况与他们属下的领主一道在公爵或伯爵的裁决会议上,颁布了一些条例或章程。比如布列塔尼伯爵哲欧佛罗哇的《关于贵族财产分配的判决令》;拉乌尔公爵颁布的《诺曼底惯例》,狄波尔王颁布的《香槟惯例》,孟特福尔伯爵颁布的《西蒙法律》等等。这样一些成文的法律产生了,而且比原来的法律更具有普遍性。

(2)在第三朝代初期,几乎所有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人都是农奴。许多原因迫使国王和领主把他们都解放了。

领主们解放了他们的奴隶,就要给他们分配了财产,因此就应该为他们制定民法,以解决财产的处置问题;领主由于解放了他们的奴隶,自己的财产就被剥夺了,这样也需要制定法律来保护领主自己财产的平衡。所有这些在《解放奴隶宪章》里都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变成了我们的一部分习惯,并用文字保存下来。

(3)在圣·路易王朝的统治时期,一些聪慧的法学家如戴方丹、波马诺亚和其他人把他们法律管辖区的司法裁决习惯做法用文字编写出来,其目的在于表述一种司法裁决的实践,而不仅仅只是提供他所处时期的处置财产的习惯做法。所有这些在他们的著作里都可以找到。这些特殊的著作者所叙述的事件是真实的,是众所周知的,并且因此而获得了权威,所以毫无疑问,他们对我们今天法兰西法律的复兴起了很大作用。这就是关于当时我们成文的习惯法律的情况。

这是个伟大的时代,查理七世以及他的继任者把整个王国不同的地方习惯用文字编纂成册,并规定了编纂时所应注意的程序。由于这种编纂工作是由各省进行的,每个领地都把各自的成文习惯和非成文习惯带到了省上的代表会议上进行处置。在不损害各自利益的情况下,人们试图把这些习惯法的应用变得更具有普遍性。这样我们的习惯法就有三个特点,这就是:它们是用文字表述的;它们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这些成文的习惯法有皇权的印章。

这些习惯法中有一些被重新修订,所以有了一些变化,或是去除了那些与现在法学所不相适应的东西,或是增加了一些出自于现行法学的内容。

尽管我们认为习惯法是一种与罗马法对立的法律,因为这两种法律划分出了各自的使用地域,但是罗马法的许多条款已被引入进入我们的习惯法中。这是千真万确的,特别是在离我们现阶段并不遥远的那个时代,人们重新修订了《罗马法》。在那个时代,《罗马法》已成为所有愿意从事司法职业的人的必修课;在那个时代,人们不以“不知道应该知道的事”为荣,也不以“知道了不应该知道的事”而为荣;在那个时代,才智聪慧虽然可以使人更好地学习一种职业,但却不能让他马上从事这个职业;在那个时代,不断地娱乐已经不是妇女们的特色了。

在该章即将要结束的时候,我本该多加论述,深入到问题的细节来追溯那些在不知不觉中发生过的变化的根由。自从上诉制度开始之后,这些变化就已经形成了我们法兰西法学的主体。但是,如果我这样做的话,就如同是把一本巨著放在了另一本巨著里。所以,我就像那位好古之士一样,从自己的国家启程,抵达埃及。看一眼金字塔,就又打道回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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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看《撒利克法》的绪言。莱布尼兹先生在他所著的著作《法兰克人的起源》中说,此法是在克罗维斯当朝之前制定的,但是,它不可能是在法兰克人离开日耳曼之前而制定的,因为那时法兰克人还不懂拉丁语。

[2]那时佛里兹人还没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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