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论法的精神》作者:[法]孟德斯鸠/译者: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完结】 > 论法的精神.txt

柏拉图说,一个人,如果不是奉官吏之命,也不是为了避免耻辱,而是由于懦弱,杀死了和他有密切联系的人,也就是说杀死他自己,他将受到惩罚。而罗马法则认为,如果他的这种行为不是由于精神懦弱、厌世、不堪忍受痛苦,而是由于对某种罪行感到绝望,这种做法将会受到罗马法的惩罚。希腊人认为有罪的情况,罗马法则认为无罪,而希腊法所宽恕的情况,罗马法则予以定罪。

柏拉图的法律是根据拉栖弟梦的法令而制定的。在拉栖弟梦的法制令里,官吏的命令是绝对的;在那里,耻辱为最大的不幸。怯懦为最大的罪恶。罗马法放弃了所有这些美丽的观念,它仅仅是一种财政的法律。

在共和国时代,罗马还没有惩罚自杀的律令;在历史学家笔下,自杀行为往往受到善意的对待,从来没有法律条款惩罚那些自杀的人。

在帝国时代的初期,罗马的大家族被接连不断的审判所毁灭,就产生了以自愿死亡来防止判罪的习俗。自杀的人可以得到莫大的好处:他可以被体面地埋葬,他的遗嘱也会得到执行[2]。这都是由于古罗马没有针对自杀的法律。但是,当皇帝变得非常贪婪和残酷时,他们不再留给那些想要保留自己财产的人任何机会。因此他们宣布:由于对一种罪的悔恨而剥夺自己的生命的做法是一种犯罪行为。

我所讲的皇帝们的动机是确实的,如果自杀者的罪行没有达到必须没收财产的程度,皇帝同意不没收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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