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对偷盗罪和窝赃罪处以同样的刑罚。法兰西法律也是如此。前者是合理的,后者却是不合理的了。在希腊和罗马,对盗贼的刑罚是处以罚款,所以也应对窝赃者处以相同的刑罚:因为任何人无论以任何方式对他人造成损害,都应该给以赔偿。但在法兰西,盗贼却被处以死刑,如果也对窝赃者处以同样的刑罚,量刑未免过重。在许多场合人们是无心无意地接受了赃物,而盗窃的人在任何时候都是有罪的。前者是阻碍确认已经犯的罪,后者则是犯了这样的罪。对前者来说,一切都是被动的,而对于后者来讲,则是主动实施的犯罪行为:盗贼必须克服更多的障碍,他的精神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与法律作对。
法学家们就走得更远了。他们认为窝赃者比盗贼更为可憎。他们说:如果没有窝赃者,盗窃就不能隐藏得很久。再则,如果是罚款,这也许对窝赃者是一件好事。这只涉及赔偿损失的,而窝赃者往往是最有能力赔偿损失。但对他们处以死刑,那就应该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