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 不应该把法律同制定法律的目的分开 罗马人关于盗窃的法律
如果一个盗贼在尚未把赃物带到他要窝藏的地方之前就被人抓住的话,在罗马就被称为“现行盗窃犯”。如果是在这之后才被抓住,则被称为“非现行盗窃犯”。
《十二铜表法》规定“现行盗窃”处以笞鞭刑。如果他是成年人,他将被降为奴隶。如果他不是成年人的话,则仅施以笞鞭刑。对“现行盗窃犯”还处以所盗物品价值双倍的罚款。
当《鲍尔西法》废除对公民施以笞鞭刑和降为奴隶的习惯时,“现行盗窃犯”被处以所盗物品价值四倍的罚款,对“非现行盗窃者”还是处以双倍的罚款。
这些法律使得这两种罪行的性质以及所处刑罚有着很大的区别,这是非常奇怪的。实际上,盗窃人无论是在把赃物转移到预定地点之前或之后,这种情况并不能改变犯罪的性质。我只是怀疑罗马法对盗窃罪司法审判的所有理论是从拉栖弟梦的法令引申而来的。莱喀古为了使其公民机智、狡诈和灵巧,就训练孩子们进行扒窃,并粗暴地鞭打那些在行窃时被抓住的小孩。这就是希腊人以及后来的罗马人对“现行盗窃”和“非现行盗窃”的刑罚极为鲜明地加以区别的由来。
罗马人把犯有盗窃罪的奴隶从塔卑安悬崖上扔下去。这不再是拉栖弟梦法令的问题。莱喀古关于盗窃的法律并不是为奴隶而制定的。在这点上,背离其法律正是为了遵从其法律。
在罗马,如果一个未成年的人在行窃中被抓,大法官会任意对其实施笞鞭刑。如同拉栖弟梦的做法一样,所有这些做法都来源久远。拉栖弟梦的习惯源于克里特人的习惯,柏拉图可以证明克里特的法令是为战争而定的,他说“要有能力忍受在个人决斗和行窃中所遭受的痛苦的能力”。
民法取决于政治法律,因为这是为一个社会而制定的。当人们要把一个国家的民法带到另一个国家,最好预先检查这两个国家是不是有相同的法律和相同的政治法。
因此,当这些关于盗窃的法律从克里特转移到拉栖弟梦时,因为他们是连同经济和基本法一起转移的。所以,这些法律在克里特是合理的,那么拉栖弟梦也是合理的。但是,当这些法律从拉栖弟梦传到罗马的时候,因为罗马的政体与拉栖弟梦是不同的,所以这些法律在罗马就显得与罗马整个社会格格不入,而且也与罗马的其他民法没有任何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