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谈及日耳曼人中追随其君主投身于事业之中的这些志愿者。即使被武力征服之后,仍然保存了相同的习惯意识。塔西佗将此种人称做“侍从”,《撒利克法》中将他们称之为“遵从国王法律的人。”《马尔库尔富的法式书》中称他们为“国王的忠实侍从”。法国初期的史学家将他们冠以国王的“近臣”、“义士”的称谓,此后的史学家又将其称为“封臣”、“领主:。
在《撒利克法》和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的法律《利普里安法》里,我们可以找到不计其数有关法兰克人的条款,关于国王侍从的法律仅有寥寥几款。涉及侍从的条款与有关其他法兰克人的条款大相径庭,这些法律规范法兰克人的财产的条款比比皆是,却毫不提及国王侍从的财产问题。这是因为国王侍从的财产问题确切地说是由政治法规而并非以民事法规予以调整。其财产属于军队,而并非是家族承袭的遗产。
不同时期的著者将“忠臣”、“义士”们留存的财产分别称为“国库财产”、“恩赏”、“荣誉”、“封地”。
毫无疑问,起初,封地是可以调换的。在格列高里·德·都尔的著作里,人们可以看到,人们剥夺了苏内吉西尔和加罗曼从国库获得的所有物品,只留给他们自家的产业。贡特兰将他的侄子柴尔德柏推上宝座时,曾与他密谈,明示他应该将封地封给哪些人,又应该剥夺哪些人的封地[17]。《马尔库尔富斯的法式书》中的一条款载明,国王不仅可以使用国库的收入作为恩赏,还可以用其他业已获得的财产作为恩赏进行交换[18]。《伦巴底法》将此种恩赏与个人财产相对立。对于这一点,历史学家、《法律程式》、蛮族人的各种不同的法典条款以及我们当今留存的文献的表述都是一致的。最终,《封地论》的著者们使我们领悟,起初,领主可以随心所欲地取消恩赏的意愿,随后,又将恩赏期固定为一年[19],最后,恩赏成为终身赐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