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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节 君主的仁慈

作者:法-孟德斯鸠/译者: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 当前章节:1737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7:38

仁慈是君主的特性所在。在共和国里,品德就是原则,仁慈并不是必需的。在被恐怖笼罩的专制国家里,仁慈是极为罕见的,因为对于国内的大人物往往采取严厉的防范措施加以遏制。在君主国里,仁慈较为必要,因为这类国家是运用荣誉加以治理的,而荣誉所要求的某些要素正是法律所禁止的。在这类国家里,羞辱便无疑相当于某种刑罚,甚至裁判的某种形式就是刑罚。在那里,羞辱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从而形成了刑法的某些特殊种类。

在君主国里,对犯罪严厉的惩处体现在失宠,以及意想中的财产、信用、习惯、享受的丧失,对于大人物而言,已经是极为严厉的处罚了,所以酷刑对于他们已经没有必要了。酷刑只会使臣民丧失对君王的爱戴,以及对于职位应有的尊重。

专制政体的性质决定了其大人物们的地位极不稳固;而君主政体的性质却能使其大人物们的地位安全而稳定。

君主们能够从仁慈中获得诸多益处,仁慈的君主得到广泛的爱戴和无上的光荣,所以当君主拥有表示仁慈的机会的时候,他们总会感到这是一件愉快的事。这在欧洲是常有的事情。

人们也许会对君主们的某一部分权力的归属而争辩,却不会对君主们的全部权力产生异议。即使君王们要为王位的归属而相互战斗,却不必为自己的生命去战斗[19]。

然而,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时候应该处以刑罚?什么时候又应该给予宽赦?这是一件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事情,当施仁政面临危险的时候,这些危险就会鲜明地显现出来。某一位君主软弱地甚至无力执行刑罚时,不仅会受到蔑视,而且人们也会轻而易举地对他的软弱和仁慈加以区别。

玛乌列斯皇帝决心永远不使他的臣民流血。阿那斯塔西乌斯不惩办任何犯罪。以撒·安吉鲁斯发誓在他在位期间不判处任何人死刑。这些希腊的皇帝却忘记了,他们的佩剑不仅仅是为了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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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国,如果一个人对所负债务没有自动提存所欠款项,即使起诉人要求他偿还的债务多于他实际所欠的债务,他也要被判负担其诉讼费用。

[2]柏拉图说,君王就是神的祭司;所以他认为君王不应该参加判处人们死刑、流放或监禁的审判。

[3]后来改判。

[4]如果破坏法令,平民罚款40铜钱,贵族罚款60镑。

[5]该法是瓦烈利乌斯·布不利哥拉在驱逐诸王后制定的。该法曾被两次修订;两次的修订工作都由同一家族的官吏们担任。修订的目的并非加强法律的力量,而是使条文更趋完善。

[6]所谓“背着公民而制定的鲍尔西法”该法于454年在罗马制定。

[7]人们或是在他们的鼻子上划开一道裂缝,或是割掉他们的双耳。

[8]犯罪者处以罚金;不得再当元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公职。

[9]其中有火刑,凡是刑罚总会有死刑,偷窃也会被处以死刑等等。

[10]苏拉受到十大执政官的同样的精神的激励,同他们一样增加了对讽刺作家们的刑罚。

[11]因为富贵的人易于因犯罪而倾家荡产,所以加重对他们犯罪的惩罚。

[12]英国。

[13]雅典的公民除了犯有叛国罪外,不得被拷问。拷问,要在定罪后30天之内进行,不得在定罪前作预备性拷问。至于罗马人,除了叛国罪之外,门第、名位和军职都可以使他们免受拷问。西哥特人的法律中对拷问追加了明智的限制。

[14]此话的含义是:如果对希腊、罗马的奴隶实行拷问,政局也许会安定些,但是人道主义不许孟德斯鸠这样说。

[15]即同态复仇,例如:“以目换目,以牙还牙。”

[16]这是《可兰经》所创立的。

[17]谁如果打断人们的手足而调解又无效时,则应以手足抵偿。

[18]柏拉图说,不要刑及子女,而应该夸奖他们不像父亲那样。

[19]此话的意思是:争议并不是凶恶的,即使君主失去王冠也不会有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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