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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妇女执政

作者:法-孟德斯鸠/译者: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 当前章节:1708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7:38

按照埃及人的做法,妇女作为一家之主是违反理性和自然的,但是,这与女性治理一个帝国完全是两回事。在家庭里,女人的软弱性使她们无法获得优越的地位;而当她们治理一个国家时,一般地说,这种软弱性反而成为较为仁慈与宽容的因素;这与严酷残暴的性格相比更能够施行某种善良的政体。

在印度各地,人们对妇女执政甚为满意。在印度规定如果男性的母亲没有皇族血统的话,便由同王族中有血统关系的女儿们继承王位。人们会给予她们某些人员,以辅佐她们承担治国的重任。斯密士说,在非洲,人们对妇女执政也非常满意。如果再去了解一番俄罗斯和英国的有关事例,我们会看到妇女们无论在宽政或暴政的国家里执政都一样能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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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财产是世袭的土地;柏拉图不许他们的其他东西超过这个世袭份额的三倍。

[2] 《蜜蜂的故事》的作者曼德维尔说,在一个大城市里人们穿着比自己的品级还高的服装,想使众人给予他们比自己实际应得到的还要多的尊敬。这对一个精神软弱的人而言,是一种快乐,甚至可以与获得所有欲望满足的快乐相比拟。

[3]一切冲动以淫欲为最大。

[4]古人许多严厉的规定已经轻松了许多。

[5]富贵不久即产生贫穷。

[6]瑞典禁止美酒及其他珍贵的商品进口。

[7]在中国,奢侈经常被取缔。

[8]汉高祖。

[9]永乐帝。

[10]普卢塔克说:“至于真正的爱情,女人是没有分的。”

[11]雅典专设一个官吏,监视妇女的行为。

[12]罗慕露斯曾建立这种裁判所。

[13]在狄特·李维的著作里可以看到酒神祭日图谋不轨案就使用过这种裁判所。人们把那些“败坏妇女和青年风俗的聚会”叫做“图谋不轨,危害共和国”。

[14]露斯的法制,普通案件由丈夫独自一人当着妻子长辈的面进行判决。但是对于重罪案丈夫就要与妻子的五位长辈会审。因此须将重案和轻案分开。

[15]关于风俗的审判,是旧时法律规定的,因为不常用,就完全废弛了。

[16]有时叫做“特殊审判”。

[17]君士坦丁把这类控诉完全取消了。他说:“使安静的家庭受到胆大妄为的外人搅扰是不妥当的。”

[18]塞克司图斯五世谕令,凡是将自己的妻子的放荡行为向他控告的处以死刑。

[19]这句话的拉丁原文是:“除非是她们置身于男人的保护管束之下。”

[20]这句拉丁俚语是:“我求你不要当我的叔父!”

[21]奥古斯都在位的时候,巴比恩法规定,有了三个儿女的妇女则免去这种监护。

[22]有一次人们把一个青年带到奥古斯都面前。这个青年曾和一个与他有过不正当来往的女人结了婚。奥古斯都犹豫了很久,对这种事情既不敢赞成,也不愿加以惩罚。最后镇定下来说:“反乱是这些坏事的根源所在。让我们忘掉这些事吧!”元老院要求他制定一些整饬妇女风纪的法规,他巧妙地回避了这个要求;他告诉元老们说,他们应该惩戒他们的妻子像他惩戒自己的妻子一样。元老们请求他说明他是怎样对待他的妻子(提出这个问题是极不明智的)。

[23]塔西佗在《史记》中说:“对一种已经成为男女间很普遍过错,而给予亵渎罪和大逆罪的人而言,这种严重的罪名越出了我们的祖先们仁慈的界限和皇帝自己制定的法律。”

[24]该法在《罗马法汇编》中有引述,但是没有谈到刑法。据推断,只是“放逐”而已,因为血族相奸所给予的刑法仅仅限于“终身流放”。

[25]提贝留斯的一个特色就是用古法的术语去伪装新的罪行。

[26]斯特拉波在他的著作《地志》中说,当时最明智的共和国是马赛。它规定妆奁不得超过银元100,衣裳5件。

[27]他们甚至准许男女青年时常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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