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处在不幸之中吗?不要一个人暗自伤心,不要按照你亲密的朋友宽容的同情来调节自己的痛苦;尽可能快地回到世界和社会的光天化日中去。同那些陌生人、和那些不了解你或者不关心你那不幸的人一起生活;甚至不要回避与敌人在一起;而通过使他们感到灾难给你的影响多么微小,以及你克服灾难的力量怎样绰绰有余,来抑制他们的幸灾乐祸,而使自己心情舒畅。
你处在成功之中吗?不要把自己的幸运所带来的高兴限制在自己的房里,不要限制在自己的朋友,或许是奉承你的人中间,不要限制在把改善自己命运的希望寄托在你的幸运之上的那些人中间;要经常到同你没有什么关系的那些人中间去,到只根据你的品质和行为而不是根据你的命运来评价你的那些人中间去。不要寻求也不要回避,不要强迫自己也不要躲避与那些地位曾比你高的人交往,他们在发现你的地位同他们相等,甚或比他们高时会感到刺痛。他们的傲慢无礼或许会使你同他们在一起感到十分不愉快;但如果情况不是这样,就可以相信这是你能与之交往的最好伙伴;如果你能凭借自己坦率谦逊的品行赢得他们的好感和喜欢,你就可以满意地相信,你是十分谦虚的,并且你的头脑没有因自己的幸运而发热。
我们道德情感的合宜性决不那么容易因宽容而又不公平的旁观者近在眼前,中立而又公正的旁观者远在天边而被损坏。
关于一个独立国家对别国采取的行动,中立国是唯一的公正的旁观者。但是,它们相距如此遥远以致几乎看不到。当两个国家发生不和时,每个国家的公民很少注意到外国人对其行为可能持有的看法。它的全部奢望是获得自己同胞们的赞同;而当他们因激励它的相同的敌对激情而精神振奋时,它就只能靠激怒和冒犯他们的敌人来使他们高兴了。不公平的旁观者近在眼前,公正的旁观者远在天边。因此,在战争和谈判中很少有人遵守正义的法则。真理和公平对待几乎全然被人忽视。条约被违反;而且这种违反如果能带来某种利益,就几乎不会给违约者带来什么不光彩。那个欺骗某外国大臣的大使受到人们的钦佩和赞扬。那个不屑于猎取利益也不屑于给人好处,但认为给人好处要比猎取利益光彩一点的正直的人,即在所有私人事务中可能最为人热爱和尊敬的人,在那些公共事务中却被认为是一个傻瓜、白痴和不识时务者,并且总是遭到自己同胞们的轻视,有时甚至是嫌恶。在战争中,不仅所谓国际法常常被人违反——这不会使违法者在其同胞中遭受什么值得重视的耻辱(违法者只考虑同胞们的判断);而且,就这些国际法本身来说,其大部分在制定之时就很少考虑到最简单、最明白的正义法则。无辜者虽然同罪犯可能有某种联系或依赖关系(这一点或许是他们无法避免的),但不应该因此为罪犯受苦或受惩罚,这是正义法则中最简单明白的一条。在最不义的战争中,通常只有君主或统治者才是有罪者。国民们几乎总是完全无辜的,然而,无论什么时候,敌国认为时机合宜,就在海上和陆上劫掠和平百姓的货物;听任他们的土地荒芜丢弃,烧毁他们的房子,如果他们胆敢反抗就加以杀害或监禁;所有这些做法,都是同所谓国际法完全一致的。
无论在平民还是基督教会中,敌对派别之间的仇恨常常比敌对国家之间的仇恨更为强烈,他们各自对付对方的行为也往往更为残暴。认真制定可以称为派别法规的东西的人,在确定法规时常常比所谓国际法的制定者更少注意正义法则。最激进的爱国主义者从来不把是否应该对国家的敌人保持信任说成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是,是否应该对反叛者保持信任,是否应该对异教徒保持信任,却常常是民间和基督教会中最著名的学者们争论得最激烈的问题。不用说,反叛者和异教徒都是这样一些不幸的人,当事情激化到一定程度时,他们作为弱者的一方都会倒霉。毫无疑问,当一个国家由于派系斗争而发生混乱时,总会有一些人——虽则通常为数极少——不受环境影响而保持着清醒的判断。他们充其量是零零落落彼此隔绝互不影响的个人,因为自己的坦率正直而不受任何一个政党的信任,并且,虽然他可能是一个最聪明的人,但因为上述原因必然成为这个社会里最无足轻重的人。所有这些人遭到两个政党内狂热的党徒们的轻视、嘲笑和常常会有的那种嫌恶。一个真正的党徒仇恨和轻视坦率正直;因而实际上没有一种罪恶能够像那种纯真的美德那样有效地使他失去党徒资格。所以,真实的、可尊敬的和公正的旁观者,并不存在于敌对政党激烈斗争的漩涡之中。据说,对斗争的双方来说,世界上任何地方几乎都不存在这样一个旁观者。他们甚至把自己的一切偏见都归因于宇宙的伟大的最高审判者,并且常常认为神圣的神受到自己所有复仇的和毫不留情的激情的鼓舞。因此,在败坏道德情感的所有情绪中,派性和狂热性总是最大的败坏者。
关于自我控制这个问题,我只想进一步指出,我们对在最深重和最难以逆料的不幸之中继续坚韧不拔刚毅顽强地行动的人的钦佩,总是意味着他对那些不幸的感觉是非常强烈的,他需要作出非常大的努力才能加以克制或控制。对肉体痛苦全然没有什么感受的人,并不想因坚韧不拔和镇定自若地忍受折磨而得到赞扬。生来对死亡没有什么天然恐惧的人,不需要在最骇人的危险中保持自己的冷静和沉着的美德。塞内加言过其实地说:斯多葛学派的哲人在这一方面甚至超过了神;神的安全完全是自然的恩惠,它使神免受苦难;而哲人的安全则是自己的恩惠,并且完全得之于自己和自己的种种努力。
但是,某些人对于立即产生影响的某些事物的感觉,有时是如此强烈,致使一切自我控制都起不了作用。荣誉感无法控制那个在危险逼近时意志软弱到要昏过去或陷入惊厥状态的人所产生的恐惧心理。这种神经质的软弱,是否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经过逐步的锻炼和合宜的训导会有所好转,或许是有疑问的。如下一点似乎是肯定的,那就是:这种胆怯软弱的人决不应该得到信任或重用。 道德情操论(卷三)第四章 论自我欺骗的天性,兼论一般准则的起源和效用
为了损害我们对自己行为合宜性判断的正确性,并不总是需要那个真实而又公正的旁观者远离我们的身边。当他在你身旁或眼前之时,我们自己的强烈和偏激的自私激情,有时也足以使得自己内心的那个人提出远远不同于真实情况所能允许的看法。
我们在两种不同的场合考察自己的行为,并且尽力用公正的旁观者会用的眼光来看待它:一是,我们打算行动的时候;二是,我们行动之后。在这两种场合,我们的看法往往是很不公正的;而且,当我们的看法最应该公正的时候,它们往往最不公正。
当我们打算行动时,急切的激情往往不容许我们以某个公正的人的坦率去考虑自己正在干的事情。在那个时候,使得我们激动不已的那种强烈的情绪,影响了自己对事物的看法,甚至当我们尽力置身于他人的地位,并且尽力用他的眼光——它使它们自然地呈现在他的面前——去看待吸引我们的对象时,我们自己的强烈激情也不断地把我们唤回到自身的位置,在那里,一切事情都似乎被自爱之心夸大和曲解了。对于那些对象在他人面前所呈现的样子,以及他对于那些事物所采取的看法,我们只是(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在转瞬之间隐约地感到,它马上就会消失,并且甚至在它们持续的时候,也全然不是真实的。甚至在那段时间内,我们也不能够完全摆脱那种特殊处境在自己身上激起的炽热和激烈的感情,也不可能以那个公正的法官毫无偏见的态度来考虑自己打算做什么。因此,正如马勒伯朗士神父所说的那样,各种激情都证明自己是正当的,并且只要我们继续感觉到它们,对它们的对象来说就似乎都是合理而又合宜的。
的确,在行动结束和激起这种行动的激情平息之后,我们能够更为冷静地去体会那个公正的旁观者所具有的情感。以前吸引我们的东西,现在正如对那个旁观者无所谓那样几乎成了同我们无关的事物,并且现在我们能够以他的坦率和公正来考察自己的行为。今天这个人的心情不再为昨天使他心烦意乱的那种激情所搅乱;并且如同痛苦的突然发作完全停止时那样,当情绪的激发以同样的方式完全平息之时,我们就会如同内心那个想象中的人一样来认识自己,并且根据自己的品质,用最公正的旁观者所具有的那种严格的眼光,如同在前一种情况下看待自己的处境一样,在另一种情况下看待自己的行为。但是,我们现在的判断同以前相比常常毫不重要,除了徒然的懊丧和无用的忏悔之外,经常不会产生其它什么结果;未必能保证我们将来不再犯同样的错误。然而,即使在这种场合,上述判断也很少是十分公正的。我们对自己品质的看法完全依对自己过去行为的判断而定。想到自己的罪恶是很不愉快的.因而我们常常故意不去正视可能导致令人不快的判断的那些情况。人们认为,那个为自己人动手术而手不发抖的人是一个勇敢的外科医生;人们也常常认为,那个毫不踌躇地揭开自我欺骗这层遮挡他观察自己行为中缺陷的神秘面纱的人,同样是个勇敢的人。我们常常非常愚蠢和软弱地努力重新激起当初把我们引入错误中去的那些不正当的激情;我们想方设法力图唤起过去的憎恶,并重新激起几乎已经忘却的愤恨;我们甚至为了这种可怜的目的而全力以赴,并且仅仅因为我们曾经施行不义,因为我们羞于和害怕看到自己曾是这样的人,而支持不公正的行为,而不愿在一种很不愉快的局面下正视自己的行为。
人类在行动之时和行动之后对自己行为合宜性的看法是多么片面;对他们来说,要用任何一个公正的旁观者所会用的那种眼光来看待自己的行为又是多么困难。但是,如果人们具有判断自己行为的某种特殊的能力,假定是道德感;如果他们赋有区分激情和感情的美与丑的特殊的感受能力;由于他们自己的激情会更为直接地暴露在这种能力所达到的视野之内,因而人们可以比判断别人的行为更为正确地判断自己的行为,前者的情景只是隐约地显示出来。
这种自我欺骗,这种人类的致命弱点,是人类生活一部分混乱的根源。如果我们用他人看待自己的那种眼光来看待自己,或者用他们如果了解一切就会用的那种眼光来看待自己,通常就不可避免地会作出某种改进。否则,我们忍受不了这种眼光。
然而,造物主并没有全然放任如此严重的这个弱点不管;她也没有完全听任我们身受自爱的欺骗。我们对他人行为不断的观察会不知不觉地引导我们为自己订立了关于什么事情适宜和应该做或什么事情不适宜或不应该做的某些一般准则。别人的某些行为震动了我们的一切天然情感。我们听到周围每个人对那些行为表现出相同的憎恶。这就进一步巩固、甚至激化了我们对那些行为的缺陷的天然感觉。我们感到满意的是,当我们看到别人用合宜的眼光看待它们时,自己用相同的眼光看待它们。我们决意不重犯相同的罪恶,也不因任何原因以这种方式使自己成为人们普遍指责的对象。这样,我们就自然而然地为自己规定了一条一般的行为准则,即避免所有这样的行为,因为它们往往会使自己变得可憎、可鄙或该受惩罚,即成为所有那些我们最害怕和最讨厌的情感的对象。相反,其它一些行为引起我们的赞同,并且,我们还听到周围每个人对它们给予同样的好评。每个人都急切地赞誉和报答这些行为。它们激起所有那些我们生来最希望获得的情感:人类的热爱、感激和钦佩。我们开始热望实践同样的行为;这样,我们就自然而然地为自己规定了另一条法则,即以这种方式留心地寻求一切行动的机会。
正是这样,形成了一般的道德准则。它们最终建立在我们在各个场合凭借是非之心和对事物的优点和合宜性所具有的自然感觉而赞同什么或反对什么的经验之上。我们最初赞同或责备某些特别的行为,并不是因为经过考察,它们似乎符合或不符合某—一般准则。相反,一般行为准则是根据我们从经验中发现的某种行为或在某种情况下作出的行为,是为人们所赞同还是反对而形成的。对这样一个人来说,他初次见到因贪婪、妒忌或不正当的愤恨而在被害者还热爱和信任那个凶手的情况下犯下的一桩残忍的谋杀罪,看到垂死的人最后的痛苦挣扎;听到他临终前抱怨较多的是自己不忠实的朋友的背叛和忘恩负义,而不是他所犯下的暴行;这个人要理解上述行为是如何可怕,完全不必仔细考虑:一个最神圣的行为法则是怎样阻止夺走一个无辜者的生命,而这种行为明显地违背那一准则,因而是一种该受谴责的行为。显然,他对这种罪行的憎恶会在瞬间产生,并且产生在他为自己订立任何这样的一般准则之前。相反,他今后可能订立的一般准则,大抵是建立在他见到这种行为和其它任何同类行为时,心中必然产生的憎恶之上。
当我们在历史或传奇中读到有关高尚或卑劣行为的记述时,我们对前者所抱有的钦佩之情和对后者所抱有的鄙夷之情,都不是来自对存在某些一般准则的考虑之中,这种准则表明一切高尚行为都值得钦佩,一切卑劣行为都应该受到鄙视。相反,那些一般准则全都是根据我们对各种不同的行为在自己身上自然而然地产生的作用所具有的经验而形成的。
一个亲切的举动,一个可尊敬的行为,一个恐怖的行动,都是使旁观者自然而然地引起对行为者的喜爱、尊敬或畏惧之情的行为。除了实际观察什么行为真正在事实上激起那些情感之外,没有其它什么办法能够形成决定什么行为是、什么行为不是那些情感对象的一般准则。
确实,如果这些一般行为准则已经形成,如果它们为人们怀着一致的情感普遍承认并且确立起来,我们就常常在争辩某些性质复杂而弄不清的行为该得到何种程度的赞扬或责备时,如同求助于判断的标准一样求助于这些一般准则。在这些场合,它们通常被引作决定人类行为中哪些是正义的、哪些是不义的基本根据;这个事实似乎把一些非常著名的作家引入了歧途,他们用这样一种方式来描绘自己的理论体系,似乎认为人类对于正确和错误行为的最初判断,就像法院的某一法官的判决一样,是通过首先考虑某一般准则,然后再考虑某一特定行为是否符合这一准则而形成的。
当那些一般行为准则在我们头脑里由于惯常的反省而被固定下来时,它们在纠正自爱之心对于在我们特定的处境中什么行为是适宜和应该做的这一点所作的曲解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怒不可遏的人,如果听从那种激情的驱使,或许会把他的敌人的死亡看作只不过是对他认为自己受到的冤枉的一个小小的补偿,而这种冤枉只是一件微不足道的惹人生气的事情。但是,他对别人行为的观察使他认识到,这种残忍的报复显得多么可怕。除非他所受的教育非常之少,在所有的场合他会把避免作出这种残忍的报复确定为自己的一条不可违反的准则。这一准则对他保持着权威,使他不会再犯这种强暴的罪行。然而,他的脾气可能非常暴烈,以致如果这是他第一次思考这种行为,他无疑会把它断定为非常正确和恰当的,是每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会赞成的行为。但是,过去的经历使他抱有的对这一准则的尊重,会阻止他那激情的过分冲动,并且会帮助他纠正自爱之心本来会就他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去做所提示的过于偏激的看法。然而,即使他会听任自己的心情极度激动,以致违背这一准则,在这种情况下,他也不能全然抛弃自己对这一准则的习以为常的敬畏和尊重。正是在采取行动的时刻,正是在激情达到最高点的一刹那,他犹豫不决和胆战心惊地想到他打算去做的事,他暗中意识到自己将要破坏那些行为准绳,即在他冷静的时候曾下决心永不违反的准绳,也是他从来没有见到过有人违反而不引起极大不满的准绳,他在内心预感到,违反了它们很快就会使自己成为上述不满情绪的对象。在最终下定重大决心之前,他一直受迟疑不决这种极度痛苦的折磨;他一想到自己要违反这一神圣的准则就惊恐不安,同时,他又受到违反它的强烈欲望的推动和驱使。他每时每刻都在改变自己的决心;有时他决心坚持自己的原则,不沉缅于可能以可怕的羞惭和悔恨心理败坏他以后的生活的某种激情;当他这样下决心不让自己经受某种相反的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时,基于对他将享受到的那种安全和平静的期望,他的内心感觉到一种瞬间的安宁。但是,很快又重新唤起的激情,更加猛烈地驱使他去做片刻之前他还决心避而不做的事情。他被那些无休止的决心变换搞得精疲力尽,头昏眼花,最后,出于某种绝望心理,迈出了最后的事关重大而又无法挽回的一步;但是,他怀着这样一种恐怖和惊骇的心情,即某人逃离一个敌人而身不由己地来到一个悬崖绝壁之上时所怀有的恐怖和惊骇的心情,他确信在那里会遭到比追逐在身后的任何东西都更加肯定的毁灭。这就是他甚至在行动时也会具有的情感;虽然他在那时肯定比以后较少感到自己的行为不合宜,但是,当他的激情发泄出来和平息下去时,他开始用他人会用的眼光来看待自己所做过的事情,并且真正感受到懊丧和悔恨的刺痛在开始烦扰和折磨自己,这是他以前预见不到的。 道德情操论(卷三)第五章 论道德的一般准则的影响和权威,以及它们被公正地看作造物主的法则
对一般行为准则的尊重,被恰当地称作责任感。这是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并且是唯一的一条大部分人能用来指导他们行为的原则。许多人的行为是非常得体的。他们在自己的整个一生中避免受到任何重大的责备,然而,他们也许从未感受到别人对他们行为的合宜性所表示的赞赏之情。他们尊重自己认为已经确立的一些行为准则,并仅据此行事。一个从另一个人那里受到了巨大恩惠的人,出于他天生的冷漠性情,可能只抱有一丝感激之情。然而,如果他富有道德教养,他就会常常注意到表明某人缺乏感激之情的行为显得多么可憎;而相反的行为又显得多么可爱。因此,虽然他的心里并未洋溢着任何感激之情,他仍将努力像心里充满感激那样去做,并将尽力对自己的恩人表示关注和大献殷勤,凡是有深切的感激之情的人都会这么做。他将定期去拜访他的恩人;他在恩人面前将表现得十分恭敬;他谈到恩人时,必用表达高度敬意的言辞,必提其所得到的种种恩惠,而且,他将小心地抓住一切机会为过去所受的恩惠作出某种适当的报答。他做这一切时可能不带任何虚伪和该受谴责的做作,不怀任何获得新的恩惠的自私意图,没有任何欺骗他的恩人或公众的打算。他的行为动机可能只是一种对已经确立的责任准则所表示的尊重,是一种在各方面都按感恩规则行事的认真和迫切的愿望。同样,一个妻子有时对她的丈夫不怀有适合于他(她)俩之间现存关系的那种柔情。然而,如果她富有道德教养,她将尽力像她具有这种感情那样,关怀体贴,殷勤照料,忠实可靠和真诚相待,并且在夫妻感情所要求于她的种种关心的表现上无可指责。这样一个朋友,这样一个妻子,无疑都不是最好的朋友或妻子。虽然他俩都可能带有认真和迫切的愿望去履行自己的各种责任,但是他(她)们在许多方面达不到体贴入微的要求,他(她)们将错过许多能显示其亲切关怀心情的机会;如果他(她)们具有同自己的地位相符的感情,就决不会错过这些机会。不过,他(她)们虽然不是最好的朋友或妻子,也许仍排得上第二。如果对于一般行为准则的尊重在他(她)们身上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他(她)们在主要责任方面是谁也不会有所疏忽的。只有那种属于最幸运的类型的人才能使他(她)们的感情和行为同他(她)们的地位的最微小变化完全适应,才能在所有的场合做到应付裕如,恰如其分。构成人类大多数的粗糙粘土是捏不成如此完美的类型的。然而,几乎任何人通过训练、教育和示范,都会对一般准则留下如此深刻的印象,以致能在几乎一切场合表现得比较得体,并且在整个一生中避免受到任何重大的责备。
没有对于一般准则的这种神圣的尊重,就没有其行为非常值得信赖的人。正是这种尊重构成了有节操的正直的人和卑劣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前者在各种情况下坚定果断地执行他所信奉的准则,并且在其一生中保持稳定的行为趋向。后者的行为随同心情、意愿或兴趣偶尔占主导地位而变幻无常和捉摸不定。不仅如此,既然每个人的心情容易发生这样的变化,那么,如果没有尊重一般准则这条原则,在头脑冷静时对行为的合宜性极为敏感的人,也往往会在最不经意的场合作出不合理的行为,而几乎不能把他那时为什么要这样做归因于任何正经的动机。你的朋友在你正好具有不愿接待他的心情时来拜访你。按照你当时的心情,你很可能把他的造访看成是鲁莽的闯入;如果你屈从于那时产生的看法,那么,虽然你是想以礼待人,但是你的举止却会显示出对他的冷淡和不尊重。只是由于尊重礼貌和好客的一般准则,你才使你不至于这么粗鲁,因为这些准则不允许你这样做。你过去的经验使你习以为常的对这些准则的尊重,使得你的举止能够在所有这样的场合做到大致相当得体,并且不让所有的人都容易发生的那些心情变化在任何感觉得到的程度上影响你的行为。但是,如果没有对这些一般准则的尊重,即使是像讲究礼貌这样一种容易做到、而且人们几乎不会煞有介事地违反它的本分,也会经常受到妨害,然则公正、诚实、贞节、忠诚等往往很难做到。人们或许会抱着很强烈的动机违反它们的一些责任岂非更是如此?人类社会的存在端赖人们较好地遵守这些责任。如果人类没有普遍地把尊重那些重要的行为准则铭记在心,人类社会就会崩溃。
上述尊重还由于人们的如下看法——它起初是出于本性的一种模糊观念,其后为推理和哲理所证实——而进一步加强,那就是:这些重要的道德准则是造物主的指令和戒律,造物主最终会报偿那些顺从的人,而惩罚那些违反本分的人。
我说,这种看法或理解最初似乎是受本性的影响。人的天性引导人们认为自己的各种感情和激情产生于神秘的存在物——无论它们是什么,反正在任何国家都已成为宗教信徒所敬畏的对象。人们没有其它什么东西,也想不出其它什么东西产生了人的感情。人们想象出来而无法见到的那些不可知的神必然会被塑造成某种同他们对其有所感受的神明有点相似的形象。在信奉异教的愚昧和无知的时期,看来人们形成他们关于神明的想法极为粗糙,以致不分青红皂白地把人类所有的自然感情都说成是神所具有的,连那些并不能给人类增光的感情,例如色欲、食欲、贪婪、妒忌和报复等也包括在内。因此,人们必然会把最能为人类增光的那些感情和品质说成是神所具有的,因为他们对神的卓越的本性还是佩服得五体投地,而那些感情和品质、即热爱美德和仁慈,憎恶罪恶和不义,似乎能把人类提高到类似神明的完美境地。受到伤害的人祈求邱必特为他所受的冤屈作证,他深信这位神看到这种现象时会产生一种义愤,这种义愤就是最平凡的人目睹不公正的行为发生时也会油然而生。那个伤害别人的人感到自己成了人类憎恶和愤恨的适当对象;天然的恐惧感使他把上述感情归于那些令人畏惧的神的旨意。他无法回避这些神,对它们的威力无力抵抗。这些天然的希望、恐惧和猜疑,凭借人们的同情感而广为人知,通过教育而得到确认;人们普遍地讲述和相信众神会报答善良和仁慈,惩罚不忠和不义。因此,早在精于推论和哲理的时代到来之前,宗教,即使还处于非常原始的状态,就已对各种道德准则表示认可。宗教所引起的恐惧心理可以强迫人们按天然的责任感行事。这对人类的幸福来说太重要了,因而人的天性没有将人类的幸福寄托于缓慢而含糊的哲学研究。
然而,这些哲学研究一经开始,就证实了人们的天性所具有的那些最初的预感。无论我们认为自己的是非之心是怎样建立起来的,是建立在某种有节制的理性之上,还是建立在某种被称作道德观念的天性之上,抑或是建立在我们所具有某种天然的性能之上,不容置疑的是,天赋我们这种是非之心是为了指导我们这一生的行为。这种是非之心具有极为明显的权威的特性,这些特性表明它们在我们内心树立起来是为了充当我们全部行为的最高仲裁者,以便监督我们的意识、感情和欲望,并对它们该放纵或抑制到何种地步作出判断。我们的是非之心决不像一些人所声称的那样,和我们天性中的其它一些官能和欲望处于同等地位,前者也不比后者更加有权限制对方。没有其它官能或行为的本性能评判任何其它官能。爱并不评判恨,恨也并不评判爱。尽管这两种感情相互对立,但把它们说成相互赞成或反对还是很不妥当。但是,评判我们的其它一切天然本性并给予责难或称许,是我们此刻正在考察的那些官能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可以把它们看作某种感官,其它那些本性是它们评判的对象。每种感官都高于它所感受的对象。眼睛不要求色彩的美丽,耳朵不要求声音的和谐,舌头也不要求味道的鲜美。这些感官是评判自己的感受对象的权威。凡是可口的就是醇美的,悦目的就是华丽的,动听的就是和谐的。上述各种特性的实质在于它能使感受它的感官感到愉快。同样,什么时候我们的耳朵应该感受到动听的声音,什么时候我们的眼睛应该纵情观看,什么时候我们的味觉应该得到满足;应该在什么时候在何种程度上放纵或限制我们的其他天然本性,这些都是由我们的是非之心来决定的。凡是我们的是非之心所赞成的事是恰当的、正确的,并且是应该做的;凡是与此相反的,就是错误的、不恰当的,并且是不该做的。是非之心所赞成的感情是优雅的和合适的;与此相反的就是粗野的和不恰当的。正确、错误、恰当、不恰当、优雅、粗野,这些词本身只表示使是非之心感到愉快或不愉快的那些事物。
既然上述是非之心显然是充当人类天性中起支配作用的本性的,所以,它们所规定的准则就应该认为是神的指令和戒律,由神安置在我们内心的那些代理人颁布。所有的一般规则通常都称为法则。例如,物体在运动时所遵守的一般规则就叫运动法则。但是,我们的是非之心在赞成或谴责任何有待它们审察的感情或行为时所遵循的那些一般准则,用下面的名称更为恰当。它们更类似那些叫做法律的东西——君主制订出来指导其臣民的行为的那些一般准则。它们同法律一样,是指导人们自由行动的准则;毫无疑问,它们是由一个合法的上级制订的,并且还附有赏罚分明的条款。神安置在我们内心的代理人必定用内心的羞愧和自责来折磨那些违背准则的人;反之,总是用心安理得、满足和自我满意来报答那些遵守准则的人。
还有许多其它的考虑可以起到证实上述看法的作用。当造物主创造人和所有其他有理性的生物之时,其本意似乎是给他(她)们以幸福。除了幸福之外,似乎没有其它什么目的值得我们必然认为无比贤明和非常仁慈的造物主抱有;造物主无限完美这种想象使我们得出的上述看法,通过我们对造物主的行为的观察而得到进一步的证实,在我们看来,造物主行事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幸福,防止不幸。但是,在是非之心的驱使下行事时,我们必然会寻求促进人类幸福的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们同造物主合作,并且尽力促进其计划的实现。相反,如果不是这样行事,我们就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对造物主为人类的幸福和完善而制订的计划起阻碍作用,并且表明自己在某种程度上与造物主为敌,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因此,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自然会信心十足地祈求造物主赐予特殊的恩惠和报答,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会担心受到造物主的报复和惩罚。
此外,还有其它许多道理、其它许多天然的本性有助于证实和阐明同一有益的训诲。如果我们考虑一下通常决定这个世界芸芸众生处境顺逆的那些一般准则,我们就会发现:尽管世界万物看来杂乱无章,但是,即使在这样一个世界上,每一种美德也必然会得到适当的报答,得到最能鼓励它、促进它的那种补偿;而且结果也确实如此,只有各种异常情况同时发生才会使人们的期望落空。什么是鼓励勤劳、节俭、谨慎的最恰当的报答呢?在每项事业中获得成功。这些美德是不是有可能在整个一生中始终得不到报答呢?财富和人们的尊敬是对这些美德的恰如其份的补偿,而这种补偿它们是不大可能得不到的。什么报答最能促使人们做到诚实、公正和仁慈呢?我们周围那些人的信任、尊重和敬爱。许多人并不追求显赫地位,但是希望受人敬爱。诚实和公正的人不会因得到财富而欣喜,他感到欣喜的是被人信赖和信任,这是那些美德通常会得到的补偿。但是,由于某种异常的和不幸的事件,一个好人可能被怀疑犯有某种他根本不可能犯的罪行。因此他在后半辈子很冤枉地遭到人们的憎恶和反感。他可以说是因为这样一种意外事件而失去了一切,尽管他还是个诚实和正直的人。同样,作为一个小心谨慎的人,尽管他谨小慎微,仍然可能由于发生地震或洪水泛滥而死亡。然而,第一种意外事件同第二种相比,也许更为罕见;而为人诚实、公正和仁慈是获得我们周围那些人的信任和敬爱——这是上述美德首先想得到的东西——确实有效和万无一失的办法,这一点仍然是正确的。一个人的某个行为很容易被人误解,但是,他的行为的总趋向不大可能被人误解。一个清白的人可能被人认为干了坏事,然而这种情况是罕见的。相反,对他的清白的举止所持有的固定看法常常会使我们在他真正犯罪之时为他开脱,尽管根据已知的事实作出的他确已犯罪的推断非常有力。同样,一个无赖在他的品行不为人知的情况下作出了某一无赖行为,也许可以免受责难,甚或得到他人的称许。但是,没有一个长期以来一直做坏事的人,能够不广为人知是个坏人,而且在他确实无罪的时候能够不经常受人怀疑。就人们的感情和看法所能给予罪恶和美德的惩罚或报答而言,在这里,根据事物的一般进程,两者所得到的待遇已超出了恰如其份和不偏不倚的限度。
虽然用这种冷静的哲学眼光来看,通常决定芸芸众生处境顺逆的一般准则似乎完全适应世人所处的境地,但是,它们并不同我们的某些天然感情相一致。我们对某些美德所天然持有的敬爱和赞美之情使我们希望把各种荣誉和酬答都归于它们,甚至把我们自己也必然认为适合于回报其它一些品质的荣誉和酬报归于这些美德,尽管它们往往不具备这些品质。相反,我们对某些罪恶的嫌恶使我们希望它们遭受各种各样的耻辱和不幸,包括自然属于其它品质的耻辱和不幸。宽宏大量、慷慨和正直受到我们如此深切的钦佩,以致我们希望看到它们还能获得财富,权力和各种荣誉——这些荣誉本来是同上述美德并无密切联系的一些品质,如节俭、勤劳和勤奋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欺诈、虚伪、残忍和狂暴在每个人的心中激起的轻蔑和憎恶使我们看到它们得到某些好处便会感到气愤,尽管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由于它们有时具备勤奋和勤劳的品质,这些好处它们是应该得到的。勤劳的坏蛋耕种土地,懒惰的好人任其荒芜。谁该收获庄稼呢?谁该挨饿,谁该富足呢?事物的自然进程有利于坏蛋,而人们的天然感情则偏向于具有美德的人。人们认为,前者因其上述的好品质会带给他的好处而过分地得到了补偿,而后者则因其懈怠必然会带给他的痛苦而受到了比应受的要严厉得多的惩罚。人类的法律——人类感情的产物——剥夺勤劳和谨慎的叛国分子的生命和财产,而以特殊的回报来酬答不注意节约、疏忽大意但忠诚而热心公益事业的好公民。这样,人就在造物主的指引下,对物的分配进行造物主本来自己会作出的某种程度的改正。造物主促使人们为达到这一目的而遵循的各种准则与造物主自己所遵循的那些准则不同。大自然给予每一种美德和罪恶的那种报答或惩罚,最能鼓励前者或约束后者。她单纯考虑这一点,而很少注意到,在人们的思想感情和激情中,那些优良品质和不良品德似乎还具有不同程度的优缺点。相反,人只注意到这一点,因而力求使每种美德得到他心目中恰如其分的敬爱和尊重,并使每种罪恶得到他心目中恰如其分的轻视和憎恶。造物主所遵循的准则对她来说是合理的;人类所遵循的准则对人类来说也是合理的。但是,两者都是为了促成同一个伟大的目标:人世间的安定,人性的完美和愉快。
虽然人这样从事于改变在事态的自然发展所造成的物的分配情况,虽然人像诗人所描述的神那样老是用特殊的手段来进行干预,以支持美德和反对罪恶,并且像神那样力求挡掉射向好人头部的箭,而促使那把已经举起的利剑迅即向邪恶者砍去,但是,他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和愿望来决定两者的命运。人的微弱的努力不能完全控制事物的自然进程,这一进程太快太猛,非人力所能阻止。虽然指引这一进程的规则似乎是为了最明智和最高尚的目的而制订的,但是这些规则有时却会产生使人的全部天然感情激动不已的后果。大集体压倒小集体;有远见并作好一切必要准备的事业家胜过那些反对他们而既无远见又无准备的人;每一种目的只能以造物主规定的那种方法来实现,这一切似乎不仅是一种必然和不可违反的规则,而且是一种激励人们勤劳和专心致志的有用和合宜的规则。此外,由于这种规则,在暴虐和诡计居然胜过真诚和正义时,什么样的义愤不会在每个旁观者的心中激起呢?对无辜者所受的痛苦,人们会多么悲痛和同情,对压迫者所获得的成功又会产生多么强烈的愤恨?我们对冤屈感到伤心和愤怒,但是,我们常常发现自己完全无力加以纠正。因此,当我们对在这个世界上能否找到一种能够阻止非正义的行为取得成功的力量丧失信心时,我们自然而然地会向上天呼吁并希望我们天性的伟大创造者在来世亲自做他为指导我们的行为而制定的各种原则促使我们在今世努力做的事。希望他亲自完成他教导我们着手执行的计划;并希望在来世,根据每个人在今世的所作所为给予报答。这样,我们就会变得相信来世,这不仅是由于我们的弱点,不仅是出于人类天性的希望和担心,而且也是出于人类天性中最高尚和最真诚的本性,出于对美德的热爱,对罪恶和非正义的憎恶。
“这与神的伟大相称吗?”能言善辩而富于哲理性的克莱蒙大主教以丰富的想象力热情而夸大地说,尽管有时听起来似乎不够礼貌:“听任自己创造的世界普遍处在混乱之中,这与神的伟大相称吗?听任邪恶的人几乎总是胜过正直的人;听任无辜的君王被篡位者废黜;听任父亲为野心勃勃的逆子所杀害;听任丈夫因受凶悍不贞的妻子的打击而死亡,这与神的伟大相称吗?难道处于显贵地位的神可以像观看某种新奇的游戏那样袖手旁观那些令人伤感的事件而不担负任何责任吗?因为神是伟大的,他就应当在这些事件面前表现出软弱、不公正或是残暴吗?因为人是渺小的,就应当听任他们胡作非为而不予惩罚。或者为人正直而不给报偿吗?啊,上帝!如果这就是你的性格,如果我们如此敬畏崇拜的上帝就是你,我就不再承认你是我的父亲,是我的保护者,是我悲伤时的安慰者,是我软弱时的支持者,是我的一片忠诚的报答者。那你就不过是一个懒惰而古怪的暴君,这个暴君为了自己狂妄的虚荣心而牺牲人类的幸福,他把人类带到这个世界上来,只是为了把他们作为他空闲时的消遣品或由他任意摆布的玩物。”
判断行为功过的那些一般准则就这样逐渐被看成某个无所不能的神的规则,这个神在观察我们的行为,并在来世报答遵守这些规则的人和惩罚违反它们的人。这种考虑必然使上述规则具有新的神圣的意义。我们行为的最高准则应当是尊重造物主的意志,对于这一点凡是相信神存在的人是决不会怀疑的。违抗神的意志这一想法本身似乎就意味着大逆不道。一个人如果反对或无视具有无限智慧和无限权力的神给他下的命令,那这人该是多么自负,多么荒唐!一个人如果不尊重造物主出于无限仁慈给他规定的戒律,即使他没有因为违反这些戒律而受到惩罚,这个人又该是多么不合人情,多么令人厌恶!一个人对自己行为是否得当的感觉在此也得到自身利益这种强烈动机的充分支持。我们知道,虽然我们可以避免别人注意或者逃脱世人的惩罚,但我们总是避不开造物主的眼睛,如果作出不正当行为就会受到他的惩罚,这是能够限制最不受约束的激情的一种动因,至少对某些人是如此,他们由于经常反省,对这个想法已经很熟悉了。
正是这样,宗教加强了天生的责任感,因此,人们通常会非常相信似乎深受宗教思想影响的那些人,诚实正直。人们认为,这些人的行为除了受到对别人行为同样起调节作用的准则的约束外,另外还有一种约束。人们认为,不但重视名誉,也重视行为的合宜性,不但重视他人的称许,也重视自己的称许,这样的动机对世俗的人有影响,对信仰宗教的人同样有影响。但是信仰宗教的人还有一种约束,这就是,他不干则已,一干起来就要像那位至尊的神在场那样审慎,这位至尊的神最终会根据他的实际行动给予补偿。因此,人们对他那循规蹈矩和一丝不苟的行为颇为信任。无论什么地方只要那儿宗教的固有原则未被某个卑鄙的宗教小集团闹宗派和派性的狂热所破坏,无论什么地方只要那儿宗教所要求履行的首要责任是各种道德责任,无论什么地方只要那儿没有人被告诫要把琐屑的宗教仪式看成是比正义和慈善的行为更直接的责任,只要没有人真的相信通过献祭、宗教仪式和愚蠢的祈求就可以在神的同意下从事欺诈、叛变和暴行,那么,世人在这方面的判断就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并且完全有理由对笃信宗教的人的行为的正直给予加倍的信任。 道德情操论(卷三)第六章 在什么情况下,责任感应该成为我们行为的唯一原则;而且在什么情况下,它应该同其它动机一起发生作用
宗教赋予美德的实践如此强烈的动机,并且通过如此有力地抵制罪恶的诱惑来保护我们,以致许多人误认为宗教原则是行为的唯一值得称赞的动机。他们说:我们既不应该因感激而报答,也不应该因愤恨而惩罚;我们既不应该根据天然的感情保护自己不能自助的孩子,也不应该由此赡养自己老弱多病的双亲。所有对特定事物产生的感情都要从自己的心中驱除干净,某种伟大的感情应当取代其它一切感情,那就是对造物主的爱,那就是使自己变成他所喜欢的人的愿望,那就是用造物主的意志来指导自己全部行动的愿望。我们不应该因感激而感谢,我们不应该因仁爱而宽厚,我们不应该因热爱祖国而热心公益,也不应该因对人类之爱而慷慨和正直。在履行所有那些不同的责任时,我们的行动的唯一原则和动机,应当是造物主要求我们去履行它们的责任感。现在,我不准备花时间专门考察这种观点;我只是要指出,我们不要期待看到这种观点为任何宣称信奉下面这样一种宗教的人所接受,在这种宗教中,第一条戒律是,要以自己的全部心意、全部灵魂和全部精力去敬爱我们的造物主,第二条戒律是,像热爱自己一样去热爱自己的邻人;我们实际上是为了自己的缘故而热爱自己,并不仅仅因为被要求才去这样做。责任感应当是我们行动的唯一原则,这在基督教的戒律中是找不到的;但是,正像哲学甚至常识告诉我们的那样,责任感应当是某种指导性的和决定性的原则。然而,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我们的行动应该主要地或全然地产生于某种责任感,或出自对一般准则的尊重;在什么情况下某些其它的情感或感情应该同时发生作用,并产生主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