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禁止医生协助自杀的象征和实际意义。“禁止协助自杀和安乐死支撑了人类关系具有局限性这一观念。它反映了我们看待结束一个人的生命或另一个人的生命时将重心放在哪里,也反映了我们不愿意鼓励或促进这些决定。. . .但是将协助自杀和安乐死合法化,我们就模糊了我们的道德敏感性和道德洞察力。”(132).
将我们的注意力限于协助自杀时,社会已经做出了将自杀未遂非刑事化的决定。这个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样的事实:我们认为这类行动往往是由不完全理性的人采取的。我们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给这个人和其家庭带来侮辱,但是因为这个决定反映了这样的事实:我们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应该有自由结束他们的生命。我们认为,自主性应延伸到继续生命的决定以及缩短生命的决定。
这些决定是庄严的,也是有关每一个人的决定。即使我们并不相信这适用于所有的自杀案例,但我们可以相信这适用于我们讨论的案例,而且特别适用,因为作出决定的是那些处于最后临终阶段或处于威胁他们尊严和自主性的医疗条件下的人。那么将这类协助自杀合法化,我们如何“模糊我们的道德敏感性和道德洞察力呢?7
重要的是要记住:我们目前认为医生给他们的病人增加吗啡剂量镇痛是合法的,即使知道这种剂量会增加死亡的风险。我们也允许所谓“临终镇静法”,这时病人陷入昏迷状态,允许他死于缺乏食物和水。我们也允许医生撤除有意识的病人的食物和水,知道这肯定会引致病人的死亡。这些做法模糊了我们的道德敏感性和道德洞察力了吗?如果这些做法没有,那么允许医生应病人请求开处方并知道病人想用它来自杀,是否就非常可能模糊我们的道德敏感性和道德洞察力吗?
7、划分界线(I)。“大多数使协助自杀合法化的建议业已拒绝将临终疾病作为一条分界线,因为它没有对许多能引起同样程度的疼痛和痛苦的情况做出回应。然而,只要政策与疼痛和痛苦的概念密切联系在一起,这些政策就是无法控制的,疼痛和痛苦都不能客观地测量,也不能接受制订连贯的公共政策所需要的那种判断。而且,即使在一开始就选择更为狭窄的临终疾病范畴,这条分界线也不是由协助自杀的支持者挑选的 – 这种自杀是处于疼痛或痛苦之中的病人的一种引人同情的选择,这种自杀的逻辑没有限制。”(132).
有一个问题是关于如何起草立法来改革禁止协助自杀的现存法律?除非人们要将所有协助自杀的行动合法化,而且有合法的理由对此犹豫不决(尤其是因为有欺诈和强迫的问题),人们不得不将协助自杀这一子集区分出来。这种区别部分暗含在“医生协助自杀”这个术语中,即医生提供的协助。但是由于人们不想宽恕所有的医生协助自杀,人们需要进一步的标准。正如引文提示的,虽然有有效的方法划分界线,限于临终疾病案例并不能使许多痛苦但不是临终的病人解除痛苦。患有“幽闭”综合征的人 – 完全麻痹但完全清醒 – 是这种情况的一例。人们已经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虽说不完善但也适当地满足了上述的反对意见。一组医生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提供的意见建议,要求病人患有临终或不可治愈的疾病,以及剧烈的痛苦。8 维多利亚大学克鲁格(Kluge)教授提出的另一个建议要求,存在不可治愈、不可治疗的疾病,病人遭受这种疾病折磨与她的基本价值不相容。
在这些建议后面的普遍理念是,应该存在某种疾病,这种疾病不能治愈或有效缓解,病人对她的疾病的体验是这种病不允许她过一种她认为有意义或有价值的生活。不清楚的是,为什么法律系统处理这些问题要比处理撤除生命支持、中止人工喂水和营养,以及代理同意和代理判断要难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