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作者:[美]德沃金·弗雷/译者:翟晓梅/邱仁宗【完结】 > 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txt

8、划分界线(II)。“一旦将安乐死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办法,有行为能力表示同意的病人与无行为能力的病人之间的界线,对于有些医生说来就是任意的了。对于其他人,由于病人没有能力表示同意就拒绝治疗完全是歧视或不公正。与其他医疗决定一样,有些医生觉得,他们能够并应该给显然不能表示同意的病人,以及表示同意的能力不确定的病人做出符合他们病人最佳利益的决定。”(133)

这种论证显然只能适用于用于安乐死,而不能适用于协助自杀。协助自杀的优点之一是,它要求有行为能力的成人提出请求。如果人们真正担心“楔子的边缘太锋利”,那么边缘要清楚。它既不是通过事先指令或代理同意实现的,更不是由没有行为能力和从来没有表达他们的愿望的人做到的。请求和最后致死那一步都必须是一个表示同意和有行为能力的人的产物。

这种论证仅在反对主动安乐死时才有力量。似乎有一种道德力量赋予那些在有行为能力时事先拟就了指令的病人,与赋予那些有行为能力的病人同样的权利。但是当然,明显的一点是,那些认为有行为能力的病人有权利在某种情况下被杀的人相信,这个权利也适合于那些通过事先指令明确表示自己愿望的人。这要由反对者来澄清为什么他们认为这种特权的延伸要比原来的特权坏。

关于延伸到那些无行为能力和从未表达自己愿望的人,这是道德上更为可疑的一步,不是我们要维护的。然而,应该指出的是,法庭曾经裁定,可利用“最佳利益”标准来撤除生命支持系统。

我们还要考虑一个反对给予请求死亡法定权利的论证, 即维尔曼(David Velleman)的论证。9 维尔曼的论证是指向反对他所界定的“死亡的权利”,他争辩说,“死亡的权利”“不仅会推出许可实施安乐死,而且会推出在病人请求时实施安乐死(或者让愿意实施安乐死的人去实施)的正面义务。”10 因此,他是在反对强的观点,而我们已经明确表明不会去为这种观点辩护的。但结果是,他的某些论证似乎也适用于弱的观点,因此看看这个论证是不是一个好的论证,是很重要的。

维尔曼主要不是担忧病人有可能做出错误的死亡决定,对此他是一清二楚的。为了方便他的论证,他假定“病人是没有错误的,所以选择安乐死的只能是安乐死对他们有益处的人们。”11 他的论证基于谢灵(Schelling)和德沃金的工作,他们指出提供选项有时可能以这样的方式改变人们面临的选项的性质,以致虽然他们能够从那些可得的选项中选择最佳的,但他们的情况也许因提供了这种选项而变得更糟。12

维尔曼将此应用于安乐死问题时争辩说,如果存在安乐死的权利,病人的福利会因若干因素而受到影响。首先,他的继续存在不再是“既定事实”,人们会认为他正在选择活着还是死去,认为他应对这种选择负责。“除非他能让其他人满意地说明为什么他选择生存,否则留下来的他的生存唯一理由就会消失。”13 一个必然结果是,家庭和朋友可有意无意地对垂死病人施加压力,让他们节约费用和摆脱情感上的悲痛。假如人们有这样的感情,就会认为病人行使他的安乐死权利也许是合乎理性的,即使没有这个权利他本来会更好。

作为这种推理的结果,维尔曼认为,我们应该“让医务人员不提供安乐死这种选项,只要他们认为合适就行,即使病人明确地和自动地请求这样做。只要允许医务人员不提供安乐死选项,病人就没有死亡的权利。”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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