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提供这些论证是为了反对死亡的权利,但似乎是这些论证的应用扩展到了反对允许实施安乐死。正如维尔曼在最后一段中承认的,“前面的论证使我甚至对明确表述的允许实施安乐死表示担忧,因为明言的法律或条例会引起病人去请求允许实施安乐死,从而可能对他们施加压力要他们提出这种请求,。”15 这似乎是正确的。虽然允许实施安乐死确实要求医生的同意,因而意味着唯一的控制不在病人手里,但医生拒绝这种请求也不大可能减轻被认为由病人提出请求的责任。
毕竟,正如德沃金在他原来的文章中指出的,人工流产现在已经唾手可得这一事实意味着,生出缺陷儿的父母现在被认为要对此负责,而在先前的时代这本来会被认为是“命”。尽管有这样的事实:人工流产“权利”也仅是一种允许,医生有权利拒绝实施人工流产,情况确实如此。
我们在这样的意义上接受维尔曼的论证。他已经指出,在赋予提供或允许接受医学协助死亡的权利时,将牺牲福利。对于一些病人来说,也许考虑全面的权衡将是:失大于得。但对一些病人来说,即使将这些“失”考虑在内,选择医学协助死亡要比拒绝助死更好。那么,支持对所有人都不允许医学协助死亡的论证是什么呢?至少我们是否必须知道情况更好和情况更糟的病人的分布情况?
设想一下(事实上我们很可能认为这样)因这种选择而情况变好的病人比情况更糟的病人多得多。再设想一下(我们很可能认为这样)这些病人受益 -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摆脱巨大的疼痛和痛苦 - 的大小超过了对情况变得更糟的那些人的损失的大小,例如继续活着的人就会感到内疚,处于压力下他们就会比他们愿意的更早结束不幸的存在(记住我们在谈患有临终疾病或不可治愈疾病的人)。
不管根据福利的标尺或自主性标尺来衡量,如果受益以这种方式分布,那么人们如何达到应该对所有人都拒绝允许医学协助死亡的结论呢?
然而,设想一下这样的情况:事实上因没有医学协助死亡这种选项而受苦的人比较少,而因此受益的人很多。对于效用主义者来说,这个问题就解决了。于是,这个问题变成了:对于受益和代价应该如何分配,公平的解决办法是什么。16 由于我们不能设计出一种体制,这种体制不会使其他人受到种种压力,其他人也不会滥用这种允许,从而使少数人遭受巨大痛苦,这是否公正?
这将我们引导到最后一组我们要考虑的事情:在一些人因某种许可的体制化而得益的人而其他人会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受益和负担的合适分布是什么。
让我们提醒读者我们在何处。为了便于论证,我们从提出这样的假定开始,即在某些情况下个别病人有权要求愿意协助病人死亡的医生不干预,并且没有真心诚意反对的医生也许应该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协助。于是我们考虑一系列的理由反对将这种允许或要求体制化,并且论证说这些理由不是具有说服力的。不管这种论证具有符号意义,还是因为有滥用的可能,还是难以立法,还是因为存在滑坡,我们坚持认为,这种论证并没有提供反对合法化的充分论证。我们考虑的最后论证指出,允许医生协助自杀要付出代价,尤其是某些人可因为有这样一种选项而情况更糟。为了便于论证,我们要承认,立法化的政策有一些危险。对于这种危险有多险恶或有多大可能,我们并没有任何可靠的证据,但否认这种危险是可能的,这就过分乐观了。那么,对于改革的建议,一个合情合理的立法者应该采取什么态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