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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第2节:医学的本性(1)

作者:美-德沃金·弗雷/译者:翟晓梅/邱仁宗 当前章节:1750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1:43

G. 德沃金

一个社会让一个人自己做这件事是不体面的。

或许,这是我能够对自己做这件事的最后一天了。

帕西·布里奇曼(Percy Bridgman):自杀笔记(Suicide note)

在医生中最常听到的反对医生协助自杀的论证是有关医学专业本性的。他们论证说,医学规范禁止医生任何有意杀死病人或者帮助病人自杀的行动。由于这个理由医生们确信,在允许病人死亡,比方说由于病人拒绝心肺复苏措施所致的死亡,与协助病人自杀的行动之间保持明确的区分是至关重要的。

的确,对这一观点进行辩护的最重要且最有影响是列昂·卡斯(Leon Kass)的文章1。在主要的医学杂志,诸如《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美国医学杂志》(Journal of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中,几乎不可能找到一篇反对医学协助死亡的文章不引用这篇文章所阐述的医生不可帮助病人死亡的观点。因此,我们打算批判地考查卡斯的论证。

卡斯的论证开始于考虑“将医生杀死病人作为这样一个问题的特殊案例,而不是相同案例”来加以考虑:“人们是否可以或应该杀死一个请求被杀死的人”。2 请注意“可以或应该”这个短语,随着卡斯发展他的论证,这个短语呈现出某种重要性。它们代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医生应请求杀人在道德上是可允许的并且要求医生这么做。前一种立场比后一种立场要弱。认为医生杀人没有错的观点与如果医生拒绝杀人他们也没有错并不矛盾。但正是后者(医生拒绝杀人也没有错)被认为医生有义务杀人这种更强的立场排除了。3

卡斯考虑有两类理由支持在某些情况下医生可以或应该杀死病人。他认为这些理由反映了研究医学伦理学的两种主导的进路。第一类理由是自由或自主性。

根据这一观点,医生(或者其他人)一定得不仅默许终止治疗,而且同意用毒药有

意杀死的要求,因为选择 - 自由 - 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这个权利甚至高于生命本身,即使医生从不会提出这样的建议或者同意所做出的选择。当人们行使他们的选择权,以中止他们形体的存在时,医生不仅必须终止作为生命和死亡的守护者对病人身体的服务,而且医生在道义上还一定得主动杀死这个具有形体的人……。4

杀死那些要求死亡的病人的第二个理由与选择权没有什么关系。相反,死亡应立即和迅速给予,因为根据某种实质性的或“客观的”衡量标准,认为病人的生命不值得活下去。极度的疼痛,临终状态,不可逆昏迷,严重老年性痴呆,或极度退化,降低了生命质量,成为-选择或不选择-仁慈地终止生命的辩护理由…。不是他的自主性,而是他躯体或精神的不幸而悲惨的处境证明了对病人这么做的正当性…。不存在这些实质性的退化,要求帮助死亡的请求就不会得到尊重…。不是病人自主的愿望,而是医生对受苦人类的仁慈和同情的爱证明了无痛致死的正当性。5

这些是卡斯认为不能充分证明医生杀死病人是正当的理由。为什么他认为如此?第一个论断是,这两个观点

联合起来反对这样的信念:医学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的专业,有其固有的原则和行动标准,对医生可以正当地做什么加以限制。每一个观点都谋求弥补专业的伦理缺陷,而专业则被看作本身是超道德的,在技术上是能胜任的,但在道德上是中立的。

6

但如何得出这一结论的?很清楚,这要由支持这些观点的那些人来回答,他们认为尊重病人的愿望并且设法解除病人痛苦已被纳入在医学实践之中。这些观点能够被纳入医学的理想之中,它们能够界定医生的角色,它们能够成为要求医生遵守的道德法典的一部分,成为医生初次进入医学专业宣誓时誓言的一部份。当然,也可以坚持认为这些价值对医学专业而言都是外在的,它们是被嫁接到道德中立的技术上的,但这些观点本身并不要求这么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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