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作者:[美]德沃金·弗雷/译者:翟晓梅/邱仁宗【完结】 > 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txt

G 德沃金

你不应现在采取公正的行动只是因为担心期望提高

使你将来采取更加公正的行动1

让我们假定我们能够找到较为有理的理由来支持这样的观点:可以允许医务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向他们的病人提供手段和/或信息,使这些病人能够结束他们自己的生命,或者让他们自己来杀掉他们的病人。让我们也设想,在一定条件下医务人员应该在病人垂死时提供这种协助。我们可认为这种“应该”尽管基于一种要求,但不采取权利的形式。2

我们这样做仍然没有解决有关公共政策的许多不同的问题,例如这样的问题:法律应该承认这种权利吗?医疗机构,例如医院应该有规则要求采取与这种权利相应的行动吗?医学专业准则应该包括这种规则吗?医学界应该惩罚违反这种要求的医务人员吗?这类问题是使死亡权利体制化的问题。

一般来说,确立某种道德要求或权利至多只是确立这种法定权利的一个必要条件。由于以下事实,这种要求不充分这一点,是明显不过的:虽然我们对你说了许多谎是十分错误的,但这样做并不是非法的(除了如商业欺诈等特殊情况)。而且这种要求甚至不是必要的这一点,根据所谓的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malum prohibitum,这种禁止是因为法律规定,并不是行动本身不道德—译者注)也是明显不过的,例如不靠路的右边行驶是违法的,这在法律上不要求就不会是一种道德义务。一项道德权利是否应该体制化的问题是一个与对这项权利的论证是否合适是一个不同的问题。

正如在其他情况一样,就医生协助自杀而言,必须讨论一组先验的问题。体制化可采取多种形式,对某些形式合适的论证也许对其他形式不适合,也许同样重要。例如考虑一下医生协助自杀问题。这可包含如下一些措施:

1. 维持现状 – 即医生协助自杀是犯罪 – 但明确地或默许地鼓励检察官行使他们决断力不去起诉。

2. 维持现状,但允许用动机仁慈的辩护作为检举的辩护理由。

3. 维持现状,但允许对动机的考虑在判决时起作用。

4. 医生协助自杀合法化。

这些政策中每一项可具有不同的象征意义,不同的预期后果,成为先例的不同概率等等。为了论述方便,我们将集中于医生协助自杀合法化。如果医生协助自杀被合法化,那么对大多数病人在临终时他们结束痛苦的需要就可以得到满足。那些不能采取措施结束自己生命的人不会得到帮助,这是事实,但由于他们可有另一种选择 – 拒绝人工营养和给水 – 他们不会得不到任何救助。

提出来反对任何形式的医疗助死的最深思熟虑的论证之一包含在前面讨论过的纽约州生命与法律研究组的报告里。3 虽然研究组的成员对协助自杀或安乐死的案例是否合乎道德持不同观点,但一致建议不应该改变纽约州禁止协助自杀和安乐死的法律。尽管有些论据报告未能加以考虑,这些论据还是很周到的,如果我们未能发现它们具有说服力,那么我们对协助自杀应该合法化的判断会有一定的自信。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牢固地确立有行为能力的病人拒绝或撤除医疗的权利。一般的策略(一贯如此)是,要看在拒绝治疗与协助自杀之间存在的明显区别是否能保证法律对它们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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