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作者:[美]德沃金·弗雷/译者:翟晓梅/邱仁宗【完结】 > 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txt

我们将引用研究组报告的八个“结论性判断”并分别加以解释。

1、禁止协助自杀可“因防止错误和滥用的国家利益而得到辩护,如果授权医生和其他人帮助另一个人死亡就不可避免产生错误和滥用。” (68).

2、“禁止医生协助自杀和安乐死的法律是担当了一种责任,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那些做出知情的、有行为能力的选择来人工结束他们的生命,但没有他人帮助不能这样做的人. . . 这样的人很少。”(71). “为了这些少数人而使协助自杀合法化 – 不管什么防范措施写进了法律 – 将危及一大堆人的生命,他们做出这种选择是因为忧郁、被迫或疼痛没有得到治疗。”(74).

3、“禁止协助自杀的法律…服务于有价值的社会目标:它们保护了脆弱的人,否则他们将谋求自杀援助…对于忧郁症、被迫或疼痛,它们鼓励积极关怀和治疗临终病人;并且它们防止杀死那些能够提供知情同意的病人。”(73).

4、如果我们允许协助自杀,那么虽然在名义上请求必须来自病人,医生会进行某种程度的非法的强迫和/或说服。在目前情况下尤其可能,因为人们对日益增加的医疗费用越来越关注。“打一针比在这个垂死过程中照料病人花费要少得多。”(123).

但是如果这些是反对协助自杀的有力论证,那么它们同样适用于反对允许病人拒绝治疗。在两种情况下医生都可以施加一定程度的控制和影响,不顾病人选择的自主性。如果医生能够操纵病人对死亡的请求,他也能够操纵中止治疗。如果病人的死亡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花费少一些,那么无论是病人自杀还是撤除生命支持系统,花费也都少。4

区分医生协助自杀与撤除/不给治疗的主要论据是,处于请求撤除/不给治疗地位的病人人数大大少于可获得医生协助自杀的病人数,因此即使在这两种情况下滥用都是可能的,那么在医生协助自杀的情况下滥用的范围要大得多。正如有时人们所说得那样,“我们全都适合于协助自杀。”

但是,这是否正确基本上依赖于如何使用适合这个概念。反对者是这样利用这个概念的:如果一个人住进医院摘除甲刺,他就适合于医生协助自杀。但这是可笑的。相关的人是这样一类人,他们是患有临终的或不可治愈的、无法治疗的疾病,他是有行为能力的,而他并不处于因撤除或不给治疗而死亡的境地。有关的经验证据是,这些人数并不大于,而是少于撤除/不给治疗的人数。荷兰的统计学表明,大约22,500病人死于不予治疗的决定,而只有3,700 人死于协助自杀和安乐死。5

无论如何,拒绝权利的维护者并没有论证说,允许拒绝治疗的益处超过了可能的滥用。相反,他们论证说,病人拥有拒绝治疗的绝对权利。但是为了论证起见,我们要假定病人有医生协助自杀的道德要求。论证说有可能滥用,这是意味着我们不应将其体制化,这意味着必须不给予一个人协助自杀的合法道德要求,因为这种允许有可能使其他人滥或被滥用。为什么这样一种论证在医生协助自杀情况下行得通,而在病人要求拒绝治疗情况下行不通呢?

有一个答案。关于撤除/不给治疗确实可以提出许多滑坡论证,有一些是关于人们受到压力的论证。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接受这些风险,因为拒绝一个人撤除治疗,例如呼吸器,就是主张将人家不要的对身体的侵入强加在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身上。这是犯了伤害罪。而拒绝人们有协助自杀的权利只不过是不管他。这个区别说明了公共政策中的不对称。

我们承认这是两种情况之间道德上有关的区别。问题是份量有多大。拒绝取走生命支持系统的权利涉及对身体的侵犯,而拒绝协助自杀则不是,这一事实有什么意义?在这两种临终决策的案例中,涉及的是病人终止巨大痛苦和控制他们死亡方式的能力。根据拒绝撤除/不给治疗有额外坏处,而拒绝医生协助自杀则没有坏处,社会因而允许前者而禁止后者,这是专断行为。

应该指出的是,在任何情况下不强制干预一个人身体的权利不是一个绝对的权利。例如我们要求强制免疫和强制捐赠血样。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