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问题不那么重要,例如一个人拒绝治疗 – 比方说脊椎穿刺 -- 的理由只不过是害怕针刺,那么确实不要侵袭性治疗的权利可要求我们不将治疗强加于病人,即使这对病人的健康状况有不良影响。虽然,我们可拒绝他请求将他送回家以便避免面对这种境况,人们可能觉得不一定要与一个愚蠢的病人合作。如果人们觉得做任何事情使病人能够死亡是错误的,那么认为在一种情况下人们不得不这样做,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则不这样做是前后一致的观点。因此我们不是在论证,仅仅是前后一致性要求我们同样对待这两种情况。我们主张的是,如果一个人有理由接受有时使病人能够死亡是合意的论断,那么所说的不对称性并不是说在一种情况下要求不顾滥用的可能性,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则要顾及滥用的可能性。
如果人们设想这在道德上有区别:例如,如果人们认为违反你的意志将喂饲管插入你的身体,我们是将你当作手段(但为了你好),但是如果我们拒绝给你食物(违反你的意志)我们就没有将你当作手段,那么不对称性也许正是要点所在。但如果康德是对的,即有时人们拒绝帮助一个人达到他的目的,是利用一个人仅仅作为手段,有时则反对他的目的,也是利用一个人仅仅作为手段,那么这种区别不具有决定性。
还有另一种方式看这个问题。即使我们正在处理应不应该合法问题,即公共政策问题,而不是道德本身问题,那么我们局限于根据道德考虑来做什么这一事实,意味着我们必须能够向我们要限制其行动的那些人提出一个论据。尤其是,我们必须有一个论据向想结束他认为不能忍受的存在的人提出。向她说:“瞧,沿这条路走下去,对别人是危险的。别人会误用这种选择?”表示异议的人会说,也许并非如此,因为他并不认为,这种答复足以打销想通过撤除呼吸器来结束她存在的诉求。但是,他会继续说,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另一事实:如果我们拒绝解除她的痛苦,我们就会侵犯她的身体。虽然这表明在前一案例要求我们忽视滥用问题,但它确实并不表明,要是医生愿意而病人对我们有要求 (尊重自主性和解除痛苦),人们就不要求我们忽视滥用问题
权利要求有时不得不让位于可能滥用的考虑,这是真的。要限制负责的枪支拥有者因为不那么负责的人会伤害人。因此在每一种特定情况下必须考虑论据。在本章结尾我们要这样做。这里指出这一点就足矣:在我们考虑权利的情况下,这个权利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权利 – 能够决定人们想要的那种死亡。拒绝它可能将病人留在巨大的苦恼和丧失尊严之中。要克制这种要求,仅仅说因为有滥用的可能,这不是充分的理由。
5.“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公共政策不可能依赖于理想,而现实往往十分不同,具有对病人的严重而不可逆的后果。”(131).
这里的论据是,接收或拒绝病人请求自杀的决定要求有很大的技能和敏感性,是一个费力而耗时的过程,对病人非常了解和熟悉。很少医生有这些技能和知识。有一个蒯尔,就会有许多的克沃基安。6 这全是真的,但人们必须再一次注意到,所有这些也适合于是否接受病人拒绝治疗的决定。在这些案例中,实际无疑也远离理想。而对病人的后果既是严重的,也是不可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