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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论国家的基础;个人的天赋之权与公民权;统治之权12

但是,我们相信,我们循理智的规律和确实的指示而生活要好得多. 因为,我们已经说过,这些理智的规律与指示的目的是为人类求真正的福利. 不但如此,人人都想竭力安全地生活着,不为恐惧所袭. 这是不能实现的,

如果大家为所欲为,把理智的要求降到与怨恨和忿怒同等的地位;无人处于敌意、怨恨、忿怒、欺骗之中而不觉得惴惴不安,与竭力以避之. 在第五章中我们曾清楚地证明,人不互助或没理智的帮助,必是极其可怜的生活着.想

到这里我们就可明白,如果人要大致竭力享受天然属于个人的权利,人就不得不同意尽可能安善相处,生活不应再为个人的力量与欲望所规定,而是要取决于全体的力量与意志. 若是欲望是他们的惟一的指导,他们就不能达到

这个目的(因为随着欲望的规律,每个人就被牵到一个不同的方向)

;所以他们必须断然确定凡事受理智的指导(每人不敢公然弃绝理智,怕人家把自己看成是一个疯人)

,遏制有损于他人的欲望,凡愿人施于己者都施于人,维护他人的权利和自己的一样.现在我们要研究像这样的协定是怎么着手、承认、和成立的. 那么,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凡人断为有利的,他必不会等闲视之,除非

是希望获得更大的好处,或是出于害怕更大的祸患;人也不会忍受祸患,除非是为避免更大的祸患,或获得更大的好处. 也就是说,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我说人权衡取其大,权衡取其轻,是有深意的,

因为这不一定说他判断得正确. 这条规律是深入人心,应该列为永恒的真理与公理之一.方才所陈述的原则其必然的结果是,没人能率直地答应

22神学政治论

放弃他对于事事物物有的权利①.一般地说来,没人会遵守他的诺言,除非是怕有更大的祸害,或希望有更大的好处. 举一个例子就会明白了. 设有一个强盗强迫我答应把我的财物给了他以供其享乐,显然(因为,我已说过

,我的天赋的权利是与我的力量一样大的)

,如果答应了他的要求我能用策略从这个强盗的手中解脱出来,我有天赋的权利答应他的要求,假装接受他的条件. 再举一例,假定我真诚地答应了一个人我二十天不吃饭或任何营养品,假定我后来发见我的诺言是糊涂的

,践了诺言就会大有损于身体. 因为天赋的权利使我不得不于二害之中取其轻者,我完全有权毁弃契约,采取行动,好像我一向不曾有此诺言. 我说我这样做我有完全天赋的权利,无论是激于真正显明的理由,或激于认为前此

答应得冒失了.不管我的理由正确与否,我应该怕有更大祸害.由于天然之命,我应该竭我力之所及以求避免这更大的祸害.所以我们可得一总结曰,契约之有效完全是由于其实用,除却实用,契约就归无效. 因此之故,要一个人

永远对我们守信,那是很笨的,除非我们也竭力以使我们所订的契约之违反于违反者害多于利. 这件事对于国家之形成应该极其重要. 但是,假如人人可以易于仅遵理智以行,能够认清对于

①“没人能率直地答应放弃他对于事事物物有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一般的权利决定什么是善,什么是恶. 在社会生活的状态之下,谋略正可以分为两种,善与恶. 但是在自然的状态中,每人是他自己的裁判人,有绝对

之权为他自己立法,对所立的法随意解释. 如果他认为废除所立的法方便,他就废除. 在这种情形之下,不可想像谋略会是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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