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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论国家的基础;个人的天赋之权与公民权;统治之权72

统治的基础与权利既已如上所述,我们就不难说明人民的权、过失、正义、不义、与其和国家的关系. 并且断定一个联盟,一个仇敌,或叛国的罪恶是什么构成的.我们只能说平民的权是指每人所有的保存其生存的自由,这

种自由为统治权的谕令所限制,并且只为统治权的权威所保持. 因为若是一个人出于自原把他的生存之权转付给另一个人(他的生存之权只为他的力量所限制)

,也就是说,把他的自由与自卫的能力转付于人,他就不得不听命于那个人以生活,完全听那个人的保护. 当一个公民或一个被治的人为另外一个人所迫,受了损失或痛苦,正与法律或统治权的命令相背,不法的行为就发

生了.只有在有组织的社会里才会有不法的行为. 不法的行为是不会由于统治者的行动加之于人民的. 统治者有随意行事之权. 所以,只有在平民之间才能发生不法的行为. 平民为法律与权利所束缚,不得彼此加害. 正义在于惯

常使每人都有其法律上所应得. 不义是借合法之名剥夺一个人在法律上之所应得. 此二者也叫做公平与不公平,因为执行法律的人必须不顾到一些个人,而是把所有的人都看做平等,对每个人的权利都一样地加以护卫,不嫉羡

富者,也不蔑视穷者.当两国的人,为避免战争,或为什么别的好处,订定契约,不彼此侵害,反之,在必要时,彼此互助,两国各保持其独立,这两国的人就成了同盟. 只要这契约的危险或利益的基础存在一天,这契约就是有

效的. 没人订立契约或必须遵守他订定的合同,除非希望有什么好处,或怕有什么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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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这个基础撤除,契约就因此变为无效. 经验已充分证明其为如此. 因为虽然有些国家订立条约不彼此侵害,他们总是极力防备较强的一方破坏条约,并不信赖契约,除非双方遵守契约有一个很显明的目的与好处.否则他

们就怕有诡计,这也是对的. 因为凡是头脑清楚知道统治者的权利的人谁会信赖一个有意志有力量随意而为的人的诺言呢?此人的唯一目的是他的统治的安全与利益. 不但如此,如果我们顾到忠诚与宗教,我们就可以明白,凡

有权能的人都不应该遵守其诺言以损害他的统治;因为他不能遵守这样的诺言而不破坏他与他的人民所订立的契约,他和他的人民都要庄重地遵守这个契约.敌人就是离开国家而生活的人,他不以一个公民或同盟而承认国家之权

. 一个人之成为敌人不是由于怨恨,而是由于国家之权.国家之权对于不由契约承认国家的威权的人,与国家之权反对损害国家的人,是一样的. 国家有权极力迫他降服,或订立同盟.最后,只有人民才犯叛国的罪. 人民由于契

约,不管是默认或公然表示,已经把所有他们的权利移交给国家. 若是一个公民,不论是出于什么理由,对于夺取统治权或把统治权交于别人之手,已经有了试图,这个人就可以说是犯了这个罪. 我说,“已经有了试图,”因

为如果在他成功之前对他不加惩处,惩罚往往是太晚了,主权就已经为他所得或转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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