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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论国家的基础;个人的天赋之权与公民权;统治之权92

我也说,“无论是出于什么理由,对于夺取统治权,已经有了试图,”

并且不论这种试图其结果是公众的损失,或是于公众有利,我看都没有什么分别.无论其行动的理由是什么,其罪是叛国,其被处罚是对的. 在战时,每人会承认其定罪是公正的. 如果一个人不循职守,背着他的司令,与敌

人接近,不管他的动机是什么,只要其行动是出于自动,即使他之进行是意在打败敌人,他被处死是应得的,因为他毁弃了他的誓言,侵犯了他的司令之权. 在无事的时候,所有的公民也一样为这些权所束缚,这一点就不是很

普遍地为人看得出. 但是服从的理由在两种情形之下是一样的. 国家必须为元首的唯一权势所保存与指挥,这种权势与权利是大家认可只交付于他的.因此之故,如果任何别人,不得他的同意,从事于企图做什么公共事业,即使

国家或许借此得到利益,如我们上边所说,这个人仍然是侵犯了元首之权,自会以叛国被罚,是罪有应得的.为的是免除一切疑虑,我们现在可以回答所问,是否我们从前所说,凡人不用理智,处于自然状态,可以按其欲望的规

律,随其至上的天赋之权以生活,与所启示的上帝的律法与权利相反. 因为,既然一切人都绝对一样地要遵守爱人如己的神圣的命令(不管他们天赋的理智是多是少)

,可以说他们不能损害别人或任欲望而生活是不犯错误的.就天然的状态而论,这种异议是不难答复的. 因为天然的状态,在性质与时间两方面,都先于宗教. 没人由于天性

032神学政治论

就知道他应该服从上帝①.这也不能由理智的作用获得,其获得只能由于经神迹证明了的启示. 所以,在启示之前,没人为神圣的律法与权利所束缚,他必是对于二者一无所知的.天然的状态绝不可以与宗教的状态相混. 我

们必须把天然的状态看成是既无宗教也无律法的,因此也就没有罪恶与过失.这正是以上我们关于天然的状态所说的,并且有保罗的根据可以为证. 我们认为自然的状态是先于与缺乏神圣启示的律法与权利,并不只是因为无知,

也是因为人人生来就赋有自由.若是人生来就为神的律法与权利所拘束,就是说如果神

①“没人由于天性就知道他应该服从上帝.”保罗说人在自己身中没有逃避处,保罗是以人的资格这样说;因为在同一《使徒书》的第九章中他明白地告诉人上帝要对谁发慈悲就对谁发慈悲. 并且说人是不能免罪的,只是因

为人在上帝的掌握之中,就好像泥土在陶人的手中一样. 陶人用一块泥土制成一些器皿,有的有体面的使用,有的有不体面的使用. 人是不能免罪的,不是因为预先得到过警告. 关于神圣的自然律,我们已经说过,其主要的诫

律是爱上帝. 我用同一的意义称之为律,就好像哲学家们称自然的一般法则为律一样. 万物循着此法则运行. 因为爱上帝不是一种服从的状态,而是一种德性. 一个对上帝有正确了解的人是必具有这种德性的.服从是尊重一个统

治者的意志,不是尊重必然与真理.那么,因为我们不知道上帝的意志的性质,在另一方面,我们知道事物之发生都完全出自上帝的力量,除了借着启示我们无法知道上帝究竟是否愿意被尊为一个君主.还有,我们已经说过,神

权在我们看来像是权力或命令,这只是在我们不明了其原因的时候是如此. 一旦知道了神权的原因,神权就不是权力了. 我们依从神权不再是以其为权力,而是以其为真理了;换言之,服从变为了对上帝的爱.对上帝之爱必然从

真实的知识发出来,就和光从太阳发出来一样. 所以理智引导我们爱上帝,但是不能引导我们服从他,因为只要我们不明白上帝的命令的原因,我们就不能以上帝的命令为神圣的而接受之. 我们也不能合理地认为上帝是个君主

,以一个君主的地位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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