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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证明没人能或需要把他的所有的权利都交付给统治权332

或是,如果订立了契约,把权利转交了,我们应该(因为我们自己已把自卫与宗教之权转让了)

有遵守不失信的义务.我们有义务这样做,甚至是对的,除非有时上帝借确实的启示答应特别帮助反对暴政,或予我们以特许不服从统治权. 所以我们知道,在巴比伦的所有的犹太人中,只有三个青年确知会有上帝的帮助,

因此拒绝服从尼布甲尼撒. 所有其余的犹太人,只有为国王所爱的但以理除外,无疑地都为权利所迫不得不服从,也许以为上帝把他们交付于国王之手,国王获得与保持他的统治是出于上帝的意图.从另外一方面来说,以理撒在

他的国家完全灭亡之前,想把他对于国人的忠诚做出证明,为的是他们能始终追随他,而不让他们的权利与权力交付给希腊人,或忍受任何酷刑,而不效忠于异教徒. 我这里所主张的,每天都有事例发生,证明是不错的. 信基

督教的国家的统治者们,为的是加强他们的统治,毫不迟疑和土耳其人、异教徒订立条约,命令与这些民族相处的自己的国民,无论在俗务方面,或在宗教事务方面,不可擅越条约的规定或外国政府的许可,有不应得的自由.

荷兰和日本订的条约可为例证,这个条约我们在前面已经提过了.

432神学政治论

第十七章 证明没人能或需要把他的所有的权利都交付给统治权. 论摩西活着的时候与其死后直到王国成立之前的希伯来共和国与其优点. 最后论神权共和国灭亡的原因以及何以即使继续存在也不能免于分裂

在上一章中关于统治权的无限制的权利以及交付给统治权的个人的天赋之权所提出来的学说,虽然在许多方面与实际的实践相符,虽然实践可以做得越来越与这个学说相合,但是在许多方面必定永远纯乎是理想的. 没人能

完全把他的权能,也就是,他的权利,交付给另一个人,以致失其所以为人;也不能有一种权力其大足以使每个可能的愿望都能实现.命令一个国民恨他所认为于他有益的,或爱于他有损的,或受辱而处之泰然,或不愿意摆脱恐

惧,或许多与此类似的事,那永远是枉然的,这些事密切地遵守人性的规律. 我想这已由经验充分地证明了. 因为人从来没有完全把权交给接受此权和权利的统治者而不受猜忌,从来统治权受其内部人民的威胁与受外部敌人的

威胁是一样大的. 果真人们的天赋之权能完全剥夺净尽,若不得到握有统治权的人的许可,对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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