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自希伯来人的联邦和他们的历史引出一些政治学说来762
可以注意新奇的事项,转移人民的心,不想国王的被杀. 但是,最后人民想了一想,除了侵犯了合法的国王的权利,使各种事情每况愈下之外,人民为国家的利益一事无成. 所以人民决定走回原路,愈快愈好,直到看见完
全恢复原来的情形,才肯罢休.也许有人反对道,罗马人很容易地除掉了他们的暴君.但是我从罗马的历史里对于我的主张得到了一个强有力的佐证.虽说罗马人是很长于除掉他们的暴君与改换他们的政体,因为在他们的手中操有
选举他们的国王与其继任之权,又因为其中是一些叛乱分子和罪犯,还没有长久习惯于帝王的羁绊(六个国王被人民处死了三个)
,但是他们没能做出任何成就,只不过是选出来几个暴君来代替一个暴君,那些个暴君使人民长期呻吟于外战内战的情形之下. 最后又把政府换成与君主政体只是名义不同的一种政体,正如在英国一样.至于说荷兰合众国,
我们知道他们从来没有过一个国王,只有伯爵,这些伯爵从来没有得到统治的全权. 荷兰的各省在雷赛特伯爵作使节的时候,显然是以首长的资格作出他们的决定.他们的手里永远操有使伯爵们尽他们的职务之权,操有保持此权
与人民的自由之权.如果他们的统治者暴虐无道,他们有不少的方法来显示他们的权力,他们能施以约束. 若不得他们的同意与认可,是万事不能行的.这样统治之权一直是操之于各省,虽然最后一个伯爵想法篡夺此权. 所以各
省放弃此权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特别是因为他们刚把他们最近几乎失掉的原来的主权,恢复起来.所以这些例子证实了我们的信念,就是,每种统治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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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其原有的形式,而且确是不能把它改变而没有毁灭全国的危险. 这就是我在这里认为值得说的几点.
第十九章 说明关于精神力面的事物之权全靠元首,如果我们要正确地服从上帝,宗教的外形应该合乎公众的安宁
我曾说过,执掌统治权的人什么事情都有权过问,所有之权都有赖于他们的命令. 我说这话的时候,我不只是指世俗之权,也是指宗教之权而言. 他们应该是二者的解释人与战士,不仅是世俗之权是如此的. 我要人在本章
中特别注意这一点,把这一点详加讨论,因为许多人否认裁决宗教问题之权属于统治权,并且拒绝统治权是神权的解释者. 所以他们随意责难统治权,甚至把统治权逐出于教会之外,像从前安柏欧西斯对待西奥都西斯皇帝就是
这样的. 但是我要在本章中证明他们之用这个办法是为分裂政府,为他们揽权作准备. 可是我先要指出,宗教之获得法律的力量完全是由元首的命令来的. 上帝借现世的统治者以临民. 除了在这个意义下,上帝在人民之中是没
有一个特殊王国的. 不但如此,宗教的仪式与敬神表面的礼节应该合乎社会的安宁与幸福,因此只应该为统治权所决定. 我这里只是说敬神的表面仪式与宗教的表面的礼节,不是指敬神本身而言,也不指内心对上帝的崇拜,也
不是指使内心一心一意崇敬上帝所用的方法.内心对上帝的崇拜与敬神本来属于每人的私权,是不容让与别人的(我在第七章之末已加说明)。
这里我所说的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