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神学政治论》作者:[荷]巴鲁赫·斯宾诺莎【完结】 > 神学政治论.txt

个人不放弃完全依自己的判断以行动之权,是无法保持安宁的. 这样说来,个人放弃自由行动之权,而不放弃自由思考与判断之权,是对的.没人能违反当局而行动而不危及国家,虽然他的想法与判断可以与当局有分歧;他

甚至可以有反对当局的言论,只要他是出于理性的坚信,不是出于欺骗、忿怒、或憎恨,只要是他没有以私人的权威去求变革的企图.举例来说,若是有一个人说,有一条法律是不合理的,所以应该加以修改;如果他把他的意见

呈给当局加以审查(只有当局有制定与修改法律之权)

,并且同时绝没有违反那条法律的行动,他很对得起国家,不愧是一个好国民;可是如果他责备当局不公,鼓动人民反对当局,或是如果不得当局的同意,他谋乱以图废除这条法律,那他就是个捣乱分子与叛徒.所以我们知

道,如何一个人可以就其所信,发为言论,或用以教人,而不损及他的统治者的权威或公众的安宁;就是说,把影响行动的立法之权完全委之于统治者的手中,不做违背法律的事,虽然他这样常常是不得不逆着他自己的确信或

所感而行.采取这种做法可以无害于公正与尽个人的本分,而且是一个公正尽本分的人要采取的. 我们已经说过,正义是有赖于当局的法律的,所以凡干犯当局的众所承认的法令的人,不会是公正的,而对义务最为认真,如我们

在前章中所说,是表现于维持公众的平安与宁静;如果每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公众的平安和宁静就不能维持;所以一个人与国家的法律相背而行也就是不尽本分的,因为如果这种做法普遍起来,国

482神学政治论

家必然会随之灭亡.所以,只要是一个人遵守他的统治者的法律而行,他就决不违反他的理智,因为遵从理智,他已把控制他的行动之权从他自己的手里交付给统治者之手. 这种学说我们可以从实际的风俗上得到证实. 因在

一个大小列强的会议中,计划很少大家都能一致通过,可是决议大家却都协力执行,不论是他们赞成的或反对的. 但是我且回到我的正题.从关于一个国家的基本概念中我们已经发见,一个人可以如何运用他的自由判断,而不危

害最高的政权. 根据相同的前提,我们也不难断定,什么意见是有危险性的. 显而易见,有危险性的意见是有些意见,其性质使割让自由行动之权的契约归于无效. 举例来说,一个人主张最高之权对他无权过问,或者主张应该

不践诺言,或者主张每人应该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或者主张一些与此性质类似,完全与以上所说的契约相反的学说,这都是有危险性的,不是由于他的意见与判断本身,而是由于所牵涉到的行动;因为主张这种学说的人毁弃了

他暗中或公开与他的统治者订定的契约. 别的一些意见不牵涉到违反契约的行动,如报复、忿怒之类,不是有危险性的,除非是在某种腐败的国家内,在那里,迷信的野心家不能容忍有学问的人,极得一般人的欢迎,以致他们

的话比法律更为人所重视.但是,我并不否认,有些学说表面上只是有关抽象的真伪的,可是主张与发表这些学说的动机是不好的. 这一个问题我们已经在第十五章中讨论过,并且说过,理智仍然应该是没有拘束的. 有一条原则

,就是一个人之忠于国家,有类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