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希伯来人的天职,是否预言的才能为希伯来人所专有15
现世的幸福和独立政治的优越. 事实上,除此以外我们看不出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子孙①或后继者允许了任何事情. 服从律法所得的后果只是一个独立国家的长久幸福和此生的别的一些福利;反过来说,不服从律法与毁弃誓
约就有国家复亡和巨大艰苦的危险. 这个殊不足怪,因为每一社会组织和国家的目的是(如我们以前所说,也如下文里的详细的解释)
安全与舒适;法律有约束一切的力量,只有如此,一个国家才能存在. 若是一个国家的所有分子忽视法律,就足以使国家解体与毁灭. 所以对希伯来人长期服从律法所许的报酬只是安全②与其附带的利益. 而不服从律法,
其惩罚必是国家毁灭和附带而来的祸患. 但是这里没有更详论此点的必要. 此外我所要说的是,《旧约》中的律法只是为犹太人启示和制定的,因为,既是上帝有鉴于他们的社会与政府的特殊的组织,把他们选定了,他们当然
有特殊的律法. 是否上帝也为别的国族制定了特殊的律法,是否用预言的方法把他自己启示于那些国族的立法的人,那就是说,那些立法的人在神的威灵之下惯于想像上帝,我无法断定. 从《圣经》中显然可以看出来,别的国
家借上帝的外界的援助获得了优胜权和特殊的律法. 请看下列两段:在《创世记》第十四章第十八、十九、二十节中说,麦
①在《创世记》第十五章中写道,上帝答应亚伯拉罕保护他,并且给他许多赏赐. 亚伯拉罕回答说,他不指望任何对他有什么价值的东西,因为他没有儿女,并且也很上了年纪.②遵守《旧约》的十诫不足以获得永生,这可